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公共信用信息歸集管理辦法

《山東省公共信用信息歸集管理辦法》是為規範和促進公共信用信息採集歸集,加強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根據《山東省社會信用條例》,結合山東省實際制定的辦法。由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山東省大數據局於2021年12月27日印發,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月31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公共信用信息歸集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12月27日
  • 實施時間:2022年2月1日
  • 發布單位: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山東省大數據局
  • 有效期限:至2027年1月31日。
印發信息,辦法全文,

印發信息

關於印發《山東省公共信用信息歸集管理辦法》的通知
省政府有關部門(單位),各市發展改革委、大數據局:
《山東省公共信用信息歸集管理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山東省大數據局
2021年12月27日

辦法全文

山東省公共信用信息歸集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促進公共信用信息採集歸集,加強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根據《山東省社會信用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公共信用信息的採集、歸集和管理活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國家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及人民團體等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單位,在依法履行公共管理職責、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產生或者獲取的信用信息。
第四條 公共信用信息的採集、歸集,應當遵循合法、安全、客觀、及時、準確的原則,維護信息主體的合法權益,不得泄露國家秘密,不得侵犯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大數據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共信用信息歸集管理,指導、監督公共信用信息的採集、歸集、共享和使用。
第六條 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單位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依規做好本行業(領域)公共信用信息的採集、歸集、異議處理、信用修復和信息安全等工作,及時將本行業(領域)產生或獲取的公共信用信息提供給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二章 公共信用信息採集歸集
第七條 公共信用信息實行目錄管理。各級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單位,參照國家公共信用信息基礎目錄,結合我省政務數據目錄編制要求,編制公共信用信息目錄,明確信息事項、信息性質、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數據標準、披露方式、有效期限和提供單位等要素。公共信用信息目錄按規定程式發布,並實行動態管理。
第八條 公共信用信息的採集、歸集應當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作為關聯匹配信息主體信用信息的標識。其中,公民身份號碼為其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在註冊登記時賦予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第九條 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單位應當建立公共信用信息採集機制,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為基礎,按照公共信用信息目錄採集公共信用信息。
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單位應當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審查機制,從信用信息採集源頭對信用數據進行規範,建立健全信息主體的信用檔案,全面提高信用數據的質量。
第十條 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單位應當在信息形成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報送。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 依託政務信息資源交換共享平台能夠實現公共信用信息歸集的,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單位應當通過政務信息資源交換共享平台,利用庫表交換、數據接口、數據檔案或數據直報等方式,將信用信息歸集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同時,公共信用信息目錄納入政務數據目錄統一管理。
第十二條 依託政務信息資源交換共享平台不能實現公共信用信息歸集的,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單位應當與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立信息報送機制,並逐步實現聯網實時提供和動態更新維護。
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應當與司法機關、中央駐魯單位建立公共信用信息歸集機制,歸集相關領域產生的公共信用信息。
第十三條 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單位可採取省級部門統一推送或同級推送方式向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提供公共信用信息,避免重複歸集報送。
省級部門統一推送是由省級部門按照公共信用信息目錄,將全省的行業(領域)信息統一推送給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對於省級統一推送之外,各市、縣(市、區)部門仍需補充上報的信息,由各市、縣(市、區)部門向同級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推送。
對於不能實現省級部門統一推送的,實行同級推送。由省、市、縣(市、區)三級部門按照公共信用信息目錄,將信息分別推送給同級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十四條 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負責公共信用信息資料庫的整理、儲存、維護和數據安全等工作,並根據歸集的公共信用信息及時更新、共享資料庫。對於錯誤數據,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單位發出覆核通知,有關單位在覆核後,重新報送正確信息數據。
第三章 公共信用信息管理
第十五條 省發展改革委根據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印發的《差異化監管流程再造實施方案》,對公共信用信息報送規模和質量進行全面摸排,建立信息報送提示、確認、通報和末位約談機制,推動公共信用信息“應歸盡歸”。
第十六條 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省有關信息安全保護規定,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處理制度,確保信用信息安全。
第十七條 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在信息存儲、整理等活動中,應當嚴格遵守國家和省有關信息安全規定,非經法定程式不得撤除、修改公共信用信息,不得虛構公共信用信息。
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對所掌握的公共信用信息以及各類查詢報告、統計分析報告、綜合評價分析及其他相關信用信息套用成果,應當嚴格按照規定進行管理。
第十八條 信息主體對其公共信用信息存在異議的,可以向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或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單位提出書面異議申請。
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或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單位能夠直接處理的,應當在收到異議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並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告知信息主體。需要其他單位協助核查信息的,核查處理時限可延長至7個工作日。
異議申請處理期間,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應當對該信息予以標註,以免對信息主體合法權益造成減損。信用主體向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單位提出異議申請的,由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單位告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予以標註。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採用不正當手段或違法手段採集、歸集信用信息的,按照《山東省社會信用條例》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月31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