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開展智慧財產權維權援助工作的指導意見》解讀

《關於開展智慧財產權維權援助工作的指導意見》解讀是在2008.04由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布的解讀檔案。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家知識產權局
  • 類別:解讀
  • 發布日期:2008.04
  •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檔案
  2007年11月,國家知識產權局印發了《關於開展智慧財產權維權援助工作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國知發管字【2007】157號),現就有關政策解讀如下:
一、出台《指導意見》的背景、意義
隨著經濟全球化進程的加快及我國經濟社會的持續快速發展,智慧財產權在我國政治、經濟、科技、文化生活中的重要性日益凸顯。但是,由於我國施行智慧財產權制度的時間尚短以及智慧財產權制度專業性強、較為複雜等原因,當前社會公眾智慧財產權意識還比較淡薄,市場主體保護和運用智慧財產權的能力還比較欠缺,難以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在這種形勢下,開展智慧財產權維權援助工作,大力提高全社會智慧財產權意識和運用智慧財產權制度的能力,已經成為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迫切要求。
開展智慧財產權維權援助工作,是履行政府部門公共服務職能的需要。胡錦濤總書記在黨的十七大報告中指出,要加強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建設服務型政府,完善公共服務體系,強化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開展智慧財產權維權援助工作,為權利人和當事人提供保護與運用智慧財產權方面的公共服務,幫助其更好地解決經濟活動中遇到的智慧財產權問題,是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轉變管理觀念、適應發展形勢、履行服務職能、切實解決實際問題的必然選擇。
開展智慧財產權維權援助工作,是提高我國企業國際競爭力的需要。隨著改革開放事業的不斷發展,2007年進出口總額達到2.17萬億美元,從世界第六位上升到第三位。對外貿易的快速發展,對智慧財產權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凸顯了我國智慧財產權事業發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近年來,智慧財產權涉外糾紛頻繁發生,由於訴求、應對不力,給我國企業造成了重大的損失。據不完全統計,加入WTO以來,我國企業因智慧財產權糾紛引發的經濟賠償已經超過10億美元。大力開展智慧財產權維權援助工作,幫助企業解決對外貿易中遇到的智慧財產權問題,提高企業保護和運用智慧財產權的能力,已經成為提高我國企業國際競爭力、實施“走出去”戰略的客觀需要。
我國智慧財產權事業經過二十多年的發展,已經具備了一定的工作基礎和能力,培養了一支素質較高的隊伍,積累了相當的經驗與資源,這些為開展智慧財產權維權援助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礎。國內外有關部門已經開展了有關工作,並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為智慧財產權維權援助工作的開展提供了很好的借鑑。
為深入貫徹十七大精神,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積極履行公共服務與社會管理職能,加速提高全社會智慧財產權意識、增強有關各界特別是企業運用智慧財產權制度的能力,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對智慧財產權工作的需求,為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創新型國家提供有力支撐,促進社會和諧發展,國家知識產權局決定在全國開展智慧財產權維權援助公共服務工作,出台了《指導意見》。
二、開展維權援助工作的原則
發揮優勢,積極推進。由於我國區域經濟發展不平衡,以及各地經濟發展的階段、模式、特色等的不同,各個地方對智慧財產權維權援助的需求重點不一樣。另外,各地智慧財產權工作的發展也是各有特色,具有不同的優勢。開展智慧財產權維權援助工作,要遵循實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則,充分發揮具有的優勢,針對當地社會需求重點,選擇切實能夠解決問題、當地需求迫切的內容開展工作。《指導意見》明確規定,各地可以結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智慧財產權工作現狀,根據實際需求,對《指導意見》規定的的援助內容進行適當調整。另一方面,各地對智慧財產權維權援助的需求卻是共同的。通過調研發現,無論是東部、中部還是西部,無論是沿海經濟發達地區,還是內陸市場經濟不甚活躍的城市,智慧財產權意識缺乏,不會運用智慧財產權制度,害怕打官司、不願打官司、不會打官司的現象還比較普遍,對智慧財產權維權援助的需求普遍比較旺盛。因此,各地都要積極推進維權援助工作,敢於創新,不斷探索。
整合資源,協調運行。智慧財產權維權援助工作涉及的範圍比較廣,工作的內容也比較複雜,單靠某個部門是很難把工作落到實處的。這項工作的開展一定要廣泛藉助各個部門、有關中介機構、研究機構、社會團體的力量,要建立有效的機制,將各方面的智慧財產權資源特別是智力資源整合起來,針對不同的受援案件,調配最合適的專家隊伍,採取最有效的維權援助方式,給予受援人切實的幫助。維權援助工作所要藉助的力量中最重要的部分就是現有的服務機構。現有的服務機構主要有兩類,一類是公益性的政府公共服務機構,一類是企業型的中介服務機構。智慧財產權維權援助機構要與現有服務機構相協調。維權援助機構與現有政府公共服務機構的業務可能會有一定的重合,但是他們工作的側重點不同、實現的功能不同,兩者應該相互支持,協調一致。維權援助機構與現有中介服務機構的目標有著共同之處,就是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但兩者開展的工作、發揮的作用有著較大的不同,維權援助機構不可能替代中介服務機構的作用,維權援助機構是對中介服務機構的有益補充。要通過維權援助工作,積極推動、支持各類智慧財產權中介服務機構的發展。
公開公平,優質高效。維權援助機構作為由政府主導的為社會公眾、企事業單位等提供公共服務的公益機構,在合作單位的遴選、維權援助服務的提供方面都應該公開、公平,及時將維權援助的政策、措施與方式向社會公開,向符合條件的援助對象提供一視同仁的服務。為保證維權援助工作的公平性,與受援案件有利害關係的工作人員,應當迴避。智慧財產權維權援助政策實施的效果如何,很大程度上取決於維權援助服務的質量和效率。因此要以“優質高效”為原則,採取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加大人員培訓力度等措施,努力提高維權援助服務的質量和效率。
三、維權援助工作的模式
維權援助工作的模式可以簡單概括為:維權援助機構以一定的機制組織協調有關部門、中介機構、研究機構、社會團體及有關專家,在充分藉助專利信息等資源,對有關案件或事項進行客觀評價的基礎上,以一定的方式為符合條件的援助對象提供智慧財產權維權援助公共服務。主要包括兩方面的內容,一是對智慧財產權糾紛案件的援助,二是對智慧財產權事項的援助。
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和智慧財產權擁有量的不斷增長,智慧財產權糾紛的數量越來越來越多,情況也越來越複雜,期望智慧財產權維權援助機構為所有的智慧財產權糾紛提供幫助是不可能的。大部分的智慧財產權糾紛應該藉助中介服務機構的幫助,通過現有的法律途徑解決問題。維權援助機構只對具有一定特殊性的案件提供幫助,這些案件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1)案件屬於一般案件,但當事人確因經濟困難無法支付維權(或應對)的成本;(2)案件屬於一般案件,但當事人由於知識或信息的缺乏難以尋得有效的幫助;(3)屬於涉外案件,當事人無力支付高昂的維權(或應對)成本;(4)屬於涉外案件,當事人由於知識或信息的缺乏難以尋得有效的幫助;(5)由於案件複雜或者其他因素難以解決的智慧財產權糾紛案件。
對智慧財產權糾紛案件,維權援助機構提供的援助種類主要有兩種,經濟援助和智力援助,主要是智力援助。對上述(1)、(3)所述案件類型,提供經濟援助;對上述(2)、(4)所述的案件類型,提供智力援助(諮詢服務、推介中介服務機構等)。
對智慧財產權事項的援助主要是指為政府有關部門、行業、產業等的重大事項涉及的智慧財產權問題進行分析論證或預警服務,為某些具有重大影響的大型活動提供快捷的智慧財產權服務等。
四、維權援助中心的建設
《指導意見》指出,國家知識產權局將按照一定的標準,在全國建立一批智慧財產權維權援助中心。為保證中心能夠很好地運行、能夠切實解決問題,《指導意見》對中心建設提出了明確的標準。
要有實體的機構,要有一定數量的專職人員。《指導意見》規定“設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副省級城市的中心,工作人員不得少於6人;設在地級市的中心,工作人員不得少於4人。中西部地區可以適當放寬條件”。
要有必要的條件保障。要建立維權援助資金。要配備必要的辦公設施。要有足夠的辦公場所。《指導意見》規定“設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副省級城市的中心,辦公場地不得少於80平方米;設在地級市的中心,辦公場地不得少於50平方米。中西部地區可以適當放寬條件”。
要建立科學的工作機制,建設維權援助合作單位庫和專家庫,並建立健全合作單位及專家的進出機制。《指導意見》規定“各地應根據本意見,結合本地實際,制定中心的工作方案或操作辦法,報我局審批後施行”、“各中心應積極開展智慧財產權維權援助合作單位庫、專家庫等必要的基礎工程建設。合作單位名單、專家名單應報我局審核備案。合作單位與專家名單的確定與調整,採用自願申報、公正審核、統一標準、動態進出的工作機制”。
國家知識產權局將從當地內在需求、工作基礎、領導重視程度、機構設定、人員配備、條件保障、工作思路、工作機制等方面考慮,結合全國整體布局,對成立維權援助中心的申請進行審批。並建立對中心的指導、獎懲機制,《指導意見》規定:“我局對中心的工作人員組織上崗培訓和業務研修,對表現突出的維權援助工作人員給予獎勵”、“我局對中心的工作組織年度檢查,進行總結部署,對工作突出的,予以重點支持;對工作不到位的,提出整改要求;對違章運行的,停止其運行”。
(來源:國家知識產權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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