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關於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促進技術創新的意見》意在為了進一步貫徹落實“科教興省”戰略,切實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充分發揮智慧財產權制度在促進技術創新和智力創作中的作用,創造和擁有更多的自主智慧財產權,促進我省經濟結構的戰略調整,構建經濟發展新優勢提出該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關於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促進技術創新的意見
- 發布單位:黑龍江省
- 發布日期:2001-09-21
- 生效日期:2001-09-21
簡介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2001-09-21
【生效日期】2001-09-2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為了進一步貫徹落實“科教興省”戰略,切實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充分發揮智慧財產權制度在促進技術創新和智力創作中的作用,創造和擁有更多的自主智慧財產權,促進我省經濟結構的戰略調整,構建經濟發展新優勢,特提出如下意見: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強化智慧財產權工作的巨觀管理和統籌協調
(一)提高認識,加強智慧財產權工作的領導
(二)增強綜合協調能力,把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落到實處
(三)加大宣傳、培訓工作力度,提高我省智慧財產權保護水平
二、加強法制建設,進一步完善智慧財產權管理制度
(一)健全和完善智慧財產權保護的地方性法規,加強執法工作
各級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要加大執法力度,加強各級智慧財產權行政執以隊伍建設,重點抓好生產、科學研究、商品流通、技術貿易、作品創作傳播等方面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嚴厲查處和制裁各種侵犯智慧財產權的行為,及時有效地處理智慧財產權糾紛,維護社會主義經濟秩序,保護智慧財產權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二)制定和完善政府各類計畫中的智慧財產權管理制度,注重形成科技項目的國內外自主智慧財產權。
(三)把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納入企事業單位技術創新工作的全過程。
凡財政資助的研究開發及產業化項目,在立項前要進行專利檢索,並在項目中安排一定比例的經費,用於智慧財產權形成和保護的相關費用。
技術創新項目的評定要以取得智慧財產權特別是專利授權為主要依據。具有專利授權並已形成產品的,可優先參評黑龍江省優秀新產品和國家級新產品。
(四)企事業單位要動用市場機制,制定和實施智慧財產權戰略。
鼓勵以擁有馳名商標、著名商標和高新專利技術的企業為龍頭,組建企業集團,進一步增強競爭優勢。
在組建中外合資企業時,要對企業的專利、商標等無形資產進行評估,並在評估後作為企業資產重要組成部分作價入股。要特別注重運用民族著名商標作為合資企業的商標,以防止無形資產流失。
出口企業要加大對出口商品商標的培育、投入和保護,運用市場戰略、策略,創黑龍江省著名商標和中國馳名商標,提高出口商品的國際競爭力。對培育商標取得顯著效益的經營者,按照有關規定獎勵。對擁有專利、著名商標、馳名商標、計算機軟體等智慧財產權的企事業單位,要在計畫、資金、信貸、技術改造、產品開發等方面優先扶持。
(五)加強對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的保護。
凡在代理服務中得悉當事人有關技術秘密的中介服務機構及其他涉密的有關人員,負有保密主務和責任。
(六)加強著作權保護,維護智力創作者的合法權益。
(七)增強安全防範意識,落實各項安全防範措施。
三、加大投入力度,建立激勵機制,營造有利於智慧財產權保護的政策環境
(一)多方面籌集資金,增加對智慧財產權工作的投入。“十五”期間,省政府已設立了專利技術產業化資金,用於開發技術含量高、附加值大、具有廣闊市場前景的優秀專利技術項目。自2001年起,有條件的地市縣財政應設立“專利專項資金”,扶持本地區專利的申請及實施。
(二)完善激勵機制,充分調動科技人員發明創造的積極性。專利權人的職務發明在專利技術轉讓、許可他人實施後,可以在收益納稅後提取不低於10%作為發明人或設計人的報酬。
(三)鼓勵自主開發、生產計算機軟體產品,加強對數位技術領域智慧財產權的保護。符合軟體企業生產標準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體產品,可按17%稅率徵收增值稅後,對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
(四)鼓勵發展智慧財產權中介服務機構,健全智慧財產權服務體系。鼓勵、引導和發展股份制、合夥制形式的智慧財產權代理服務機構。要加強智慧財產權評估機構的建設,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要加強對智慧財產權評估機構的管理。
四、積極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加強出入境商品的智慧財產權保護
(一)加強智慧財產權的對外交流與合作。積極參與世界貿易組織(WTO)和世界智慧財產權給織(WIPO)的國際智慧財產權活動。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要研究和把握國際智慧財產權發展的動向,及時制定和調整全省智慧財產權保護戰略,引導企事業單位有效運用智慧財產權制度,積極參與國際經濟競爭;
(二)加強出入境商品的智慧財產權保護。要制定進出口貿易中的智慧財產權保護措施,海關和對外貿易部門在進出口貿易中要增強智慧財產權保護意識,建立進出口商品的智慧財產權審查備案制度,在開展進出口貿易前,貿易部門應向海關提供進出口商品的智慧財產權法律狀況及授權許可情況,對沒有申請自主智慧財產權的商品,要督促企業在出口前及時申請智慧財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