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信息管理暫行辦法

《山東省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信息管理暫行辦法》是山東省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信息管理暫行辦法
  • 施行時間:2020年1月1日
山東省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信息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信息管理,強化信用約束,構建以信用為核心的新型房地產市場監管體制,規範我省房地產市場秩序和房地產開發企業經營行為,促進全省房地產開發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山東省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山東省城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山東省商品房銷售條例》《山東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等法規、規章和國家、省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我省房地產開發行業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信用信息,是指本省行政區域內房地產開發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董事和相關負責人在開發經營活動過程中產生的與信用狀況有關的信息。
第三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信息的歸集、共享、套用及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信用信息歸集、共享、套用及管理應當按照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需要,以行業監管、行業自律、工程質量、服務質量、契約履約的信用信息為重點,遵循合法、安全、及時、準確的原則,保證信用信息的真實性、合法性、時效性和完整性;不得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不得泄露國家秘密,不得侵犯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五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指導全省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信息管理及制度建設等工作,統籌建設房地產開發企業誠信管理服務平台。
第六條 各市、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信息的歸集、共享、套用、管理及有關制度的細化落實等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實施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
第七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新聞報導、專題專欄等形式,積極宣傳和普及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知識,弘揚誠信文化,營造誠信的輿論環境和社會氛圍。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組成
第八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信息由基礎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嚴重不良信用信息組成。
第九條 基礎信息由企業基礎信息和執(從)業人員基礎信息組成。
企業基礎信息包括企業註冊登記的基本情況、社會統一信用代碼、取得的行政許可情況、資質情況、經營業績、契約履約情況、工程及服務質量、行政機關依法進行專項或者周期性檢驗的結果等。執(從)業人員基礎信息包括執(從)業人員身份信息、擔任職務、從業資格、執業經歷、業績等。
第十條 良好信用信息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獲得市級及以上政府房地產相關表彰的;
(二)獲得市級及以上住房城鄉建設、市場監管、稅務主管部門或省級以上房地產業協會、建築業協會表彰、獎勵的;
(三)積極參與社會公益事業活動、為行業發展作出貢獻,受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通報表揚或表彰的;
(四)取得房地產開發方面成果創新,獲得省級及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表彰、獎勵的;
(五)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可以列入守信聯合激勵對象名單的情形。
第十一條 不良信用信息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受到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行政處罰、處理的;
(二)企業違反本行業規範、公約的;
(三)企業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
(四)企業執(從)業人員因房地產執業違法違規行為被記入失信信息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記入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第十二條 嚴重不良信用信息主要包括:
(一)企業或執(從)業人員對抗行政主管部門管理或拒不執行行政主管部門管理決定的;
(二)企業嚴重違反法律法規,造成惡劣影響的;
(三)企業引發工程質量安全事故,造成嚴重後果或惡劣影響的;
(四)企業被司法機關查實為惡勢力、惡勢力犯罪集團、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或企業執(從)業人員被司法機關查實為惡勢力、惡勢力犯罪集團、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的;
(五)企業執(從)業人員因房地產執業違法行為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若房地產開發企業有控股(或實際控制其開發經營行為的)母公司,不論其母公司是否為房地產開發企業,均作為房地產開發企業的信用主體,並同步將該企業產生的信用信息記錄到其母公司名下;若房地產開發企業有控股(或實際控制開發經營行為的)房地產開發子公司,同步將該企業產生的信用信息記錄到其子公司名下。因母子公司關係記錄的信用信息,暫不公開,不推送至其他信用信息平台。
房地產開發企業委託承銷機構代理銷售商品房的,承銷機構在代理銷售該項目過程中,因違法違規行為產生的負面信用信息,視同開發企業違法違規,計入該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信息。
第十四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產生的信用信息,同時記入該企業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董事、相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以下簡稱“相關責任人”)的信用信息。企業執(從)業人員個人信用信息同時記入企業的信用信息。
第三章 信用信息的歸集
第十五條 市、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歸集房地產信用信息。信用信息來源包括房地產開發企業及執(從)業人員的填報信息、主管部門行業監管和執法檢查信息、共享其他部門及行業組織的執法或管理信息。
第十六條 市、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依託省政務信息資源共享交換平台,提取同級人民銀行、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稅務、公安、法院等部門共享的行業信用信息,暫不能通過共享交換平台獲取的,應當及時向同級有關部門及行業組織、房地產開發企業及執(從)業人員徵集轄區內行業信用信息,並及時將相關信用信息整理、審核,錄入到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信息資料庫。
第十七條 市、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自房地產市場各方主體信用信息形成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錄入,並依法對社會公開。有關部門及社會組織認定的房地產市場各方主體信用信息,同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知悉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錄入。
第十八條 對跨區域經營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及執(從)業人員,由項目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徵集、錄入相關的信用信息。
第十九條 信用信息的錄入,應當以已具備法律效力的文書或其他有效證明檔案為依據。
第二十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所徵集的信用信息的原始數據按規定保存,不得擅自修改。
第二十一條 通過加強房地產開發企業誠信管理服務平台與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省政務服務平台的融合,實現本辦法所規定的信用信息與人民銀行、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稅務、公安、法院等部門及行業組織無障礙交換、共享和共用。
第二十二條 省級房地產開發企業誠信管理服務平台正式使用前,各地可暫通過公文上報等信息上報渠道將有關信用信息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第四章 信用信息的披露
第二十三條 信用信息的披露以主動公開為原則,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市場信用信息,無需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主體授權即可公開披露。
第二十四條 省、市、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通過平台網站、移動終端或服務視窗等途徑向社會提供便捷的查詢服務。未經信用主體書面授權,不得查詢其非公開的社會信用信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主體享有查詢自身信用信息的權利。
第二十五條 房地產市場各方主體的信用信息公開期限為:
(一)基本信息長期公開。
(二)良好信用信息公開期限為2年,自信息錄入並公開之日起計算。
(三)企業不良信用信息和嚴重不良信用信息(以下簡稱“失信信息”)的公開期限為5年,自信用信息形成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錄入並公開,自處罰執行完畢或失信行為(事件)整改完成之日起計算。
(四)企業相關責任人失信信息的公開期限與企業失信信息的公開期限一致。
(五)企業及其相關責任人良好信用信息存在有效期限,且高於2年的,良好信息公開期限與其有效期限一致;企業及其相關責任人失信信息存在有效期限,且高於5年的,失信信息公開期限與其有效期限一致。
第二十六條 信用信息公開期限屆滿後,由原列入部門將該信息從公開或者查詢界面刪除,轉入房地產市場各方主體信用檔案長期保存,不得對外公示或者提供查詢,並不再作為信用評價的依據。公開的信用信息按照有關程式同級推送至“信用山東”、“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等公眾信用平台。
第二十七條 表揚獎勵、行政處罰及處理經行政複議、行政訴訟以及行政執法監督被變更或被撤銷的,負責歸集、錄入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及時變更或刪除相關信用信息,及時予以公布,並同步推送至同級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二十八條 行業組織可以根據與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簽訂的協定共享信用信息,共享依法不能公開的信用信息,應當取得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主體的書面授權。
第五章 信用等級的評價
第二十九條 實施開發企業信用動態評價,採取信用記分制。信用分值=信用基礎分+優良信息得分-不良信息分值。
第三十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一級資質的企業信用基礎分為130分;房地產開發企業二級資質的企業信用基礎分為120分;房地產開發企業三級資質的企業信用基礎分為110分;房地產開發四級資質、暫定資質企業及無資質的開發企業控股(或實際控制其開發經營行為的)母公司信用基礎分為100分。
第三十一條 信用評價按照《山東省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評價標準》(見附屬檔案)開展。開發企業同一信用信息計算加、減分時只計算最高加分項和最高減分項,不重複計分。各方主體信用信息錄入時,自動比對信用評價標準,對企業信用分值進行加減分,並依據信用分值和等級評價標準確定企業信用等級。
第三十二條 開發企業信用等級分為AAA、AA、A、B、C五個等級。
(一)AAA級。信用評價分值不低於140分;評價時點前一年內無不良信用信息。
(二)AA級。信用評價分值不低於130分;評價時點前一年內不良信用信息減分累計不超過10分。
(三)A級。信用評價分值不低於100分;評價時點前一年內不良信用信息減分累計不超過20分。
(四)B級。信用評價分值不低於80分;評價時點前一年內不良信用信息減分累計不超過40分。
(五)C級。達不到B級標準,或認定有“嚴重不良”信用行為被一票否決的。
第六章 評價結果的使用
第三十三條 信用評價等級結果的使用按如下規定執行:
(一)AAA級企業,列入守信聯合激勵對象名單,建議相關單位給予政策扶持;根據實際情況在“雙隨機、一公開”、行政許可中免除實地檢查和原件核驗;優先享受綠色通道、容缺受理、告知承諾制等行政便利措施,並可進一步縮短辦理時間;預售資金監管留存比例可降低5個百分點;在行業內表揚獎勵、試點創新等方面,行政主管部門、行業協會優先推薦;具備推薦全省房地產開發企業誠信100強資格;企業執(從)業人員優先推薦行業內各項優秀、先進評選;作為全省金融機構貸款審核的重要參考。
(二)AA級企業,根據實際情況在“雙隨機、一公開”、行政許可中免除實地檢查和原件核驗;預售資金監管留存比例可降低3個百分點;在行業內表揚獎勵、試點創新等方面,行政主管部門、行業協會優先推薦。
(三)A級企業,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正常監管。
(四)B級企業,列入重點關注對象,為日常監督檢查工作中重點檢查企業,企業法人代表或主要負責人須到當地主管部門說明情況,並提出限期整改方案(整改期原則不超過3個月),在整改期間不得承接新的保障性住房建設;取消已經享受的綠色通道、容缺受理等行政便利措施;在省、市、縣日常監督檢查活動中,列為必檢企業;須到企業現場核查企業資質延續審查;預售資金監管留存比例提高10個百分點,嚴格預售資金使用的審批管理;限制申請財政資金或者政策支持;不得參與行業內各項優秀、先進評選活動;行政主管部門、行業協會向有關部門通報情況,進行風險提示。
(五)C級企業,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嚴重不良”,企業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須到當地主管部門說明情況,並提出限期整改方案(整改期原則不超過6個月);不得承接新的保障性住房建設;取消已經享受的綠色通道、容缺受理等行政便利措施;依法依規採取行政性約束和懲戒措施,在省、市、縣日常監督檢查工作中列為必檢企業,增加檢查頻次;從嚴審核行政許可審批,從嚴控制資質、施工許可證、預售許可證等發放,限制新增項目審批、核准;適當提高預售許可條件,預售資金監管留存比例提高20個百分點,嚴格預售資金使用的審批管理;限制申請財政資金或者政策支持;不得參與行業內各項優秀、先進評選活動;行政主管部門、行業協會向有關部門和銀行業金融機構通報情況,進行聯合懲戒或風險提示,禁止企業參加新的土地招拍掛出讓;行政主管部門、行業協會將企業控股(或實際控制其開發經營行為)母公司有關情況通報其註冊地主管部門或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母公司負責人須到註冊地主管部門或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說明情況,並在全省房地產開發子公司範圍內舉一反三、自查自糾。
第三十四條 通過建立個人信用記錄資料庫,對產生失信信息企業的相關責任人採取相應措施,使懲戒措施落實到人。
(一)約談C級企業相關責任人。
(二)被認定有嚴重不良信用信息的企業,撤銷相關責任人行業內榮譽稱號,禁止其參與評優評先。
(三)計入相關責任人失信信息。
第三十五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評價等級信息要在房地產開發企業誠信管理服務平台和各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官方網站公開,並同步推送到同級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企業信用等級報告可隨時查詢、列印。
第三十六條 與開發企業、開發項目有關的行政許可事項劃轉至行政審批主管部門的,地方各級各有關部門要與行政審批主管部門建立健全信用信息互通共享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及時主動推送信用信息評價結果和嚴重不良信用信息,行政審批主管部門要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履行有關行政許可職權。
第七章 信用主體的權益
第三十七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違法提供、披露、使用和買賣信用信息,不得篡改、虛構、泄露和竊取信用信息。
第三十八條 房地產行業信用主體有權知曉其信用信息的採集、歸集、使用等相關情況,以及其信用評價的信息來源和變動理由。
第三十九條 房地產行業信用主體認為其信用信息的歸集、保存或者提供,存在錯誤、遺漏等情形或者侵犯其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及其他合法權益的,可以向認定該信用信息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異議申請,並提交相關證明材料。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在異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經核查需要更正信用信息的,認定該信用信息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及時更正,並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異議申請處理期間,應當對異議信息進行標註。
第四十條 在失信信息公示期限內,信用主體在規定期限內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的,可通過作出信用承諾、完成信用整改、通過信用核查、接受專題培訓、提交信用報告、參加公益慈善活動等方式開展信用修復。符合信用修復條件的,信用主體可以按照規定向作出失信行為認定的部門或單位提出申請。符合信用修復規定的,受理單位應在規定期限內,作出信用修複決定,共享或抄送給同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縮短其失信信息披露期限,並按照有關程式同級推送至“信用山東”“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等公眾信用平台,相應縮短其失信信息披露期限。
不良信用信息的披露期限可縮短至不少於1年;嚴重不良信用信息的披露期限可縮短至不少於3年。
第四十一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建立健全保護信用主體合法權益的工作機制。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統籌建立健全全省保護信用主體合法權益工作機制,接受有關信用主體對市、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在信用主體合法權益保護方面的投訴,並做好調查處理。
市、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向社會公布服務電話,負責受理信用信息的查詢、異議、信用修復以及守信信息刪除申請,依法及時予以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告知申請人。
第四十二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隨機對各市信用信息評價結果進行抽查核驗,評價結果存在問題的,通知信息評價單位對評級結果進行修正。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在信用評價管理工作中,相關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職責,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違者依照相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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