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7日,國家知識產權局辦公室以國知辦函協字〔2016〕250號印發《智慧財產權保護規範化市場認定管理辦法》。該《辦法》分總則、認定條件和程式、組織實施與管理、附則4章21條,由國家知識產權局保護協調司負責解釋,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智慧財產權保護規範化市場認定管理辦法
- 印發機關:國家知識產權局辦公室
- 文號:國知辦函協字〔2016〕250號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印發時間:2016年4月7日
- 施行時間:2016年4月7日
通知,管理辦法,
通知
國家知識產權局辦公室關於印發《智慧財產權保護規範化市場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知辦函協字〔2016〕25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知識產權局:
為積極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新形勢下加快智慧財產權強國建設的若干意見》精神,加強大型專業化市場智慧財產權保護和管理工作,切實認定一批智慧財產權保護意識強、規章制度完善、管理規範化的市場,鼓勵其持續做好市場智慧財產權相關工作,在本地區發揮流通領域智慧財產權保護引領示範作用,經局批准,現將《智慧財產權保護規範化市場認定管理辦法》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為積極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新形勢下加快智慧財產權強國建設的若干意見》精神,加強大型專業化市場智慧財產權保護和管理工作,切實認定一批智慧財產權保護意識強、規章制度完善、管理規範化的市場,鼓勵其持續做好市場智慧財產權相關工作,在本地區發揮流通領域智慧財產權保護引領示範作用,經局批准,現將《智慧財產權保護規範化市場認定管理辦法》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特此通知。
國家知識產權局辦公室
2016年4月7日
管理辦法
智慧財產權保護規範化市場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國家智慧財產權戰略,努力建設智慧財產權強國,加強大型專業化市場智慧財產權保護和管理工作,促進智慧財產權保護規範化市場工作有序開展,規範認定管理流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智慧財產權保護規範化市場的認定管理工作按照“自願申報、擇優推薦、綜合認定、動態管理”的原則開展。
第二條 智慧財產權保護規範化市場的認定管理工作按照“自願申報、擇優推薦、綜合認定、動態管理”的原則開展。
第二章 認定條件和程式
第三條 申請資格
(一)參與智慧財產權保護規範化培育工作的市場(以國家知識產權局發文確定的市場名單為準);
(二)已參加過國家知識產權局開展的智慧財產權保護能力提升試點工作的市場(以國家知識產權局備案的市場名單為準);
(三)上述(一)或(二)項市場還應參加了國家知識產權局委託社會第三方調查機構開展的規範化市場智慧財產權保護滿意度調查工作。
第四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原則上每年開展一次認定工作,採取書面綜合考核與實地抽查考核相結合的方式對各省(區、市)知識產權局推薦的市場進行評審認定,確定智慧財產權保護規範化市場名單。
第五條 參與規範化市場智慧財產權保護滿意度調查的時間
(一)對於第三條(一)項所述市場,國家知識產權局於市場培育期滿一年時進行規範化市場智慧財產權保護滿意度調查;
(二)對於第三條(二)項所述市場,各省(區、市)知識產權局每年匯總有意向參與當年規範化市場智慧財產權保護滿意度調查的市場名單,於當年2月底前報送至國家知識產權局保護協調司。
第六條 各省(區、市)知識產權局對第三條(一)項所述市場於培育期屆滿前2個月內,對第三條(二)項所述市場於試點培育結束後,組織各市場填寫《智慧財產權保護規範化市場認定申請表》,開展初評工作。
第七條 各省(區、市)知識產權局依照《智慧財產權保護規範化市場認定標準》對第三條所述市場進行初評,初評時應當採用書面與實地考核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第八條 各省(區、市)知識產權局對經考核合格的市場製作初評報告,填寫《智慧財產權保護規範化市場認定推薦表》,擇優、統一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推薦本省參與認定的市場,並將初評報告和相關材料報國家知識產權局保護協調司。
(一)參與智慧財產權保護規範化培育工作的市場(以國家知識產權局發文確定的市場名單為準);
(二)已參加過國家知識產權局開展的智慧財產權保護能力提升試點工作的市場(以國家知識產權局備案的市場名單為準);
(三)上述(一)或(二)項市場還應參加了國家知識產權局委託社會第三方調查機構開展的規範化市場智慧財產權保護滿意度調查工作。
第四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原則上每年開展一次認定工作,採取書面綜合考核與實地抽查考核相結合的方式對各省(區、市)知識產權局推薦的市場進行評審認定,確定智慧財產權保護規範化市場名單。
第五條 參與規範化市場智慧財產權保護滿意度調查的時間
(一)對於第三條(一)項所述市場,國家知識產權局於市場培育期滿一年時進行規範化市場智慧財產權保護滿意度調查;
(二)對於第三條(二)項所述市場,各省(區、市)知識產權局每年匯總有意向參與當年規範化市場智慧財產權保護滿意度調查的市場名單,於當年2月底前報送至國家知識產權局保護協調司。
第六條 各省(區、市)知識產權局對第三條(一)項所述市場於培育期屆滿前2個月內,對第三條(二)項所述市場於試點培育結束後,組織各市場填寫《智慧財產權保護規範化市場認定申請表》,開展初評工作。
第七條 各省(區、市)知識產權局依照《智慧財產權保護規範化市場認定標準》對第三條所述市場進行初評,初評時應當採用書面與實地考核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第八條 各省(區、市)知識產權局對經考核合格的市場製作初評報告,填寫《智慧財產權保護規範化市場認定推薦表》,擇優、統一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推薦本省參與認定的市場,並將初評報告和相關材料報國家知識產權局保護協調司。
第九條 評審認定標準
(一)國家知識產權局組織專家依照《智慧財產權保護規範化市場認定標準》對各省(區、市)知識產權局推薦的市場進行評審,得到測評分數1;
(二)國家知識產權局委託調查公司對相關市場開展規範化市場智慧財產權保護滿意度調查工作,根據調查結果得到測評分數2;
(三)測評總分=測評分數1×80%+測評分數2×20%;
(四)測評總分在80分及以上的為合格。
第十條 評審認定合格者,由國家知識產權局向社會進行公示,公示期為2周。經公示無異議的,由國家知識產權局授予“智慧財產權保護規範化市場”稱號。
第十一條 智慧財產權保護規範化市場稱號有效期為自國家知識產權局授予稱號之日起3年。各省(區、市)知識產權局在有效期滿60日前組織各被認定的市場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續延。續延審查程式原則上與認定程式相同。
第十二條 測評總分在60分以下的市場,兩年內不得再次申報。測評總分在60(含60分)-80分(不含80分)的市場,經過工作改進,次年仍可以申請認定。連續兩年申請測評總分均未達到80分及以上的,應重新參與培育方可申請認定。
(一)國家知識產權局組織專家依照《智慧財產權保護規範化市場認定標準》對各省(區、市)知識產權局推薦的市場進行評審,得到測評分數1;
(二)國家知識產權局委託調查公司對相關市場開展規範化市場智慧財產權保護滿意度調查工作,根據調查結果得到測評分數2;
(三)測評總分=測評分數1×80%+測評分數2×20%;
(四)測評總分在80分及以上的為合格。
第十條 評審認定合格者,由國家知識產權局向社會進行公示,公示期為2周。經公示無異議的,由國家知識產權局授予“智慧財產權保護規範化市場”稱號。
第十一條 智慧財產權保護規範化市場稱號有效期為自國家知識產權局授予稱號之日起3年。各省(區、市)知識產權局在有效期滿60日前組織各被認定的市場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續延。續延審查程式原則上與認定程式相同。
第十二條 測評總分在60分以下的市場,兩年內不得再次申報。測評總分在60(含60分)-80分(不含80分)的市場,經過工作改進,次年仍可以申請認定。連續兩年申請測評總分均未達到80分及以上的,應重新參與培育方可申請認定。
第三章 組織實施與管理
第十三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負責對智慧財產權保護規範化市場培育及認定的巨觀管理和指導工作。各省(區、市)知識產權局牽頭負責本地區培育市場的推薦、培育、日常管理、督查、具體指導和認定初評工作。
第十四條 各省(區、市)知識產權局應明確市場管理責任處室,指定具體負責人員,加強對本地區培育市場的監督、管理和指導,每年對相關市場進行考核。相關地市知識產權局應配合省(區、市)知識產權局做好相關管理工作。
第十五條 評審認定過程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智慧財產權保護規範化市場參評資格:
(一)以不當手段影響考核認定結果公平性,或在申報材料中弄虛作假的;
(二)發生群體侵權、重複侵權等擾亂市場秩序的故意侵權的行為,造成惡劣影響的;
(三)出現其它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的。
第十六條 已獲得“智慧財產權保護規範化市場”稱號的市場,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區域省(區、市)知識產權局責令限期整改,並報國家知識產權局備案:
(一)未持續開展智慧財產權保護相關管理工作的;
(二)對侵犯智慧財產權的糾紛未及時採取有效措施,造成負面影響的;
(三)發生群體侵權、重複侵權等擾亂市場秩序的故意侵權的行為,造成惡劣影響的;
(四)出現其它違反智慧財產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的。
第十七條 經省(區、市)知識產權局複查,報國家知識產權局核准,被責令限期整改的市場在整改期內沒有完成整改,或整改沒達到要求的,撤銷其“智慧財產權保護規範化市場”稱號,並進行公告。
第十八條 被授予“智慧財產權保護規範化市場”稱號的市場,可將相應標識物放置在市場內,也可在各種廣告物、電視、廣播、報刊、網路等宣傳媒體進行宣傳和發布。
第十九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可組織對獲得“智慧財產權保護規範化市場”稱號的市場進行宣傳。各省(區、市)知識產權局可組織對本區域內獲得“智慧財產權保護規範化市場”稱號的市場進行宣傳。
第十四條 各省(區、市)知識產權局應明確市場管理責任處室,指定具體負責人員,加強對本地區培育市場的監督、管理和指導,每年對相關市場進行考核。相關地市知識產權局應配合省(區、市)知識產權局做好相關管理工作。
第十五條 評審認定過程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智慧財產權保護規範化市場參評資格:
(一)以不當手段影響考核認定結果公平性,或在申報材料中弄虛作假的;
(二)發生群體侵權、重複侵權等擾亂市場秩序的故意侵權的行為,造成惡劣影響的;
(三)出現其它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的。
第十六條 已獲得“智慧財產權保護規範化市場”稱號的市場,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區域省(區、市)知識產權局責令限期整改,並報國家知識產權局備案:
(一)未持續開展智慧財產權保護相關管理工作的;
(二)對侵犯智慧財產權的糾紛未及時採取有效措施,造成負面影響的;
(三)發生群體侵權、重複侵權等擾亂市場秩序的故意侵權的行為,造成惡劣影響的;
(四)出現其它違反智慧財產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的。
第十七條 經省(區、市)知識產權局複查,報國家知識產權局核准,被責令限期整改的市場在整改期內沒有完成整改,或整改沒達到要求的,撤銷其“智慧財產權保護規範化市場”稱號,並進行公告。
第十八條 被授予“智慧財產權保護規範化市場”稱號的市場,可將相應標識物放置在市場內,也可在各種廣告物、電視、廣播、報刊、網路等宣傳媒體進行宣傳和發布。
第十九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可組織對獲得“智慧財產權保護規範化市場”稱號的市場進行宣傳。各省(區、市)知識產權局可組織對本區域內獲得“智慧財產權保護規範化市場”稱號的市場進行宣傳。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國家知識產權局保護協調司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附屬檔案:智慧財產權保護規範化市場認定標準(略)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附屬檔案:智慧財產權保護規範化市場認定標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