中國(江蘇)智慧財產權維權援助中心

中國(江蘇)智慧財產權維權援助中心

中國(江蘇)智慧財產權維權援助中心於2008年5月由國家知識產權局批准設立,2009年2月正式掛牌,是受江蘇省知識產權局管理,為社會公眾、企事業單位等提供智慧財產權維權援助的公益機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江蘇)智慧財產權維權援助中心
  • 掛牌時間:2009年2月
  • 設立時間:2008年5月
  • 類別:公益機構
中心概況,機構設定,主要業務,組織結構,中國(江蘇)智慧財產權維權援助中心章程(試行),

中心概況

機構設定

中國(江蘇)智慧財產權維權援助中心下設辦公室、諮詢服務部和維權援助部。
諮詢服務部職責:負責12330諮詢與舉報投訴電話的受理、登記、答覆,維權援助網站的信息維護與線上答疑;智力援助及經濟援助方案的制定與執行,維權援助機制研究,合作專家及合作單位管理等工作。
維權援助部職責:負責開展各行業、產業智慧財產權預警課題項目的規劃、組織和研究,發布預警信息以及專利檢索等工作。

主要業務

中國(江蘇)智慧財產權維權援助中心開展的主要工作是組織相關智慧財產權合作單位和專家,為本省有智慧財產權維權援助需求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以下服務:
(一)提供智慧財產權侵權判定及賠償額估算的參考意見;
(二)對疑難智慧財產權案件、濫用智慧財產權和不侵權訴訟的案件組織研討論證並提供諮詢意見;
(三)接收、處理單位或個人對智慧財產權侵權、智慧財產權違法案件的舉報或投訴,
(四)組織協調有關機構,研究促進重大智慧財產權糾紛與爭端合理解決的方案;
(五)為重大研發、經貿、投資和技術轉移活動組織提供智慧財產權分析論證和智慧財產權預警服務;
(六)對大型體育賽事、文化活動、展會、博覽會和海關智慧財產權保護事項,提供法律狀態查詢及侵權判定等服務。

組織結構

中國(江蘇)智慧財產權維權援助中心下設:
  • 綜合管理部:負責文書檔案,計畫管理,內外協調,人事勞資,財務管理,政務信息,制度建設與考核,接待,會議組織,中心文化設計與宣傳等工作。
  • 維權援助部:負責12330熱線電話的諮詢、受理;智慧財產權相關舉報投訴的受理、登記、轉送、反饋、統計與分析;智慧財產權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機制的建設、管理及運行;智慧財產權公共服務平台相關板塊的更新與維護等工作。
  • 舉報投訴部:負責智慧財產權維權援助機制的建設、管理及運行,各類維權援助申請的受理、審核,維權援助方案的制訂及具體執行;合作專家及合作單位庫的建設;各行業、產業智慧財產權戰略預警課題研究的組織開展,智慧財產權軟科學課題研究的承擔等工作。

中國(江蘇)智慧財產權維權援助中心章程(試行)

中國(江蘇)智慧財產權維權援助中心章程(試行)
第一條 為貫徹國家和江蘇省智慧財產權戰略綱要,加強智慧財產權公共服務,推進智慧財產權維權援助工作,大力提高我省保護、運用智慧財產權的能力,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中心名稱為中國(江蘇)智慧財產權維權援助中心(以下簡稱“中心”),英文名稱China (Jiangsu) Intellectual Property Aid Center,簡稱JSIPAC。
第三條 中心是由國家知識產權局批准設立,受江蘇省知識產權局管理,為社會公眾、企事業單位等提供智慧財產權維權援助的公益機構。
第四條 中心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尊崇社會文明和道德風尚。
第五條 中心主要任務是組織相關智慧財產權合作單位和專家,為本省有智慧財產權維權援助需求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必要智力支援和資金支持;對全省重點產業開展預警性研究,並為有關部門提供預警報告;接受、處理智慧財產權舉報投訴。
第六條 中心設在江蘇省南京市中山北路49號江蘇機械大廈10樓。維權援助熱線:025-12330
第七條 中心提供維權援助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提供有關智慧財產權法律法規、申請授權程式以及法律狀態、糾紛處理和訴訟諮詢及推介合作單位等;
(二)提供智慧財產權侵權判定及賠償額估算的參考意見;
(三)對疑難智慧財產權案件、濫用智慧財產權和不侵權訴訟的案件組織研討論證並提供諮詢意見;
(四)接收、處理任何單位或個人對智慧財產權侵權、智慧財產權違法案件的舉報或投訴,
(五)組織協調有關機構,研究促進重大智慧財產權糾紛與爭端合理解決的方案
(六)為勝訴的有重大影響的智慧財產權糾紛當事人酌情提供經費資助,根據江蘇省現況,援助資金將優先用於支持涉外案件;
“涉外”是指糾紛一方當事人為不具有中國國籍的自然人或法人。“重大”是指對江蘇省重點技術領域的發展產生直接影響的。
(七)為重大研發、經貿、投資和技術轉移活動組織提供智慧財產權分析論證和智慧財產權預警服務;
(八)對大型體育賽事、文化活動、展會、博覽會和海關智慧財產權保護事項,提供法律狀態查詢及侵權判定等服務。
第八條 中心下設合作單位及專家庫。
合作單位由自願參與智慧財產權維權援助工作,並經申請、審核、批准或邀請參加的有關部門、中介服務機構、研究機構、社會團體以及有能力提供智慧財產權維權援助的其他組織機構組成,負責接受中心委託的智慧財產權維權援助工作。
專家庫由自願參與智慧財產權維權援助工作,並經申請、審核、批准或受邀參加的在智慧財產權或相關技術領域具有一定影響的專業人員組成,負責對維權援助的有關事項進行分析研究並提出建議,為我省涉外或者重大智慧財產權案件提供諮詢服務。
合作單位與專家按照一定的條件和程式加入中心成為會員。
第九條 加入中心成為會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自願參加維權援助工作;
(二)在本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
(三)接受中心管理,恪守執業紀律。
第十條 申請成為中心會員須經以下程式:
(一)提交加入申請書及有效註冊登記檔案複印件;
(二)中心根據章程進行審查;
(三)審查合格後簽訂合作協定。
第十一條 中心為合作單位統一授予“中國(江蘇)智慧財產權維權援助中心合作單位”牌,為受聘專家頒發聘書。
合作單位和專家享有會員權利並承擔會員義務。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享有中心優先推薦業務工作權;
(二)參加中心組織的維權援助活動;
(三)享受中心提供的有關服務經費;
(四)對中心工作提出建議。
第十三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自覺遵守本章程有關規定,嚴格按照《中國(江蘇)智慧財產權維權援助中心維權援助暫行辦法》開展工作;
(二)按照“公正、公平、誠信”的原則,依法維護受援人的合法權益;
(三)接受中心管理監督,並及時向中心反饋維權援助工作開展情況。
第十四條 對智慧財產權維權援助工作開展成績顯著的會員,中心將上報江蘇省知識產權局給予表揚或獎勵。
第十五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中心將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十六條 中心援助資金來源:
(一)從省財政智慧財產權維權援助專項資金中列支,納入年度預算;
(二)社會捐贈或資助。
第十七條 援助資金主要用於開展智慧財產權維權援助活動,包括會員的諮詢費、勞務費,以及按照《中國(江蘇)智慧財產權維權援助中心暫行辦法》規定給予的資金資助。
第十八條 中心將按照《國家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制度》的要求,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確保專款專用。
社會捐贈或資助的援助資金,中心每年將資金使用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十九條 解釋權屬中國(江蘇)智慧財產權維權援助中心。
第二十條 本章程自二〇〇九年八月十八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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