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建築市場信用管理暫行辦法

《山東省建築市場信用管理暫行辦法》由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於2018年4月20日印發,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5月31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建築市場信用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機關: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 印發時間:2018年4月20日
  • 實施時間:2018年6月1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

辦法發布

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印發山東省建築市場信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魯建建管字〔2018〕6號
各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城鄉建委)、城管局(執法局、公用事業局、園林局)、房管局,濟南、萊蕪市城鄉交通運輸委、林業和城鄉綠化局、城鄉水務局,青島市政務服務和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公室,菏澤市開發辦,各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
為加快推進建築市場信用體系建設,規範全省建築市場秩序,營造公平競爭、誠信守法的市場環境,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研究制定了《山東省建築市場信用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8年4月20日

辦法全文

山東省建築市場信用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推進建築市場信用體系建設,規範全省建築市場秩序,營造公平競爭、誠信守法的市場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山東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辦法》和《建築市場信用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進行建築市場信用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築市場信用管理是指在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活動(以下簡稱“工程建設活動”)中,對建築市場各方主體信用信息的認定、歸集、交換、公開、評價、使用及監督管理。
本辦法所稱建築市場各方主體包括建設單位、企業和從業人員。
本辦法適用的企業指從事工程建設活動的勘察、設計、施工圖審查、施工、監理、招標代理、造價諮詢、質量檢測等企業、單位,以及工程總承包單位、全過程工程諮詢企業。
本辦法適用的從業人員指從事工程建設活動的註冊建築師、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註冊建造師、註冊監理工程師、註冊造價工程師等註冊執業人員,以及企業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和項目負責人、項目總監、技術負責人等技術經濟管理人員。
第四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和監督全省建築市場信用體系建設工作,制定全省建築市場信用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完善“山東省住房城鄉建設服務監管與信用信息綜合平台(全省建築市場監管與誠信信息一體化平台)”(以下簡稱“省一體化平台”),對建築市場各方主體信用信息認定、歸集、交換、公開、評價和使用進行監督管理,指導各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開展建築市場信用管理工作,並向全國建築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台推送建築市場各方主體信用信息。
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築市場各方主體的信用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市級建築市場監管與誠信信息一體化平台”(以下簡稱“市一體化平台”),並向省一體化平台推送建築市場各方主體有關信用信息。
縣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原則上統一使用市一體化平台開展建築市場信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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