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通知
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印發《山東省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重點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市發展改革委,省有關部門:
為深入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有效發揮省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重點項目在深化新舊動能轉換、推動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中的支撐帶動作用,省發展改革委牽頭制定了《山東省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重點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你們,請抓好貫徹落實。
2023年6月20日
辦法全文
山東省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重點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推動《國務院關於支持山東深化新舊動能轉換推動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的意見》(國發〔2022〕18號)落地落實,按照《中共山東省委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山東省建設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先行區三年行動計畫(2023-2025年)>的通知》(魯發〔2022〕19號)要求,有效發揮省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重點項目(以下簡稱“省高質量發展項目”)在深化新舊動能轉換、推動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中的引領支撐帶動作用,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省高質量發展項目是指在山東省行政區域內實施,符合國家和省相關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符合省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先行區建設標準和要求,經省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綜合評估論證,納入山東省重點項目督導服務平台推進實施的項目。
按照省委、省政府有關部署要求,除省重大項目外,年度其他省級重點項目整合為省高質量發展項目。
第三條 按照建設階段劃分,省高質量發展項目分為建設項目和準備項目。
(一)建設項目是當期能夠順利建設、形成一定實物工作量的項目,包括新開工項目和續建項目。
(二)準備項目是事關長遠和全局、需要加快落實建設條件的儲備和謀劃項目。
第四條 按照所屬領域劃分,省高質量發展項目分為四個類型:
(一)重點產業類。主要是促進全省產業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的項目,包括新一代信息技術、高端裝備、現代能源、新材料、現代海洋、醫養健康(產業方向)、高端化工、現代高效農業、文化創意、精品旅遊、現代輕工紡織、數字經濟等。
(二)基礎設施類。主要是強基礎、增功能、利長遠的現代化基礎設施項目,包括鐵路、公路、現代化機場、水運、現代水網、城市軌道交通、現代物流、新型基礎設施、安全應急設施等。
(三)社會民生類。主要是促進社會事業發展、改善民生、補齊短板的項目,包括市政公用設施、鄉村建設、污染治理、生態保護及修復、節能環保產業、教育、醫養健康(事業方向)、保障性安居工程等。
(四)平台支撐類。主要是促進科技創新、擴大開放、支撐產業發展的項目,包括創新平台、對外開放平台、產業園區、現代金融服務等。
第二章 項目確定
第五條 省高質量發展項目實行集中統一申報,省發展改革委定期制定並發布申報通知。申報省高質量發展項目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項目應符合全省深化新舊動能轉換、推動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方向,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以及相關專項規劃,符合國家和我省相關政策要求。
(二)項目在相關產業、領域中應具有較強的引領支撐帶動作用。
1.重點產業類項目聚焦“十強產業”、“四新”經濟發展,側重具備先進的產業化技術和可靠的規模化生產工藝,特別是掌握核心技術、打破“卡脖子”制約、填補我省產業鏈條斷點的項目。
2.基礎設施類項目聚焦最佳化全省基礎設施布局、結構、功能和系統集成,側重加速構建現代化基礎設施體系的項目。
3.社會民生類項目聚焦保障和改善民生、提升人民民眾幸福指數,側重補短板、強弱項、提質量的社會公共服務項目和綠色低碳、生態環保等項目。
4.平台支撐類項目聚焦強化科技創新、擴大對外開放、提升服務能力等領域,側重具有重大區域和行業影響力的創新平台、開放平台、服務保障載體等項目。
(三)項目技術條件成熟,不存在產業化重大不確定性。建設規模合理,與項目單位投資實力和市場需求相適應。建設項目前期工作紮實,能夠依法合規如期開工建設並完成年度投資計畫;準備項目具有依法依規辦理審批手續的合理預期。
(四)項目單位實力雄厚,具備與項目實施相匹配的資金實力、技術能力、人才支撐;嚴格遵守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在安全生產、企業經營、環境保護、社會信用等方面不存在重大違法違規問題。
(五)項目涵蓋各類投資主體,鼓勵公平有序競爭,形成投資主體多元化、資金來源多渠道的市場化項目建設格局。
第六條 省高質量發展項目申報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申報的正式檔案。
(二)項目單位情況。主要包括行業地位、市場占有情況、財務狀況、研發團隊及成果、成功案例等,其中境外投資者應註明項目的實際控制人和資金來源情況。
(三)項目基本情況。主要包括項目建設背景、擬選址情況、總投資及投資構成、資金來源、年度計畫投資、建設周期、建設內容及規模、產品產能、技術優勢、市場前景、安全環保情況、資源能源消耗、經濟和社會效益、對行業進步和區域發展示範帶動作用等。
(四)支持性檔案。主要包括項目立項、環評、用地、規劃、能評等批准檔案或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意見,技術來源及技術先進性、成熟性的有關證明檔案,行業準入證明,單位營業執照、銀行信用等級、近兩年經社會中介機構審計的財務報表、自有資金證明、銀行貸款契約等,項目單位對項目申請材料和附屬檔案真實性負責的聲明或法律文書等。
第七條 省高質量發展項目申報流程。
(一)市、縣(區、市)發展改革部門梳理匯總區域內符合條件的項目,會同有關業務主管部門研究提出申報名單,以正式檔案逐級報送至省發展改革委。
(二)跨設區市的鐵路、高速公路、水運等基礎設施類項目向所屬省行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研究提出申報名單,以正式檔案報送至省發展改革委。
第八條 省高質量發展項目按照以下程式確定:
(一)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有關部門,組織專業力量,對申報項目進行綜合評估論證。
(二)省發展改革委對各方面意見進行統籌研判,提出省高質量發展項目名單,按程式發文公布。
第三章 項目管理和服務
第九條 省高質量發展項目納入山東省重點項目督導服務平台調度推進,省發展改革委定期對省高質量發展項目完成投資、形象進度及現場圖片等建設情況進行跟蹤調度,綜合分析進展情況報省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先行區建設領導小組。
第十條 省高質量發展項目建設應按照節約、集約原則,切實提高要素資源的配置效率。各級要素保障部門應按照省政府“要素跟著項目走”要求,在符合規劃、自然資源、環境保護等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規定前提下,全面加大土地、能耗、煤耗、污染物排放、資金等要素資源對省高質量發展項目的支持和保障力度。
(一)省高質量發展項目所需新增用地指標按照年度土地利用計畫管理政策實行分級分類配置。
(二)符合要求的省高質量發展項目可調劑使用省級收儲的碳排放指標。
(三)嚴格落實“上新壓舊”“上大壓小”“上高壓低”“上整壓散”的要求,壓減騰退的污染物總量指標優先用於省高質量發展項目建設使用。按照先立後破的原則,省高質量發展項目所需的污染物總量指標,可從“十四五”期間擬替代關停的現有企業、設施或者治理項目形成的污染物削減量中預支,污染物減排方案應當於新項目投產前全部完成。
(四)在取水許可辦理過程中,對省高質量發展項目提供政策諮詢,組織專家提前介入技術審查等服務。
(五)在企業和金融機構自主決策、自擔風險的前提下,組織金融機構對有融資需求的省高質量發展項目一對一開展對接,配備金融輔導員,在利率優惠、資金保障、審批時限等方面強化激勵,幫助解決融資方面的問題。
(六)支持符合條件的省高質量發展項目爭取中央預算內資金、使用專項債券、政策性金融工具、發行企業債券等。鼓勵引導各類政府投資基金和市場化產業投資基金按市場化原則投資符合要求的省高質量發展項目。
省高質量發展項目能耗煤耗保障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執行。
第十一條 省高質量發展項目實行屬地化管理,各級各部門應按照分級負責、協調聯動的原則,用活用好重點項目落地服務機制和“四個一”協調推進機制等,幫助解決項目建設過程中存在的難點堵點問題。
第十二條 建立省高質量發展項目動態調整機制,省發展改革委定期對省高質量發展項目實施情況開展綜合評估,有以下情形的按本辦法有關規定進行調整。
(一)對前期工作紮實、條件成熟的新項目,按程式擇優予以增補。
(二)對因產業政策調整、市場發生重大變化等原因難以繼續推進實施的予以調出。
(三)對存在提供虛假材料、報送虛假數據、不落實項目線上線下管理規範或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予以調出。
(四)對準備項目,定期進行評估,具備開工條件的,及時調整為建設項目。
(五)對已經竣工的省高質量發展項目不再調度相關信息。
(六)其他需要調整的情形。
第四章 工作職責
第十三條 省發展改革委是省高質量發展項目的綜合牽頭部門,按程式組織項目集中遴選、適時增補、動態調整、調度分析、督導服務等工作,對項目推進過程中存在的難點堵點問題牽頭協調解決,對組織管理、工程進度等工作不力問題進行通報和督辦,重大問題及時向省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先行區建設領導小組報告。
第十四條 各市、縣(市、區)發展改革部門和項目行業主管部門是省高質量發展項目申報和日常監管的直接責任單位,應按照屬地化管理原則,牽頭做好本區域省高質量發展項目的管理服務工作,並對項目申報材料、推進實施情況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五條 涉及跨設區市項目的省有關部門應牽頭做好本領域跨設區市項目的管理服務工作,並對項目申報材料、推進實施情況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六條 省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省高質量發展項目的行業指導、政策落實、督導服務等工作,應認真落實“一次辦好”要求,建立健全綠色通道,加快項目落地全流程手續辦理。
第十七條 各級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地方金融、人民銀行等要素保障部門,應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按照職責分工,創新服務方式,提高要素資源配置效率和效益,積極服務和保障省高質量發展項目推進實施的合理需求。
第十八條 項目單位是省高質量發展項目的實施主體和責任主體,對項目建設的組織、管理等承擔全面責任。應按照要求提供真實有效的申報資料。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產業政策、安全、環保、節能等各項要求,依法依規履行各項報建審批手續,按照計畫建設的規模、內容、工期,科學組織項目實施;按照省高質量發展項目管理有關要求,及時、準確提供項目推進情況,積極配合有關部門的督導服務。
第十九條 對在省高質量發展項目組織申報、信息報送、管理服務等工作中存在弄虛作假、推諉扯皮、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行為的單位和個人,依法依紀依規追究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省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