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技小巨人企業管理辦法

為進一步強化企業創新主體地位,構建完善科技企業梯次培育機制,培育打造一批具有高水平創新能力的科技企業,浙江省科學技術廳於2022年8月31日印發了《浙江省科技小巨人企業管理辦法(試行)》。本辦法自2022年9月30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科技小巨人企業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8月31日
  • 實施時間:2022年9月30日
  • 發布單位:浙江省科技廳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省第十五次黨代會和全省科技創新大會精神,突出創新制勝工作導向,進一步強化企業創新主體地位,構建完善“科技型中小企業、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小巨人企業、科技領軍企業”的科技企業梯次培育機制,在高新技術企業中培育一批創新能力強、成長速度快、發展潛力大的科技小巨人企業,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科技小巨人企業是指科技創新能力強,具有與之相適應的研發投入、研發人員,主導高新技術產品市場占有率位居全省或全國前列,具有一定經濟規模和高成長性的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小巨人企業是科技領軍企業的後備隊,能在細分高新技術領域發揮龍頭企業牽引作用,帶動產業鏈上下游、大中小企業融通創新發展。
第三條 省科技廳負責全省科技小巨人企業培育工作的指導、管理和監督,負責建設“科技企業成長線上”重大套用(包含科技小巨人企業管理功能),以數位化改革提升科技創新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
市縣科技局負責科技小巨人企業的培育、推薦、監督和服務等工作。要圍繞地方主導產業和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引導高新技術企業加大研發投入與加強關鍵核心技術攻關,加快培育科技小巨人企業。
第二章 申請條件與程式
第四條 重點支持雲計算與未來網路、智慧型計算與人工智慧、微電子與光電子、大數據與信息安全、智慧型控制與先進技術、結構生物學及關鍵生物技術、腦科學與腦機融合、組學與精準醫學、新藥創製與高端醫療器械、生物育種與現代農業、精細化工與複合材料、功能材料、新能源開發與利用、海洋與空天材料、雙碳與環保技術等三大科創高地15大戰略領域。
第五條 申報企業須同時滿足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浙江省境內註冊的高新技術企業;
(二)通過自主研發等獲得5件以上對其主要產品(服務)在技術上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發明專利(含國防專利)、植物新品種、國家級農作物品種、國家新藥、國家一級中藥保護品種、積體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等核心智慧財產權的所有權;
(三)近三個會計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同期營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於4%,其中,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業、醫藥製造業的比例不低於6%;
(四)上一年度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的科技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10%且達50人(含)以上;
(五)上一年度主導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同期總收入的比例不低於60%,市場占有率位於全省前3位或全國前5位;
(六)上一年度營業收入2億元(含)以上;
(七)近三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或淨利潤複合增長率達15%以上,或近三個會計年度累計獲得股權融資超過8000萬元(或等值外幣);
(八)申請前一年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
山區26縣、海島縣企業,可適當放寬營業收入或市場占有率等部分條件要求。
第六條 企業對照本辦法進行自我評價。認為符合申請條件的,在浙江省政務服務網註冊登記,通過“科技企業成長線上”向省科技廳提出申請。申請時提交下列材料:
(一)科技小巨人企業申請書;
(二)有效期內高新技術企業證書;
(三)智慧財產權相關材料;
(四)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研究開發費用專項審計或鑑證報告;
(五)企業職工和科技人員情況說明材料;
(六)市場占有率相關材料或國家單項冠軍企業、國家專精特新“小巨人”、浙江省隱形冠軍企業資質有關材料;
(七)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鑑證的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包括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註和財務情況說明書);
(八)近三個會計年度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
上述申請材料中,對有效期內高新技術企業證書、智慧財產權、國家單項冠軍企業或國家專精特新“小巨人”或浙江省隱形冠軍企業資質等材料,申請企業可依規自主選擇適用有關證明事項承諾制辦理。
第七條 經縣(市、區)級科技管理部門審核推薦,由設區市科技局審查後將申報名單上報省科技廳。省科技廳組織專家或委託第三方機構,對申請企業進行綜合評審,擇優提出科技小巨人企業名單。
第八條 科技小巨人企業名單在省科技廳入口網站或其他省級媒體公示7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由省科技廳發文公布,向企業頒發“科技小巨人企業”電子證書;有異議的,由省科技廳進行核實處理。
第三章 支持政策與舉措
第九條 科技小巨人企業申報省“尖兵”“領雁”計畫榜單項目的,可不納入歸口管理部門限額。支持科技小巨人企業牽頭聯合產業鏈上下游企業、高校院所等優勢創新力量組建創新聯合體,承擔省“尖兵”“領雁”科技計畫項目。聯合體存續期內,主動向聯合體交辦“卡脖子”攻關任務,定向委託聯合體凝練省“尖兵”“領雁”項目攻關榜單。對科技小巨人企業牽頭且能夠形成重大標誌性成果的擇優委託項目,可實施省市聯動支持。
第十條 鼓勵科技小巨人企業參與技術創新中心建設,與國家實驗室(基地)、省實驗室、國家和省技術創新中心等建立聯合實驗室。支持科技小巨人企業建設省重點企業研究院,推動科技小巨人企業省重點企業研究院動態全覆蓋。
第十一條 支持科技小巨人企業參與國家和省重大人才工程,納入“百院千企引萬才”重點服務對象,支持小巨人企業搭建與大院名校產學研合作平台,拓展企業引才渠道。
第十二條 實施科技小巨人企業研發投入激勵政策,鼓勵市縣財政對新公布的科技小巨人企業予以最高1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用於激勵企業加大研發投入。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科技小巨人企業其資格有效期自頒發證書之年度起,有效期為五年。升級為科技領軍企業的,不再納入科技小巨人企業序列管理。
第十四條 科技小巨人企業按照高新技術企業季報、年報要求,在“科技企業成長線上”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系統中填報研發費用、經營收入、科技人員等季度、年度發展情況報表,系統將自動抽取科技小巨人企業相關數據,不再重複填報。
第十五條 有關部門在日常管理過程中,或“科技企業成長線上”根據年報數據發現科技小巨人企業不符合申報條件的,省科技廳將組織專家或委託第三方機構進行覆核。覆核後確認不符合條件的,由省科技廳發文取消其科技小巨人企業資格。
第十六條 科技小巨人企業發生更名或與申報條件有關的重大變化(如分立、合併、重組以及經營業務發生變化等),應在三個月內通過“科技企業成長線上”報告。經審核符合申報條件的,其科技小巨人企業資格不變,對於企業更名的,重新核發電子證書,編號與有效期不變;不符合申報條件的,自更名或條件變化年度起取消其科技小巨人企業資格。
第十七條 科技小巨人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取消其科技小巨人企業資格:
(一)在申請過程中存在嚴重弄虛作假行為的;
(二)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的;
(三)未按期報告與申報條件有關重大變化情況或審核不通過,或累計2年未填報年度發展情況報表的;
(四)被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浙江省科學技術廳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2年9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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