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關於加大傳統村落和民居保護力度、傳承和弘揚優秀傳統文化的精神,經省政府同意,現就加強我省傳統村落保護髮展工作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傳統村落保護髮展的指導意見
- 施行日期:2016年10月1日
- 適用範圍: 浙江省
指導意見
為貫徹落實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關於加大傳統村落和民居保護力度、傳承和弘揚優秀傳統文化的精神,經省政府同意,現就加強我省傳統村落保護髮展工作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堅持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五大發展理念,按照加快建設“兩富”“兩美”浙江的決策部署,全面加強傳統村落文化遺產保護,合理利用,適度開發,努力實現傳統村落活態保護、活態傳承、活態發展。
(二)基本原則。
——整體保護,活態傳承。堅持村落空間、歷史和價值完整性的有機統一,做到村落結構肌理保護與山水格局保護並重,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並重,生產生活環境保護與生產生活方式保護並重,力求見人、見物、見生活。
——保護優先,合理利用。堅持保護第一,做到能保即保、應保盡保,整體保護、全面保護。同時,注重合理髮揮傳統村落的經濟價值、社會價值和文化價值,努力實現以保護促發展,以發展強保護。
——居敬行簡,最少干預。堅持以人為本,尊重自然、尊重傳統,慎砍樹、禁挖山、不填湖、少拆房,不搞大拆大建,防止嫁接杜撰,為自然“種綠”,為村落“留白”,努力做到望得見山、看得見水、記得住鄉愁。
——因地制宜,分類推進。著眼於傳統村落的地域條件、文化特徵、資源稟賦等方面的差異性,區分輕重緩急,採取差異化的保護措施和發展模式,切忌保護髮展模式簡單化、單一化,避免千篇一律、千村一面。
——政府主導,村民自主。充分發揮各級政府主導作用,將傳統村落保護髮展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充分發揮村民主體作用,保證村民的知情權、話語權、決策權和監督權,切實維護村民權益。
二、重點任務
(一)實施全面普查建檔行動。發掘一個,調查一個,登記一個,建檔一個,全面摸清全省傳統村落家底,加快建立全省傳統村落資料庫。
1.開展全面普查。各地要在2012年開展傳統村落初步調查的基礎上,進一步擴大調查覆蓋面,重點對上一輪調查未覆蓋或不充分的區域開展補充調查,努力發掘有保護價值的傳統村落。積極發動社會團體、學校院所、專家學者、村民民眾等各方力量,共同參與調查工作。
2.深入調查登記。對歷次調查發掘的傳統村落,各地要按國家和省有關要求,對傳統村落的物質和非物質文化遺產儘可能準確、深入、完整地進行調查和登記。省建設廳要牽頭制定《浙江省傳統村落調查登記表》,統一調查表式、標準和要求,指導各地開展調查。
3.規範建檔立案。各地要根據調查成果和登記信息,以“一村一檔”的形式,及時組織編制傳統村落檔案,完整保存調查登記過程中形成的文本及數字檔案。省建設廳要牽頭建立全省傳統村落管理信息平台,組織市縣及時錄入調查數據和村落檔案信息,為全省傳統村落的研究、保護和發展提供基礎數據支撐。各級國家綜合檔案館要及時接收當地傳統村落檔案,並建立專題資料庫。
(二)實施分級名錄保護行動。建立健全傳統村落、傳統建築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名錄保護機制,加快形成省市縣分級認定、分類保護、相互銜接、各有側重的傳統村落保護體系。
1.加強傳統村落保護。加快建立省市縣三級名錄保護機制。省建設廳要參照住房城鄉建設部《傳統村落評價認定指標體系(試行)》,牽頭制定省級傳統村落評價標準,組織開展省級傳統村落評審認定。各市、縣(市、區)也要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市、縣級傳統村落認定標準,開展評審認定。建立傳統村落名錄警示和退出機制。對違反保護要求或因保護工作不力、造成傳統文化遺產資源破壞的,提出警告並進行通報批評;對在開發活動過程中造成傳統建築、選址和格局、歷史風貌破壞性影響的,發出瀕危警示,並取消名錄認定和項目支持,情節嚴重的,依法查處。嚴格執行傳統村落遷並規定,嚴禁遷並國家級傳統村落,因重大原因確需遷並的其他傳統村落,須經省級有關部門同意並按規定報備。
3.加強傳統文化保護。注重傳統文化的真實性,加強傳統文化依存場所和載體保護,支持和鼓勵村民按照傳統習俗開展文化活動。注重傳統文化的整體性,加強民俗文化、耕讀文化、宗族文化、地名文化等各類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挖掘與保護。注重傳統文化的延續性,運用現代技術手段加強對各種傳統文化特別是瀕臨消失文化遺產的搶救性記錄整理,積極開展鄉土文獻的數位化工作,加快推進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認定和傳承人群培育。
(三)實施規劃設計全覆蓋行動。從傳統村落規劃編制、村莊設計、農房設計全方位入手,強化規劃落地、項目實施、農民建房全過程監管,確保保護工作的科學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1.推進保護規劃全覆蓋。各地要及時組織編制或修編傳統村落保護髮展規劃,嚴格履行規劃審批程式。國家級和省級傳統村落保護髮展規劃須按要求組織技術審查同意後方可進入審批程式。保護髮展規劃未經批准前,影響整體風貌和傳統建築的建設活動一律暫停。
2.推進村莊設計全覆蓋。各級傳統村落在重大保護項目實施前,要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村莊規劃設計和農房設計工作的若干意見》(浙政辦發〔2015〕84號)要求,組織編制村莊設計,避免重複規劃。村莊設計要突出宗祠、水口、塔閣、水源、古樹、遺址等村內重要空間節點,或沿街、沿河、傳統建築連片區域等集中反映村落保護價值的重點地段,圍繞項目落地開展深化設計。設計成果要突出歷史風貌的真實性、完整性、延續性,切實防止造成建設性破壞,並做到經濟實用、簡明易懂。
3.推進農房設計全覆蓋。各縣(市、區)要根據不同傳統村落民居的不同風格,有針對性地組織編制傳統村落新建農房設計圖集和既有農房改造設計圖集,維護村落整體風貌。農房設計要處理好傳統與現代、繼承與創新的關係,有序構建村莊院落、住宅組團等空間,加快形成“浙派民居”新範式。
1.修復格局與肌理。依據村落歷史形成時的規劃營建理念並結合現狀實際,對遭受破壞的山體、水體、植被、田園、坡岸等村落環境,積極開展生態修復治理,努力保持村落與周邊環境相協調。儘可能梳理最佳化街巷空間結構,恢復水系原貌和功能,整治提升空間形態,延續傳統村落脈絡肌理。有條件的傳統村落可適度恢復或引入鄉村景觀。
2.彰顯風貌與特色。嚴格按照保護髮展規劃和村莊設計開展農房建築風貌整治和公共空間節點打造,著力彰顯傳統村落特色。對核心保護範圍內的建築和公共空間節點,優先修繕修復重要建築和公共空間節點,穩妥推進一般建築和公共空間節點的整治工作,慎重開展歷史遺蹟遺址的恢復重建活動。對嚴重影響整體風貌的現代建築,可採取遷出、置換、補償等多種方式予以拆除或整體改造;對核心保護範圍外的建築和公共空間節點,要加強整治提升村落風貌,適度有機更新,但要避免將廣場、公園、草坪、噴泉等城市景觀生硬嫁接到傳統村落。
3.完善設施與功能。在最大限度發揮傳統村落內現有各類設施功能的前提下,綜合考慮生態承載力和資源承受力,統籌開展基礎設施建設,完善公共服務功能。對以木質結構為主的傳統村落,還要同步開展白蟻防治和消防設施建設,強化傳統村落防災安全保障。根據村莊產業發展需要,適度建設商業、旅遊等服務設施,防止盲目開發和過度商業化。
(五)實施特色產業培育行動。充分發揮傳統村落的資源稟賦優勢,大力扶持發展特色產業。要結合實施傳統建築改造利用項目,促進發展鄉村旅遊、鄉村民宿、戶外運動等相關產業。尤其是利用網際網路、物聯網等現代技術,形成“網際網路+傳統村落”的產業發展態勢,不斷提高村民和村集體經濟收入,著力激發傳統村落的生機與活力。
(一)加強組織保障。建立由省級部門牽頭的全省傳統村落保護髮展工作協調機制,結合我省歷史文化村落保護利用工作切實加強對傳統村落保護髮展工作的統籌協調和組織推進。各市、縣(市、區)政府要切實承擔起傳統村落保護工作的主體責任,建立相應的組織協調工作機制,做到責任到位、保障到位、監管到位。有關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要明確專人具體管理和實施項目,並做好保護工作的日常監管和跟蹤服務。各傳統村落要將保護要求納入村規民約,村“兩委”主要負責人要承擔傳統村落管理的具體工作。
(二)加強法規保障。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浙江省城鄉規劃條例》。凡是傳統村落保護髮展規劃範圍內的建設項目,必須按照規定嚴格執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加快推進傳統村落保護相關法規規章的制(修)訂工作,增強傳統村落保護剛性。
(三)加強政策保障。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在財政支持、用地保障、規費減免、工商登記等方面出台政策,為傳統村落保護髮展創造良好的政策環境。對每年100個左右列入重點保護範圍的傳統村落,省財政整合有關專項資金,用於支持開展全面普查建檔、規劃設計覆蓋、風貌保護提升和特色產業培育等行動。各地要將傳統村落保護髮展工作費用納入地方財政預算,並加強資金整合,加大對傳統村落保護的投入。省國土資源廳每年單列下達的農民建房專項新增建設用地計畫指標,各地要重點保障傳統村落中無房戶、危房戶、住房困難戶等農戶異地搬遷建房用地需求,切實防止因農戶拆舊建新破壞整體風貌;在利用山坡地且不占用耕地的情況下,可適當放寬宅基地和人均建設用地控制指標。要積極推廣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社區營造、合作社主導傳統村落建設等模式。鼓勵採取村民自保、私保公助,產權轉移、公保私用,認領、認養、認保等方式,加快形成多元化、社會化、轉移性的傳統村落保護機制。
(四)加強技術保障。省建設廳要抓緊制定《浙江省傳統村落保護髮展規劃編制導則》《浙江省傳統村落保護技術指南》,加強規劃編制和項目實施技術指導;組織全省傳統村落保護專家,負責提供保護決策諮詢,提出保護政策建議,開展理論研究和實踐指導。有關市、縣(市、區)也要建立相應的傳統村落保護專家諮詢機制。傳統村落所在地縣(市、區)要建立傳統村落保護“五個一”機制:即縣(市、區)政府要確定1名領導,負責統籌協調;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要確定1名領導,負責具體管理和實施;每個傳統村落要落實1名以上對口指導專家,涉及重要節點和傳統建築的修繕改造方案必須經專家簽字同意;每個傳統村落要聘請1名以上有豐富實踐經驗的帶班工匠主持保護項目實施,並指定1名以上熱心保護工作的本村常住居民擔任村級聯絡員,負責宣傳保護政策、反映項目進展情況等工作。
本意見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6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