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強化藥品安全責任的意見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強化藥品安全責任的意見

浙政辦發〔2011〕93號

藥品安全直接關係人民民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關係千家萬戶的幸福。切實做好藥品安全工作,保障公眾用藥安全有效,是推進“平安浙江”建設、實施“全面小康六大行動計畫”的重要內容,是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和諧的現實要求,是加強社會管理創新、推動經濟轉型升級的重要舉措。為進一步提升我省藥品安全水平,認真落實國務院關於構建“地方政府負總責、監管部門各負其責、企業是第一責任人”的藥品安全責任體系,以及省委《關於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的決定》提出“完善食品藥品安全考評評價和責任追究機制”的要求,經省政府同意,現就進一步強化藥品安全責任提出以下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強化藥品安全責任的意見
  • 檔案類別:意見
  • 地點:浙江省
  • 發布年份:2011
強化藥品安全地方政府負總責的責任,強化藥品安全各監管部門的責任,強化藥品安全企業是第一責任人的責任,強化藥品安全的責任追究,

強化藥品安全地方政府負總責的責任

(一)加強對藥品安全工作的領導。各級政府要從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的角度,本著對人民民眾高度負責的態度,充分認識加強藥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將藥品安全納入“平安浙江”建設、地方黨政領導班子實績考核、發展方式轉變評價指標體系等,健全績效考核與行政問責機制。要進一步明確分管領導,完善工作機制,層層落實藥品安全責任。
(二)建立藥品安全評價機制。組織開展藥品安全責任體系評價工作,分析評估本地區藥品安全狀況,切實採取有效措施,及時研究解決影響藥品安全的突出問題和民眾關心的熱點問題,不斷提高公眾對藥品安全狀況的滿意度。
(三)健全重大藥品安全事件應急機制。建立健全省、市、縣三級聯動的藥品檢驗檢測、不良反應監測工作體系,提升風險預警能力。完善重大藥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定期開展應急演練與培訓,加強信息傳遞與共享,提高應急處置能力。積極應對藥品安全突發事件,切實做到密切配合、快速反應、科學處置。
(四)完善藥品安全工作保障機制。根據藥品安全工作任務,合理配置監管資源,健全鄉鎮和村居監管網路,保障基層用藥安全。要加大對藥品安全監管工作的投入,切實保障示範創建、專項整治、檢驗監測等工作的正常開展;加強技術支撐能力建設,按照國家標準添置必需的執法裝備和檢驗監測設施設備,落實監管隊伍培訓和舉報獎勵經費。

強化藥品安全各監管部門的責任

(五)明確監管部門的藥品安全監管責任。藥品監管部門要切實加強對藥品研製、生產、流通、使用全過程的監管,依法嚴厲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加大對藥品安全工作的督查力度。其他監管部門要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藥品安全監管工作的通知》(浙政辦發〔2007〕63號)確定的職責要求及國家有關規定,切實做好藥品安全監管工作,不斷提高人民民眾安全用藥水平。
(六)增強藥品安全監管合力。各有關部門要認真落實藥品質量安全屬地監管責任,建立逐級考核制度。建立健全各級藥品安全聯席會議制度,加強部門協作和配合,完善部門聯動、協調互動機制,增強工作合力,提高監管效能。
(七)加強藥品安全風險管控。完善風險管控機制,嚴格監督實施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強化基本藥物質量監管,保障基本藥物供應。紮實推進藥品安全示範創建,建立長效監管機制。繼續擴大藥品監督抽驗覆蓋面,加大評價抽驗工作力度,並根據藥品質量抽驗結果,及時發布藥品質量公告。推進實施藥品電子監管制度,建成覆蓋全品種、全環節的藥品質量追溯體系。加強特殊藥品、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的監管,嚴防流入非法渠道。
(八)嚴厲打擊藥品違法犯罪活動。針對藥品安全的關鍵環節和突出問題,紮實開展專項整治行動,有效打擊各種藥品安全違法行為,提高監管的有效性和公信力。健全舉報受理處理機制,探索建立省級藥品稽查員制度,加大對制售假劣藥品違法犯罪的打擊力度;加強行政與司法銜接,嚴格執行案件移送規定,防止地方保護主義;對涉嫌違法犯罪的,及時立案、快速偵破、依法懲處,杜絕以罰代刑、以罰代管,堅決遏制藥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
(九)加強藥品安全宣傳教育。要加大藥品安全法制宣傳和科普教育力度,引導醫藥企業誠信守法,增強消費者自我保護意識;推進政務信息公開,及時公布企業信用等級狀況,宣揚先進典型,曝光違法失信行為。

強化藥品安全企業是第一責任人的責任

(十)不斷強化企業法制觀念和自律意識。藥品研究、生產、流通企業和使用單位要牢固樹立“質量安全第一”理念,嚴格執行藥品法律法規、藥品質量標準和質量管理規範,完善內部管理制度和質量內審內控制度。切實加強職業道德建設,不斷增強產品安全意識和社會責任意識。
(十一)強化藥品生產企業的源頭安全責任。藥品生產企業要堅持“品質源於設計”,加強藥品研究與創新,提高藥品安全性和有效性。嚴格實施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全面落實藥品安全質量受權人制度;加強藥品生產風險評估,消除藥品質量隱患。藥品出廠檢驗合格率達到100%。加強上市後藥品監測,承擔產品召回責任,強化藥品不良反應主動報告職責,避免藥品安全事故發生。
(十二)強化藥品流通企業和使用單位的質量安全責任。藥品流通企業要自覺執行經營質量管理規範,嚴把藥品購進關,切實落實索證索票制度;加強藥品儲存管理,嚴格執行藥品分類管理制度,強化特殊藥品及含特殊藥品複方製劑的管理;發布的藥品廣告必須真實、合法,不得違法發布藥品廣告,誤導消費者。藥品使用單位要把好最後關口,加強藥品質量管理,開展合理用藥情況評估,杜絕藥物濫用和不合理用藥。
(十三)深化企業誠信體系建設。推行信用等級評定、分類監管制度,開展企業質量安全公開承諾,對失信企業進行公布。發生嚴重藥品安全事故,以及屢次被評為低等級信用的企業,要列入重點對象嚴格監管。醫藥行業協會、醫療器械行業協會要加強信息溝通,主動協調服務,在促進企業技術創新、人才交流、品牌推廣、行業自律等方面積極作為,服務醫藥產業轉型升級。

強化藥品安全的責任追究

(十四)建立健全藥品安全責任制和問責制。藥品安全實行當地政府負總責、監管部門各負其責、企業是第一責任人的責任追究制度。
(十五)嚴格實行政府領導責任追究制。各級政府要支持藥品監管部門依法履行職責,不得要求承擔經濟發展指標和行業發展任務,更不得干擾正常監管執法。由於領導不力導致發生重大藥品安全責任事故,或引發群體性事件造成惡劣影響的,要進行通報批評、取消評先評優資格;對分管領導和相關責任人員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十六)嚴格實行職能部門監管責任追究制。監管部門不認真履行監管職責,瞞報、謊報安全監管信息,工作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以及應急處置不力或不聽從指揮造成嚴重後果的,要進行通報批評、取消評先評優資格;對部門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十七)嚴格實行涉藥單位安全責任追究制。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和使用單位,要自覺履行藥品安全承諾制度。對失信企業,要向社會進行公示,加強社會公眾監督;對違法違規單位,要根據情節依法責令其停業整頓、吊銷生產和經營許可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註銷藥品批准文號直至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對故意造假售假的,從嚴從重處理。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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