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評價暫行辦法

《長春市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評價暫行辦法》業經2013年12月11日市政府第1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4年1月20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春市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評價暫行辦法
  • 施行時間:2014年1月20日
第一條為推進房地產市場信用體系建設,提高房地產開發企業綜合素質,構建誠實守信的市場環境,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根據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的房地產開發企業的信用評價,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評價是指運用定量與定性的分析方法,對房地產開發企業依法經營和誠信執業等情況的信用狀況進行評價。
第四條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評價堅持依法、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實行統一標準、信息共享、權威發布的運作方式,並建立相應激勵和懲戒機制。
第五條市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評價的管理工作。
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機構受市房地產主管部門委託,負責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評價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發展和改革、國土資源、城鄉規劃、建設、環境保護、工商、稅務、公用、園林綠化、公安、人防、信訪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評價工作。
第六條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評價,實行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評價指標體系制度。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評價指標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企業客觀信用能力。主要包括經營年限、註冊資本、開發能力、人員素質、財務信用能力等。
(二)企業經營信用情況。主要包括開發前期信用、建設階段信用、銷售(租賃)階段信用、前期物業管理信用等。
(三)企業誠實履約信用情況。主要包括對所有者信用、對員工信用、對消費者信用、對合作方信用、以及環保節能、安全生產、遵紀守法、取得的社會榮譽等。
第七條信用評價指標的具體內容及評分標準,由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機構制定,並向社會公布。
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機構每年可根據實際情況,對信用評價指標的具體內容及評分標準進行適當調整,並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評價基礎分值為一百分。
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評價等級根據信用評價指標所形成的信用評價分值,分為AAA級信用企業、AA級信用企業、A級信用企業和B級信用企業四個等級。
(一)AAA級信用企業為信用優秀企業,即信用評價分值高於(等於)一百三十分的企業;
(二) AA級信用企業為信用一般企業,即信用評價分值低於一百三十分高於(等於)一百分的企業;
(三)A級信用企業為信用較差企業,即信用評價分值低於一百分,高於(等於)七十分的企業;
(四)B級信用企業為信用差企業,即信用評價分值低於七十分的企業。
第九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用評價分值一次性降為零分:
(一)發生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的;
(二)發生重大質量問題的;
(三)有重大偷、逃、抗稅行為的;
(四)經依法確認,在貸款、擔保或者其他融資活動中出現重大違約行為的;
(五)經核實存在嚴重侵害公眾利益行為,引發投訴或者上訪,拒不配合調查取證,拒不改正、消除影響的;
(六)出現其他違法違規行為,情節嚴重且拒不改正的。
第十條實行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修複製度。
房地產開發企業對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並消除已造成的社會影響的,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提出申請,經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機構認定後,可以恢復所扣分值的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八十。
第十一條 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機構應當以長春房地產業信息網作為統一工作平台,開展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評價工作。
第十二條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評價按年度評定,並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信息採集。基本信息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每月通過統計報表、項目手冊、年度財務報表等方式錄入網路評價資料庫;市房地產主管部門及市發展和改革、國土資源、城鄉規劃、建設、環境保護、公用、園林綠化、公安、人防、信訪等有關部門通過日常監管確認並記錄的與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有關的各類信息,及時錄入網路評價資料庫,形成綜合信用數據。
(二)綜合評價。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機構根據信息採集所形成的綜合信用數據,按信用評價指標做出相應地加分或者減分,生成房地產開發企業綜合信用評價結果。
(三)年度排名。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機構每年年底按照信用評價總分由高到低的順序進行房地產開發企業年度信用預排名,並在長春房地產業信息網和媒體上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七天。公示期滿,綜合社會各方面反饋意見後最終確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年度信用排名,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三條建立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訴受理制度。房地產開發企業對評價結果持有異議的,可向市房地產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訴,由市房地產主管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申訴內容進行核實、處理並做出書面答覆。
第十四條在本市從事房地產開發的中、省直,外埠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參加本市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評價。信用評價情況同時通報企業註冊所在地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
第十五條有關部門應當將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評價結果作為土地招標、拍賣、掛牌、項目招投標、行政審批、日常監管的重要依據,建立相應激勵和懲戒機制,對企業實行綜合分類管理。
第十六條對房地產開發企業按照下列規定進行綜合分類管理:
(一)AAA級信用企業,實行信譽管理,可以免予常規檢查,在開發經營活動中給予相關支持,簡化審批程式。
(二)AA級信用企業,實行正常管理。
(三)A級信用企業,責令整改,整改期內實行重點監管,可約談企業負責人,嚴格審核土地競買資格,整改不徹底的,不得參加新的開發項目招投標,不得申報資質晉級初審。
(四)B級信用企業,實行重點監管,不得參加土地競買及新的開發項目招投標;情節嚴重的,建議由有關部門依法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第十七條建立房地產開發企業主要經營管理人員信用檔案管理制度。
被評為B級信用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總經理及直接主管責任人員不良信用情況,記入房地產開發企業主要經營管理人員不良信用檔案,存留期三年。存留期內不得在本市其他房地產開發企業擔任同類職務。
房地產開發企業因存在嚴重不良行為被吊銷資質證書的,企業法定代表人、總經理及直接主管責任人員的有關情況記入房地產開發企業主要經營管理人員不良信用檔案,存留期五年。存留期內不得在本市其他房地產開發企業擔任同類職務。
第十八條市房地產主管部門及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在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評價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尚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2014年1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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