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公共信用綜合評價辦法

山東省公共信用綜合評價辦法

《山東省公共信用綜合評價辦法》是為科學、規範開展公共信用綜合評價,發揮信用信息的套用價值,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高質量發展促進形成新發展格局的意見》、《山東省社會信用條例》等檔案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的辦法。

2022年,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印發《山東省公共信用綜合評價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公共信用綜合評價辦法
  • 實施時間:2022年12月1日 
  • 發布單位: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 施行地區:山東省
辦法全文,內容解讀,

辦法全文

山東省公共信用綜合評價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科學、規範開展公共信用綜合評價,發揮信用信息的套用價值,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高質量發展促進形成新發展格局的意見》、《山東省社會信用條例》等檔案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共信用綜合評價,是指省發展改革委依託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整合國家、省有關部門單位和各市(縣、區)歸集共享的公共信用信息,按照統一的指標體系,對信用主體作出信用評價。
第三條 公共信用綜合評價的對象為在我省登記註冊的企業、社會組織和機關事業單位,不包括自然人。
第四條 開展公共信用綜合評價,應遵循綜合性、一致性、審慎性、可追溯的原則,不斷完善綜合評價指標體系,通過數據分析處理和綜合計分,建立科學合理的公共信用綜合評價制度。
第二章 評價體系
第五條 公共信用綜合評價原則上每季度進行一次,以季度末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歸集的有效、實時數據為基準。
第六條 公共信用綜合評價賦予每個信用主體1000分基本分值,在此基礎上,設定加分項、減分項兩類指標。
公共信用綜合評價指標體系(2022年版)(詳見附表1)共設定加分項指標10個、減分項指標14個。
公共信用綜合評價指標,根據實際情況,及時進行動態調整和最佳化。
第七條 根據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差異化監管流程再造實施方案》(魯辦發〔2020〕5號)規定,各類信用主體統一划分為誠信守法、輕微失信、一般失信、嚴重失信四類。
第八條 為準確反映信用主體信用風險等級,進一步將各類信用主體細分為A+、A、B、C、C-、D、D-七個信用等級。誠信守法類信用主體包括A+級、A級;輕微失信類信用主體為B級;一般失信類信用主體包括C、C-級;嚴重失信類信用主體包括D級、D-級。
第九條 A+級,一般是無失信信息、有良好信息,或良好信息分值超過失信信息分值;
A級,為信用主體原始基準等級,一般是無失信信息、無良好信息,或失信信息與良好信息分值相等;
B級,一般是僅有少量輕微失信信息,或輕微失信信息分值超過良好信息分值;
C級,一般是有一條普通程式作出的失信信息或多條輕微失信信息;
C-級,一般是有多條普通程式作出的失信信息;
D級,一般是有一條嚴重失信信息;
D-級,一般是有多條嚴重失信信息。(公共信用綜合評價分級分類標準詳見附表2)
第十條 信用主體具有《國務院關於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規定的四類嚴重失信行為信息的,認定為D級或D-級。
第三章 結果套用
第十一條 公共信用綜合評價結果納入信用主體信用記錄,不對外公開公示,信用主體可通過登錄信用中國(山東)官方網站或自助查詢機,查詢、列印評價結果。
第十二條 公共信用綜合評價結果通過省一體化大數據平台等渠道,以政務共享的方式推送給省有關部門和單位。各市發展改革委可在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直接共享獲取。評價結果不作為政府部門對信用主體信用狀況的背書。
第十三條 有關行業監管部門根據公共信用綜合評價結果,可對信用主體進行更細緻深入的行業分級分類,為開展精準監管、包容審慎監管、重點監管提供支撐。
第十四條 各級各部門要將公共信用綜合評價結果運用到行政管理和社會治理工作中。對誠信守法類信用主體,實行綠色通道、簡化程式等便利激勵措施。對輕微失信類信用主體,依法依規採取相應容錯措施。對一般失信、嚴重失信類信用主體,依法依規實行限制性、禁止性懲戒措施。
第十五條 公共信用綜合評價結果納入國家中小企業融資綜合信用服務平台省級節點,在規範授權前提下,共享給融資信用服務平台和銀行等金融機構,為支持企業融資提供公益服務。
第十六條 鼓勵開展公共信用綜合評價、行業信用評價和市場信用評價相結合的綜合信用評價。
第四章 權益保護
第十七條 各級各部門要根據公共信用信息數據清單,準確、完整地採集信用信息,加強信用信息歸集共享力度,確保公共信用綜合評價結果準確。
第十八條 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要加強信用主體信用信息安全防護,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查詢使用、應急處理等制度,保障信用信息安全。
第十九條 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要建立侵權責任追究機制,對虛構、篡改公共信用綜合評價結果或者利用評價結果謀私等行為,依法進行處罰,切實保護信用主體合法權益。
第二十條 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要健全異議處理機制,信用主體對公共信用綜合評價結果存在異議的,可以通過信用中國(山東)網站提出異議申請,受理單位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審核、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反饋異議申請人。對確因數據錯誤或數據更新不及時、不齊全等原因造成評價結果不準確的,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會同有關部門要及時補充完善數據,重新進行評價。
第二十一條 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要完善信用修複製度,在信用主體主動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並完成信用修復後,依法依規及時撤銷失信信息,準確反映信用主體實際信用狀況。
第二十二條 鼓勵信用主體通過信用中國(山東)網站,以“自願填報+信用承諾”等方式,向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補充完善表彰獎勵、慈善捐贈、品牌建設和技術水平等相關信用信息,並對提供信息的合法性、真實性負責,使企業信用信息更加完整全面。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1月30日。《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印發〈山東省信用分級分類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魯發改信用〔2020〕808號)同時廢止。

內容解讀

《辦法》明確了公共信用綜合評價的評價頻次、指標體系和評價等級。公共信用綜合評價原則上每季度進行一次,指標體系設定加分項10個、減分項14個,將各類信用主體劃分為誠信守法、輕微失信、一般失信、嚴重失信四類,並進一步細分為七個信用等級。誠信守法類信用主體包括A+級、A級,輕微失信類信用主體為B級,一般失信類信用主體包括C、C-級,嚴重失信類信用主體包括D級、D-級。
在結果套用方面,《辦法》明確評價結果查詢途徑和共享方式,提出各級各部門要強化評價結果套用,鼓勵開展公共信用綜合評價、行業信用評價和市場信用評價相結合的綜合信用評價。為保障信息安全和主體合法權益,《辦法》還提出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異議處理、信用修復等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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