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標準創新型企業梯度培育管理實施細則

《浙江省標準創新型企業梯度培育管理實施細則(暫行)》是2023年浙江省為進一步激發企業在標準、技術、服務及管理互動發展方面創新活力,培育一批以標準引領高質量發展的先導型、創新型標桿企業而研究編制的實施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標準創新型企業梯度培育管理實施細則
  • 發布時間:2023年12月20日
  • 實施時間:2024年1月20日
發展歷程,正文內容,主要解讀,

發展歷程

2023年12月20日訊息,《浙江省標準創新型企業梯度培育管理實施細則(暫行)》已發布,並將於2024年1月20日起正式實施。

正文內容

各市、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現將《浙江省標準創新型企業梯度培育管理實施細則(暫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12日
(此件公開發布)
浙江省標準創新型企業梯度培育管理實施細則(暫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國家標準化發展綱要》,落實《標準創新型企業梯度培育管理辦法(試行)》(國市監標創規〔2023〕4號),加強浙江省標準創新型企業梯度培育和管理,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標準創新型企業是指運用標準化原理和方法,以科技創新和標準化互動融合為核心競爭力,具有以先進標準的研製和實施促進技術創新、管理創新、服務創新,支撐自身乃至引領行業高質量發展等典型特徵的企業。
根據標準在引領企業創新發展中的作用和成效,標準創新型企業梯度培育層級由低至高依次為:標準創新型企業(初級)、標準創新型企業(中級)、標準創新型企業(高級)。
第三條 標準創新型企業培育工作,堅持企業自願參與,堅持分層分類分級指導,堅持動態管理和精準服務。
第四條 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省市場監管局)商省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浙江省內標準創新型企業梯度培育工作的統籌協調、幫扶指導和督促檢查,推動出台相關支持政策,制定發布實施細則,組織標準創新型企業(初級)入庫、標準創新型企業(中級)認定、標準創新型企業(高級)推薦等工作。
各設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市場監管局)商同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依據本細則開展本地區標準創新型企業梯度培育工作,組織標準創新型企業(初級)入庫、標準創新型企業(中級)推薦等工作。
未經委託或授權,其他機構不得開展與標準創新型企業有關的評價、認定等工作。
第五條 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將標準創新型企業培育列入年度工作計畫,運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市場監管總局)標準創新型企業信息平台(以下簡稱信息平台)搭建本地區標準創新型企業資料庫,開展標準創新型企業的培育推薦、監督管理、監測分析,健全動態管理機制,積極跟蹤培育成效,針對性制定政策,精準性實施服務。
第二章 評價和認定
第六條 申請企業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浙江省內依法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近3年,正常經營生產,未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突發環境事件、網路安全事件,未發生嚴重食品安全違法、嚴重質量違法、稅收違法等行為,未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等;
(二)嚴格執行企業標準自我聲明公開制度,企業應當通過企業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台自我聲明公開標準,企業公開的產品、服務的功能指標和產品的性能指標不低於推薦性標準要求;
(三)注重實施標準,有良好的標準化管理和工作基礎;
(四)標準化工作在提升企業生產經營效益和核心競爭力方面取得較好效果。
不符合基本條件的企業不得參加標準創新型企業評價或認定工作。
第七條 標準創新型企業(初級)評價指標體系、標準創新型企業(中級)認定指標體系和標準創新型企業(高級)認定指標體系由市場監管總局發布,本省遵照執行。標準創新型企業(中級)認定指標體系中“特色化指標”由省市場監管局制定發布。
第八條 標準創新型企業(初級)入庫申請常年開放。企業自願登錄信息平台並按住所地原則進行註冊,根據標準創新型企業(初級)評價指標體系進行自評,達到入庫條件的在信息平台上自我聲明為標準創新型企業(初級),並公示1個月,公示期間無異議則自動入庫;公示有異議的由市市場監管局負責調查核實後,報省市場監管局協調處理。
第九條 標準創新型企業(初級)在自評達到標準創新型企業(中級)認定條件基礎上,按住所地原則自願提出標準創新型企業(中級)申請。市市場監管局根據認定指標體系,對企業申報材料和相關佐證材料進行初審和實地抽查,通過的上報省市場監管局。省市場監管局組織對企業申報材料和相關佐證材料進行審核,必要時可以進行實地抽查,審核、抽查結果應當公示不少於1個月。公示無異議的,由省市場監管局商省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為標準創新型企業(中級);公示有異議的由市市場監管局負責調查核實後,報省市場監管局協調處理。
第十條 標準創新型企業(中級)在自評達到標準創新型企業(高級)認定條件基礎上,按住所地原則自願提出標準創新型企業(高級)申請。省市場監管局根據認定指標體系,組織對企業申報材料和相關佐證材料進行初審和實地抽查,通過後向市場監管總局推薦認定標準創新型企業(高級)。
第十一條 企業首次申請標準創新型企業時,可以根據自身情況,選擇申報標準創新型企業的層級。後續申請認定時,應當按照梯度培育原則,逐級進行申報。
原則上每年第一季度開展標準創新型企業(中級)初審上報工作,第二季度開展標準創新型企業(中級)認定發布工作,第三季度開展標準創新型企業(高級)推薦工作。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對本地區企業在信息平台上自我聲明信息的抽查檢查和督促整改。
市場監管總局更新評價或認定指標體系後3個月內,浙江省入庫的標準創新型企業應當按照新的指標體系重新進行自我評價並聲明。
第十三條 標準創新型企業(初級)有效期為3年,每次到期前3個月內由企業重新登錄信息平台進行自我聲明,公示無異議則有效期延長3年。經認定的標準創新型企業(中級)和標準創新型企業(高級)有效期為3年,每次到期前3個月內申請覆核,由認定部門按照認定程式覆核(含實地抽查),覆核通過的,有效期延長3年。
第十四條 標準創新型企業如發生更名、合併、重組、註銷、跨省遷移等,或者發生與評價或認定指標體系要求有關的重大變化,應當在發生變化後的3個月內登錄信息平台,填寫重大變化情況報告表。不再符合入庫或認定要求的標準創新型企業(初級)、標準創新型企業(中級),由設區市市場監管局核實後,報省市場監管局取消入庫或認定;不再符合認定要求的標準創新型企業(高級),由省市場監管局核實後報市場監管總局取消認定。
對於未在3個月內報告重大變化情況且無正當理由的,其入庫或認定結果自行失效,由省市場監管局或市場監管總局取消入庫或認定,並對外進行公告。
第十五條 標準創新型企業,如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網路安全事件、突發環境事件等,或嚴重違法失信、嚴重食品安全違法、嚴重質量違法、稅收違法等違法違規行為,直接取消入庫或認定。如未向省市場監管局主動申報上述問題,或被發現數據造假等情形,取消入庫或認定,並對外進行公告,5年內不得再次申報標準創新型企業。
第十六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可針對標準創新型企業相關信息真實性、準確性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向市場監管部門舉報,並提供佐證材料和聯繫方式。對受理的舉報內容,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應及時向被舉報企業核實,並對舉報人的信息予以保密。被舉報企業未按要求回復或經核實確認該企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情節較輕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要求企業限期整改,情節較重或逾期未改正的,由省市場監管局或市場監管總局取消入庫或認定,並對外公告,且公告日起相關企業3年內不得再次申報標準創新型企業。
第四章 培育與服務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應當針對本區域不同發展階段、不同類型企業的特點和需求,建立標準創新型企業梯度培育體系,依託本區域的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專業技術機構和質量基礎設施一站式服務平台,著力構建政府公共服務、市場化服務和公益性服務協同促進的服務體系,加大政府推介、人才引進、人員培訓、技術職稱評定、信息對接等服務力度,指導企業提升標準創新能力。
第十八條 支持標準創新型企業參與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浙江製造”標準制修訂項目,承擔標準化技術組織秘書處,建設技術標準創新基地、國家標準驗證點、標準化試點示範項目,參評標準創新貢獻獎、質量獎、企業標準“領跑者”和“浙江標準”等。
第十九條 鼓勵和支持金融機構開展標準創新型企業融資增信業務。鼓勵符合條件的標準創新型企業申請國家和省級科技計畫專項、企業技術中心、高新技術企業、“品字標”企業、智慧財產權優勢企業和示範企業、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科技型中小企業”及“優質中小企業”配套政策等。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加大對標準創新型企業的宣傳力度,適時組織編寫標準創新型企業優秀案例集,宣傳推廣標準創新型企業(中級)、標準創新型企業(高級)的成熟經驗,將標準創新型企業制度宣傳納入到質量月、世界標準日等主題活動。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細則由省市場監管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細則自2024年1月20日起實施。
附屬檔案:標準創新型企業(中級)認定指標體系特色化指標
附屬檔案
標準創新型企業(中級)認定指標體系特色化指標
一、參加標準化活動(以下項目可累計,滿分5分)
A. 近五年內,企業每牽頭承擔並通過驗收1項國家級或省級標準化試點示範項目(5分);每牽頭承擔並通過驗收1項市級標準化試點示範項目(3分)。參與的得分減半。
B. 企業人員納入國家、省級標準化專家庫,且近五年內有受市場監管總局或省市場監管局邀請以專家身份參與標準化活動(5分);企業人員納入市級專家庫,且近五年內有受市級市場監管局邀請以專家身份參與標準化活動(3分)。
C. 近五年內,企業有受邀參與市場監管總局或省市場監管局組織的標準化活動(5分)。
二、獲得標準化榮譽(以下項目可累計,滿分5分)
A. 企業或企業人員為主獲得省級及以上標準創新貢獻獎(5分);為主獲得市級標準創新貢獻獎(3分)。參與的得分減半。
B. 牽頭制定的標準獲評“浙江標準”(4分)。參與的得分減半。
C. 牽頭制定“浙江製造”標準(4分)。參與的得分減半。

主要解讀

《細則》分為總則、評價和認定、監督管理、培育與服務、附則和特色化指標體系,共五章二十二條,規定了申請企業應具備的基本條件、評價指標體系、申報和認定流程、時間安排,標準創新型企業的有效期和覆核程式、企業發生更名、合併、重組或突發事件等特殊情況的處理以及投訴舉報處理等內容。
《細則》提出,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標準創新型企業培育列入年度工作計畫,運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標準創新型企業信息平台搭建本地區標準創新型企業資料庫,開展標準創新型企業的培育推薦、監督管理、監測分析,健全動態管理機制,積極跟蹤培育成效,針對性制定政策,精準性實施服務。
《細則》設定了標準創新型企業(中級)認定指標體系特色化指標,包括參與標準化活動和獲得標準化榮譽兩個方面,對企業承擔各級試點示範項目建設、企業人員納入各級標準化專家庫並參與活動、獲得各級標準創新貢獻獎、獲評“浙江標準”、牽頭制定“浙江製造”標準等指標予以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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