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企業公共信用評價辦法(試行)

《永州市企業公共信用評價辦法(試行)》已經永州市人民政府同意,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1年4月7日印發.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永州市企業公共信用評價辦法(試行)
  • 頒布時間:2021年4月7日
  • 實施時間:2021年4月7日
  • 發布單位: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健全企業信用監管責任體系,提高政府行政監管效能,助推“放管服”、“最多跑一次”、“一件事一次辦”和“一門式”改革,進一步最佳化營商環境,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35號)等檔案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永州市行政區域內企業信用評價的信息歸集、信用等級評定、評價結果轎駝櫻套用、信用評價管理等。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信用評價,是指信用評價機構利用企業信用信息,依照統一的評價程式和辦法,對在永州市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市場主體(簡稱“企業”)進行信用評價,確定信用等級。
本辦地榆獄阿法所稱企業信用信息,是指企業在金融財稅、管治能力、遵紀守法以及社會責任等方面的表現。
第四條  公共信用評價機構負責制定發布企業信用評價指標及評分標準,建設企業信用評價管理系統,組織開展全市企業信用評價,依申請對企業信用評價結果進行覆核、對評價指標進行完善。
第五條  企業和公眾可在信用永州網站查詢企業信用評價結果。
第二章  評價指標與等級
第六條  企業信用評價總分為100分,包括基本情況(10分)、金融財稅(12分)、管治能力(18分)、遵紀守法(42分)、社會責任(18分)等五個一級指標,一級指標下各設定若干二級指標。
第七條  企業信用評價指標詳見附屬檔案《永州市企業公共信用評價計分規則》,由市信用辦根據實際評價運行情況進行升級。
第八條  企業信用分為四個等級,悼故地90分及以上為A級(優秀,以綠色表示)、80分(含)以上不滿90分為B級(良紙試好,以藍色表示)、70分(含)以上不滿80分為C級(一般,以黃色表示)、不滿70分為D級(較差,以黑色表示),列入嚴重失信名單的直接為D級。嚴重失信名單主體包含:1.失信被執行人;2.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3.安全生產黑名單;4.嚴重質量失信企業;5.統計上嚴重失信企業;6.海關失信認證企業;7. 非法集資名單;8.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9.嚴重失信債務人名單;10.嚴重失信 PEVC 企業名單;11.惡意逃廢債借款人名單;12.涉電力領域失信黑名單;13.慈善捐助失信問題領域黑名單;14.其他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第三章  評價指標有效期及信用修復
第九條  企業一般行政處罰信息納入評價時效為1年,嚴重行政處罰納入評價時效為3年,失信被執行人信息持續至履行判決為止。獎勵信用納入評價時效以獎勵單位規定為限,未規定的默認為3年。
第十條  失信信息的信用修復,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信用修復後,恢復企業信用評價扣減的相應分值。
提倡企業通過市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台自主申報企業經營狀況、資質認證、榮譽表彰以及慈善公益等信息,並對所提供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第四章  評價擊她雅結果套用
第棕厚重體十一條 各單位在制定相關領域的分級分類監管辦法(制度)時,將公共信用評價結果納入分級分類評價指標。
第十二條 對A級和B級企業,各有關單位和部門可以採取以下激勵性措施:
(一)在辦理行政許可過程中,可根據實際情況實施“綠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務措施。除法律法規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報材料不齊備的,如企業書面承膠符永諾在規定期限內提供,應先行受理,加快辦理進度。
(二)在實施財政性資金項目安排、招商引資配套優惠政策等各類政府優惠政策中,優先考慮,加大扶持力度。在有關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提倡依法依約採取信用加分等措施。
(三)鼓勵有關部門和單位在“稅易貸”、“信易貸”等守信激勵服務中給予優惠和便利,使企業獲得更多機會和實惠。
(四)在有關表彰獎勵活動中,優先授予其有關榮譽稱號。
(五)在會展、銀企對接等活動中進行重點推介,讓信用成為市場配置資源的重要考量因素。
(六)國家聯合獎懲備忘錄規定的其他激勵性措施。
第十三條 對D級企業,各級有關部門和單位可以採取以下懲戒性措施:
(一)引導商業銀行、證券期貨經營機構、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按照風險定價原則,提高貸款利率和財產保險費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貸款、保薦、承銷、保險等服務。
(二)限制參加各類表彰獎勵活動。
(三)國家聯合獎懲備忘錄規定的其他懲戒性措施。
第十四條 公共信用評價機構將企業信用評價結果共享給政府職能部門開展聯合懲戒,推動信用評價結果在行政許可、採購招標、評先評優、信貸支持、資質等級評定、安排和撥付有關財政補貼資金等工作中廣泛套用,促進企業主動提升信用評價等級。
第五章  企業權益保護
第十五條 企業信用評價結果完成或發生變更,由企業信用評價管理系統向企業發出提示信息,企業可登錄永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查看。如企業對信用評價結果有異議的,可通過永州市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台提出覆核申請,並提供相關證據和材料。
第十六條 公共信用評價機構應當在收到企業覆核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進行覆核,並將覆核結果告知企業。若覆核中發現情況比較複雜,可延長處理期限30個工作日。
覆核確認評價結果有誤的,公共信用評價機構應自確認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予以更正,並通過市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台共享到其他行政管理部門。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試行。

解讀

一、檔案出台的背景及意義
(一)出台兩個《制度》是“文明創建”的有力抓手。2015年,國家發改委和中國人民銀行按照《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的指導要求,開啟“全國創建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示範城市”工作(簡稱“創信”)。目前,已有2批次28個城市為成功創建城市。永州市政府於2018年下發《關於印發<永州市創建全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示範城市實施方案>的通知》(永政辦發〔2018〕2號),正式開始“創信”工作。2019年7月,“創信”納入全市“文明創建”工作中,推進力度進一步加大,取得了較大的成果,一年內,全國261個地級市信用監測排名我市由第190名上升至第36名。
(二)出台兩個《制度》是“創信”評審的硬性指標。在最近一版的評審指標中,企業和個人信用分及其相關內容占到了20分(滿分100分),十分重要。目前全國有超過30個城市設立了信用分,幾乎所有創建成功的城市都有信用分制度,省內的張家界市、岳陽市、湘西州、長沙市也在積極探索開展信用分設定和落地工作。
(三)出台兩個《制度》是開展聯合獎懲的基礎條件。目前,我市已建立了永州市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台,涵蓋市縣兩級,歸集和共享各類主體信用信息4000餘萬條數據。信用分制度建設就是利用現有的信用信息對個人和企業進行分級評價。分級評價之後可以對信用良好的企業進行聯合激勵,對信用較差的企業實行聯合懲戒。同時,對信用良好的個人提供公共出行和公共休閒等方面的便利。引導社會守信用信,形成“守信者一路綠燈,失信者處處受限”良好氛圍。
二、檔案起草依據及過程
(一)檔案起草依據。《永州市企業公共信用評價暫行制度》評分設定主要參考《浙江省五類主體公共信用評價指引》,《永州市個人誠信分暫行制度》評分設定主要參考浙江省金華市信用分“信義金”的設定框架。之所以選取浙江作為學習對象和主要參考來源,是因為浙江省的信用創建工作一直走在全國信用建設的前列,國務院李克強總理來浙江時專門聽取了有關匯報,並要求形成經驗材料全國推廣。
(二)檔案起草過程。2019年11月,市行政審批服務局組織人員到省發改委、國家發改委、中經網等上級主管部門進行匯報,併到浙江、安徽創建成功的城市進行學習交流。學習回來後,參考相關先進城市的經驗,組建了專門班子,著手起草《永州市企業公共信用評價暫行制度(徵求意見稿)》和《永州市個人誠信分暫行制度(徵求意見稿)》。
2019年12月,檔案基本形成初稿,我局就兩個檔案向各縣區及市直57個相關單位徵求意見,共徵集意見11條,經研究採納意見5條,未採納6條。2020年4月份,我局在收集意見基礎上,對檔案初稿進行修改完善,5月9日經市司法局法制審核並修改。
2020年11月10日市長辦公會議,要求廣泛聽取社會各界意見。12月我局在市政府網站、信用中國(湖南永州)網站、《永州日報》刊登了這兩個制度的徵求意見公告,向全社會公開徵集意見,公告一個月至截止日尚未收到社會公眾和企業主體的修改意見和建議。
為進一步提高決策的民主性、科學性,2021年2月2日,永州市行政審批服務局聯合市司法局在市政府四樓會議室舉辦兩場聽證會,分別就《永州市企業公共信用評價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永州市個人誠信分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的制定徵求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兩場聽證會共有來自政府機關、企業主體、法律機構及各行業勞動者等38名代表參加。代表們主要圍繞企業公共信用評價、個人誠信分等問題積極建言獻策,聽證代表人共提出意見建議38條,我局召開專題會議逐條進行研究,共採納意見10條,吸收意見2條,暫不採納意見14條,作解釋說明12條,在聽證代表人反饋意見基礎上修改完善形成送審稿,於2021年3月8日經市司法局法制審核通過,3月23日將兩個檔案稿提交市政府第72次常務會議研究並原則通過。
三、檔案主要內容
(一)《永州市企業公共信用評價辦法(試行)》共六章十七條。評分對象為本市轄區內的企業法人,企業信用評價總分為100分,包括基本情況(10分)、金融財稅(12分)、管治能力(18分)、遵紀守法(42分)、社會責任(18分),共5個一級指標,15個二級指標。以歸集到的全市企業法人主體信用信息數據用來評分。對評分較高信用較好的企業實行減少或免於行政監管檢查頻次,在辦理行政審批等事項時實行“綠色通道”、“容缺受理”,無抵押貸款等政策;對評分較低信用較差的企業實行一定的限制措施,使企業法人形成守信用、重信用、用信用的良好習慣。
四、政策特點或創新舉措
(一)完善信用承諾制度。在辦理適用信用承諾制的行政許可事項時,申請人承諾符合審批條件並提交有關材料,可以即時辦理。申請人信用狀況較好、部分申報材料不齊備但書面承諾在規定期限內提供的,可以先行受理,加快辦理進度。鼓勵市場主體主動向社會作出信用承諾。支持行業協會商會建立健全行業內信用承諾制度,加強行業自律。
(二)探索性開展經營者準入前誠信教育。充分利用各級各類政務服務視窗,廣泛開展市場主體守法誠信教育。為市場主體辦理註冊、審批、備案等相關業務時,適時開展標準化、規範化、便捷化的法律知識和信用知識教育,提高經營者依法誠信經營意識。
(三)創新拓展信用報告套用。全市各行政機關及具有公共服務職能的組織在勞動就業、社會保障、選拔任用和監督管理、申請政府資金扶持、資質審批、職業資格註冊、資格審查評定、考試招生、技術職務評聘、評選表彰等行政管理事務中,應當使用信用核查或信用報告,對守信個人主體依法依規實施激勵措施。
(四)建立完善信用分級分類監管。在充分掌握信用信息、綜合研判信用狀況的基礎上,以公共信用綜合評價結果、行業信用評價結果等為依據,對監管對象進行分級分類,根據信用等級高低採取差異化的監管措施。對信用較好、風險較低的市場主體,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頻次,開通行政許可“綠色通道”,實行“容缺受理”,在實施財政性資金項目安排、招商引資配套優惠政策等各類政府優惠政策中優先考慮等。對信用較差的D級企業採取相應懲戒措施。
(五)探索建立信用修復機制。失信市場主體在規定期限內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的,可通過作出信用承諾、完成信用整改、通過信用核查、提交信用報告、參加公益慈善活動等方式開展信用修復,終止實施聯合懲戒措施。
第四章  評價結果套用
第十一條 各單位在制定相關領域的分級分類監管辦法(制度)時,將公共信用評價結果納入分級分類評價指標。
第十二條 對A級和B級企業,各有關單位和部門可以採取以下激勵性措施:
(一)在辦理行政許可過程中,可根據實際情況實施“綠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務措施。除法律法規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報材料不齊備的,如企業書面承諾在規定期限內提供,應先行受理,加快辦理進度。
(二)在實施財政性資金項目安排、招商引資配套優惠政策等各類政府優惠政策中,優先考慮,加大扶持力度。在有關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提倡依法依約採取信用加分等措施。
(三)鼓勵有關部門和單位在“稅易貸”、“信易貸”等守信激勵服務中給予優惠和便利,使企業獲得更多機會和實惠。
(四)在有關表彰獎勵活動中,優先授予其有關榮譽稱號。
(五)在會展、銀企對接等活動中進行重點推介,讓信用成為市場配置資源的重要考量因素。
(六)國家聯合獎懲備忘錄規定的其他激勵性措施。
第十三條 對D級企業,各級有關部門和單位可以採取以下懲戒性措施:
(一)引導商業銀行、證券期貨經營機構、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按照風險定價原則,提高貸款利率和財產保險費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貸款、保薦、承銷、保險等服務。
(二)限制參加各類表彰獎勵活動。
(三)國家聯合獎懲備忘錄規定的其他懲戒性措施。
第十四條 公共信用評價機構將企業信用評價結果共享給政府職能部門開展聯合懲戒,推動信用評價結果在行政許可、採購招標、評先評優、信貸支持、資質等級評定、安排和撥付有關財政補貼資金等工作中廣泛套用,促進企業主動提升信用評價等級。
第五章  企業權益保護
第十五條 企業信用評價結果完成或發生變更,由企業信用評價管理系統向企業發出提示信息,企業可登錄永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查看。如企業對信用評價結果有異議的,可通過永州市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台提出覆核申請,並提供相關證據和材料。
第十六條 公共信用評價機構應當在收到企業覆核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進行覆核,並將覆核結果告知企業。若覆核中發現情況比較複雜,可延長處理期限30個工作日。
覆核確認評價結果有誤的,公共信用評價機構應自確認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予以更正,並通過市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台共享到其他行政管理部門。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試行。

解讀

一、檔案出台的背景及意義
(一)出台兩個《制度》是“文明創建”的有力抓手。2015年,國家發改委和中國人民銀行按照《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的指導要求,開啟“全國創建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示範城市”工作(簡稱“創信”)。目前,已有2批次28個城市為成功創建城市。永州市政府於2018年下發《關於印發<永州市創建全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示範城市實施方案>的通知》(永政辦發〔2018〕2號),正式開始“創信”工作。2019年7月,“創信”納入全市“文明創建”工作中,推進力度進一步加大,取得了較大的成果,一年內,全國261個地級市信用監測排名我市由第190名上升至第36名。
(二)出台兩個《制度》是“創信”評審的硬性指標。在最近一版的評審指標中,企業和個人信用分及其相關內容占到了20分(滿分100分),十分重要。目前全國有超過30個城市設立了信用分,幾乎所有創建成功的城市都有信用分制度,省內的張家界市、岳陽市、湘西州、長沙市也在積極探索開展信用分設定和落地工作。
(三)出台兩個《制度》是開展聯合獎懲的基礎條件。目前,我市已建立了永州市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台,涵蓋市縣兩級,歸集和共享各類主體信用信息4000餘萬條數據。信用分制度建設就是利用現有的信用信息對個人和企業進行分級評價。分級評價之後可以對信用良好的企業進行聯合激勵,對信用較差的企業實行聯合懲戒。同時,對信用良好的個人提供公共出行和公共休閒等方面的便利。引導社會守信用信,形成“守信者一路綠燈,失信者處處受限”良好氛圍。
二、檔案起草依據及過程
(一)檔案起草依據。《永州市企業公共信用評價暫行制度》評分設定主要參考《浙江省五類主體公共信用評價指引》,《永州市個人誠信分暫行制度》評分設定主要參考浙江省金華市信用分“信義金”的設定框架。之所以選取浙江作為學習對象和主要參考來源,是因為浙江省的信用創建工作一直走在全國信用建設的前列,國務院李克強總理來浙江時專門聽取了有關匯報,並要求形成經驗材料全國推廣。
(二)檔案起草過程。2019年11月,市行政審批服務局組織人員到省發改委、國家發改委、中經網等上級主管部門進行匯報,併到浙江、安徽創建成功的城市進行學習交流。學習回來後,參考相關先進城市的經驗,組建了專門班子,著手起草《永州市企業公共信用評價暫行制度(徵求意見稿)》和《永州市個人誠信分暫行制度(徵求意見稿)》。
2019年12月,檔案基本形成初稿,我局就兩個檔案向各縣區及市直57個相關單位徵求意見,共徵集意見11條,經研究採納意見5條,未採納6條。2020年4月份,我局在收集意見基礎上,對檔案初稿進行修改完善,5月9日經市司法局法制審核並修改。
2020年11月10日市長辦公會議,要求廣泛聽取社會各界意見。12月我局在市政府網站、信用中國(湖南永州)網站、《永州日報》刊登了這兩個制度的徵求意見公告,向全社會公開徵集意見,公告一個月至截止日尚未收到社會公眾和企業主體的修改意見和建議。
為進一步提高決策的民主性、科學性,2021年2月2日,永州市行政審批服務局聯合市司法局在市政府四樓會議室舉辦兩場聽證會,分別就《永州市企業公共信用評價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永州市個人誠信分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的制定徵求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兩場聽證會共有來自政府機關、企業主體、法律機構及各行業勞動者等38名代表參加。代表們主要圍繞企業公共信用評價、個人誠信分等問題積極建言獻策,聽證代表人共提出意見建議38條,我局召開專題會議逐條進行研究,共採納意見10條,吸收意見2條,暫不採納意見14條,作解釋說明12條,在聽證代表人反饋意見基礎上修改完善形成送審稿,於2021年3月8日經市司法局法制審核通過,3月23日將兩個檔案稿提交市政府第72次常務會議研究並原則通過。
三、檔案主要內容
(一)《永州市企業公共信用評價辦法(試行)》共六章十七條。評分對象為本市轄區內的企業法人,企業信用評價總分為100分,包括基本情況(10分)、金融財稅(12分)、管治能力(18分)、遵紀守法(42分)、社會責任(18分),共5個一級指標,15個二級指標。以歸集到的全市企業法人主體信用信息數據用來評分。對評分較高信用較好的企業實行減少或免於行政監管檢查頻次,在辦理行政審批等事項時實行“綠色通道”、“容缺受理”,無抵押貸款等政策;對評分較低信用較差的企業實行一定的限制措施,使企業法人形成守信用、重信用、用信用的良好習慣。
四、政策特點或創新舉措
(一)完善信用承諾制度。在辦理適用信用承諾制的行政許可事項時,申請人承諾符合審批條件並提交有關材料,可以即時辦理。申請人信用狀況較好、部分申報材料不齊備但書面承諾在規定期限內提供的,可以先行受理,加快辦理進度。鼓勵市場主體主動向社會作出信用承諾。支持行業協會商會建立健全行業內信用承諾制度,加強行業自律。
(二)探索性開展經營者準入前誠信教育。充分利用各級各類政務服務視窗,廣泛開展市場主體守法誠信教育。為市場主體辦理註冊、審批、備案等相關業務時,適時開展標準化、規範化、便捷化的法律知識和信用知識教育,提高經營者依法誠信經營意識。
(三)創新拓展信用報告套用。全市各行政機關及具有公共服務職能的組織在勞動就業、社會保障、選拔任用和監督管理、申請政府資金扶持、資質審批、職業資格註冊、資格審查評定、考試招生、技術職務評聘、評選表彰等行政管理事務中,應當使用信用核查或信用報告,對守信個人主體依法依規實施激勵措施。
(四)建立完善信用分級分類監管。在充分掌握信用信息、綜合研判信用狀況的基礎上,以公共信用綜合評價結果、行業信用評價結果等為依據,對監管對象進行分級分類,根據信用等級高低採取差異化的監管措施。對信用較好、風險較低的市場主體,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頻次,開通行政許可“綠色通道”,實行“容缺受理”,在實施財政性資金項目安排、招商引資配套優惠政策等各類政府優惠政策中優先考慮等。對信用較差的D級企業採取相應懲戒措施。
(五)探索建立信用修復機制。失信市場主體在規定期限內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的,可通過作出信用承諾、完成信用整改、通過信用核查、提交信用報告、參加公益慈善活動等方式開展信用修復,終止實施聯合懲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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