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管理實施細則

《江西省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管理實施細則》是為加強江西省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管理,提升中小企業創新能力和專業化水平,促進中小企業高質量發展,助力實現產業基礎高級化和產業鏈現代化,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管理暫行辦法》《江西省中小企業促進條例》《江西省“十四五”中小企業高質量發展規劃》等,制定的細則。

發布通知,檔案全文,

發布通知

各設區市工信局(中小企業服務局)、贛江新區經發局:
現將《江西省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印發給你們,請抓好貫徹落實。
江西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2023年5月16日

檔案全文

江西省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管理,提升中小企業創新能力和專業化水平,促進中小企業高質量發展,助力實現產業基礎高級化和產業鏈現代化,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管理暫行辦法》《江西省中小企業促進條例》《江西省“十四五”中小企業高質量發展規劃》等,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指優質中小企業是由創新型中小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三個層次組成。
第三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本省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工作的統籌協調、服務指導和監督檢查,推動出台省級相關支持政策,負責創新型中小企業評價、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認定、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推薦等工作。各設區市、贛江新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依據本實施細則負責本地區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工作的組織申報、審核推薦、培育服務等具體實施工作。
第四條 參加江西省優質中小企業評價和認定的,應在江西省註冊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 企業未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提供的產品 (服務) 不屬於國家禁止、 限制或淘汰類, 同時近三年未發生重大安全 (含網路安全、數據安全)、質量、環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稅等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章 評價和認定
第五條 創新型中小企業評價標準、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認定標準和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認定標準遵照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執行。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中的“特色化指標”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結合本省產業狀況和中小企業發展實際設定並發布。
第六條 創新型中小企業評價,原則上每半年集中評價一次,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組織實施。企業按屬地原則自願登錄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平台(https://zjtx.miit.gov.cn/,以下簡稱培育平台)參與自評。各設區市、贛江新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根據評價標準,對企業自評信息和相關佐證材料進行初審、實地抽查和公示,並將符合評價標準且公示無異議的的企業名單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組織對各地推薦企業名單進行審核、實地抽查和公示。公示無異議的,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公告為創新型中小企業。
第七條 江西省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認定,原則上在每年第三季度集中開展一次,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組織實施。創新型中小企業按屬地原則自願登錄培育平台提出申請。各設區市、贛江新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根據認定標準,對企業申請材料和相關佐證材料進行初審和實地抽查,並將符合認定標準的企業名單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組織對各地推薦企業進行審核、實地抽查和公示。公示無異議的,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發布公告,認定為專精特新中小企業。
第八條 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認定,由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開展,原則上每年第二季度進行。專精特新中小企業按屬地原則自願登錄培育平台提出申請。各設區市、贛江新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根據認定標準,對企業申請材料和相關佐證材料進行初核和實地抽查,並將符合認定標準的企業名單報江西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對各地推薦企業進行初審和實地抽查,初審通過的企業名單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推薦。
第三章 動態管理
第九條 經公告的創新型中小企業有效期為三年,每次到期後由企業重新登錄培育平台進行自評,企業所在設區市、贛江新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初審(含實地抽查)通過後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經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審核(含實地抽查)通過後,有效期延長三年。經認定的專精特新中小企業有效期為三年,每次到期後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組織開展覆核(含實地抽查)工作,覆核通過的,有效期延長三年。經認定的專精特新“小巨人”有效期為三年,每次到期後由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覆核(含實地抽查),覆核通過的,有效期延長三年。
第十條 有效期內的創新型中小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和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應在每年4月30日前通過培育平台更新企業信息。未及時更新企業信息的,取消覆核資格。
第十一條 有效期內的創新型中小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和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如發生更名、合併、重組、跨地區遷移、設立境外分支機構等與評價認定條件有關的重大變化,應在發生變化後的3個月內登錄培育平台,填寫重大變化情況報告表。不再符合評價或認定標準的創新型中小企業和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由設區市、贛江新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初核,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核實後取消公告或認定;不再符合認定標準的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核實後報工業和信息化部,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取消認定。對於未在3個月內報告重大變化情況的,取消覆核資格,或直接取消公告或認定。
第十二條 有效期內的創新型中小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和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如發生重大安全(含網路安全、數據安全)、質量、環境污染等事故,或嚴重失信、偷漏稅等違法違規行為,或被發現存在數據造假等情形,直接取消公告或認定,且至少三年內不得再次申報。
第十三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可針對創新型中小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和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相關信息真實性、準確性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向相應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實名舉報,並提供佐證材料和聯繫方式。對受理的舉報內容,相應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應及時向被舉報企業核實,被舉報企業未按要求回復或經核實確認該企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視情節輕重要求企業進行整改,或直接取消公告或認定。
第四章 培育扶持
第十四條 各地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應針對本地區中小企業的特點和需求,落實扶持政策,完善配套政策,加大服務力度,維護企業合法權益,不斷最佳化中小企業發展環境,激發湧現一大批專精特新企業。
第十五條 各地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應發揮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工作協調機製作用,加強部門協同、上下聯動,形成工作合力。統籌運用財稅、金融、技術、產業、人才、用地、用能等政策工具持續支持優質中小企業發展,提高政策精準性和有效性。
第十六條 深入開展中小企業服務月活動,加大普惠支持服務力度,提供政府購買服務或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範平台、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範基地的公益性服務。積極為中小企業搭建交流展示、項目孵化、產融對接的平台,發掘和培育一批創新型中小企業。
第十七條 引導協同創新,推動企業與高校加強產學研合作,支持有條件的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參與企業技術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科技研發中心建設。建立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白名單發布、共享機制,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對接企業需求。持續推進企業幫扶活動,為專精特新中小企業配備服務專員,梳理和解決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訴求。
第十八條 發揮各級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作用,支持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高質量發展。引導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與產業鏈鏈主、龍頭企業協同製造,開展供應鏈配套對接,構建創新協同、產能共享、供應鏈互通的新型產業發展生態。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細則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細則實施前已被認定的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和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繼續有效。有效期(最長不超過3年)到期後自動失效,覆核時按本細則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細則自2023年6月20日起實施。《江西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關於印發江西省“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贛工信企業字〔2019〕34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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