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實施意見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見〉的通知》精神,進一步完善我省法律援助制度,經省委、省政府同意,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充分認識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意義
法律援助是國家建立的保障經濟困難公民和特殊案件當事人獲得必要的法律諮詢、代理、刑事辯護等無償法律服務,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是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部署的重要改革任務,是落實全面依法治國戰略部署的重要舉措。近年來,我省認真貫徹執行《法律援助條例》和《浙江省法律援助條例》,把發展法律援助事業作為深入實施“八八戰略”和全面深化法治浙江、平安浙江建設的重要內容,把法律援助工作納入各地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納入黨和政府主導的維護民眾權益機制、納入同級財政預算,法律援助事業取得長足發展,在服務保障和改善民生中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與人民民眾日益增長的法律援助需求相比,我省法律援助工作還存在制度不夠完善、援助範圍亟待擴大、保障水平有待提高等問題。各市、縣(市、區)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意義,進一步增強工作責任感和使命感,按照中央關於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總體部署和工作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加快推進我省法律援助工作改革發展,為保障和改善民生、促進社會公平正義作出應有貢獻。
二、進一步擴大法律援助範圍
(一)放寬法律援助審查標準。進一步降低法律援助的申請門檻,將經濟困難認定基準從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5倍調整為城鄉統一適用的最低工資標準。在《浙江省法律援助條例》規定的基礎上,因以下特定事項或人員申請法律援助,視為符合經濟困難標準,無須出具經濟困難證明:70歲以上及患有重大疾病的老年人;軍隊(武警)義務兵、供給制學員及軍屬,執行作戰、重大非軍事行動任務的軍人及軍屬,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遺屬,軍隊中的文職人員、非現役工勤人員、在編職工和由軍隊管理的離退休人員;執行軍事任務的預備役人員、病殘復員退伍軍人、榮立軍功者;見義勇為人員及其近親屬因見義勇為行為權益受損需要維權的;農民工請求支付勞動報酬、工傷賠償以及解決勞動保障、社會保險、勞動契約糾紛等事項;婦女、老年人、殘疾人、未成年人、患有重大疾病的人員因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和其他嚴重侵權行為主張權利的;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簡化經濟困難認定方式,對持有下崗職工失業證、低保家庭證、低保邊緣家庭證、有關政府部門(人民團體)出具的生活困難證明等方面證明材料的申請人或民政部門登記在冊的其他困難民眾,一般應認定為經濟困難對象。
(二)擴大法律援助受案範圍。在《法律援助條例》和《浙江省法律援助條例》規定範圍的基礎上,將因簽訂、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契約導致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因工傷事故、醫療事故、交通事故、產品質量事故以及其他事故造成人身損害,因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導致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因使用偽劣化肥、農藥、種子等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生產資料或因遭受環境污染造成種植業、養殖業損失或其他損失主張權利,以及涉及婚姻家庭、食品藥品、就業、就學、就醫、土地承包、林權糾紛、社會保障、不動產登記、相鄰關係、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等與民生緊密相關的事項納入我省法律援助事項範圍,進一步幫助困難民眾運用法律手段解決基本生產生活方面的問題。
(三)拓展法律援助服務內容。對經濟狀況未達到困難標準,但法律關係簡單、案件事實清楚、維權難度不大的案件,提供代書服務。開展法律維權輔導服務,對具有一定文化知識基礎但又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來訪人,通過法律救濟路徑指引、證據取得指導等方式,幫助維護合法權益。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參與申訴案件代理制度,將不服司法機關生效裁決,又聘不起律師的申訴人納入法律援助範圍。積極開展司法鑑定和公證法律援助工作,使困難民眾享受到更加廣泛的法律援助服務。
(四)加強刑事法律援助工作。注重發揮法律援助在人權司法保障中的作用,落實刑事訴訟法及相關配套法規制度關於法律援助範圍的規定,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加強司法行政機關與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等部門的工作銜接和信息互通,確保權利告知、轉交申請、通知辯護、結案文書送達等工作及時、規範開展。健全申請類刑事法律援助工作辦理機制,簡化刑事當事人經濟困難證明形式,逐步提升申請類案件的比例;規範商請類通知格式,加大商請類案件辦理力度。健全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機制,提升未成年人保護效果。完善刑事被害人法律援助工作機制,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參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和解和死刑覆核案件辦理工作機制。推進法律援助參與刑事案件速裁程式試點工作,依法為更多的刑事訴訟當事人提供法律援助。
三、不斷完善法律援助便民措施
(一)構建一體化法律援助服務平台。圍繞構建覆蓋城鄉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全面推進城鄉一體化、網上網下一體化法律援助服務平台建設。加強市、縣(市、區)法律援助機構規範化建設,完善功能區域和無障礙配套服務設施,最佳化服務環境,滿足接待民眾需要。著眼於人民民眾的實際需求,加大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設力度,著重加強鄉鎮(街道)、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看守所、人民法院等工作站的建設和業務指導,有效解決法律援助服務“最後一納米”問題。依託浙江公共法律服務網,拓展“12348”公共法律服務專線服務功能,加快建設網上法律援助服務大廳和移動終端法律援助平台,實現實體平台與網路平台對接互通、有機融合,著力解決海島、山區和偏遠農村民眾尋求法律服務難的問題,方便困難民眾享受優質高效的法律援助。
(二)最佳化法律援助便民服務措施。圍繞黨委、政府的重大工作部署和人民民眾生產生活的需要,組織開展專項法律援助服務活動。健全預約服務、法律援助夜市、法律援助流動視窗等多種形式的便民措施。開闢法律援助維權綠色通道,對軍人軍屬、農民工、殘疾人、80周歲以上老年人和14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等特定群體實行當日受理、當日審查、快速辦理。最佳化法律援助視窗服務,嚴格落實服務指引、首問責任、限時辦結、一次性告知等服務制度。推行法律援助延伸服務,完善法律援助與司法救助、社會救助工作銜接機制,發揮法律援助工作站、聯絡點貼近基層的優勢,方便困難民眾及時就近提出申請,對有特殊困難的受援對象推行電話申請、上門服務。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制度,選派優秀律師在看守所和法院法律援助工作站值班,為刑事案件當事人及其家屬提供法律諮詢、轉交申請等服務。
(三)完善法律援助區域協作機制。與農民工輸出省份簽訂協作協定,建立異地協作機制,推動省內外法律援助機構之間在轉交申請、核實信息、調查取證、文書送交等環節的協助配合。加強省內法律援助機構之間的異地協作,完善市域協作機制,通過指派市區律師、引導幫扶結對等形式,為部分經濟欠發達縣提供法律援助服務力量方面的支持。
四、努力提高法律援助質量
(一)推進法律援助標準化建設。嚴格執行法務部《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式規定》,研究制定法律援助工作服務標準和刑事、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質量標準,出台相關辦案指南,規範接待、受理、審查、指派、辦理、結案、歸檔等行為,規範法律諮詢、非訴訟事項、訴訟事項辦理流程,為受援人提供符合標準的法律服務。研究制定統一的法律援助服務項目清單,實現“選單式”供給、“訂單式”服務。制定實施法律援助設施的具體標準,統一服務場所標識、指引和功能設定,提升服務規範化水平。加強法律援助信息化建設,以信息化促進法律援助工作的標準化、規範化。
(二)完善法律援助質量評估體系。完善法律援助案件評查辦法、“第三方”質量評估、民眾滿意度測評、服務質量檢查結果公開機制,全面開展案件質量集中評估工作。細化評估指標,完善評估模式,建立定期開展交叉質量評估制度。完善法律援助服務質量評價、監督、失信懲戒等機制,綜合運用案件受理風險評估、辦理動態監控、結案專家質量評估以及案件質量評查等措施督促承辦人員依法規範提供服務。逐步推行法律援助案件質量與辦案補貼掛鈎的差別化補貼發放辦法,促進辦案質量提升。完善法律援助投訴處理制度,提高投訴處理工作水平。
(三)創新案件指派方式。健全辦案質量管理機制,完善法律援助案件點援制模式,鼓勵法律援助機構與律師事務所實行辦案簽約制、契約制,擇優建立志願律師隊伍。通過探索招投標選擇服務機構和購買服務等,不斷創新指派方式。探索法律援助隊伍專業化發展模式,根據業務特長建立分類管理制度,針對案件類型和受援對象的不同特點組建為農民工、未成年人等特定群體服務的專業化團隊。確定無期徒刑、死刑法律援助案件承辦人員的資質條件,確保案件辦理質量。
(四)提高法律援助監管水平。各級司法行政機關是法律援助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要健全監管工作機制,細化監督責任,強化全程監管,完善責任追究制度,確保法律援助人員嚴格遵守法定程式和執業規範。建立年度檢查考核和業績統計機制,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完善業務運行、經費使用、檔案管理、信息統計、工作人員行為規範和獎懲等規章制度。建立健全專家庫,對重大疑難案件實行專家會診、集體討論、全程跟蹤、重點督辦、專家評估,提高案件辦理專業化水平。建立健全律師事務所等法律服務機構和人員開展法律援助的考核評價機制,加強對人民團體、社會組織和志願者從事法律援助服務的監管和指導,維護法律援助工作秩序。
五、切實加強對法律援助工作的組織領導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黨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視法律援助工作,將其納入黨的民眾工作範圍,納入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平安建設考核體系、為民辦實事和民生工程,及時幫助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具體困難和問題。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要根據本行政區域經濟發展狀況和法律援助工作需要,建立經濟困難標準動態調整機制,促進法律援助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要探索政府購買法律援助服務機制,逐步推廣政府購買法律援助公益崗位、社會工作者參與法律援助等形式,支持司法行政機關採用聘用等方式解決法律援助機構人員不足問題;建立法律援助責任履行情況考評機制、報告制度和督導檢查制度,將法律援助工作開展情況、經費保障落實到位情況納入政府社會目標責任制考核內容。加強地方法律援助立法工作,及時修訂《浙江省法律援助條例》。
(二)強化部門協作。各有關部門要積極支持法律援助工作。建立健全各部門參與的聯席會議制度,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問題。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要完善與司法行政機關的配合銜接機制,共同推進法律援助工作。民政部門要將所掌握的本地區困難民眾的信息,及時與法律援助機構共享。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工商行政管理、檔案等部門對法律援助案件辦理中利用檔案進行的調查取證工作,要予以支持並免收複製、查詢、諮詢、證明等有關費用。各人民團體、工會組織要充分利用自身資源參與做好法律援助工作。
(三)完善經費保障。各級財政部門要將法律援助經費列入財政預算,按照明確責任、分類負擔、收支脫鉤、全額保障的原則,完善法律援助經費保障體制,明確經費使用範圍和保障標準,確保經費保障水平適應辦案工作需要。要嚴格執行《浙江省法律援助經費使用管理辦法》,及時足額支付辦案補貼,並建立動態增長機制。加強對法律援助經費使用的監督管理,確保專款專用,提高經費使用效益。各級司法行政部門及法律援助機構要積極創造條件,爭取社會對法律援助工作的捐助。
(四)擴大工作宣傳。綜合運用傳統媒體和新興媒體,公布法律援助的基本規定、受案範圍、受理條件、申請程式、聯繫方式等內容標準和要求,加強對法律援助典型案例的宣傳,不斷提高法律援助的社會知曉率,引導民眾依法表達訴求,保證人民民眾在遇到法律問題或權利受到侵害時,能想到向法律援助機構求助,並獲得及時有效的法律幫助,努力讓人民民眾在每一個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和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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