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內容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中國法院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狀況(2009年)》的通知
為積極開展好2010年全國智慧財產權宣傳周的活動,深入貫徹國家智慧財產權戰略,進一步加大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宣傳的力度,充分展示人民法院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工作的成就,努力營造有利於人民法院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事業健康發展的良好氛圍,我院決定發布《中國法院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狀況(2009年)》。 《中國法院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狀況(2009年)》全面回顧總結了人民法院2009年的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工作,對改革開放30年以來的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工作也進行了簡要介紹,充分展示了我國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所取得的成就,彰顯了我國對智慧財產權進行保護的決心和信心。這是人民法院首度以年度保護狀況的形式向社會全面公開介紹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情況,是人民法院進一步加強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工作的重要舉措,是人民法院智慧財產權審判工作中的一件大事,也是人民法院今年的工作亮點之一。全國各級人民法院要以此為契機,站在服務黨和國家工作大局的高度,站在深入貫徹實施國家智慧財產權戰略的高度,站在推進創新型國家建設的高度,進一步提高對加強智慧財產權審判工作重要性和緊迫性的認識,切實發揮司法保護智慧財產權的主導作用,堅定信心、銳意進取、開拓創新、紮實工作,為不斷開創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工作新局面而努力。
特此通知。
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詳情
前 言
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依照憲法和法律,獨立行使審判權,履行對智慧財產權進行司法保護的神聖職責。
伴隨著中國改革開放的步伐,自上世紀70年代末80年代國中國智慧財產權事業起步以來,在黨和國家的高度重視下,在全社會的大力支持下,在人民法院廣大法官的共同努力下,中國法院的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事業從無到有,由弱到強,不斷發展,逐漸建立起了能夠基本適應國家發展需要、履行國際條約義務、體系比較完整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制度,成為中國司法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
——30年來,人民法院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職能不斷強化。人民法院通過行使民事、行政和刑事三種審判職能,對智慧財產權提供全方位司法保護。民事審判方面,自上世紀70年代末開始技術契約案件審判,80年代中期陸續開始商標、專利、著作權民事案件審判,90年代初期開始不正當競爭案件審判,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審結了大量智慧財產權民事案件。從1985年至2009年,人民法院共審結智慧財產權民事一審案件166408件。行政審判方面,自1985年專利法實施後人民法院開始受理以專利複審委員會為被告的專利行政案件以來,有關法院認真履行對涉及專利、商標等授權確權案件和智慧財產權行政執法案件的司法審查職責。從1985年至2009年,全國地方法院共審結智慧財產權行政一審案件6387件。刑事審判方面,1979年刑法頒布施行後人民法院據此對註冊商標予以刑事司法保護,1997年刑法修訂後對各類智慧財產權提供全面的刑事司法保護,不斷加大智慧財產權的刑事司法保護力度,依法嚴懲假冒、盜版等嚴重侵犯智慧財產權犯罪。在2004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關於辦理侵犯智慧財產權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釋以後,人民法院受理和審結的涉及智慧財產權侵權的刑事案件明顯增加。從1997年至2009年,共審結智慧財產權刑事一審案件14509件。
——30年來,人民法院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領域不斷拓寬。人民法院受理的智慧財產權案件,90年代中期以前以技術契約案件為主,90年代中期以後至2002年期間專利案件最多,2002年以來著作權案件上升到第一位。在傳統的著作權、專利、商標、不正當競爭和技術契約案件總體上繼續保持快速增長的同時,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不斷擴展到網路著作權、計算機軟體著作權、植物新品種、積體電路布圖設計、民間文學藝術、地理標誌、特殊標誌、企業名稱、網路域名、馳名商標司法認定、非物質文化遺產、特許經營和申請訴前臨時措施、確認不侵權以及反壟斷等全新領域,尤其是涉及網路著作權的案件近年來迅猛增加。目前,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已經覆蓋到所有類型的智慧財產權與各種方式的市場競爭行為,涉及到智慧財產權的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的全過程。司法日益成為當事人解決智慧財產權糾紛的主渠道,以專利保護為例,權利人多數選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來解決糾紛。
——30年來,人民法院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水平不斷提高。人民法院智慧財產權案件的審判質量和效率得到不斷提高,智慧財產權民事案件一審結案率從2003年的75.35%上升到2009年的85.35%,抗訴率從2003年的59.38%下降到2009年的48.82%,二審改判發回率從2003年的15.19%下降到2009年的6.00%,再審率從2003年的0.80%下降到2009年的0.33%。訴訟調解效果顯著,近年來,全國法院智慧財產權民事一審案件平均調解撤訴率始終維持在50%之上。在涉外智慧財產權案件的審理中,人民法院堅持依法平等保護原則,依法平等保護中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樹立了良好的國際司法形象。司法保護的透明度不斷增強,人民法院始終堅持審判公開原則,依法通過媒體、網路和出版物等形式及時向社會公開生效裁判和發布審判信息,最高人民法院於2006年3月10日正式開通“中國智慧財產權裁判文書網”,統一上網公開各級人民法院的生效智慧財產權裁判文書。
——30年來,人民法院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力度不斷加大。人民法院嚴格依法判令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努力降低維權成本,加大侵權成本。在認定侵權成立的情況下,一般都會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害,同時確保權利人獲得足夠的損害賠償,依法適當減輕權利人的賠償舉證責任。例如,最高人民法院於2009年底終審的武漢晶源環境工程有限公司訴日本富士化水工業株式會社、華陽電業有限公司侵犯發明專利權糾紛案,判令二被告共同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人民幣5061.24萬元(約合742萬美元)。這是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判決賠償額最高的一起智慧財產權案件。人民法院積極慎重、合理有效地採取訴前臨時措施,並注意依法運用民事制裁懲處侵權人。2002至2009年,全國地方法院共受理與智慧財產權有關的訴前臨時禁令申請案件808件,裁定支持率達到84.18%;受理訴前證據保全申請案件1312件,裁定支持率達到93.72%;受理訴前財產保全申請案件527件,裁定支持率達到96.04%。人民法院特別注重刑事制裁在保護智慧財產權中的作用,在依法適用主刑、規範緩刑適用的同時,加大罰金刑的適用與執行力度,積極採取追繳違法所得、收繳犯罪工具、銷毀侵權產品、責令賠償損失等措施,從經濟上剝奪侵權人的再犯罪能力和條件。
——30年來,人民法院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制度不斷完善。自1985年以來,最高人民法院共制定了41件智慧財產權司法解釋,其中現行有效的29件;出台了40多份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司法指導性檔案。特別是自2000年以來,根據入世和建設創新型國家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進一步加大司法解釋力度,制定了25件智慧財產權司法解釋。這些司法解釋和指導性檔案的頒布實施,使得人民法院在審理智慧財產權案件的程式和實體上有了更加具體明確的依據,智慧財產權審判制度更加健全。智慧財產權案件管轄制度不斷完善,為確保智慧財產權案件的審判質量,在對專利、植物新品種和積體電路布圖設計案件自始實行指定管轄制度的同時,從1998年起將其他智慧財產權民事一審案件的管轄權也基本集中至中級人民法院,近年來又根據涉及著作權和商標等一般智慧財產權案件大幅上升的態勢,積極探索指定部分基層人民法院審理一般智慧財產權民事案件。智慧財產權案件案由更加科學和全面,2008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頒布施行新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進一步將與智慧財產權和競爭法有關的民事案件案由集中統一予以規範。智慧財產權審判資源配置不斷最佳化,上世紀80年代,著作權和工業產權民事案件分別由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和經濟審判庭負責,從90年代以來逐步統一由專門審判庭負責。近年來,一些地方法院還進行了由智慧財產權審判庭統一受理智慧財產權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試點工作,以及採用擴大合議庭組成或者民事法官參與智慧財產權刑事、行政案件審判的探索工作。
——30年來,人民法院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能力不斷增強。人民法院的智慧財產權審判組織不斷健全,隊伍建設不斷加強,專業化水平不斷提升。1993年8月,北京市高、中級人民法院在全國率先成立專門的智慧財產權審判庭,最高人民法院也於1996年10月成立智慧財產權審判庭。目前,各高級人民法院和多數中級人民法院以及所有具有智慧財產權民事案件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都設立了專門的智慧財產權審判庭,據截至2008年10月的統計,全國地方法院單設智慧財產權庭298個,專設智慧財產權合議庭84個,共有從事智慧財產權審判的法官2126人(截至目前全國地方普通法院共有31個高級人民法院、409箇中級人民法院和3119個基層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普遍選配素質較高、經驗豐富的法官從事智慧財產權審判;重視對智慧財產權法官的培訓以及專業知識和審判技能的強化訓練,智慧財產權法官的司法能力和專業水平不斷提高;注重調查研究和堅持理論創新,堅持學習和注重研究成為智慧財產權法官的普遍追求和職業特點。
2009年,伴隨著人民共和國走過60年風雨歷程,取得令世人矚目成就的同時,人民法院的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事業也取得了新進展。人民法院始終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緊緊圍繞黨和國家工作大局,全面貫徹落實國家智慧財產權戰略,重視研究智慧財產權審判工作面臨的新情況、新問題,突出工作重點,創新工作方式,集中力量辦案,堅持統籌兼顧,加強監督指導,實現了智慧財產權審判工作的新發展、新突破。
2009年,中國法官用智慧和汗水抒寫了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的又一新篇章。
一、依法公正高效審理智慧財產權案件,充分發揮司法保護智慧財產權的主導作用
2009年,在智慧財產權案件數量增多、新類型案件增多、重大疑難案件增多、案件審理難度加大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始終堅持以執法辦案為第一要務,充分發揮各項智慧財產權審判職能作用,依法保護智慧財產權,公正高效審理了各類智慧財產權案件。司法解決智慧財產權糾紛的主渠道作用更加凸顯,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越來越得到社會各界和國內外的高度信賴和充分肯定。
(一)依法妥善審理智慧財產權民事案件,充分發揮民事審判在保護智慧財產權和激勵自主創新中的主導作用
智慧財產權民事案件數量繼續保持多年來快速增長的勢頭,案件增幅明顯,遠超過其他類型民商事案件的增幅。2009年,全國地方法院共新收和審結智慧財產權民事一審案件30626件和30509件,分別比上年增長25.49%和29.73%,新收一審案件訴訟標的總金額達到308495萬元(約合45225萬美元)。其中,新收專利案件4422件,比上年增長8.54%;商標案件6906件,比上年增長10.80%;著作權案件15302件,比上年增長39.73%;技術契約案件747件,比上年增長19.9%;不正當競爭案件1282件,比上年增長8.19%;其他智慧財產權案件1967件,比上年增長46.79%。全年共審結涉外智慧財產權民事一審案件1361件,比上年增長19.49%;共審結涉港澳台智慧財產權民事一審案件353件,比上年增長56.89%。全年共新收和審結智慧財產權民事二審案件5340件和5492件,分別比上年增長12.21%和16.88%;共新收和審結再審案件100件和107件,分別比上年下降1.96%和增長50.7%。此外,自2008年8月1日反壟斷法實施以來至2009年底,全國地方法院共受理和審結壟斷民事一審案件10件和6件。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共新收和審結智慧財產權民事案件297件和390件(含舊存)。其中,新收申請再審案件230件,審結319件(含舊存),切實履行了對全國法院智慧財產權審判的監督和指導職責。
在2009年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中,有一批社會關注度高、影響面廣乃至於在國際上都有重大影響的案件。如正泰訴施耐德“小型斷路器”實用新型專利案、江漢石油“牙輪鑽頭”商業秘密案、武漢晶源“煙氣脫硫”方法專利案、寶馬訴世紀寶馬馳名商標案、“吳良材”商標及不正當競爭案、“魯錦”商標與通用名稱之爭案、“道道通”導航電子地圖著作權案、黃金假日訴攜程機票預訂不正當競爭案、“采樂”商標撤銷行政訴訟案、“番茄花園”軟體網路盜版案等。
案件的審判質量和效率不斷提高。全國地方法院智慧財產權民事案件一審結案率從2008年的81.73%上升到2009年的85.04%,抗訴率從2008年的49.32%下降到2009年的48.82%,再審率從2008年的0.44%下降到2009年的0.33%,抗訴案件改判率從2008年的6.20%下降到2009年的6.00%。最高人民法院智慧財產權民事案件的結案率從2008年的55.93%上升到2009年的88.64%,提高了32.71個百分點。
充分發揮臨時措施在保護智慧財產權中的特殊作用。2009年,全國地方法院共受理與智慧財產權有關的訴前臨時禁令申請案件59件,裁定支持率達到85.42%;受理訴前證據保全申請案件237件,裁定支持率達到98.72%;受理訴前財產保全申請案件56件,裁定支持率達到100%。總體而言,人民法院對於適用臨時措施保護智慧財產權的態度比較積極,裁定支持的比例較高。
(二)依法嚴懲侵犯智慧財產權犯罪,充分發揮刑事審判懲治和震懾侵犯智慧財產權犯罪的功能
人民法院充分發揮智慧財產權刑事司法保護的職能作用,依法運用各種刑事制裁措施,加大對涉及智慧財產權侵權犯罪行為的打擊力度,嚴厲打擊各類智慧財產權犯罪行為。2009年,全國地方法院共審結涉及智慧財產權侵權的刑事案件3660件,比上年上升10.04%;判決發生法律效力5836人,比上年上升8.31%,其中有罪判決5832人,比上年上升8.28%。在審結案件中,以侵犯智慧財產權犯罪判決的案件1007件,生效判決人數1605人,同比分別上升1.1%和下降3.14%;以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涉及侵犯智慧財產權)判處案件646件,生效判決人數1114人;以非法經營罪(涉及侵犯智慧財產權)判處的案件1973件,生效判決人數3076人;以其他犯罪判處的涉及侵犯智慧財產權的案件34件,生效判決人數41人。一些案件的裁判在國內外產生了重大影響。如由江蘇省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判決的成都共軟網路科技有限公司與孫顯忠、洪磊等犯侵犯著作權犯罪案(即“番茄花園”軟體盜版案),是我國通過刑事司法途徑打擊大規模軟體網路盜版行為的一起成功案例,該案給那些寄希望於通過盜版獲取非法利益的網站和其他侵權者給予了沉重打擊,展示了我國嚴格履行國際公約,對國內外著作權人給予平等保護的良好形象。
(三)依法履行對智慧財產權行政行為的司法審查職責,充分發揮監督和支持智慧財產權行政執法保護的職能
人民法院切實發揮行政審判對智慧財產權行政行為的司法審查職能,監督和支持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保護智慧財產權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智慧財產權行政管理秩序,促進智慧財產權行政保護。2009年全國地方法院共新收和審結一審智慧財產權行政案件2072件和1971件,分別比上年增長92.92%和90.99%。其中,新收專利案件688件,比上年上升19.03%;商標案件1376件,同比上升184.3%;著作權案件4件,同比下降42.86%;其他案件4件。最高人民法院共新收和審結智慧財產權行政案件54件和56件(含舊存)。
智慧財產權行政案件主要是以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複審委員會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為被告的授權確權類行政案件。2009年,這類行政案件的增幅創歷史新高,辦案壓力明顯增大。據統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共新收和審結一審專利行政案件626件和594件,分別比上年增長20.38%和34.69%;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共新收和審結專利行政二審案件361件和337件,分別比上年增長11.42%和17.01%。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共新收和審結一審商標行政案件1346件和1222件,分別比上年增長209.42%和333.33%;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共新收和審結商標行政二審案件465件和416件,分別比上年增長144.73%和195.03%。
(四)加大智慧財產權案件調解力度,努力構建智慧財產權審判“大調解”格局
人民法院在運用裁判方式審判案件的同時,依法發揮調解這一“東方經驗”的功能作用,將“調解優先、調判結合”工作原則貫穿於智慧財產權審判的全過程,在案結事了上下功夫。2009年,人民法院調解水平不斷提高,調解率不斷上升,智慧財產權訴訟調解效果顯著,全國地方法院智慧財產權民事一審案件平均調解撤訴率達到61.08%,同比上升5.22個百分點。如,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在審理正泰集團訴施耐德公司“小型斷路器”實用新型專利侵權抗訴案時,促使法國施耐德電氣公司與正泰集團基於本案達成全球和解協定,不僅解決了雙方長期在多國存在的多起智慧財產權爭議,為雙方創造了良性競爭的市場環境,也為雙邊關係的改善起到了積極作用。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在審理江漢石油“牙輪鑽頭”商業秘密侵權案中,經過近五十次的耐心調解,雙方終於就與本案以及相關的所有糾紛達成一攬子調解協定,當事人雙方對此均十分滿意,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最高人民法院在審理“好想你”商標行政糾紛案過程中,在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協助下,會同當地政府有關部門做耐心細緻的調解工作,當事人最終達成和解並撤回了4個案件的再審申請,同時促成當事人之間105件商標爭議和侵權案件的一併了結。人民法院積極創新調解方式,主動加強與有關部門的協作,不斷完善訴訟與非訴相銜接的糾紛解決機制,從根本上化解矛盾糾紛。如,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於11月3日代表北京法院系統與中國網際網路協會網路調解中心正式建立網路糾紛案件委託調解機制,社會反響積極。浙江、四川、廣西等地高級人民法院分別出台了關於加強智慧財產權民事訴訟調解工作的指導意見,取得了較好效果。最高人民法院注重申請再審案件中的和解工作,對於當事人達成和解的,依當事人的請求,嘗試在準予撤回再審申請的裁定中對和解協定的有關內容予以表述,並對原判的明顯錯誤予以糾正。
(五)進一步落實公開審判制度,不斷提高智慧財產權司法透明度
2009年,人民法院在智慧財產權審判工作中,進一步落實公開審判的憲法原則,嚴格執行三大訴訟法有關程式公開的規定,積極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司法公開的六項規定》、《關於人民法院接受新聞媒體輿論監督的若干規定》和《關於加強人民法院審判公開工作的若干意見》的要求,擴大司法公開的範圍,拓寬司法公開的渠道。在審判工作全過程落實公開審判,強化和規範對當事人依法告知的義務,切實保障當事人在智慧財產權案件立案、審判、執行、審判監督等各個環節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自覺接受社會監督,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了司法公正。充分發揮“中國智慧財產權裁判文書網”和地方法院網公開智慧財產權裁判文書的平台作用,完善文書上網的管理機制,及時更新信息,加大智慧財產權裁判文書上網的公開力度,截至2009年底,已經有34263份生效智慧財產權裁判文書通過“中國智慧財產權裁判文書網”公開。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邀請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駐華機構代表和境內外媒體參加全省法院智慧財產權審判工作會議,進一步體現了智慧財產權審判的開放與透明。
二、積極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大局,深入貫徹實施國家智慧財產權戰略
人民法院智慧財產權審判工作與黨和國家大局密切相關。2009年,人民法院緊緊圍繞國家關於“保增長、保民生、保穩定”的戰略決策,深入貫徹實施國家智慧財產權戰略,全面加強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體系建設,為建設創新型國家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提供了強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採取有效措施,切實保障國家智慧財產權戰略的貫徹實施
自黨的十七大明確提出“實施智慧財產權戰略”要求,國務院於2008年6月5日發布《國家智慧財產權戰略綱要》,決定實施國家智慧財產權戰略以來,人民法院高度重視國家智慧財產權戰略的貫徹實施。最高人民法院為此專門成立了貫徹實施國家智慧財產權戰略工作領導小組,並於2009年2月25日印發了《關於實施國家智慧財產權戰略綱要任務分工》,分解落實了涉及人民法院工作的20項具體任務。
2009年3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於貫徹實施國家智慧財產權戰略若干問題的意見》,該《意見》從充分認識實施國家智慧財產權戰略的重大意義、充分發揮司法保護智慧財產權的主導作用、切實加大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力度、完善智慧財產權審判體制和工作機制、最佳化審判資源配置、加強智慧財產權司法解釋工作和加強智慧財產權審判隊伍建設等方面,對人民法院貫徹落實《國家智慧財產權戰略綱要》提出具體的工作要求,成為指導今後一個時期智慧財產權審判工作的綱領性檔案,為人民法院貫徹落實國家智慧財產權戰略奠定了基礎。全國地方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部署和要求,結合本地的實際情況,積極採取切實可行的措施,國家智慧財產權戰略在人民法院智慧財產權審判工作中切實得到了貫徹落實。天津、河北、上海、江蘇、浙江、安徽、湖南、四川、甘肅、青海等地高級人民法院均出台了貫徹實施國家智慧財產權戰略的指導性檔案。
(二)積極應對國際金融危機,發揮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的獨特作用
為應對國際金融危機對我國實體經濟造成的衝擊,2009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智慧財產權審判應對金融危機對實體經濟的衝擊暨服務外包法律論壇,研討智慧財產權審判工作促進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的具體措施。4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於當前經濟形勢下智慧財產權審判服務大局若干問題的意見》。該《意見》根據嚴峻複雜的國際國內經濟形勢對於智慧財產權審判提出的新要求新期待,從努力增強智慧財產權審判服務大局的針對性和有效性、加大專利權保護力度、加強商業標識保護、完善智慧財產權訴訟制度四個方面,明確和完善了當前經濟形勢下的一系列智慧財產權司法政策。特別是,該《意見》旗幟鮮明地指出,“在當前經濟形勢下,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只能加強和提升,不能削弱和放鬆”,及時回應和澄清了當時社會上對於在國際金融危機形勢下是否還要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的爭論。該《意見》不僅對人民法院的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工作具有重要指導意義,也對企業和市場產生了積極的引導和規範作用,在國內外產生了重大影響,受到了國內學界業界和國際社會的普遍好評。全國地方法院紛紛採取相應措施,積極應對國際金融危機。如,江蘇、安徽、廣西等地高級人民法院出台專門指導意見,對進一步做好智慧財產權審判工作促進本地自主創新提出具體要求。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聯合工商、海關等部門專題研討涉外定牌加工中的商標法律問題,推動企業從貼牌加工轉向自主創新。福建省法院系統加強與公安、檢察、工商、著作權等智慧財產權保護職能部門間的溝通協調,促進形成司法與行政執法的良性互動和保護合力。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通過多種渠道開展座談,深入行業了解情況,積極研討司法對策。
(三)完善智慧財產權審判體制和工作機制,大力加強智慧財產權審判體系建設
——明確專利、商標等授權確權類智慧財產權行政案件審理分工。2009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於專利、商標等授權確權類智慧財產權行政案件審理分工的規定》,要求自2009年7月1日起,將涉及專利、商標、積體電路布圖設計和植物新品種等授權確權類智慧財產權一、二審和再審案件統一交由北京市有關中級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智慧財產權審判庭審理,結束了自2002年以來該類案件由有關法院智慧財產權審判庭和行政審判庭分別受理的歷史。這是人民法院在貫徹實施國家智慧財產權戰略背景下最佳化審判資源配置、及時有效地解決糾紛、確保統一裁判標準、發揮司法保護智慧財產權主導作用的一項重要舉措。北京市有關法院切實落實《規定》的有關要求,及時調整審判力量,使此類案件的統一審理有了良好開端。
——推動由智慧財產權審判庭統一受理智慧財產權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試點。按照《國家智慧財產權戰略綱要》的有關要求,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人民法院開展的智慧財產權審判庭統一受理智慧財產權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試點(簡稱“三審合一”試點)進行專題調研,批覆同意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內蒙古自治區法院系統、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與所轄鄭州、洛陽兩個中級人民法院及天津市和平區人民法院開展“三審合一”試點。截至2009年底,全國已有5個高級人民法院、44箇中級人民法院和29個基層人民法院開展了相關試點。開展試點工作地區的高級人民法院紛紛出台規範性檔案,規範和協調試點相關工作。
——調整和完善智慧財產權案件管轄布局。2009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出《關於做好調整和完善智慧財產權案件管轄制度相關工作的通知》,要求地方法院在繼續堅持技術類案件指定管轄制度,嚴格控制新增專利案件管轄權中級人民法院數量的同時,按照既方便當事人訴訟又方便法院審理原則,積極開展中、基層法院跨區管轄工作。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浙江省義烏市人民法院試點管轄第一審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糾紛案件,指定哈爾濱市、齊齊哈爾市、宜昌市、襄樊市、廈門市、泉州市、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十二師、農八師中級人民法院跨地區受理專利糾紛案件。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視智慧財產權案件管轄布局的科學化、合理化和全國法院智慧財產權審判工作的均衡發展,注重充分發揮中、基層法院離當事人最近、便於訴訟的優勢,大力加強中、基層法院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能力建設。截至2009年底,經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專利、植物新品種、積體電路布圖設計案件和涉及馳名商標認定案件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分別為75個、41個、46個和41個,可以審理一般智慧財產權民事案件的基層人民法院達到92個。
(四)開展智慧財產權審判“最佳化自主創新司法環境”年度主題活動,努力營造激勵自主創新的司法環境
為解決當前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工作中影響和制約自主創新的突出問題,加大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力度,進一步打造有利於激勵自主創新的司法環境,激發科技創新和自主品牌對催生新興產業、創造社會需求、培養新的經濟成長點的引領和推動作用,2009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出《關於在全國法院開展智慧財產權審判“最佳化自主創新司法環境”年度主題活動的通知》,要求全國法院做好專利案件審理工作,促進科技創新;審理好壟斷案件和不正當競爭案件,營造有利於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做好商標案件的審理工作,促進品牌經濟發展;加強審判監督和工作指導,切實統一法律適用標準。全國地方法院也積極制定活動實施方案,突出本地智慧財產權審判工作特色,分階段加以貫徹落實。該項主題活動成為2009年人民法院的工作亮點和重點之一,在深入貫徹國家智慧財產權戰略,充分發揮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主導作用方面,均取得了重要進展。
(五)加強對上海世博會的智慧財產權司法應對,自覺履行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職責
2010年上海世博會是繼2008年北京奧運會之後,我國舉辦的又一次世界性盛會。人民法院充分認識上海世博會舉辦的重要意義,堅持能動司法,提高司法水平,為辦成一屆“成功、精彩、難忘”的世博會提供公正高效權威的智慧財產權司法保障。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視世博會的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問題,採取積極措施,對世博會可能涉及的各類智慧財產權法律適用難題開展了前瞻性研究。作為世博會舉辦地的上海市三級法院,主動應對世博會對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的需求,在依法妥善快速地解決一些涉世博智慧財產權糾紛的同時,注重延伸司法職能,全面服務和保障世博會。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對首例涉世博智慧財產權刑事案件進行了網路庭審直播,依法認定被告人構成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被告單位上海長正物資有限公司罰金人民幣18萬元(約合2.64萬美元),判處被告人譚天有期徒刑2年,罰金人民幣10萬元(約合1.47萬美元),該案的裁判切實體現了人民法院對涉世博智慧財產權的司法保護力度。
(六)組織開展“智慧財產權宣傳周”活動,提高社會公眾的智慧財產權保護意識
最高人民法院積極開展“全國智慧財產權宣傳周”活動,以“4·26”世界智慧財產權日前後為重點,組織全國法院開展了形式多樣、內容豐富、範圍廣泛的宣傳活動,通過召開新聞發布會、制定指導性檔案、發布案件年度報告、公布典型案例、組織公開開庭、開展座談研討等多種方式,全方位、多角度展示中國法院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的成就、狀況和未來舉措,注重以司法案例這一生動的“活法”引導社會公眾提高智慧財產權保護意識,推動樹立尊重知識、崇尚創新、誠信守法的智慧財產權文化。各地法院的活動各具特色。如,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召開法官與作家座談會,山東省和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由社會各界參加的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座談會,貴州省、甘肅省和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及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的智慧財產權法官走上街頭開展智慧財產權諮詢公益活動,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和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智慧財產權案件庭審進行網路直播。中央主要新聞媒體、主要入口網站以及地方主要新聞媒體對人民法院在“智慧財產權宣傳周”期間的活動進行了廣泛深入持續的報導。
三、大力強化審判監督和業務指導,努力統一智慧財產權司法尺度
統一智慧財產權司法尺度,確保裁判標準的統一性,是建立公正高效權威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制度的基本要求。2009年,人民法院通過加強審判監督和業務指導,努力維護智慧財產權司法統一。
(一)加強智慧財產權司法解釋工作,統一裁判規則
最高人民法院一貫注意發揮司法解釋在統一法律適用中的重要作用。2009年,在全國地方法院的積極配合和參與下,就專利侵權判定、馳名商標司法保護、反壟斷民事訴訟、專利商標授權確權案件和網路著作權案件審判等問題開展司法解釋和規範性檔案的起草工作。4月22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民事糾紛案件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進一步明確了馳名商標的保護條件、標準和證據要求等,回應了社會較為關注的馳名商標保護問題,有力地促進了品牌經濟的健康發展。12月28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範了專利權利要求的解釋規則,進一步完善了專利侵權判定標準,對於保障修改後的專利法的正確貫徹實施,做好專利侵權案件審理工作,積極推進自主創新,具有重要指導意義。在廣泛調研的基礎上,最高人民法院起草了《關於審理壟斷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初稿)》和《關於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初稿)》,廣泛、公開徵求了各方面的意見,為下一步修改完善和公布實施奠定了基礎。
(二)強化智慧財產權審判業務指導,確保法律正確實施
上級人民法院高度重視對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業務指導。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和各高級人民法院注意通過司法檔案、會議紀要和典型案例的裁判批覆等形式,明確智慧財產權保護的具體司法原則和標準,及時解決了一些較為突出的審判實踐問題,特別注重出台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司法檔案。為確保馳名商標司法保護制度正確實施,解決在馳名商標司法認定過程中出現的問題,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下發了《關於涉及馳名商標認定民事糾紛案件管轄問題的通知》,將有關案件管轄權集中至省會市和計畫單列市中級人民法院,有效地規範了馳名商標的司法認定工作,維護了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的良好形象。為保障修改後的專利法正確貫徹實施,最高人民法院還發布了《關於學習貫徹修改後的專利法的通知》,明確了新舊專利法適用的銜接問題。為解決本地審判實踐中遇到的問題,地方法院也普遍注重及時總結審判經驗。如,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針對外觀設計專利案件審理,浙江省、湖北省和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針對網路著作權侵權案件審理,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針對侵犯音像著作權案件審理,山西省和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針對涉及馳名商標認定案件審理,總結和提出了一些比較系統的指導性意見。各地法院還對有較大社會影響的關聯和類似案件,注意及時溝通協調,統一案件審判標準,保證裁判結果的一致性,維護司法的權威性。
(三)積極發揮智慧財產權典型案例的示範效應,創新審判指導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在“4·26”世界智慧財產權日期間,發布了2008年中國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10大案件,同時公布了50件典型案件,進一步宣傳和弘揚了典型案件的示範效應和指導作用;首度發布《最高人民法院智慧財產權案件年度報告(2008)》,該年度報告匯集了從2008年度最高人民法院審結的184件案件中精選出來的23件典型案件的判理摘要,是最高人民法院歷史上第一次對自身審理的典型案件的集中展示,是創新審判指導制度的一次全新嘗試,對於及時總結審判經驗,加強審判指導工作,促進智慧財產權法律適用標準的統一和完善起到了積極作用。地方法院也普遍注重對典型司法案例的收集整理、理論分析和編輯出版,指導審判實務。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編輯出版的《1994-2008上海智慧財產權裁判文書精選》(中英文對照本),受到國內外的好評。
(四)加強智慧財產權審判調查研究,提供理論基礎支撐
人民法院始終堅持理論創新,不斷豐富智慧財產權審判理論,重視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工作的國際交流和學習,提升中國法院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的國際影響力。2009年,人民法院富有成效地開展了一系列調研,取得了較為豐富的審判理論成果,形成了許多頗有價值的調研成果,並通過指導性檔案和工作措施等形式實現成果轉化。在地方法院的大力配合下,最高人民法院開展了網路著作權、音像製品侵權損害賠償、反壟斷民事訴訟等專題調研,組織召開了網際網路著作權司法保護國際研討會、反壟斷民事訴訟課題研討會、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國際研討會等會議,組織“歐盟競爭法考察團”出訪了英、比、德、盧四國,與美國法務部和聯邦貿易委員會合作舉辦了“中美反壟斷民事訴訟問題研討班”,創辦了《智慧財產權審判動態》,這些調研活動進一步深化了智慧財產權審判理論研究,有效促進了裁判標準的細化和統一。1月8日,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中國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蘇州)調研基地在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成立,為全國法院的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研究提供基礎支持。最高人民法院積極發揮中國法學會審判理論研究會智慧財產權審判理論專業委員會的理論平台作用,組織開展了各項研討活動,並於4月19日在重慶市沙坪壩區人民法院成立了該委員會的智慧財產權審判研究基地。地方法院不斷深化對審判規律的認識,根據當地實際和審判工作需要,積極主動地開展了許多重要課題的調研,取得了可喜的成果,為審判工作提供了重要的理論支持。人民法院還積極參與智慧財產權立法修法活動,組織專門力量參與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專利法實施細則、智慧財產權海關保護條例、民間文學藝術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起草修訂工作,努力提供建設性的意見和建議。鑒於中國法院和法官在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方面做出的突出貢獻,兩名中國智慧財產權法官入選英國《智慧財產權管理》雜誌評選的“2009年度全球最具影響力的50位智慧財產權人物”。
四、全面加強智慧財產權法官隊伍建設,不斷提高智慧財產權司法能力和水平
嚴格、公正、文明的智慧財產權司法需要一支高素質的法官隊伍。2009年,人民法院以開展“人民法官為人民”主題實踐活動為載體,大力加強智慧財產權審判組織建設、業務能力建設和廉政建設,努力提高智慧財產權法官隊伍整體素質,不斷強化智慧財產權審判的組織保障和人才基礎。
(一)著力夯實智慧財產權審判組織體系建設
2009年,中國法院智慧財產權審判組織體系更加健全,中級以上法院普遍建立了智慧財產權審判專門機構,並注意從精通法律、外語基礎較好、具有理工專業背景和一定審判經驗的人員中選拔、培養智慧財產權專業法官,進一步完善智慧財產權審判隊伍的專業結構。各級法院的立案、刑事審判、行政審判和執行等職能部門一般都指定了專門的合議庭或者法官負責智慧財產權案件的審查、審判、執行。2009年,人民法院著力加強基層基礎建設,進一步配齊配強審判力量,切實解決一些地方智慧財產權審判庭案多人少的問題。各地法院針對智慧財產權案件特點,精心選擇、積極推薦相關領域專家擔任人民陪審員,發揮他們在一些專業性較強案件審判中的專業優勢和獨特作用,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專門出台了《關於推進人民陪審員參加智慧財產權案件審判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和上海、江蘇、浙江、廣東、四川等地高級人民法院以及北京市第一、二中級人民法院繼續開展與專利複審委員會等智慧財產權專門機構的人員交流。各地法院注意發揮技術專家在解決智慧財產權糾紛中的作用,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建立了智慧財產權審判技術專家庫。
(二)大力加強智慧財產權審判業務能力建設
人民法院高度重視對智慧財產權法官的專業知識和審判技能的強化培訓,有針對性地加強智慧財產權審判專門人才培養,重點針對當前智慧財產權審判熱點、難點問題舉辦業務培訓,加大對中西部法院和基層法院智慧財產權審判的支持力度,推動全國法院智慧財產權審判水平的整體提高。2009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國家法官學院舉辦了全國法院智慧財產權審判新問題研修班,對來自中、基層法院的240餘名智慧財產權審判人員進行了集中培訓。北京、黑龍江、浙江、山東、湖北、湖南、廣西、重慶等地高級人民法院也舉辦了類似培訓班。
(三)高度重視智慧財產權法官隊伍思想政治建設
2009年,人民法院繼續深化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教育廣大智慧財產權法官牢固樹立公正、廉潔、為民的司法核心價值觀,自覺抵制各種腐朽思想和不良風氣的侵蝕,不斷提高智慧財產權法官的政治素質、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素質,確保公正廉潔司法。各級法院注意樹立和宣傳司法公正、司法為民的先進典型,發揮先進典型的激勵、示範作用,努力培養智慧財產權法官親民愛民為民的良好作風。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關於授予孔祥俊等45名同志“全國審判業務專家”稱號的決定》,6名智慧財產權法官被授予“全國審判業務專家”稱號,充分展示了中國智慧財產權法官的良好職業素養。
結束語
成績屬於過去,過去30年以及2009年的榮譽已經載入史冊。
2010年,國家智慧財產權戰略實施將進入更為關鍵的時期。面對新形勢、新任務、新挑戰,人民法院將緊緊圍繞黨和國家工作大局,確保國家關於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和保持經濟平穩較快發展戰略部署的貫徹落實,始終堅持以執法辦案為第一要務,進一步加大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力度;繼續深入貫徹實施國家智慧財產權戰略,充分發揮司法保護智慧財產權的主導作用;積極推動智慧財產權領域司法改革,進一步完善智慧財產權審判體制和工作機制,不斷提高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能力和水平;進一步強化智慧財產權審判監督指導,大力加強智慧財產權法官隊伍建設,為建設創新型國家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提供更加有力的智慧財產權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