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老字號示範創建管理辦法

為立足新發展階段,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促進老字號創新發展,充分發揮老字號在商貿流通、消費促進、質量管理、技術創新、品牌建設、文化傳承等方面的示範引領作用,服務構建以國內大循環為主體、國內國際雙循環相互促進的新發展格局,浙江省商務廳、浙江省文化和旅遊廳、浙江省市場監管局(省知識產權局)、浙江省文物局聯合制定了《浙江老字號示範創建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老字號示範創建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5月
  • 實施時間:2023年6月
  • 發布單位:浙江省商務廳、浙江省文化和旅遊廳、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浙江省文物局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立足新發展階段,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貫徹落實《商務部等8部門關於促進老字號創新發展的意見》(商流通發〔2022〕11號)和《浙江省商務廳等18部門關於促進老字號傳承創新發展的實施意見》(浙商務聯發〔2022〕55號)等檔案精神,加快促進我省老字號創新發展,充分發揮老字號在商貿流通、消費促進、質量管理、技術創新、品牌建設和文化傳承等方面的示範引領作用,服務構建以國內大循環為主體、國內國際雙循環相互促進的新發展格局,參照《中華老字號示範創建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浙江老字號,是指歷史底蘊深厚、文化特色鮮明、工藝技術獨特、設計製造精良、產品服務優質、行銷渠道高效、社會廣泛認同、消費者滿意的品牌(字號、商標等)。
第三條 浙江省商務廳負責全省浙江老字號示範創建工作,會同省文化和旅遊廳、省市場監管局、省文物局將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六條、第七條規定,在全省範圍內具有較強示範引領性的品牌認定為浙江老字號,將其所屬企業認定為浙江老字號企業,建立浙江老字號名錄。
各設區市商務主管部門(以下稱市級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相關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浙江老字號示範創建相關工作。
第四條 浙江老字號示範創建遵循“自願申報、自主創建、優中擇優、動態管理”的原則。
第五條 浙江老字號示範創建以企業為主體,創建企業應當體現品牌示範性、企業代表性、行業引領性,注重文化、傳承、理念、設計、研發、工藝、技術、製造、產品、服務、經營、行銷、管理等各方面創新,與時俱進、守正創新,彰顯經濟價值和文化價值。
第二章 示範條件
第六條 浙江老字號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品牌創立時間在40年(含)以上;
(二)具有中華民族特色和鮮明的地域文化特徵;
(三)面向居民生活提供經濟價值、文化價值較高的產品、技藝或服務;
(四)在所屬行業或領域內具有代表性、引領性和示範性,得到廣泛的社會認同和讚譽。
第七條 浙江老字號企業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浙江省境內依法設立;
(二)依法擁有與浙江老字號相一致的字號,或與浙江老字號相一致的註冊商標的所有權或使用權且未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傳承關係明確且無爭議;
(三)主營業務連續經營20年(含)以上,且主要面向居民生活提供商品或服務;
(四)經營狀況良好,且具有較強的可持續發展能力;
(五)具有符合現代要求的企業治理模式,在設計、研發、工藝、技術、製造、產品、服務和經營理念、行銷渠道、管理模式等方面具備較強的創新能力;
(六)在所屬行業或領域內具有較強影響力;
(七)未在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名單中。
第三章 申報與認定
第八條 省商務廳會同相關部門原則上每3年認定並公布新一批次浙江老字號名錄。浙江老字號申報和認定工作具體時間安排由省商務廳會同相關部門發布通知。
第九條 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條件的企業應在規定日期內提交申報材料,具體包括:
(一)企業基本信息、股權結構及近5年經營情況;
(二)品牌創立時間的證明材料;
(三)老字號註冊商標的權屬證明檔案;
(四)主營業務傳承脈絡清晰的證明材料;
(五)品牌歷史價值和文化價值的介紹材料;
(六)企業在設計研發、工藝技術、產品服務和經營理念、行銷渠道、管理模式等方面創新發展的介紹材料;
(七)企業文化的介紹材料和獲得榮譽的證明材料;
(八)針對上述材料並經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字的真實性承諾;
(九)商務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相關材料。
上述申報材料應當真實、有效、完整,其中能夠通過政府信息系統獲取的,相關部門不再要求企業提供。
省屬企業可通過其一級集團(總公司)並經主管單位同意後向省商務廳申報。
第十條 市級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相關部門組織有關機構和專家對申報材料進行研究論證後向省商務廳提出推薦名單,並優先推薦已被認定為市級老字號的企業。
省商務廳將根據各地浙江老字號和市級老字號數量,結合各地歷史文化、經濟發展等綜合情況,遵循優中擇優的原則,採用因素法確定每一批次各地可推薦的數量上限。
市級商務主管部門可根據需要委託縣級相關部門對本地區企業申報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進行審核。
推薦名單應當對外公示,且公示期不少於5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市級商務主管部門向省商務廳提出推薦意見並上報申報材料。
第十一條 省商務廳會同相關部門組織專家按照科學、公平、公正的原則,對各地推薦的企業進行評議,按照不超過全省推薦總量80%的比例提出擬認定的浙江老字號及其所屬企業。
參與評議的專家可根據需要或委託有關機構採取材料審查、現場調查、查閱檔案等形式進行審查。
第十二條 省商務廳在省商務廳網站對擬認定的浙江老字號及其所屬企業相關信息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於10個工作日。任何單位或個人對名單有不同意見的,均可向省商務廳提出異議,並提供詳實的書面舉證材料。
省商務廳在接到異議後會同相關部門組織專家對異議情況進行覆核。如存在較大爭議,省商務廳可召開聽證會。
第十三條 在公示期間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省商務廳會同相關部門列入浙江老字號名錄並向社會公布,由省商務廳依據本辦法授予浙江老字號標識使用權、頒發浙江老字號證書和牌匾。
第十四條 浙江老字號標識屬省商務廳標誌,浙江老字號企業可依據《浙江老字號標識和牌匾使用規定》(附屬檔案),使用浙江老字號標識和牌匾。
第四章 動態管理
第十五條 浙江老字號企業的企業名稱或其商標發生以下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30個工作日之內向住所地市級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詳細說明發生變化的理由:
(一)企業名稱發生變化的;
(二)在不喪失老字號註冊商標使用權的前提下,該註冊商標發生轉讓的。
市級商務主管部門在接到企業申請後,應按照浙江老字號認定條件進行審核,並提出審核意見報省商務廳。審核過程中可根據需要現場核實相關情況或要求企業補充提供相關材料,必要時向社會公示。
省商務廳收到市級商務主管部門審核意見後進行覆核,必要時商相關部門聯合審核,並通過省商務廳網站公布覆核通過的企業變更信息,並給企業更換新的浙江老字號證書。
第十六條 浙江老字號企業應當於每年7月15日前向省商務廳報送上半年經營情況,並於每年1月31日前報送上一年度經營情況(上市公司可在財務表報公布後的5個工作日內進行上報)。
第十七條 省商務廳組織有關機構開展浙江老字號日常監測,建立“紅綠燈”機制,對出現本辦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所列有關情形的浙江老字號企業,分別採取相應管理措施。省商務廳組織有關機構建立創新發展評估模型,原則上每年對浙江老字號企業進行評估,發布評估報告,並依據評估結果分別採取通報表揚、約談警示等措施。
第十八條 浙江老字號企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所地市級商務主管部門責令3個月內予以整改,必要時可約談企業負責人:
(一)企業信息發生變化後未按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及時提交申請的;
(二)未按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及時填報相關信息的;
(三)浙江老字號標識、牌匾使用不符合《浙江老字號標識和牌匾使用規定》的;
(四)因經營問題被相關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或引起社會不良影響的;
(五)因違反《文物保護法》相關規定,對涉及不可移動文物的生產經營場所違法進行修繕、轉讓、抵押、改變用途等活動被相關部門作出行政處罰的;
(六)被相關部門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
第十九條 浙江老字號企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所地市級商務主管部門可以建議省商務廳暫停其浙江老字號標識及牌匾使用權:
(一)被市級商務主管部門約談,未按時整改或整改措施不力的;
(二)被相關部門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
省商務廳認為確有必要的,應當作出暫停其浙江老字號標識及牌匾使用權的決定,並責令其於3個月內完成整改。
浙江老字號企業整改完成後,由住所地市級商務主管部門對整改情況進行審核,並提出審核意見報省商務廳。省商務廳認為整改到位的,應當作出撤銷暫停其浙江老字號標識及牌匾使用權的決定。
第二十條 浙江老字號企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所地市級商務主管部門可以建議省商務廳將其移出浙江老字號名錄並收回浙江老字號標識使用權、證書及牌匾:
(一)企業破產清算、解散、註銷、被吊銷營業執照或三年以上不開展經營活動的;
(二)喪失老字號註冊商標所有權及使用權的;
(三)發生嚴重損害消費者權益、出現重大質量問題或安全事故、重複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嚴重擾亂市場秩序或其他嚴重違法行為的;
(四)以欺騙或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浙江老字號示範稱號的;
(五)被暫停浙江老字號標識及牌匾使用權,到期後仍未有效整改的;
(六)其他不符合浙江老字號和浙江老字號企業基本條件的。
省商務廳認為確有必要的,商相關部門作出移出浙江老字號名錄並收回浙江老字號標識使用權、證書及牌匾的決定。
第二十一條 省商務廳會同相關部門原則上每3年對浙江老字號開展覆核。對覆核中發現已經不符合浙江老字號條件的,商相關部門作出移出浙江老字號名錄、收回浙江老字號標識使用權、證書及牌匾的決定。優先推薦經營狀況良好、示範作用明顯的浙江老字號企業申報中華老字號。
第二十二條 省商務廳作出暫停或收回浙江老字號標識使用權、移出浙江老字號名錄決定的,在省商務廳網站向社會公布。
被移出浙江老字號名錄的,自決定作出之日起兩個申報周期內不得再次申報浙江老字號。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三條 市級各相關部門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老字號智慧財產權、歷史網點、文化遺產的保護,為老字號文化傳承、技藝改造、改革創新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組織開展老字號宣傳推廣活動。
第二十四條 支持發揮全省各級老字號專業社會組織和各類行業協會在政策諮詢、企業服務、宣傳推廣、行業自律、創新自治等方面積極作用,推動老字號高質量發展。
第二十五條 浙江老字號企業違反《浙江老字號標識和牌匾使用規定》的,省商務廳和市級商務主管部門可依據本辦法採取相關措施。
浙江老字號企業因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被暫停浙江老字號標識、牌匾使用權期間,應撤回其含有浙江老字號標識的相關產品、服務,移除並妥善保存浙江老字號牌匾,且不得以浙江老字號名義開展廣告宣傳等活動。
任何單位或個人冒用或濫用浙江老字號標識或牌匾,違反《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廣告法》等法律法規的,由市場監管部門依法依規進行查處。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經獲得省商務廳認定的浙江老字號,按照本辦法管理,無需重新申報,但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定期覆核。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商務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浙江省商務廳關於印發<浙江老字號認定辦法>的通知》(浙商務發〔2015〕123號)同時廢止。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