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老字號認定管理辦法

《長春老字號認定管理辦法》是為促進老字號創新發展,充分發揮老字號在商貿流通、消費促進、質量管理、技術創新、品牌建設、文化傳承等方面的示範引領作用,依據《吉林省商務廳等14部門關於促進老字號創新發展的實施意見》《吉林老字號認定管理辦法》,結合長春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由長春市人民政府於2023年8月30日發布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春老字號認定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8月30日
  • 實施時間:2023年8月30日
  • 發布單位:長春市人民政府
  • 發文字號:長府規〔2023〕4號
發布信息,辦法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信息

長春市人民政府關於印髮長春老字號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
長府規〔2023〕4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直屬機構:
  現將《長春老字號認定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長春市人民政府
  2023年8月30日

辦法全文

長春老字號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促進老字號創新發展,充分發揮老字號在商貿流通、消費促進、質量管理、技術創新、品牌建設、文化傳承等方面的示範引領作用,依據《吉林省商務廳等14部門關於促進老字號創新發展的實施意見》《吉林老字號認定管理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長春老字號的申報、認定和管理等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長春老字號,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具有鮮明的傳統文化背景和深厚的歷史底蘊、工藝技術獨特、設計製造精良、產品服務優質、行銷渠道高效、社會廣泛認同的品牌(字號、商標等)。
  第四條 市商務局主管全市長春老字號認定和管理工作。
  市文化廣播電視和旅遊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配合長春老字號認定和管理的相關工作。
  各縣(市)區、開發區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相關部門負責本轄區內長春老字號推薦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 長春老字號認定遵循“自願申報、專家評審、優中擇優、動態管理”的原則。
  第六條 長春老字號認定以企業為主體,注重理念、設計、研發、工藝、技術、製造、產品、服務、經營、行銷、管理等各方面創新,彰顯經濟價值和文化價值。
  第七條 長春老字號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品牌創立時間在30年(含)以上;
  (二)具有鮮明的民族特色和地域特徵,擁有較高的歷史價值和文化價值;
  (三)面向居民生活提供經濟價值、文化價值較高的產品、技藝或服務;
  (四)在所屬行業或領域內具有代表性、引領性和示範性,得到廣泛的社會認同和讚譽。
  第八條 長春老字號企業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長春市行政區域內登記註冊並持續正常經營的企業;
  (二)依法擁有與品牌相一致的字號,或與品牌相一致的註冊商標的所有權或使用權且未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傳承關係明確且無爭議;
  (三)主營業務連續經營15年(含)以上,且主要面向居民生活提供商品或服務;
  (四)經營狀況良好,且具有較強的可持續發展能力;
  (五)具有符合現代要求的企業治理模式,在設計、研發、工藝、技術、製造、產品、服務和經營理念、行銷渠道、管理模式等方面具備較強的創新能力;
  (六)在所屬行業或領域內具有較強影響力;
  (七)未在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名單中。
  第九條 市商務局會同相關部門每2年認定並公布新一批次長春老字號名錄。
  第十條 擬申報長春老字號的企業,應當提交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材料,具體包括:
  (一)企業基本信息、股權結構及近3年經營情況;
  (二)品牌創立時間的佐證材料;
  (三)老字號註冊商標的權屬佐證材料;
  (四)主營業務傳承脈絡清晰的佐證材料;
  (五)品牌歷史價值和文化價值的介紹材料;
  (六)企業在設計研發、工藝技術、產品服務和經營理念、行銷渠道、管理模式等方面創新發展的介紹材料;
  (七)企業文化的介紹材料和獲得榮譽的佐證材料;
  (八)應當提交的其他相關材料。
  上述申報材料應當真實、有效、完整,並經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字確認。
  第十一條 擬申報長春老字號的企業,應當在規定日期內如實填報長春老字號申報書和相關認定材料,一式三份裝訂成冊後報所在地縣(市)區、開發區商務主管部門。
  第十二條 縣(市)區、開發區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相關部門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進行核實,確認申請有效的,向市商務局提出推薦意見並移交申請材料。
  第十三條 市商務局收到移交材料後,應組織專家通過材料審查、現場調查、查閱檔案等形式進行審查,提出擬認定的長春老字號名錄,並在官方網站對外公示,公示期不少於10個工作日。
  任何單位或個人對擬認定名單有異議的,均可向市商務局提出異議申請,並提供詳實的書面舉證材料。市商務局在收到異議申請後應當會同相關部門組織專家對異議情況進行覆核,並在收到異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覆核結論,並告知異議申請人。
  第十四條 公示期間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市商務局將品牌認定為長春老字號,將其所屬企業認定為長春老字號企業,列入長春老字號名錄並向社會公布,向其頒髮長春老字號牌匾,允許其使用長春老字號標識。
  第十五條 長春老字號企業可依據《長春老字號標識和牌匾使用規定》(見附屬檔案),使用長春老字號標識和牌匾。
  第十六條 長春老字號企業發生以下變化之一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縣(市)區、開發區商務主管部門提交相關材料:
  (一)企業名稱發生變化的;
  (二)在不喪失老字號註冊商標使用權的前提下,註冊商標發生轉讓的。
  縣(市)區、開發區商務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相關材料後,按照認定條件進行核實,並提出審核意見報市商務局。
  市商務局應當對縣(市)區、開發區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的審核意見進行覆核,必要時商相關部門聯合審核,並向社會公告。
  第十七條 長春老字號企業應當於每年1月31日前向所在地縣(市)區、開發區商務主管部門報送上一年度經營情況,由縣(市)區、開發區商務主管部門匯總後,報市商務局。
  第十八條 長春老字號企業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縣(市)區、開發區商務主管部門責令3個月內予以整改,必要時可約談企業負責人:
  (一)企業信息發生變化後未及時提交上報的;
  (二)不按規定使用長春老字號標識、牌匾的;
  (三)因經營問題或其他問題被相關部門作出行政處罰的,或引起社會不良影響的;
  (四)被相關部門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
  第十九條 長春老字號企業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地縣(市)區、開發區商務主管部門可以建議市商務局暫停其長春老字號標識及牌匾使用權:
  (一)被縣(市)區、開發區商務主管部門約談,未按時整改或者整改措施不力的;
  (二)被相關部門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
  第二十條 長春老字號企業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地縣(市)區、開發區商務主管部門可以建議市商務局將其移出長春老字號名錄並收回長春老字號標識使用權及牌匾:
  (一)企業破產清算、解散、註銷、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三年以上不開展經營活動的;
  (二)喪失老字號註冊商標所有權及使用權的;
  (三)發生嚴重損害消費者權益、出現重大質量問題或安全事故、重複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嚴重擾亂市場秩序或其他嚴重違法行為的;
  (四)以欺騙或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長春老字號稱號的;
  (五)被暫停長春老字號標識及牌匾使用權,到期後仍未有效整改的;
  (六)其他不符合長春老字號企業基本條件的。
  第二十一條 長春老字號企業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被暫停長春老字號標識、牌匾使用權期間,應撤回其含有長春老字號標識的相關產品、服務,移除並妥善保存長春老字號牌匾,且不得以長春老字號名義開展宣傳。
  第二十二條 縣(市)區、開發區相關部門應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老字號智慧財產權、歷史網點、文化遺產的保護,為老字號文化傳承、技藝改造、改革創新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組織開展老字號宣傳推廣活動。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冒用或濫用長春老字號標識或牌匾,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等法律法規的,由市場監管部門依法依規進行查處。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長春老字號認定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為促進老字號創新發展,充分發揮老字號在商貿流通、消費促進、質量管理、技術創新、品牌建設、文化傳承等方面的示範引領作用,制定出台《長春老字號認定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一、起草背景
  老字號創建工作對於品牌建設、消費促進、文化傳承具有積極作用。去年以來,國家和省先後就促進老字號創新發展做出部署,明確提出要建立健全老字號保護傳承和創新發展的長效機制,促進老字號健康高質量發展。今年年初以來,國家和省里分別對老字號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在此背景下,我市制定出台本《辦法》,對市級老字號認定和管理作出規範。
  二、主要內容
  《辦法》共24條,分為五個部分。
  第一部分為總則,明確了制定背景、概念界定、管理部門、認定原則、認定主體;第二部分為認定條件,明確了老字號品牌、老字號企業的具體認定條件;第三部分為申報與認定,明確了認定頻率、申報材料、認定程式等內容;第四部分為動態管理,規範了年報報送、變更備案、退出機制等日常動態管理事宜;第五部分為附則,明確了相關保障、施行日期等內容。需要重點說明的內容有三點:
  一是品牌創立時間。考慮到我市實際,將品牌創立時間確定在30年以上,與中華老字號和吉林老字號略有差異。
  二是認定頻率。結合我市實際,明確每2年認定並公布新一批次長春老字號名錄,與吉林老字號認定頻率保持一致,與中華老字號認定頻率略有不同。
  三是動態管理。建立老字號動態管理機制,對老字號企業進行持續動態管理,強化退出機制,對不符合條件的及時移除長春老字號名錄,保證長春老字號“招牌”成色,打造一批長春知名品牌,樹立一批標桿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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