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政府關於加強專利工作促進技術創新的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政府關於加強專利工作促進技術創新的意見
  • 發布文號:浙政發[2001]45號  
  • 發布日期:2001-07-20  
  • 生效日期:2001-07-20
【發布單位】8110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專利工作促進技術創新的意見
(浙政發〔2001〕45號)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決定》精神,切實加強專利工作,充分發揮專利制度在促進技術創新中的積極作用,提出以下意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專利制度是智慧財產權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家以法律手段保障專利權在一定時間內不受侵犯的法律制度。加強專利工作,對於鼓勵發明創造、激勵技術創新、促進科技與經濟的緊密結合,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級政府要切實加強領導,把專利工作列入市縣黨政領導科技進步目標責任制和創建科技進步先進縣(市、區)活動的重要內容。結合“普法”教育,加強專利法律法規的宣言,進一步增強全社會的專利保護意識和法制觀念。各級科技和智慧財產權(專利)管理部門,要強化職能,轉變作風,改進服務,提高專利管理水平。
二、加強和規範企業專利工作,促進企業技術創新。各級科技、智慧財產權(專利)和經貿等有關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家知識產權局、國家經貿委關於《企業專利工作管理辦法(試行)》精神,加強對企業專利工作的巨觀指導和協調,引導和幫助企業建立健全專利管理制度,把企業的專利狀況指標及專利管理水平作為衡量企業經營管理水平和技術創新工作業績的重要內容。有條件的企業可配備專職專利工作人員,建立專門機構。其他企業可根據工作需要,明確承擔專利工作的機構和專職或兼職人員。鼓勵和支持企業依託高校、科研院所等社會技術力量,開展以專利為目標的技術創新活動。指導幫助本地區成立企業專利工作者協會、專利顧問工作者協會等社會團體組織,促進企業專利工作。
三、鼓勵企業、高校、科研院所和科技人員研究開發具有自主專利權的高新技術及其產品。在研究開發的過程中要牢固樹立專利思想,自覺遵守和運用專利制度,提高技術創新水平。要注重專利文獻檢索,選準研究開發項目,避免重複研究和侵犯他人專利權。取得的科技成果要及早申請國內外專利。要善於運用專利制度保護自主智慧財產權。
四、積極鼓勵開發和申請發明專利,提高專利技術的層次和水平。發明專利可直接推薦參評省科學技術獎。國家和省級高新技術企業,特別是設有省級高新技術研究開發中心和技術中心的企業,必須努力開發和擁有發明專利,增強企業發展後勁。
五、明確專利權歸屬。職務發明的專利權屬單位所有。非職務發明的專利權屬發明人或設計人所有。利用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設計人可訂立契約,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使發明人或設計人享有應有的權利,強化技術創新的激勵機制。鼓勵以產學研結合的方式合作開發專利技術,合作各方應通過契約合理確定專利權屬,調動各方積極性。
六、加快專利技術的轉化、套用和產業化。對具有市場前景的專利技術和產品,特別是發明專利,優先列入省、市級新產品和推薦國家級新產品計畫,優先列為省、市級技術創新項目,屬高新技術的優先列為省、市級高新技術產業化項目。各級政府安排的科技經費要積極支持專利技術,特別是發明專利的轉化、套用和產業化。幫助企業爭取國家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和高技術產業發展項目資金資助。
七、拓展專利的對外合作與交流。與國內外有關機構開展專利信息、開發、執法、服務等方面的合作。鼓勵支持企業高起點購買引進國內外先進專利技術。鼓勵支持有條件的高校、科研院所和企業出口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專利技術和產品。加強在國際科技合作與交流中的專利管理工作,保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
八、認真貫徹落實省政府關於技術要素參與收益分配的政策,切實保障專利權所有單位和發明人、設計人的合法收益。支持專利技術有償轉讓或作價入股。專利技術入股比例合資各方訂有約定的,從其約定。要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建立企事業單位內部合理的專利利益分配與獎勵制度。專利權所有單位轉讓或許可他人實施專利技術的,應當從所有淨收入中提取不低於20%的比例,作為發明人或設計人的報酬。在專利權有效期內,專利權所有單位每年應從實施專利所取得的新增留利中提取不低於10%(屬高新技術的專利不低於20%)的比例,作為發明人、設計人和成果轉化主要實施者的報酬。專利技術作價入股的,應在該技術股份中提取不低於20%的比例,劃給發明人、設計人和成果轉化主要實施者。要把科技人員申請專利和獲得專利權的情況,作為其業績考核和職稱評定的主要依據之一。對作出突出貢獻的,在評定技術職務時可破格晉升。鼓勵和支持科技人員以調離、辭職、離崗、兼職等方式創辦、領辦科技企業,但科技人員不得將原單位擁有的智慧財產權特別是技術秘密,擅自提供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侵害原單位的技術權益。
九、推動專利技術的有償轉讓,規範和發展技術市場。專利技術的轉讓和許可實施,都必須嚴格按照《契約法》的有關規定,根據合法、公平、誠實信用、互利有償的原則,簽訂技術契約,明確約定有關智慧財產權歸屬、使用以及利益分配等事項。契約各方必須嚴格履行契約,避免專利糾紛。加強專利技術契約管理和認定登記工作,保障國家有關技術交易財稅優惠政策的實現。
十、改革科技計畫管理體制,提高科技計畫管理的科學性。各級科技和智慧財產權(專利)管理部門,要充分運用智慧財產權信息資源,結合本地實際,加強智慧財產權戰略研究,提升科技計畫立項的質量和科研目標的準確性。改革科技成果管理和鑑定制度,把智慧財產權管理納入科技成果管理體系,擴大科技成果的法律內涵和市場外延。根據科技計畫導向,加大對專利工作的支持力度。省設立專利專項資金,2001年安排400萬元,以後逐年增加,到2005年達到800萬元。主要用於資助發明專利、涉外專利的申請以及專利工作的獎勵。市、縣要安排必要的經費支持專利工作,有條件的也可設立專利專項資金。
十一、加強專利隊伍建設,建立健全專利管理機構。大力開展專利工作培訓,加快培養專利代理、專利執法、專利資產評估、專利許可貿易方面的專門人才,培養一大批企業專利工作者,提高專利工作者的業務素質和工作能力。市和專利申請量較多的縣(市、區)應設立具有獨立執法主體資格的智慧財產權(專利)管理機構,充實力量,強化職能。
十二、積極培育專利事務所等智慧財產權中介服務組織,面向企業、高校、科研院所和科技人員,開展專利申請代理、專利查新、專利技術轉讓、信息諮詢、人才培訓和專利訴訟等各項智慧財產權中介服務,提高智慧財產權保護和管理的社會化服務水平。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抓緊完成現有專利事務所與原掛辦單位的脫鉤和改制工作,使其進一步獨立、客觀、公正地執業,成為自主經營、自擔風險、自我約束、自我發展、平等競爭的中介機構。
十三、加大專利執法力度。認真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和《浙江省專利保護條例》,堅決查處和制裁專利侵權行為,及時有效地處理專利糾紛案件,切實保護專利權人和公眾的合法權益。公安、工商、質量監督、海關、著作權等行政執法部門要積極支持和協助智慧財產權(專利)管理部門的行政執法工作,密切配合,協同辦案,共同為技術創新營造良好的法制環境。
浙江省人民政府
二00一年七月二十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