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先進制造業集群培育認定辦法

《山東省先進制造業集群培育認定辦法》是為貫徹黨的二十大報告提出的關於建設現代化產業體系、製造強國的精神部署,進一步深化我省新舊動能轉換,推動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加快先進制造業強省建設,構建集群梯次培育發展體系,打造一批具有較強競爭力的先進制造業集群,規範山東省先進制造業集群認定管理,制定的辦法。

2023年2月3日,山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印發《山東省先進制造業集群培育認定辦法(暫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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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3日,山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印發《山東省先進制造業集群培育認定辦法(暫行)》。

辦法全文

山東省先進制造業集群培育認定辦法(暫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黨的二十大報告提出的關於建設現代化產業體系、製造強國的精神部署,進一步深化我省新舊動能轉換,推動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加快先進制造業強省建設,構建集群梯次培育發展體系,打造一批具有較強競爭力的先進制造業集群,規範我省先進制造業集群認定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先進制造業集群是指在一定地理空間內,擁有若干產業高端、技術先進、布局合理和管理科學的製造業企業及科研院所、集群發展促進組織等關在線上構,通過協同創新與相互合作形成的產業組織形態。
第三條 集群發展促進組織是指能充分促進集群成員合作交流,加強集群網路化協作,強化集群協同創新能力,提升行業自律水平的非政府、非營利的獨立法人。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註冊,運營和財務狀況良好,無不良信用記錄,具有健全的組織架構和完善的規章制度。
第四條 各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組織本地區集群的申報工作。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省級先進制造業集群的認定管理和培育指導,制定認定標準,組織省級認定和監督考核,指導推進後期培育工作。
第五條 省級先進制造業集群遵循自願申報原則,申報主體為各產業集群發展促進組織。對於產業聯繫特別緊密的,可根據實際情況跨行政區域聯合申報。
第六條 山東省先進制造業集群每年認定一次,每三年覆核一次。
第二章 申報條件與程式
第七條 申報山東省先進制造業集群需同時滿足以下基本條件:
(一)產業定位高端。集群主導產業屬於先進制造業範疇,發展質效好、韌性強、潛力足,擁有相對集中的“專精特新”、製造業單項冠軍、高新技術等成長性較強的優質企業,能夠引領產業綠色低碳、數字賦能發展方向,主導產品特色鮮明,技術含量和附加值高。
(二)產業集聚度高。產業空間布局和功能定位科學合理,競爭優勢明顯,配套能力強,形成集群規模效應和集聚效應。集群發展規劃科學合理,產業鏈供應鏈穩定,擁有較多高端產業領軍人才,以及國家和省企業創新中心、企業技術中心、工業設計中心、重點實驗室等公共服務平台。所需人才、技術、資金、信息等要素供給能力強、利用高效。
(三)產業帶動力強。主導產業聚焦產業基礎再造、產業鏈最佳化提升等重點領域,積極承擔國家、省級重大項目。集群龍頭企業服務“鏈長制”生態體系建設,深入實施融鏈固鏈行動,主導產品本地配套率達到較高水平,有力促進產業鏈企業共生共贏。
(四)協同創新面廣。具有圍繞產業鏈、創新鏈、資金鍊、人才鏈的緊密高效分工協作機制,集群內企業平均研發投入強度、科研人員占比領先同行業平均水平,積極參與國際國內標準制修訂,產學研協同創新和智慧財產權運用成果突出。
(五)促進組織規範。集群發展促進組織具備促進集群成員合作交流的能力,組織機構健全、服務目標明確、管理制度完善、創新活力充足、“造血”能力較強,能協調集群各方關係、在行業內有較強影響力,服務產業良性發展的能力和成效明顯。
(六)開放合作高效。建立了開放的合作環境和共商、共建、共享、共贏的集群治理機制,集群協同參與國際市場競爭力強,深度參與國外企業和機構合作交流,利用外資質量和效益好,品牌建設國際化程度高。
(七)集群內企業近三年未發生特別重大、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特別重大、重大突發環境事件。
第八條 山東省先進制造業集群按以下程式申報認定:
(一)組織申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發布申報通知,各市(跨行政區的先進制造業集群由其申報主體所在市)工信部門組織相關集群發展促進組織進行申報,並對材料的真實性、合規性進行初步審核,出具推薦意見。
(二)審核評定。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對申報材料進行複審,對複審通過的集群,組織開展答辯及專家評審工作,擬定山東省先進制造業集群入圍名單。
(三)公示發布。入圍名單經廳黨組會或辦公會審議通過後,在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官方網站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或有異議經核實符合條件)後,予以認定。
第三章 培育與管理
第九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依據評選結果建立培育庫,聚焦集群培育提升的關鍵環節精準施策,指導和督促集群系統謀劃重點目標和任務,加強規劃引導和政策支持。
第十條 推薦參加創建國家先進制造業集群的,原則上須從省級先進制造業集群中產生。
第十一條 各級工信部門要在省級先進制造業集群企業項目申報、平台創建、認定評選、政策扶持方面給予重點支持,推動優質資源要素向集群聚集。
第十二條 省級先進制造業集群發展促進組織於每年4月底前,將上一年度集群發展情況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組織開展綜合評價工作,分析共性問題,提出相應措施。
第十三條 對認定的省級先進制造業集群,其所在地要擔負起培育提升的主體責任。各市工信部門要強化組織保障,牽頭建立工作推進協調機制,出台專項行動方案,明確總體規劃、發展目標、重點任務和保障措施,及時掌握集群建設和運營情況,加大培育支持力度,營造良好的發展環境,推動先進制造業企業集約集聚高質量發展。
第十四條 省級先進制造業集群實行動態管理,每三年覆核一次,集群專項行動方案的科學性及落實情況將作為覆核的重要參考。未通過覆核,或有弄虛作假、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按程式撤銷其山東省先進制造業集群稱號。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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