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傳統村落保護和利用條例

為了加強傳統村落的保護和利用,傳承優秀歷史文化遺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台州市傳統村落保護和利用條例
  • 通過時間:2018年10月26日
  • 批准時間:2018年11月30日
  • 施行時間:2019年3月1日
條例全文,條例的說明,審議結果的報告,

條例全文

(2018年10月26日台州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2018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傳統村落的保護和利用,適用本條例。傳統村落被依法認定為歷史文化名村的,適用歷史文化名村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本條例所稱傳統村落,是指形成較早,擁有物質形態和非物質形態文化遺產,具有較高的歷史、文化、科學、藝術、社會、經濟價值,能較完整體現傳統風貌和地域文化特色,列入國家級、省級和市級傳統村落名錄的村落。
市級傳統村落申報、認定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條傳統村落保護和利用應當遵循保護優先、合理利用、活態傳承、注重民生因地制宜、分類推進、政府主導、村民自主的原則。
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傳統村落保護和利用工作的領導,將傳統村落保護和利用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健全傳統村落保護和利用工作協調機制,解決傳統村落保護和利用中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市、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傳統村落保護和利用工作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市、縣(市、區)文化(文物)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傳統村落內的文物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實施指導、監督和管理。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傳統村落保護和利用相關工作。
第六條傳統村落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傳統村落的日常管理,履行下列工作職責:
(一)組織編制傳統村落保護髮展規劃;
(二)制定傳統村落保護和利用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
(三)指導、監督村民委員會做好傳統村落保護和利用工作;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傳統村落所在地村民委員會應當履行下列工作職責:
(一)參與編制和實施傳統村落保護髮展規劃;
(二)宣傳傳統村落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指導、督促村民遵守傳統村落保護要求;
(三)收集、保護已坍塌、散落的傳統建築的構件,對有損毀危險的傳統建築進行登記,並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
(四)對違反傳統村落保護和利用規定的行為進行勸阻和制止,並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
(五)指導村民在傳統村落內開展民俗文化和經營活動;
(六)做好傳統村落保護和利用的其他工作。
本條例所稱傳統建築,是指使用傳統材料、具有傳統形制、運用傳統工藝建造的、建成年代較遠並且具有一定歷史、藝術、科學、社會文化價值,基本能夠反映城鄉發展史和地方特色,未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文物保護點或者歷史建築,列入傳統建築保護名錄的建(構)築物。
第八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傳統村落保護髮展規劃在本級財政預算中安排資金,專項用於傳統村落保護髮展規劃編制和實施、傳統村落日常管理、傳統建築工匠培訓、工作獎勵等保護和利用工作。
第九條傳統村落保護和利用應當調動村民參與的積極性,保障村民的合法權益。
第十條傳統村落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傳統村落名錄公布後一年內組織編制完成傳統村落保護髮展規劃,並與國土空間規劃和村莊規劃相銜接。
傳統村落保護髮展規劃內容應當包括:
(一)村落傳統資源狀況評估;
(二)保護原則、保護內容和保護範圍;
(三)核心保護區、建設控制地帶的劃定及其保護要求;
(四)村落傳統格局、不可移動文物、歷史環境要素和傳統風貌保護要求及措施;
(五)傳統建築的保護名錄、分類保護和利用要求及措施;
(六)基礎設施更新改造、人居環境提升和消防安全措施;
(七)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保護要求;
(八)村落保護和利用方向、發展定位和發展途徑;
(九)保護髮展規劃分期實施方案及近期保護項目。
傳統村落應當編制村莊設計,村莊設計可以納入傳統村落保護髮展規劃。
第十一條傳統村落保護髮展規劃報市、縣(市)人民政府批准。保護髮展規劃報送審批前應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並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將保護髮展規劃草案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於三十日。保護髮展規劃批准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自批准之日起二十日內向社會公布。保護髮展規劃批准前,應當妥善協調影響村落傳統風貌的建設活動。
第十二條經依法批准的傳統村落保護髮展規劃,不得擅自修改。
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修改的,按照原審批程式報送審批:
(一)保護髮展規劃所依據的法律、法規發生調整,影響原規劃實施的;
(二)因自然災害或者重大事故等原因,致使保護髮展規劃的內容需要作出修改的;
(三)因國家、省重大工程建設,確需修改的;
(四)經論證確需修改的。
第十三條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本行政區域的傳統建築普查,提出傳統建築建議名錄,並徵求利害關係人和專家、公眾的意見後,報本級人民政府確定公布。
第十四條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傳統村落主要出入口設立統一的傳統村落保護標誌,在傳統建築的醒目位置設定統一的傳統建築保護標誌。
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傳統村落檔案、傳統建築檔案,並以電子數據形式向同級國家綜合檔案館備份。
第十五條傳統村落應當整體保護,傳統建築、河塘水系、古橋古井、道路石階、古樹名木等應當保持原有的傳統格局和風貌,不得改變與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觀和環境。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傳統村落和傳統建築的名稱給予有效保護,傳承優秀地名文化。
第十六條在傳統村落保護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開山、採石、開礦等危害傳統村落安全、破壞傳統格局和風貌的行為;
(二)占用傳統村落保護髮展規劃確定保留的園林綠地、河湖水系、道路等;
(三)修建生產、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工廠、倉庫等;
(四)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七條在傳統村落核心保護區內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進行新建、擴建活動,保護髮展規劃確定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除外;
(二)重建、改建房屋,外裝修、外裝飾和修繕建(構)築物,設定標識、戶外廣告等,應當符合傳統村落保護髮展規劃的要求,與傳統村落整體風貌相協調;
(三)與傳統村落風貌不相協調的建(構)築物應當進行改造、拆除或者重新裝修、裝飾。
第十八條傳統村落建設控制地帶內新建、重建、改建、擴建、外裝修、外裝飾和修繕建(構)築物,應當符合傳統村落保護髮展規劃要求,保證建築形式、體量、高度、色彩與傳統村落整體風貌相協調。
第十九條傳統建築的維護修繕,由所有權人負責,所有權人與使用權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沒有所有權人的,由村民委員會負責。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具體辦法對維護修繕給予財政補助、貸款貼息、獎勵。
傳統建築有滅失危險,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或者村民委員會不具備維護修繕能力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維護修繕。
第二十條傳統建築的維護修繕,應當遵循修舊如舊的原則,鼓勵採用傳統建造技術、傳統建築材料進行維護修繕。
採取招標方式的維護修繕項目,投標人應當具備與傳統建築維護修繕相適應的資質條件。未採取招標方式的維護修繕項目,應當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傳統建築工匠施工。
各級人民政府和部門應當為傳統建築工匠參與維護修繕提供便利,不得設定排斥或者限制條件。
第二十一條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對傳統建築工匠免費提供專業技能、安全知識等培訓。
鼓勵傳統建築工匠依法成立行業協會,加強行業自律管理,規範從業行為,維護合法權益。鼓勵傳統建築工匠開展技藝傳承活動。
第二十二條傳統村落村民經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應當與村民委員會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就原宅基地上的傳統建築處置達成協定。
第二十三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安排建設用地指標,優先保障傳統村落保護髮展規劃實施建設需要。
傳統村落村民易地建造住宅,原宅基地上的傳統建築按照處置協定收歸村民委員會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且不用於居住的,其占地面積不計入村莊規劃的村民住宅用地。
第二十四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下列損壞傳統建築的行為:
(一)擅自拆除、遷建傳統建築;
(二)破壞傳統建築的外觀;
(三)拆卸、轉讓傳統建築的構件;
(四)在傳統建築內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和腐蝕性的物品;
(五)在傳統建築上刻劃、塗污;
(六)其他損害傳統建築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傳統村落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縣(市、區)消防機構應當會同同級住房城鄉建設、規劃主管部門根據傳統村落的實際情況制定消防安全保障方案。
傳統村落所在地村民委員會應當建立專職或者志願消防隊伍,組織開展消防安全巡查和檢查,做好民眾性自防自救工作。
傳統村落所在地村民委員會應當督促傳統建築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加強白蟻等病蟲害的檢查,配合有關機構開展病蟲害防治。
第二十六條傳統村落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會同村民委員會,按照傳統村落保護髮展規劃的要求,加強傳統村落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改善傳統村落人居環境和生產生活條件。
第二十七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文化(文物)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單位,對傳統村落的民風民俗、傳統技藝、文化藝術等文化遺產進行收集、整理、研究,鼓勵村民開展傳統民俗文化活動,推動傳統村落文化遺產傳承、保護和合理利用。
鼓勵和支持單位、個人在傳統村落內設立傳統文化教育基地、博物館、陳列館、紀念館和非物質文化遺產傳習、展示場所,傳承優秀傳統文化。
第二十八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傳統村落的發展和利用納入本級旅遊發展規劃和鄉村旅遊規劃。
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利用傳統建築、自然資源等發展鄉村旅遊。支持傳統村落村民以勞務、傳統建築、資金等入股,參與從事旅遊經營等相關活動。
第二十九條支持在傳統村落內開展下列經營活動:
(一)發展特色種植養殖、農產品加工、休閒觀光、創意農業等;
(二)發展現代服務業、電子商務、傳統手工藝和文化創意產業等;
(三)在符合使用安全的前提下,利用傳統建築開設傳統作坊、傳統商鋪、中醫中藥館、農家樂(民宿)、名家工作室等;
(四)其他符合傳統村落實際的經營活動。
鼓勵傳統村落村民在傳統村落內居住,合理享有傳統村落保護利用收益。
第三十條支持傳統村落所在地的村集體經濟組織,參與傳統村落保護和利用。
鼓勵單位和個人依法通過捐贈、投資、入股、租賃以及設立基金等方式,參與傳統村落保護和利用。
第三十一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對本行政區域內傳統村落保護和利用情況開展檢查與評估,檢查與評估情況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三十二條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傳統村落保護和利用狀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跟蹤監測,發現存在未及時組織編制傳統村落保護髮展規劃、違反傳統村落保護髮展規劃開發建設、對傳統格局以及傳統建築保護不力等問題的,應當及時向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提出整改意見,同時向市人民政府報告。
傳統村落因保護不力導致傳統格局和風貌受到嚴重破壞的,由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請市人民政府責成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限期整改,採取補救措施。
第三十三條建立傳統村落保護監督員制度。傳統村落所在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聘請傳統村落保護專家、村民擔任監督員。
鼓勵建立傳統村落保護志願者服務隊伍,引導公眾參與傳統村落保護和宣傳工作。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條例規定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實施的行政處罰,按照有關規定屬於綜合行政執法範圍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實施。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傳統村落核心保護區和建設控制地帶內外裝修、外裝飾和修繕建(構)築物,或者在核心保護區內設定標識、戶外廣告,不符合傳統村落保護髮展規劃要求,並與傳統村落整體風貌不相協調的,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並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擅自拆除、遷建傳統建築的,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並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破壞傳統建築外觀或者拆卸、轉讓傳統建築構件的,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並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其工作人員在傳統村落保護中,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不依法履行審批職責的;
(二)發現違法行為不依法查處的;
(三)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
(四)其他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行為。
第三十八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在傳統村落以外納入傳統建築名錄的傳統建築的保護和利用,按照本條例傳統建築的有關規定執行。
本市行政區域內歷史文化村落的保護和利用,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十九條本條例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條例的說明

省人大常委會:
《台州市傳統村落保護和利用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於2018年10月26日經台州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現依法報請批准,並就條例的有關情況作如下說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台州歷史文化底蘊深厚,擁有豐富的物質形態和非物質形態文化遺產,截至2017年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公布的4批中國傳統村落名錄(全國4153個、全省401個)、省建設廳公布的1批省級傳統村落名錄(全省636個)中,我市分別占65個、52個。此外,我市還有一批雖未列入各級保護名錄,但基本形態未改、歷史風貌保護完好的傳統建築。傳統村落承載著台州厚重的人文情懷,不僅是寶貴的自然文化遺產,也是不可再生的、潛在的旅遊資源,對於深入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推進美麗台州建設、繼承和弘揚我市優秀傳統文化具有重要意義。
從我市傳統村落的保護和利用情況來看,在各級黨委和政府的重視下,部分傳統村落保存完好,也有一部分破損嚴重。目前全社會對傳統村落保護的意識已經形成,但是參與保護和利用的積極性不高,主要存在三個方面的問題:一是村民建房需求與傳統建築保護的矛盾;二是傳統村落的利用不夠充分,尚有諸多限制;三是傳統村落保護和利用的經費來源有限。因此,為了使傳統村落美起來、富起來,讓全市人民望得見山、看得見水、記得住鄉愁,制定適合我市實際情況的傳統村落保護和利用條例十分必要。
二、制定過程
《條例(草案)》由市住建局負責起草,2018年初形成了條例草案,經市政府第27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後,6月份正式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市人大城建與環資委員會,對條例的立法必要性、重要條文可行性等內容進行初步審議,市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對條例進行了第一次審議。根據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城建環資委員會的審議意見,法制工委召集市政府法制辦、市住建局對條例草案進行了認真修改,將草案文本傳送各縣(市、區)人大常委會、市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市人大代表,利用新老媒體廣泛徵求社會各界的意見,專門到部分縣(市、區)實地走訪傳統村落並座談聽取意見,分別召開市級相關部門、地方立法專家庫和市民庫成員座談會,還組織赴四川廣元、南充、達州等地學習考察,專門向同濟大學楊貴慶教授徵求意見。在此期間,共召開各類座談會、論證會20餘次,參會人員200多人,徵集意見、建議500餘條。草案修改後又專門向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匯報,根據其修改指導意見,對條例草案又進一步研究、論證修改,形成了草案修改稿。9月份,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進行了審議,並向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作了匯報。10月16日,市委常委會專題聽取了《條例(草案)》的立法工作情況,並給予肯定。10月26日,《條例(草案)》經市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
三、制定條例遵循的基本原則
我們在制定和修改條例的過程中,嚴格按照“不牴觸、有特色、可操作、重實效”的地方立法要求,積極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法規內容,主要遵循以下幾方面原則:一是秉持保護優先與合理利用並重的原則。傳統村落的保護是基礎,利用是目的,合理利用是為了更好的保護,針對當前我市傳統村落利用不足的問題,條例在嚴格保護的基礎上,突出了利用的分量,設定了鄉村旅遊、經營活動、資金投入等條款,進一步支持和鼓勵對傳統村落資源的合理利用。二是秉持有形物態和無形文化保護並重的原則。傳統村落應當同時擁有物質形態和非物質形態文化遺產,民風民俗、傳統技藝等無形的非物質文化是傳統村落的內在靈魂,條例專門明確了文化(文物)主管部門的職責,設定了傳統文化保護傳承的相關規定。三是秉持整體保護的原則。條例立足本地實際,在深入調研的基礎上,注重對傳統村落內的建築、自然生態、人文肌理、文化特質等進行綜合保護,有針對性地設定了相應的制度規範。四是秉持“活態”保護的原則。條例注重保障傳統村落當地村民的多元利益,讓村民能夠從保護中得到實惠,充分調動村民參與保護和利用的積極性,提高村民的生活質量,減少發生空心化的問題。
四、條例的主要內容
條例共39條,主要內容包括:
(一)關於適用範圍。目前,國家和省級層面沒有傳統村落的專門立法,傳統村落也沒有直接的法定概念,條例明確將列入國家級、省級和市級傳統村落名錄的村落作為調整對象,其中市級傳統村落名錄目前尚未認定,預留了口子。考慮到歷史文化名村已有相應行政法規和省的地方性法規調整,較傳統村落保護要求更高。另外,據了解省級層面將浙江省傳統村落、浙江省歷史文化村落逐步整合為浙江省歷史文化(傳統)村落。因此,條例規定傳統村落被依法認定為歷史文化名村的,適用歷史文化名村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歷史文化村落的保護和利用參照本條例執行。
(二)關於傳統村落保護和利用工作的責任主體。條例明確規定,在傳統村落保護和利用工作上,本行政區域內市、縣(市、區)政府負領導責任,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和管理,其他各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考慮傳統村落保護主要依靠當地基層組織和村民,條例詳細規定了鄉鎮(街道)以及村委會的職責。此外,還明確了傳統村落的消防安全和病蟲害防治的責任。
(三)關於保護髮展規劃的相關規定。保護髮展規劃的制定與實施是傳統村落保護的重點,條例主要從以下三個方面作了規定:一是明確了規劃的編制時限和編制主體,規定傳統村落名錄公布後一年內,傳統村落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編制完成傳統村落保護髮展規劃。二是細化了保護髮展規劃的編制內容,規定傳統村落保護髮展規劃內容應當包括保護原則、保護內容和保護範圍,核心保護區、建設控制地帶及其保護要求等,並要求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相銜接。三是明確了規劃審批、修改的主體和程式,規定傳統村落保護髮展規劃由縣(區、市)人民政府批准;還規定了確需修改保護髮展規劃的四種情形。
(四)關於傳統村落保護的相關規定。一是明確了整體保護原則,應當對傳統村落內傳統建築、河塘水系、古橋古井、道路石階、古樹名木等要素以及相應的自然景觀和環境一併保護,並強調對傳統村落和傳統建築的名稱給予有效保護。二是明確規定保護範圍內的四項禁止行為,並將傳統村落的保護範圍格局分為核心保護區、建設控制地帶兩個層次,按照不同標準設定相應的保護要求,對傳統村落實行分區保護。三是明確了傳統建築維護修繕的主體和原則,授權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具體辦法對維護修繕給予補助,並設定了傳統建築的維護修繕的原則和要求。此外,還就傳統村落和傳統建築保護標誌、檔案以及傳統建築名錄的建立、傳統建築工匠的培訓等作了相應規定。
(五)關於傳統村落發展利用的相關規定。為了充分利用好傳統村落,在保護的同時增強自身“造血”能力,條例從三個方面進行規制。一是從傳統村落的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建設,改善傳統建築生活設施,用地保障等方面作了規定。二是明確將傳統村落的發展和利用納入旅遊發展規劃和鄉村旅遊規劃,鼓勵和支持國有企業、集體經濟組織、村民以及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參與傳統村落保護和發展。三是通過列舉的方式明確支持在傳統村落內開展農業產業、服務產業以及合理利用傳統建築的經營活動,並保障村民享有合理收益。
(六)關於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的有關規定。條例設定了評估報告制度和監督、監測、警示機制,強化了對傳統村落的保護力度。對違反保護要求、損壞傳統建築等違法行為規定了相應的行政處罰。同時,不但對單位、個人的行為規範作了規定,也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政定出了規矩,明確了執法機關和人員的行政責任。
《台州市傳統村落保護和利用條例》和以上說明,請予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2018年6月下旬,市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對《台州市傳統村落保護和利用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進行了第一次審議。會後,法制工作委員會將《條例(草案)》文本傳送市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市人大代表、各縣(市、區)人大常委會,並在台州人大網、台州日報、台州電視台和台州發布微信公眾號發布公告,廣泛徵求社會各界的意見。同時,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工作委員會進一步開展立法調研。在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李志堅的帶領下,分別到黃巖區、仙居縣、三門縣實地走訪傳統村落並座談聽取意見,召開了市級相關部門、地方立法專家庫和市民庫成員座談會,專門向同濟大學楊貴慶教授徵求意見。此外,還赴四川廣元、南充、達州等地,學習他們在傳統村落保護和利用方面的成功做法和立法經驗。草案修改後又專門向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匯報,根據其修改指導意見對《條例(草案)》進一步研究、論證修改,並與市人大常委會城建工委、市法制辦、市住建局溝通後,形成了草案法委審議稿。9月份,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進行審議,提出了草案修改稿,並向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作了匯報。根據主任會議的意見,專門就用地保障的規定再次與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多次溝通後修改完善,達成一致意見。10月16日,市委常委會專題聽取了《條例(草案)》的立法工作情況,並給予肯定。現將審議修改情況報告如下:
一、關於適用範圍的規定
《條例(草案)》第二條對本條例的適用範圍以及傳統村落的定義作了規定。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提出,需要進一步明確傳統村落與歷史文化名村、歷史文化村落的關係。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需要進一步明確傳統村落的定義。城建與環資委員會建議增加“台州市政府認定的傳統村落”納入傳統村落的適用範圍。法制委員會認為,傳統村落、歷史文化名村、歷史文化村落這三者雖然有所重合,但是在數量、管理體制和法律依據等方面都不盡相同,為了進一步理順三者的關係,建議將傳統村落同時為歷史文化名村的直接適用歷史文化名村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歷史文化村落可以參照本條例執行。同時,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建議將該條第二款修改為:“本條例所稱傳統村落,是指形成較早,擁有物質形態和非物質形態文化遺產,具有較高的歷史、文化、科學、藝術、社會、經濟價值,能較完整體現傳統風貌和地域文化特色,列入國家級、省級和市級傳統村落名錄的村落。”增加第三款規定,授權市人民政府制定市級傳統村落申報、認定的具體辦法。(草案修改稿第二條、第三十八條)
二、關於部門、鄉鎮(街道)和村委會職責的規定
《條例(草案)》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分別對部門、鄉鎮(街道)、村委會的職責作了規定。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指出,建議對相關職能部門採取較為概括的表述。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應當突出文化(文物)主管部門的職責,增加村委會“指導村民在傳統村落內開展民俗文化和經營活動”的職責。有的意見認為,鄉鎮(街道)和村委會共同負有編制和實施規劃、完善基礎設施等職責。法制委員會認為,考慮國家機構改革後部門名稱可能發生改變,建議將《條例(草案)》第五條第三款修改為“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傳統村落保護和利用相關工作。”同時,根據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其他相關意見,建議對《條例(草案)》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作相應修改。(草案修改稿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二十六條)
三、關於規劃編制、審批、修改的規定
《條例(草案)》第九條、第十條,分別對傳統村落保護髮展規劃的編制、審批和修改作了規定,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指出,傳統村落保護髮展規劃與村莊規劃的關係需要進一步明確,要求停止已經依據村莊規劃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建設活動不夠合理。城建與環資委員會審議時建議將審批和修改分列為兩個條文。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委託審批會降低規劃審批的層級,不利於對傳統村落的保護。有的意見認為,傳統村落保護髮展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相銜接,傳統村落還應當編制村莊設計。法制委員會認為,經與省建設廳溝通對接,傳統村落保護髮展規劃的具體審批和修改程式可以參照村莊規劃的相關規定,建議將傳統村落保護髮展規劃的審批程式與《浙江省城鄉規劃條例》與《台州市城鄉規劃條例》關於村莊規劃的審批程式相一致;同時,根據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常委會組成人員、城建與環資委員會等的意見,建議對第九條、第十條作相應修改;並增加一條關於規劃修改的規定,明確確需修改規劃的具體情形。(草案修改稿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
四、關於傳統建築的規定
《條例(草案)》第十一條、第十六條分別對傳統建築保護標誌和檔案建立、傳統建築維護修繕作了規定。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指出,《條例(草案)》沒有規定傳統建築的概念,不利於法規的執行。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傳統建築的維護修繕必須發揮傳統工匠的作用。有的意見認為,傳統建築的所有權人是維護修繕的第一責任人,與使用權人要有所區分,政府應當履行兜底的職責。法制委員會認為,明確傳統建築的內涵和外延,有利於保護傳統建築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建議在《條例(草案)》第九條增加關於傳統建築的定義條款,並增加一條對傳統建築保護名錄的形成作出規定。此外,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其他相關意見,對維護修繕責任人和維護修繕要求分別設定兩個條文,明確傳統建築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村民委員會和縣(市、區)人民政府的維護修繕責任,增加傳統建築工匠參與維護修繕活動的相關規定等。(草案修改稿第十條、第十三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
五、關於用地保障的規定
《條例(草案)》第十八條對傳統村落的用地保障作了規定。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指出,該條第二款的規定,可能導致農村建設用地額外增加,不符合國家嚴格控制建設用地、保護耕地的要求。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關於用地保障的規定,對於解決保護傳統建築和農民建房需求的矛盾,具有實質性意義。法制委員會經與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溝通、並書面徵求市國土資源局和市住建局的意見後,在符合國家《鎮規劃標準》和《村莊規劃用地分類指南》的基礎上,兼顧控制建設用地和保障農民建房需求,將該條第二款修改為“傳統村落村民易地建造住宅,原宅基地上的傳統建築按照處置協定收歸村民委員會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且不用於居住的,其占地面積不計入村莊規劃的村民住宅用地。”(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三條)
六、關於整體保護和傳統文化保護傳承的規定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目前法規內容著眼於保護傳統村落的格局和建築似乎不夠全面,應當對村落內的自然生態、人文肌理、文化特質等進行綜合保護。有的單位提出,地名文化是傳統文化的重要部分,應該給予有效保護。法制委員會認為,傳統村落的保護應體現整體性,村落內的傳統建築、古樹名木、道路石階、河塘水系都不可或缺,地名文化、民風民俗、傳統技藝等更是內在靈魂,建議增設相關條文對這些因素一併予以保護和傳承。(草案修改稿第四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七條)
七、關於傳統村落發展利用的規定
《條例(草案)》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分別對傳統村落、傳統建築的發展和利用作了規定。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傳統村落的保護和旅遊開發、美麗鄉村建設等工作要協調發展。城建與環資委員會提出,傳統村落的保護和利用應當調動村民參與的積極性,保障村民的合法權益。有的意見認為,《條例(草案)》中利用的篇幅過少,建議適當增加。法制委員會認為,對傳統村落最好的保護就是“活態”的保護,要在保護的同時注重村落資源的合理利用,增強村落“造血”能力,並讓村民能夠從中得到實惠。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城建與環資委員會以及其他意見,建議對傳統村落發展利用分設多個條文,增加規定鼓勵合理利用傳統村落的內容,對發展農業產業、服務產業、文化創意產業、設立鄉村振興學院等加以支持,並增設具體措施保障傳統村落以及當地村民的多元利益。(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
八、關於法律責任條款設定和罰則設定
《條例(草案)》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分別設定了違反保護要求、阻礙修繕、損壞傳統建築的法律責任。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指出,法律責任條款規定的違法行為應當與前面的義務性規範的表述相對應;對損壞傳統建築的處罰數額應當比照歷史建築適當降低。法制委員會認為,設定法律責任應體現過罰相當,切實可行,並應與有關法律、法規相銜接。針對同一違法行為,上位法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本條例不作重複規定。因此,建議對《規定(草案)》的罰則作相應修改。(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
此外,法制委員會還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城建與環資委員會以及一些部門、專家的意見,對《條例(草案)》的相關條款作了進一步修改,使條文內容更為準確規範,制度設定更加科學嚴謹。
市人大法制委員會認為,傳統村落承載著厚重的台州地域文化,是不可再生的、潛在的旅遊資源。隨著經濟社會和城鄉建設的快速發展,由於保護體系不完善等原因,部分傳統村落正在逐步地遭到損壞乃至消失。為了更好地保護和利用傳統村落,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台州市傳統村落保護和利用條例》十分必要。《條例(草案)》經過多次修改,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省的地方性法規,切合台州實際,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建議常委會本次會議審議通過。
以上報告和《台州市傳統村落保護和利用條例(草案修改稿)》,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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