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企業管理創新獎評選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8號)、《中共浙江省委關於全面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加快建設創新型省份的決定》(浙委發〔2013〕22號),按照“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探索具有浙江特色的管理理論和管理模式,總結管理創新優秀成果,推廣典型經驗,促進企業提質增效轉型發展,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開展浙江省企業管理創新獎評選工作,制定本暫行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企業管理創新獎評選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
  • 發布單位:浙江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8號)、《中共浙江省委關於全面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加快建設創新型省份的決定》(浙委發〔2013〕22號),按照“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探索具有浙江特色的管理理論和管理模式,總結管理創新優秀成果,推廣典型經驗,促進企業提質增效轉型發展,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開展浙江省企業管理創新獎評選工作,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建立浙江省企業管理創新獎評選制度,並由浙江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組織實施。
第二章 評選範圍、條件
第三條 凡在浙江省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具備獨立法人資格,主要生產經營活動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均可申報浙江省企業管理創新獎。
第四條 申報企業應具備條件:
(一)企業運用現代管理思想及理論、借鑑國內外先進管理經驗,在管理理念、組織與制度、管理方式、管理方法和手段等一個或多個方面所進行的成功探索,具有先進性、創新性、實踐性、效益性和示範性,反映企業在管理活動中已進行的成功實踐,取得明顯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具有示範推廣價值,對我省經濟發展有示範帶動作用;
(二)申報企業為規模以上企業,近2年持續盈利,且銷售收入、利潤、稅收三項指標的增長率均高於全省規上企業平均增長率。
(三)申報企業願意公開其管理創新成果、案例,分享管理經驗。
第五條 省、市“三名”培育試點企業、管理創新試點企業、創新成長之星企業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推選。
第六條 屬於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評定:
(一)企業生產的主導產品屬於國家產業政策目錄中淘汰類的產品;
(二)企業近2年發生安全、環保、質量等重大事故,影響較大,後果較為嚴重。
第七條 浙江省企業管理創新獎每2年評選一次。
第三章 評選程式
第八條 自願申報。企業根據評選基本條件,結合企業管理創新的成功經驗和典型做法,自願向所在市、縣(市)、區經信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按照綜合獎或單項獎的申報方向報送材料。省屬企業向省國資委提出申請。
第九條 初審推薦。各設區市經信主管部門、省國資委進行初審,並按要求擇優推薦上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第十條 專家通訊評審。組織省內外大專院校、科研機構、管理諮詢機構和企業等專家進行通訊評審。
第十一條 專家會議評審。根據專家通訊評審結果,按一定比例擇優選取申報企業進入專家會議評審環節。成立專家評審委員會,採用資料審查、現場抽查、專家審核評定等方式進行評審。經綜合評定後,確定擬入選企業名單。
第十二條 公示公布。擬入選企業名單在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入口網站公示,無異議後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發文公布。
第十三條 監督檢查。評選過程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紀檢部門現場監督,對反映問題進行核查。
第四章 評選方法
第十四條 評審採用打分制,滿分為100分。分值構成如下:
(一)先進性(10分):指企業通過管理實踐,提煉總結出具有浙江特色的新管理模式和理論,有效提升管理水平,促進提質增效,具有一定的先進性、理論價值和指導意義。
(二)創新性(40分):指企業創造或運用了新的管理理念、方法、管理工具等,在組織制度、經營模式、方式方法等一個或多個方面進行創新,成效顯著。
(三)效益性(30分):指經過科學評估、測定與計算,證明確實提高了企業管理水平,並取得了顯著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主要指標位居全省同行前列。
(四)示範性(20分):指企業的管理創新成果具有推廣的可行性和較高的套用價值,對其他企業有學習借鑑作用。
專家通訊評審和專家會議評審分別占50%的權重。
第十五條 獲獎企業原則上從高分到低分選取,經綜合評定後,確定獲獎等次和具體名單。
第五章 獎勵
第十六條 浙江省企業管理創新獎設綜合獎和單項獎若干項,總獎項不超過50項。在多項管理創新方面取得突出成就的獲獎企業授予綜合獎、在某一項管理創新方面取得突出成就的獲獎企業授予單項獎。
第十七條 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對獲獎企業頒發證書及匾牌,對參加管理創新工作的前5位主要完成人員頒發個人證書。獲獎單位應將獲獎情況作為考核、晉升、提級、評定職稱的重要依據。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如申報企業有弄虛作假或剽竊他人成果等行為,經調查核實,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撤銷其獲獎稱號,收回證書及匾牌並予以全省通報,三年內不得再次申報。
第十九條 本暫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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