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快打造數位化引領智慧財產權強國建設先行省,進一步推進智慧財產權強企工作,規範浙江省智慧財產權示範企業(以下簡稱示範企業)評定管理,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
智慧財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和浙江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全面強化智慧財產權工作的意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示範企業申報、推薦、評議、評審、確認、覆核和監管等評定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示範企業是指經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省知識產權局)(以下簡稱省局)評定,能有效運用智慧財產權制度,提升智慧財產權價值和核心競爭力,在創造質量、運用效益、保護效果和管理效能方面具備典型示範意義的智慧財產權密集型企業。
第四條 示範企業評定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按照“放開申報、專業評審、動態管理”的要求,依託“浙江智慧財產權線上”每年組織實施,兼顧區域和產業差異,發揮產業聯盟、專業機構和專家作用。
第五條 省局負責示範企業組織申報、評定管理、監督指導和專家庫建設;負責國家智慧財產權示範或優勢企業的推薦考核等工作。
市、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局”、“縣局”)負責本區域內智慧財產權示範企業的評定管理和培育升級工作,引導各級示範企業在智慧財產權組合管理、貫標推行、前瞻布局和競爭優勢培育等方面發揮主力軍作用。
第六條 專家庫由省級業務主管部門、高校院所、行業協會、企業等智慧財產權、法律、技術、管理和財務等方面人才組成。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七條 申報企業須在浙江省內依法註冊成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連續生產經營3年以上,符合國家、省產業發展政策和環保要求,合法擁有與生產經營相關的專利、註冊商標或獲準合法使用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
企業可選擇專利、商標或地理標誌等單一或多類型智慧財產權申報示範企業。
第八條 企業申報專利類型的,除須滿足第七條要求之外,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基礎工作紮實。企業智慧財產權組織機構健全、專業人員配備到位、工作經費落實和規章制度完備,智慧財產權工作對企業生產經營發展產生明顯的推動作用;
(二)創造質量高。企業專利布局合理,高價值發明專利導向明確,核心專利技術達到國家或同行業先進水平。無非正常專利申請或已整改到位。醫藥企業擁有有效發明專利10件以上;其他類型企業近三年授權且有效專利20件以上或發明專利5件以上或國外發明專利3項以上;
(三)運用效益穩步增長。企業盈利且智慧財產權在其主導產品上得以套用。其中,近三年企業核心專利產品年產值5千萬元以上,專利產品銷售額占總銷售額60%以上(多元化經營大中型企業專利產品銷售額達到10億元以上的,可不受比例限制);或專利年許可收入1千萬元以上;
(四)保護效果明顯。企業注重研究開發和自主創新,積極維護自身智慧財產權權益,尊重他人智慧財產權。近三年無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事件,採取積極應對智慧財產權風險防控措施和有效行動;
(五)管理規範有效。企業有效實施《企業智慧財產權管理規範(GB/T 29490)》國家標準;積極通過數位化方式提升智慧財產權管理水平。
第九條 企業申報商標或地理標誌類型的,除須滿足第七條要求之外,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基礎工作紮實。企業商標品牌管理機構、人員、經費和制度到位,商標品牌定位明確,具有較強的市場應變能力、抗風險能力和開拓能力,商標品牌對提升企業公眾知名度發揮明顯的作用;
(二)符合知名商標品牌特徵。企業注重研發創新和質量控制,商標註冊體系完善,主商標(地理標誌)連續生產經營規範使用5年以上,且具備一定公眾影響力;
(三)品牌效益突出。企業盈利且使用主商標的產品銷售區域覆蓋全省或全國主要地區。發揮產業集群龍頭優勢,運用商標品牌帶動本地產業協同發展。近三年主商標產品(服務)市場占有率在全國同行業中居前10位且年銷售收入1億元以上,服務業和農產品加工企業年銷售額可放寬至5千萬元以上,傳統品牌產品及農產品企業年銷售額不少於2千萬元;或獲準合法使用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的企業其關聯年銷售額2千萬元以上,且市場占有率在同域居前列;
(四)商標保護效果明顯。企業貫徹實施《企業智慧財產權管理規範(GB/T 29490)》國家標準,積極維護自身智慧財產權權益,尊重他人智慧財產權。近三年無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事件,採取積極應對智慧財產權風險防控措施或有效行動;
(五)品牌管理有效。企業商標管理檔案健全,產品品質管理有效,具有較為完善的市場服務體系和數位化管理體系。生產經營的產品(服務)市場形象和品牌活力良好,消費者忠誠度較高。近三年主商標產品(服務)年宣傳費不少於1千萬元或不低於年銷售額的3%,農產品、中間產品放寬至2%。
第十條 申報企業近三年內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報示範企業:
(一)申請過程中提供虛假信息的;
(二)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或嚴重環境污染等責任事故受到執法監管行政部門通報、處罰和媒體曝光的;
(三)列入法律法規規定的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
對於企業主動提供相關情況說明能夠有效證明其存在的嚴重失信行為為非主觀故意造成的或者提供原處罰行政機關出具信用已修復證明材料的,按照合法、客觀、審慎、關聯的原則進行綜合評估。
第三章 評定程式
第十一條 申報評定示範企業應通過“浙江智慧財產權線上”提交以下材料:
(一)《浙江省智慧財產權示範企業申報表》(見附屬檔案);
(二)申報企業智慧財產權工作總結,內容包括企業概況與發展規劃、近三年在智慧財產權創造質量、運用效益、保護創新和管理效能方面的典型示範性,對區域經濟創新發展貢獻等;
(三)企業貫徹實施智慧財產權管理國家標準的證明材料;
(四)企業智慧財產權(包括專利商標或地理標誌)清單;
(五)提供有資質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或企業內部審計部門出具的,由企業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簽字(手簽)確認的專利商標(地理標誌)經濟效益專項審計報告;
(六)市局出具的無違法違規、嚴重失信、惡意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行為及無重大責任事故的審核意見;
(七)其他必要的證明材料。
第十二條 示範企業評定申報應向當地縣局提出申請。縣局進行實地審查合格後,上報市局。市局進行審核,經統一公示後確定推薦名單,上報省局。
第十三條 省局對市局推薦的申報主體資格和材料進行形式審查,並委託專業智慧財產權服務機構對申報企業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等方面的情況進行綜合評議,形成評議意見和評議報告。
第十四條 在評議基礎上,省局組織專家對申報企業是否符合申報條件進行評審。專家組評審後提出示範企業建議名單。
若有必要,省局可組織企業集中答辯或專家實地審查。
第十五條 省局向社會公示擬評定示範企業名單,公示時間為5個工作日。在公示過程中,省局對有異議的企業進行必要的覆核。經覆核,異議成立的,取消其示範企業資格,並將覆核結果告知異議提出人。
第十六條 公示期內無異議的,由省局審定後正式公布評定示範企業名單,授予“浙江省智慧財產權示範企業”稱號。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示範企業嚴格規範“浙江省智慧財產權示範企業”稱號管理,不得轉讓、出借、塗改或擴大使用範圍,並做好以下工作:
(一)自覺維護企業智慧財產權和市場聲譽;
(二)接受省局及其委託市局的智慧財產權相關不定期抽查;
(三)示範企業出現重大智慧財產權事件,應及時報告省局和當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四)保護自主創新和消費者權益,自覺抵制惡意侵權和不正當競爭行為,維護市場競爭公平秩序。
第十八條 示範企業管理實行數位化年報制度。在每年第一季度,企業通過“浙江智慧財產權線上”將其上一年度的生產經營和智慧財產權工作情況報當地縣局核實,由市局核總後於第一季度末前報省局。
第十九條 示範企業合併、分立、移址或主營業務發生變更的,應經當地市局向省局正式報告,需要保留“浙江省智慧財產權示範企業”稱號的,則重新申報確認;變更企業名稱的,需提供變更後的營業執照和智慧財產權變更證明(複印件),再核實確認。
第二十條 示範企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省局撤銷其“浙江省智慧財產權示範企業”稱號,在三年內不再受理其示範企業申報,並向社會公布:
(一)弄虛作假,騙取示範企業資格的;
(二)由於虛假宣傳等,引發群體性消費投訴事件的;
(三)發生故意、惡意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行為的;
(四)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和嚴重環保責任事故的;
(五)主營產品的核心專利或主商標被國家知識產權局宣告無效、撤銷或註銷的;
(六)其他應當取消資格的情形。
第二十一條 示範企業實行動態管理,評定有效期3年。省局或委託所在市局每3年組織對其進行一次覆核。覆核不合格的,取消“浙江省智慧財產權示範企業”稱號。
第二十二條 參與示範企業評定工作的人員對所承擔的相關工作負有誠信、合規、保密義務,嚴格遵守評定程式。違反工作相關要求和紀律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2年4月15日起試行,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省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原《
浙江省專利示範企業管理辦法》(浙知發〔2007〕8號)和《浙江省商標品牌示範企業評價管理辦法(試行)》(浙工商標〔2015〕15號)同時廢止。
內容解讀
為推動企業加強智慧財產權管理標準化體系建設,規範浙江省智慧財產權示範企業(簡稱“示範企業”)的評定管理工作,我局制定了《浙江省智慧財產權示範企業評定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現將相關內容解讀如下:
第一節 本辦法制定的意義和目的是什麼
答:示範企業是指經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省知識產權局)(以下簡稱省局)評定,能有效運用智慧財產權制度,提升智慧財產權價值和核心競爭力,在創造質量、運用效益、保護效果和管理效能方面具備典型示範意義的智慧財產權密集型企業。示範企業評定是由浙江省專利示範企業評定和浙江省商標品牌示範企業評定兩項工作合併而來。原評定工作分別由省知識產權局和原省工商局組織實施,並已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2021年5月,我局根據省功勳榮譽表彰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做好清理規範省級以下創建示範活動工作的通知》要求,將浙江省專利示範企業和浙江省商標品牌示範企業納入“合併後保留活動”名錄,名稱定為“浙江省智慧財產權示範企業”。同年11月,經請示省功勳榮譽表彰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同意我局啟動“示範企業”評定工作。因此,規範示範企業評定管理工作,以示範企業為引領標桿,深入開展智慧財產權試點示範工作,推動企業、高校、科研機構健全智慧財產權管理體系,高位推進智慧財產權強企建設,對促進提升我省智慧財產權創造質量、運用效益、保護效果和管理效能、提高智慧財產權對實體經濟的技術供給水平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和實踐目的。
第二節 《管理辦法》制定依據是什麼
答:近年來,企業智慧財產權領域先後出台了新的政策措施。一是2019年12月30日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印發的《關於全面強化智慧財產權工作的意見》(浙委辦發〔2019〕82號)明確提出,“加大智慧財產權強企建設力度,貫徹實施智慧財產權管理規範國家標準,培育一批智慧財產權數量密集、品牌價值高,具有國際競爭優勢的智慧財產權領軍企業”。二是2021年9月中共中央、國務院《智慧財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進一步提出要求,“深入開展智慧財產權試點示範工作,推動企業、高校、科研機構健全智慧財產權管理體系”。三是2022年1月6日全國知識產權局局長會議就“深入開展智慧財產權試點示範工作,推動企業健全智慧財產權管理體系”做出工作部署,要求各地強化制度建設,抓好貫徹落實。相關國家、省政策檔案的頒布實施,進一步明確了企業智慧財產權試點示範工作的目標和方向,推動促進企業健全智慧財產權管理體系,也為建立完善示範企業管理制度提供政治保障,為本《管理辦法》的出台提供了堅實的綱領性政策措施基礎。
第三節 示範企業評定原則有哪些
答:示範企業評定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按照“放開申報、專業評審、動態管理”的要求,依託“浙江智慧財產權線上”每年組織實施,兼顧區域和產業差異,發揮產業聯盟、專業機構和專家作用。
第四節 示範企業評定工作由誰管理如何分工
答: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省局)負責示範企業組織申報、評定管理、監督指導和專家庫建設;負責國家智慧財產權示範或優勢企業的推薦考核等工作。市、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局”、“縣局”)負責本區域內智慧財產權示範企業的評定管理和培育升級工作,引導各級示範企業在智慧財產權組合管理、貫標推行、前瞻布局和競爭優勢培育等方面發揮主力軍作用。專家庫由省級業務主管部門、高校院所、行業協會、企業等智慧財產權、法律、技術、管理和財務等方面人才組成。
第五節 《管理辦法》適用對象是誰
答:本辦法適用於在浙江省內依法註冊成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連續生產經營3年以上,符合國家、省產業發展政策和環保要求,合法擁有與生產經營相關的專利、註冊商標或獲準合法使用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的智慧財產權密集型企業。
第六節 示範企業申報條件有哪些
答:企業可選擇專利、商標或地理標誌等單一或多類型智慧財產權申報示範企業。
一、企業申報專利類型的,除須滿足上5要求之外,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基礎工作紮實。企業智慧財產權組織機構健全、專業人員配備到位、工作經費落實和規章制度完備,智慧財產權工作對企業生產經營發展產生明顯的推動作用;
(二)創造質量高。企業專利布局合理,高價值發明專利導向明確,核心專利技術達到國家或同行業先進水平。無非正常專利申請或已整改到位。醫藥企業擁有有效發明專利10件以上;其他類型企業近三年授權且有效專利20件以上或發明專利5件以上或國外發明專利3項以上;
(三)運用效益穩步增長。企業盈利且智慧財產權在其主導產品上得以套用。其中,近三年企業核心專利產品年產值5千萬元以上,專利產品銷售額占總銷售額60%以上(多元化經營大中型企業專利產品銷售額達到10億元以上的,可不受比例限制);或專利年許可收入1千萬元以上;
(四)保護效果明顯。企業注重研究開發和自主創新,積極維護自身智慧財產權權益,尊重他人智慧財產權。近三年無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事件,採取積極應對智慧財產權風險防控措施和有效行動;
(五)管理規範有效。企業有效實施《企業智慧財產權管理規範(GB/T 29490)》國家標準;積極通過數位化方式提升智慧財產權管理水平。
二、企業申報商標或地理標誌類型的,除須滿足上5要求之外,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基礎工作紮實。企業商標品牌管理機構、人員、經費和制度到位,商標品牌定位明確,具有較強的市場應變能力、抗風險能力和開拓能力,商標品牌對提升企業公眾知名度發揮明顯的作用;
(二)符合知名商標品牌特徵。企業注重研發創新和質量控制,商標註冊體系完善,主商標(地理標誌)連續生產經營規範使用5年以上,且具備一定公眾影響力;
(三)品牌效益突出。企業盈利且使用主商標的商品銷售區域覆蓋全省或全國主要地區。發揮產業集群龍頭優勢,運用商標品牌帶動本地產業協同發展。近三年主商標產品(服務)市場占有率在全國同行業中居前10位且年銷售收入1億元以上,服務業和農產品加工企業年銷售額可放寬至5千萬元以上,傳統品牌商品及農產品企業年銷售額不少於2千萬元;或獲準合法使用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的企業其關聯年銷售額2千萬元以上,且市場占有率在同域居前列;
(四)商標保護效果明顯。企業貫徹實施《企業智慧財產權管理規範(GB/T 29490)》國家標準,積極維護自身智慧財產權權益,尊重他人智慧財產權。近三年無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事件,採取積極應對智慧財產權風險防控措施或有效行動;
(五)品牌管理有效。企業商標管理檔案健全,產品品質管理有效,具有較為完善的市場服務體系和數位化管理體系。生產經營的商品服務市場形象和品牌活力良好,消費者忠誠度較高。近三年主商標商品(服務)年宣傳費不少於1千萬元或不低於年銷售額的3%,農產品、中間產品放寬至2%。
第七節 限制申報情形有哪些
答:申報企業近三年內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報示範企業:(一)申請過程中提供虛假信息的;(二)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或嚴重環境污染等責任事故受到執法監管行政部門通報、處罰和媒體曝光的;(三)列入法律法規規定的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
對於企業主動提供相關情況說明能夠有效證明其存在的嚴重失信行為為非主觀故意造成的或者提供原處罰行政機關出具信用已修復證明材料的,按照合法、客觀、審慎、關聯的原則進行綜合評估。
第八節 企業申報需提交哪些材料
答:申報評定示範企業應通過“浙江智慧財產權線上”提交以下材料:
(一)《浙江省智慧財產權示範企業申報表》;
(二)申報企業智慧財產權工作總結,內容包括企業概況與發展規劃、近三年在智慧財產權創造質量、運用效益、保護創新和管理效能方面的典型示範性,對區域經濟創新發展貢獻等;
(三)企業貫徹實施智慧財產權管理國家標準的證明材料;
(四)企業智慧財產權(包括專利商標或地理標誌)清單;
(五)提供有資質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或企業內部審計部門出具的,由企業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簽字(手簽)確認的專利商標(地理標誌)經濟效益專項審計報告;
(六)市局出具的無違法違規、嚴重失信、惡意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行為及無重大責任事故的審核意見;
(七)其他必要的證明材料。
第九節 示範企業申報評定程式
答:申報示範企業評定程式如下:
(一)示範企業評定申報應向當地縣局提出申請。縣局進行實地審查合格後,上報市局。市局進行審核,經統一公示後確定推薦名單,上報省局。
(二)省局對市局推薦的申報主體資格和材料進行形式審查,並委託專業智慧財產權服務機構對申報企業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等方面的情況進行綜合評議,形成評議意見和評議報告。
(三)在評議基礎上,省局組織專家對申報企業是否符合申報條件進行評審。專家組評審後提出示範企業建議名單。
若有必要,省局可組織企業集中答辯或專家實地審查。
(四)省局向社會公示擬評定示範企業名單,公示時間為5個工作日。在公示過程中,省局對有異議的企業進行必要的覆核。經覆核,異議成立的,取消其示範企業資格,並將覆核結果告知異議提出人。
(四)公示期內無異議的,由省局審定後正式公布評定示範企業名單,授予“浙江省智慧財產權示範企業”稱號。
第十節 如何加強示範企業的監督管理
答:示範企業嚴格規範“浙江省智慧財產權示範企業”稱號管理,不得轉讓、出借、塗改或擴大使用範圍,並做好以下工作:(一)自覺維護企業智慧財產權和市場聲譽;(二)接受省局及其委託市局的智慧財產權相關不定期抽查;(三)示範企業出現重大智慧財產權事件,應及時報告省局和當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四)保護自主創新和消費者權益,自覺抵制惡意侵權和不正當競爭行為,維護市場競爭公平秩序。
第十一節 如何開展示範企業的年報工作
示範企業管理實行數位化年報制度。在每年第一季度,企業通過“浙江智慧財產權線上”將其上一年度的生產經營和智慧財產權工作情況報當地縣局核實,由市局核總後於第一季度末前報省局。
第十二節 示範企業什麼情況下需重新確認
示範企業合併、分立、移址或主營業務發生變更的,應經當地市局向省局正式報告,需要保留“浙江省智慧財產權示範企業”稱號的,則重新申報確認;變更企業名稱的,需提供變更後的營業執照和智慧財產權變更證明(複印件),再核實確認。
第十三節 示範企業什麼情況下會被撤銷
示範企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省局撤銷其“浙江省智慧財產權示範企業”稱號,在三年內不再受理其示範企業申報,並向社會公布:(一)弄虛作假,騙取示範企業資格的;(二)由於虛假宣傳等,引發群體性消費投訴事件的;(三)發生故意、惡意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行為的;(四)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和嚴重環保責任事故的;(五)主營產品的核心專利或主商標被國家知識產權局宣告無效、撤銷或註銷的;(六)其他應當取消資格的情形。
第十四節 示範企業如何實行動態管理
示範企業實行動態管理,評定有效期3年。省局或委託所在市局每3年組織對其進行一次覆核。覆核不合格的,取消“浙江省智慧財產權示範企業”稱號。
第十五節 《管理辦法》的效力如何理解
本辦法自2022年4月15日起試行,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省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原《浙江省專利示範企業管理辦法》(浙知發〔2007〕8號)和《浙江省商標品牌示範企業評價管理辦法(試行)》(浙工商標〔2015〕1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