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科技小巨人企業管理辦法(暫行)

為推進我市創新升級發展和創新型城市建設,進一步加強對小巨人企業的培育和管理,根據合肥市自主創新政策的要求,特制定《合肥市科技小巨人企業管理辦法(暫行)》,經市政府法制辦依法登記,登記號為“HFGS-2016-122”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合肥市科技小巨人企業管理辦法(暫行)
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備案條件與程式,第三章 動態管理,第四章 支持與服務,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我市創新轉型升級發展和創新型城市建設,三年內培育100家以上掌握核心技術、處於快速成長期的科技小巨人企業,依據我市扶持產業發展政策,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科技小巨人企業是指擁有較強的技術創新能力及與之相適應的研發投入、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產品和服務、有一定的經濟規模和較好成長性的科技型企業。其特點是創新活力足、成長性好、市場潛力大。
第三條 科技小巨人企業培育採取市、縣(市)區、開發區聯動方式。市科技局負責科技小巨人企業的備案、管理和服務等工作。縣(市)區、開發區科技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縣區科技管理部門)負責本地區科技小巨人企業的組織申報、審核推薦和日常管理等工作。科技小巨人企業備案工作每年進行一次。

第二章 備案條件與程式

第四條 科技小巨人企業備案對象是面向本市範圍內工商註冊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主要從事符合我市產業發展方向的高新技術領域產品開發、生產、經營和技術(工程)服務的科技型企業。
第五條 科技小巨人企業備案條件:
(一)企業上年度營業收入1億元(含)以上,10億元以下;
(二)企業發展潛力大,或具有較好的成長性,近三年營業收入或淨利潤平均增長率達到15%以上;
(三)企業建有市級以上(含)部門認定的研發機構。企業上年度營業收入在1億元至4億元(含)之間,上年度研發費用總額占營業收入比例不低於4%;營業收入在4億元至10億元之間,比例不低於3%。
(四)企業擁有自主研發智慧財產權,產學研合作機制健全,主營業務突出,產品或服務特色鮮明,有發明專利或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中其他按I類評價的智慧財產權,或者近三年每年至少申請發明專利(通過實審)或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中其他按I類評價的智慧財產權3項;
(五)擁有較高水平的技術、創新管理團隊,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制定並實施了智慧財產權、技術標準和質量保證等管理體系,企業文化、激勵機制等軟實力建設成效明顯。無不良徵信記錄和違法記錄。
第六條 科技小巨人企業備案程式:
(一)符合科技小巨人企業條件的企業,按照市科技局年度發布通知要求,登入“合肥市科技型企業信息管理系統”提交科技小巨人企業備案申請。
(二)縣區科技管理部門按照企業備案條件,對申請備案的企業進行審核,將符合條件的科技小巨人企業正式行文推薦至市科技局。
(三)市科技局每年組織一次推薦企業覆核,覆核合格企業經公示無異議後,市科技局發布科技小巨人企業備案檔案。

第三章 動態管理

第七條 科技小巨人企業每年第一季度要通過“合肥市科技型企業信息管理系統”更新企業信息,完成上年度相關數據的填報,承擔項目的企業同時提交項目執行情況總結報告。
第八條 科技小巨人企業備案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滿後,縣區科技管理部門負責複審企業資格,並將複審符合條件的企業正式行文至市科技局,市科技局進行覆核,覆核合格企業經公示無異議後,發布科技小巨人企業複審合格檔案。複審不合格的企業取消資格。

第四章 支持與服務

第九條 優先推薦科技小巨人企業承擔國家或省重大科技專項、重點研發計畫等,爭取國家和省的項目資金支持。對增長速度快、發展潛力大、行業帶動作用明顯的科技小巨人企業(已備案),根據《合肥市財政資金“借轉補”管理辦法》,擇優給予自主創新研發項目支持。
第十條 鼓勵省、市產業投資基金優先支持科技小巨人企業,支持科技小巨人企業上市融資。組織風險投資機構、科技保險服務機構與科技小巨人企業進行對接,促進金融擔保機構建科技小巨人企業信用擔保貸款池,為科技小巨人企業發展提供資金保障。
第十一條 支持在行業細分領域組建以科技小巨人企業為龍頭的產業創新戰略聯盟,開展協同創新和市場開拓。促進科技小巨人企業與高校院所、創新平台的對接,特別是與我市創新平台和戰略性產業研究院的產學研結合,加速技術轉移和科技成果轉化。
第十二條 完善推動科技小巨人企業的企業智慧財產權戰略,創建智慧財產權示範企業,完善智慧財產權貫標工作管理體系,有效運營智慧財產權資產;建立維權援助機制,幫助科技小巨人企業維護合法權益。
第十三條 支持符合條件的科技小巨人企業搭建高端人才平台,建設博士後工作站、院士專家工作站等。搭建與國內外龍頭企業對接平台,組織企業參加專業會展、技術研討交流等活動,提高企業的行業影響力和產品知名度。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對企業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採取其它欺詐手段套取資金的,一經發現,除追回已撥付資金外,還將按有關法律法規和制度規定嚴肅處理,並納入市科技型企業誠信名單。三年內不再受理備案。情節嚴重的,追究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開始實施,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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