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老字號”認定保護辦法》是2020年1月15日施行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保定老字號”認定保護辦法
- 發布單位:保定市人民政府
- 施行日期:2020年1月15日
- 發布日期:2020年1月10日
前言,名稱、定義,認定範圍,認定條件,申報證明材料,認定方式,認定程式,動態管理,辦法全文,印發的通知,
前言
“保定老字號”認定保護辦法
根據商務部《關於進一步做好中華老字號保護與促進工作的通知》(商商貿發〔2011〕22號),為扶持和保護保定老字號,規範老字號管理,引導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優秀民族文化和獨特技藝的老字號加快創新發展,提升老字號品牌價值,發揮老字號在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名稱、定義
一、名稱、定義
名稱:保定老字號BaodingTime-honoredBrand
“保定老字號”是指在保定區域歷史悠久,擁有世代傳承的產品、技藝或服務,具有鮮明的中華民族傳統文化背景和深厚的地方文化底蘊,取得社會廣泛認同,形成良好信譽的品牌。
認定範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登記註冊的有關企業或者組織(以下統稱單位)。
認定條件
參加“保定老字號”認定的單位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法擁有商標所有權或獨立使用權,無權屬爭議;
(二)品牌創立於1966年(含)以前,至今仍生產或經營的;
(三)傳承獨特的產品、技藝或服務;
(四)具有中華民族特色和鮮明的保定地域文化特徵,具有歷史價值和文化價值;
(五)具有良好信譽和一定的社會知名度,得到廣泛的社會認同和讚譽;
(六)國內資本或港澳台地區資本相對控股,經營狀況良好,且具有較強的可持續發展能力。
申報證明材料
四、申報證明材料
(一)“保定老字號”申請報告;
(二)工商營業執照、法人代碼證複印件;
(三)獲得商標註冊的有關檔案複印件;
(四)近三年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加蓋財務章);
(五)歷代傳承的產品、技藝或服務的介紹和發展情況,並附創始人、傳人情況及證明材料;
(六)歷代傳承的企業文化介紹和相關證明材料;
(七)企業獲得的社會榮譽和相關證明材料。
所有材料均需蓋單位公章。
認定方式
(一)按照自願申報、科學、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市商務局組織“保定老字號”認定相關工作,並負責認定的組織、協調和日常管理工作,相關行業協會參與。各縣(市、區)、開發區商務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保定老字號”的申報受理和推薦工作。
(二)優先推薦“保定老字號”參評“河北老字號”、“中華老字號”,並享受本市有關扶持政策。本市行政區域內已經被認定為“中華老字號”、“河北老字號”的,自然認定為“保定老字號”,不再組織認定。
認定程式
具備“保定老字號”認定條件的單位,可隨時向屬地商務主管部門申報,並由屬地商務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市商務局。市商務局集中審定,定期發布。
認定程式包括:提出申請、資料提交、認定評審、公示、認定決定、覆核、核發證書等。
(一)提出申請:申請認定為“保定老字號”的單位根據自身情況填寫申請報告,並報屬地商務主管部門。
(二)資料提交:申請單位提交申報證明材料,屬地商務主管部門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進行初審,提出初步評估意見。確認申請有效的,指導申報單位按照規定格式提交有關資料,並報市商務局。
(三)認定評審:市商務局組織“保定老字號”認定專家組對申報單位提交的資料進行分析評價(必要時對有關內容進行現場調研),提出意見,撰寫認定報告並提出擬認定名單。
(四)公示:市商務局通過新聞媒體或政府網站向社會公示擬認定名單,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擬認定名單有異議的,均可向“保定老字號”認定專家組提出。
(五)認定決定:擬認定為“保定老字號”的企業和品牌,在公示期間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經保定市保護和促進老字號發展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審議後,作出認定“保定老字號”的決定。
(六)覆核:申報單位對認定結果有疑義的,可向保定市保護和促進老字號發展聯席會議提出覆核,覆核結果在接到覆核申請後30天內做出。
(七)核發證書:對通過認定的“保定老字號”頒發統一製作編號的牌匾和證書。
動態管理
(一)為支持老字號的發展和創新,對被評為“保定老字號”的單位,從市商務發展專項資金中安排資金給予獎勵。
(二)被評為“保定老字號”的單位,應當於每年3月底向屬地商務主管部門和市商務局報告年度企業經營情況,以確保商務主管部門及時掌握“保定老字號”的運行狀況。
(三)“保定老字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辦理完畢相關手續之日起15日內報屬地商務主管部門和市商務局備案:
1.單位名稱變更;
2.經營地址變更;
3.股權變更;
4.註冊商標變更;
5.資產抵押或者股權質押;
6.因企業組織結構變動,導致企業實際控制權轉移的。
(四)“保定老字號”單位出現損害消費者權益、產品質量問題或者安全事故、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擾亂市場秩序等失信行為及未按規定提交年度經營情況報告,情節輕微的經市商務局核定後責令整改或暫停“保定老字號”稱號;情節嚴重的或整改後未見明顯效果的,經保定市保護和促進老字號發展聯席會議核定,取消其“保定老字號”稱號,並在有關政府網站或媒體公布。
本辦法由市商務局負責解釋。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
辦法全文
第一條 為扶持和保護保定老字號,規範老字號管理,引導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優秀民族文化和獨特技藝的老字號加快創新發展,提升老字號品牌價值,發揮老字號在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據商務部《關於進一步做好中華老字號保護與促進工作的通知》,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保定老字號 Baoding Time-honored Brand
第三條 “保定老字號”是指在保定區域歷史悠久,擁有世代傳承的產品、技藝或服務,具有鮮明的中華民族傳統文化背景和深厚的地方文化底蘊,取得社會廣泛認同,形成良好信譽的品牌。
第四條 保定市保護和促進老字號發展領導小組負責貫徹落實國家、省有關政策,對保定老字號工作進行巨觀指導;保定市保護和促進老字號發展領導小組負責裁定保定老字號認定、覆核、暫停、取消等重大事項;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保定市商務局,負責保定老字號日常工作,組織“保定老字號”認定相關工作,相關行業協會參與。各縣(市、區)、開發區商務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保定老字號”的申報受理和推薦工作。
第五條 本市區域內登記註冊的有關企業或者組織(以下統稱單位)均在認定範圍。
第六條參加“保定老字號”認定的單位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法擁有商標所有權或獨立使用權,無權屬爭議;
(二)品牌創立於1999年(含)以前,至今仍生產或經營的;
(三)傳承獨特的產品、技藝或服務;
(四)具有中華民族特色和鮮明的保定地域文化特徵,具有歷史價值和文化價值;
(五)具有良好信譽和一定的社會知名度,得到廣泛的社會認同和讚譽;
(六)國內資本或港澳台地區資本相對控股,經營狀況良好,且具有較強的可持續發展能力。
第七條 參加“保定老字號”認定的單位應當提供以下申報證明材料(加蓋單位公章):
(一)“保定老字號”申請報告;
(二)行政審批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複印件;
(三)獲得商標註冊的有關檔案複印件;
(四)近三年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加蓋財務章);
(五)歷代傳承的產品、技藝或服務的介紹和發展情況,並
附創始人、傳人情況及證明材料;
(六)歷代傳承的企業文化介紹和相關證明材料;
(七)企業獲得的社會榮譽和相關證明材料。
第八條 具備“保定老字號”認定條件的單位,可隨時向屬地商務主管部門申報,並由屬地商務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市商務局。市商務局組織集中審定,定期發布。
第九條 認定程式包括以下步驟:
(一)提出申請:申請認定為“保定老字號”的單位根據自身情況填寫申請報告,並報屬地商務主管部門。
(二)資料提交:申請單位提交申報證明材料,屬地商務主管部門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進行初審,提出初步評估意見。確認申請有效的,指導申報單位按照規定格式提交有關資料,並報保定市商務局。
(三)認定評審:市商務局組織“保定老字號”認定專家組對申報單位提交的資料進行分析評價(必要時對有關內容進行現場調研),提出意見,撰寫認定報告並提出擬認定名單。
(四)公示:市商務局通過新聞媒體或政府網站向社會公示擬認定名單,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擬認定名單有異議的,均可向市商務局提出。
(五)認定決定:擬認定為“保定老字號”的企業和品牌,在公示期間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經保定市保護和促進老字號發展領導小組審議後,作出認定“保定老字號”的決定。
(六)覆核:申報單位對認定結果有疑義的,可向保定市保護和促進老字號發展領導小組提出覆核,覆核結果在接到覆核申請後30天內做出。
(七)核發證書:對通過認定的“保定老字號”頒發統一製作編號的牌匾和證書。
第十條 為支持老字號的發展和創新,對被評為“保定老字號”的單位,從市商務發展專項資金中安排資金給予一次性獎勵。
第十一條 優先推薦“保定老字號”參評“中華老字號”,並享受本市有關扶持政策。本市行政區域內已經被認定為“中華老字號”的,自然認定為“保定老字號”,不再組織認定。
第十二條 被評為“保定老字號”的單位,應當於每年3月底向市商務局報告年度企業經營情況,以確保商務主管部門及時掌握“保定老字號”的運行狀況。
第十三條 “保定老字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辦理完畢相關手續之日起30日內報市商務局備案:
1.單位名稱變更;
2.註冊商標變更;
3.資產抵押或者股權質押。
第十四條 “保定老字號”單位出現損害消費者權益、產品質量問題或者安全事故、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擾亂市場秩序等失信行為及未按規定提交年度經營情況報告,經市商務局核定後責令整改。6個月內未見明顯效果的,暫停或取消“保定老字號”稱號並公布。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商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5日後施行,有效期為5年。2015年12月20日印發的《“保定老字號”認定保護法》(保政發〔2015〕46號)同時廢止。
印發的通知
保政發〔2020〕2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
《“保定老字號”認定保護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保定市人民政府
2020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