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老字號”認定實施指南

7《“廈門老字號”認定實施指南》是2020年3月17日實施的一項行業標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廈門老字號”認定實施指南
  • 標椎編號:T/XMLZH 0001—2020
  • 國民經濟分類:S952 社會團體
  • 發布日期:2020年03月17日
  • 實施日期:2020年04月01日
適用範圍,起草單位,起草人,主要技術,

適用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廈門老字號”的術語和定義、認定程式以及動態管理等。 本標準適用於“廈門老字號”的認定。

起草單位

廈門老字號協會。

起草人

楊毅、高靜、黃毅萍、華清華。

主要技術

3 術語和定義
3.1 廈門老字號(Xiamen Time-honored Brand )
在廈門市行政區域內,傳承獨特的產品、技藝或者服務,具有一定的歷史背景、鮮明的地域特色和文化底蘊,得到社會廣泛認同,形成良好信譽並依照認定程式認定的商號、商標或品牌。
3.2 商號
商家字號,即企業、個體工商戶或其他商業性組織依法取得的、在營業活動中用以彰顯自己獨特地位的名稱、名稱的一部分或標記性的名號。
4 認定程式
4.1 認定條件
4.1.1 在本市登記設立、經營狀況良好且具有可持續發展能力;
4.1.2 商號、商標或品牌發源於廈門,開展經營活動累計時間不少於30年;
4.1.3具有註冊商標的所有權;
4.1.4具有傳承獨特的產品、技藝或者服務;
4.1.5具有傳統文化背景、地域特色、歷史積澱和文化底蘊;
4.1.6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得到社會廣泛認同和讚譽。
4.2 認定材料
申報企業應提供能夠證明其符合認定條件的證明材料,相關證明材料應符合表1要求。
表1 認定材料明細表
序號 認定條件 證明材料 備註
1 本市登記設立,經營狀況良好,且具有可持續發展能力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
企業負責人身份證明 ——
營業執照(副本) ——
銀行開戶許可證 非企業類
行業規定相關證照(如食品生產許可證、食品經營許可證等)* ——
近三年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財務非獨立核算的,報送近三年上級公司財務報表及公司內部管理數據) ——
上一年度經第三方審計的財務報告 ——
企業資本結構說明(包括股東名稱和所占比例) 提供相關文字材料
2 品牌創立材料 歷史記錄資料,如地方志、縣誌等史料記載的摘錄(提供本資料時,需由當地檔案館在內容記錄頁掃描件蓋章,並由檔案館出具證明材料) 至少提供其中一項證明材料
歷史實物資料,如包含時間信息的書籍記載、專家考證資料、字號牌匾、歷史賬目記錄、契約、發票、名人或經營者題字、刊登過的廣告等照片(提供本資料時,需由當地主管部門出具認可檔案)
3 擁有商標所有權 與企業主營業務一致的商標註冊證書(註冊人應與營業執照的企業名稱一致) ——
4 具有傳承獨特的產品、技藝或者服務;具有傳統文化背景、地域特色、歷史積澱和文化底蘊 介紹歷史傳承至今的企業文化相關的文字、影像資料,如店訓、堂規、經營理念等,能夠體現優秀傳統文化和鮮明地域特徵。 提供相關文字材料,並視情況提供圖片或其他影像資料。
介紹獨特產品、技藝或服務的文字、影像資料,如獨特傳統技藝、傳承譜系等,能體現創始人、傳承人等的基本信息。 提供相關文字材料,並視情況提供圖片或其他影像資料。
其它資料,如專利、列入文物保護單位、非物質文化遺產、中藥保護品種等相關證書或牌匾。* ——
5 具有良好信譽,得到廣泛的社會認同和讚譽 企業基本戶開戶銀行出具的銀行資信證明 ——
企業近3年依法繳納稅收的證明 ——
企業近1個月依法繳納社會保障資金的證明材料 ——
企業近3年無重大違法記錄聲明,生產企業還需提供近3年產品質量合格聲明。 ——
截止到申報材料上報前企業信用信息查詢記錄 ——
介紹企業公益行為及在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文字材料 提供相關文字材料,並視情況提供圖片或其他影像資料。
體現企業誠信度、知名度、美譽度的媒體報導等相關證明材料 ——
獲得社會榮譽稱號的證書、牌匾照片、公示材料等 ——
註:標*的為可選項,申報企業可根據實際情況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
5 認定程式
5.1 提出申請
申報企業應填寫“廈門老字號”申報表,並應按照第4.2條款的要求提供認定材料。申報表和認定材料一併提交至所在區商務主管部門,並同時抄送廈門老字號協會。
5.2 初審
區商務主管部門對申報單位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和完整性進行初審並提出初步意見,廈門老字號協會會同市誠信促進會對申報材料和申報企業誠信情況進行覆核,上報廈門市商務主管部門。
5.3 認定評審
廈門市商務主管部門在認定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專家組成“廈門老字號”認定專家組。認定專家組對申報單位提交的資料開展評審、論證工作,必要時可對有關內容進行現場調研。認定專家組應撰寫認定報告給出認定意見,並徵求廈門老字號協會意見,提出擬認定“廈門老字號”名單。
5.4 公示覆核
廈門市商務主管部門應通過官方網站和公共媒體對擬認定“廈門老字號”名單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30天。任何組織或個人對擬認定名單有異議的,均可提出,廈門市商務主管部門應及時對異議進行覆核,覆核結果應在接到異議後30天內作出。經覆核,異議成立的取消擬認定單位的認定資格。
5.5 認定決定
公示無異議或經覆核後異議不成立的,由廈門市商務主管部門作出認定為“廈門老字號”的決定。
5.6 註冊存檔
認定過程涉及的資料由廈門市和各區商務主管部門各存檔正本一份。廈門老字號協會存檔副本一份。
5.7 核發證書
被認定為“廈門老字號”的商事主體,由廈門市商務主管部門頒發統一製作、統一編號的證書和牌匾,並向社會公布。商務主管部門在廈門老字號認定過程中,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6  動態管理
6.1 “廈門老字號”的申報、認定工作,原則上每2年進行一次。認定為“廈門老字號”的商事主體,優先推薦參加“福建老字號”和“中華老字號”的認定。
6.2 各區商務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廈門老字號”的相關管理工作。獲得“廈門老字號”稱號的商事主體應當接受商務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廈門老字號協會應做好行業自律管理工作。
6.3 獲得“廈門老字號”稱號的商事主體如發生企業名稱、商號、註冊商標變更時,應當在10日內向廈門市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6.4 獲得“廈門老字號”稱號的商事主體由於經營狀況變化,不再具備4.1規定條件的,廈門市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取消其“廈門老字號”稱號並向社會公布。
6.5 獲得“廈門老字號”稱號的商事主體,每年2月底前應向註冊地所在區商務主管部門提交上一年度企業經營情況的報告,區商務主管部門匯總後報廈門市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6.6 獲得“廈門老字號”稱號的商事主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廈門老字號保護髮展辦法》第二十六條和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予以處理:
(a)提供虛假資料騙取“廈門老字號”稱號的;
(b)擅自改變“廈門老字號”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務範圍的;
(c)利用“廈門老字號”稱號,粗製濫造、以假亂真、以次充好,損害消費者利益的;
(d)偽造、塗改、複製、出借、出租、出售“廈門老字號”證書、牌匾、標誌等證明檔案的;
(e)其他損害“廈門老字號”信譽的行為。
7 標識使用
7.1 應由廈門老字號協會秘書處批准,獲得“廈門老字號”稱號的商事主體方可在核定的商品或者服務、商品包裝、裝潢、說明書、交易文書、廣告宣傳、展覽、業務函件以及其他業務活動中使用“廈門老字號”的字樣或標誌。標誌使用應符合廈門老字號協會的相關規定。未獲得“廈門老字號”稱號的任何商事主體不得自行製作、偽造、變造、銷售或者冒用“廈門老字號”標識。
7.2 “廈門老字號”的字樣或者標誌只能用於獲得“廈門老字號”稱號相一致的商品或服務上。獲得“廈門老字號”稱號的商事主體不得改變核定的使用範圍,不得違反規定使用“廈門老字號”證書、牌匾和標誌等。
7.3 獲得“廈門老字號”稱號的商事主體,不得懸掛非廈門市商務主管部門統一製作的老字號標識。如需在分店或其他地點懸掛、使用“廈門老字號”標識,須向註冊地所在區商務主管部門提前告知,由區商務主管部門報廈門市商務主管部門按用途、數量和使用範圍統一製作,註冊地所在區商務主管部門應監督使用。
7.4 擅自使用與“廈門老字號”相同或者近似的字樣、標誌或者其組合的,依照《廈門老字號保護髮展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予以處理。
7.5 擅自使用獲得廈門老字號稱號的商事主體字號、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依照《廈門老字號保護髮展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予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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