細則發布
2022年10月18日,浙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制定印發《浙江省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管理實施細則(暫行)》,並要求認真遵照執行。
細則全文
浙江省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管理實施細則(暫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提升中小企業創新能力和專業化水平,促進中小企業高質量發展,助力實現產業基礎高級化和產業鏈現代化,根據《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管理暫行辦法》(工信部企業〔2022〕63號)和《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大力培育促進“專精特新”中小企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浙政辦發〔2022〕19號),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浙江省優質中小企業是指在產品、技術、管理、模式等方面創新能力強、專注細分市場、成長性好的中小企業,由創新型中小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和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三個層次組成。創新型中小企業具有較高專業化水平、較強創新能力和發展潛力,是優質中小企業的基礎力量;省級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實現專業化、精細化、特色化發展,創新能力強、質量效益好,是優質中小企業的中堅力量;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位於產業基礎核心領域、產業鏈關鍵環節,創新能力突出、掌握核心技術、細分市場占有率高、質量效益好,是優質中小企業的核心力量。
第三條 參評我省優質中小企業應在浙江省內工商註冊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企業未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提供的產品(服務)不屬於國家禁止、限制或淘汰類,同時近三年未發生重大安全(含網路安全、數據安全)、質量、環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稅等違法違規行為。
第四條 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工作,堅持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堅持專精特新發展方向,堅持有效市場與有為政府相結合,堅持分層分類分級指導,堅持動態管理和精準服務。
第五條 浙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以下簡稱省經信廳)負責全省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工作的統籌協調、服務指導和監督檢查,牽頭制定出台相關支持政策,負責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上報推薦、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認定、創新型中小企業評價工作。
各設區市中小企業主管部門依據本細則負責本地區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工作的組織申報、審核推薦、培育服務等具體實施工作;寧波市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另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工作部署負責本市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上報推薦工作。
其他機構不得開展與創新型中小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和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有關的評價、認定、授牌等活動。
第六條 各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應加強優質中小企業的動態管理,建立健全“有進有出”的動態管理機制。“十四五”期間,全省累計培育50000家以上創新型中小企業、10000家以上專精特新中小企業、1000家以上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
第七條 各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利用工業和信息化部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平台(以下簡稱培育平台),搭建本地區優質中小企業資料庫。加強服務對接和監測分析,對企業運行、發展態勢、意見訴求,以及扶持政策與培育成效等進行跟蹤,有針對性地制定政策和開展精準服務;落實數位化改革要求,推動涉企數據互通共享,減輕企業數據填報負擔。
第二章 評價和認定
第八條 創新型中小企業評價標準、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認定標準和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認定標準由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本省遵照執行。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中的“特色化指標”由省經信廳結合本省產業狀況和中小企業發展實際設定並發布。
第九條 創新型中小企業評價,採取常年開放、分批評價的方式,由企業自願登錄培育平台參與自評,按屬地原則由企業註冊地所在縣(市、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根據評價標準,組織對企業自評信息和相關佐證材料進行初審、實地抽查,初審通過的向設區市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推薦;由設區市中小企業主管部門進行審核、實地抽查和公示,公示期不少於一周。公示期內,由各設區市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負責對企業的申訴信息進行答疑。公示無異議的,由各設區市(不含寧波市)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報送省經信廳,省經信廳匯總各設區市報送的企業名單,按季度公告為創新型中小企業;寧波市自行公告創新型中小企業,並報送省經信廳備案。
第十條 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認定,由創新型中小企業按屬地原則自願提出申請,企業所在設區市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根據認定標準,對企業申請材料和相關佐證材料進行初審和實地抽查,審查通過的推薦上報省經信廳。省經信廳組織對企業申請材料和相關佐證材料進行審核、實地抽查,並按照一定的差額比例確定公示名單,公示無異議的,由省經信廳認定為浙江省專精特新中小企業。
原則上每年第一、三季度組織開展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認定工作,設區市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應根據工作要求,統籌做好創新型中小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培育工作。
第十一條 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認定,由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自願提出申請,按屬地原則由註冊地所在設區市(不含寧波,寧波市直接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推薦)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根據認定標準向省經信廳進行推薦。省經信廳對企業申請材料和相關佐證材料進行初審和實地抽查,初核通過的由省經信廳統一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推薦。
第三章 動態管理
第十二條 經公告的創新型中小企業有效期為三年,每次到期後由企業重新登錄培育平台進行自評,經設區市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初審,省經信廳審核(含實地抽查)通過後,有效期延長三年。經認定的浙江省專精特新中小企業有效期為三年,每次到期後由省經信廳組織覆核(含實地抽查),覆核通過的,有效期延長三年。
第十三條 有效期內的創新型中小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和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應在每年4月30日前通過培育平台更新企業信息。未及時更新企業信息的,取消覆核資格。
第十四條 有效期內的創新型中小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和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如發生更名、合併、重組、跨市遷移、設立境外分支機構等與評價認定條件有關的重大變化,應在發生變化後的3個月內登錄培育平台,填寫重大變化情況報告表。不再符合評價或認定標準的創新型中小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由設區市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匯總後報送省經信廳,由省經信廳取消公告或認定;不再符合認定標準的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由省經信廳核實後報工業和信息化部,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取消認定。對於未在3個月內報告重大變化情況的,取消覆核資格,或直接取消公告或認定。
第十五條 有效期內的創新型中小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和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如發生重大安全(含網路安全、數據安全)、質量、環境污染等事故,或嚴重失信、偷漏稅等違法違規行為,或被發現存在數據造假等情形,直接取消公告或認定,且三年內不得再次申報。
第十六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可針對創新型中小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和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相關信息真實性、準確性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向相應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實名舉報,並提供佐證材料和聯繫方式。對受理的舉報內容,相應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應及時向被舉報企業核實,被舉報企業未按要求回復或經核實確認該企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視情節輕重要求企業進行整改,或直接取消公告或認定。
第四章 培育扶持
第十七條 發揮省市縣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協調機製作用,健全政策集成和工作協同機制,加快推進優質企業梯度培育改革。針對不同層級中小企業的特點和需求,制定完善分類專項扶持政策,加強創新、人才、財稅、土地、金融、能耗等要素保障,推動形成支持優質中小企業高質量發展的合力。
第十八條 建設優質企業梯度培育數位化套用場景,匯聚各類支持政策和服務資源信息,搭建對標培育診斷、創新成果轉化、大中小企業融通創新、創新創業大賽、產業鏈供應鏈配套協作等平台,為中小企業提供全周期、全方位、多層次的服務。
第十九條 統籌用好國家及省級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加強對優質中小企業的培育支持。推動設立中小企業發展基金,帶動社會資本加大對優質中小企業股權投資。鼓勵金融、擔保、投資等機構,創新產品和服務方式,為優質中小企業提供普惠和精準服務,支持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股改、上市和發行債券。
第二十條 各市、縣(市、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應建立完善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庫,明確培育目標,加強對企業的培育監測和跟蹤指導。深化“三服務”活動,完善服務專員工作機制,最佳化中小企業服務示範平台,發揮專業化、社會化服務機構作用,構建服務企業快速反應機制,及時協調解決有關共性及突出問題。開展中小企業發展環境評估,推動各地各部門疊代完善配套支持政策舉措,營造全社會關注支持中小企業專精特新發展的良好氛圍。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細則由浙江經濟和信息化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30日後實施。本細則正式實施日前已被浙江經濟和信息化廳認定的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繼續有效。有效期(3年)到期後自動失效,覆核時按本細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