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春市城市房地產開發管理條例(修正)
- 頒布時間:2004年08月19日
- 實施時間:2004年08月19日
- 頒布單位:長春市人大常委會
1999年6月24日長春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1999年7月23日吉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批准,長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1999年8月1日公告公布施行 根據2004...
《長春市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已由長春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於2010年8月27日通過,經吉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於2010年11月26日批准,現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公...
房地產交易必須在依法設立的房地產交易市場進行。第四條 長春市房地產管理局、縣(市)城建管理部門分別是本行政區域內城市房地產交易市場的行政主管部門。其主要職責是:(一)宣傳貫徹執行有關房地產交易市場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長春市城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是為加強城市房地產交易管理制定的條例。2023年4月4日,吉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決定:批准《長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和廢止〈長春市城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等5件...
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2011修訂)是國務院於2011年01月08日發布,自1998年07月20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修訂 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1998年07月20日發布。國務院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2011年01月08日發布。城市房...
《長春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督管理辦法》是為加強商品房預售資金管理制定的辦法。管理條例 第一條為加強商品房預售資金管理,維護預售商品房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長春市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1989年12月28日吉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7年9月26日吉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關於修改〈吉林省城市房屋建設綜合開發管理條例〉的決定》修正。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房地產開發管理,規範房地產開發行為,保障房地產開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房地產開發,是指在依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進行基礎設施和房屋建設的...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土地管理,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促進本市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吉林省土地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本條例適用於長春市城市規劃區內依法交付使用的房屋安全管理。長春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2006年8月31日通過,經吉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於2007年1月12日批准,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
第五條 長春市房地產管理局、各縣(市)人民政府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是本轄區建制鎮以上城市市區房屋所有權登記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房屋所有權登記工作。第六條 登記機關對申請登記的房屋依法進行審查,並頒發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屋他項權利證。
十、《長春市城市房地產開發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外埠開發企業進入本市從事房地產開發的,應當到開發主管部門辦理審批手續。”“審查內容包括:(一)符合本條例第七條的規定;(二)核驗資質等級。”修改為“外埠開發企業進入本市從事房...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6年4月1日吉林市人大常委會頒布施行的《吉林市城市房地產開發管理條例》同時廢止。修訂的條例 (2017年11月28日吉林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審議通過 2018年7月27日吉林省第...
《長春市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評價暫行辦法》業經2013年12月11日市政府第1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4年1月20日起施行。第一條為推進房地產市場信用體系建設,提高房地產開發企業綜合素質,構建誠實守信的市場環境,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
第一條為加強房地產開發項目資本金的監督管理,進一步規範房地產開發行為,促進房地產業的健康發展,根據《長春市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房地產開發項目(含舊城區改造...
第七條住宅小區建設要貫徹國務院對長春市城市總體規劃批覆的精神,由市計畫、規劃部門會同房產部門,每年劃出一定數量的破舊危房地段,由各開發公司進行成片開發改造,各類建設項目都要安排在統一開發和改造的地區。經批准插建的單位建投項目...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範圍內房地產轉讓、租賃、互換、抵押等有關活動(以下統稱房地產交易)的管理。本條例所稱房地產,是指存量房屋和增量房屋等建築物和構築物的所有權及其相關的土地使用權。凡無合法房屋產權...
按國家、省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3月18日吉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吉林省城市房產管理條例(試行)》同時廢止。地方性法規(類別)
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促進本市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吉林省土地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長春市實際而制定的,在該...
第七條城市總體規劃在城市人民政府領導下,由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共同制定。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根據已批准的城市總體規劃,制定城市詳細規劃。第八條城市規劃的審批許可權:長春市的總體規劃由省人民政府審查,報國務院批准;其他市的總體...
第五條 長春市房地產管理局是長春市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所有權登記的行政主管部門。長春市房產產權管理處、長春市郊區和各縣(市)人民政府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為城市房屋所有權登記機關(以下簡稱登記機關),分別負責長春市市區、長春市郊區建制鎮...
第一條 為加強房屋產權產籍管理,保護房屋產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築物及構築物。本條例所稱房屋產權...
第四十三條本市城市規劃區內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權屬登記,參照本條例執行。第四十四條本條例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1994年12月5日公告公布施行的《長春市城市房屋所有權登記條例》同時廢止。廢止說明 《長春市房屋登記條例》自 2010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