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化工投資項目管理暫行規定

《山東省化工投資項目管理暫行規定》經省政府同意,由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於2017年12月23日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化工投資項目管理暫行規定
  • 施行日期:2017年12月23日 
  • 發布日期:2017年12月23日 
  • 發布機關: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規定發布,規定全文,

規定發布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山東省化工投資項目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魯政辦字〔2017〕215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山東省化工投資項目管理暫行規定》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12月23日

規定全文

山東省化工投資項目管理暫行規定
為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認真落實《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山東省化工產業安全生產轉型升級專項行動總體工作方案〉的通知》(魯廳字〔2017〕43號)部署要求,加強和規範企業新建、改建、擴建化工投資項目管理,促進化工產業安全清潔、綠色低碳、集約集聚、創新高效發展,特制定本規定。
一、適用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國家統計局《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代碼表》(GB/T4754—2017)中製造業25大類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業(其中2524煤製品製造、2530核燃料加工、2542生物質緻密成型燃料加工除外)、26大類化學原料和化學製品製造業(其中2671炸藥及火工產品製造除外)、291中類橡膠製品業。
二、投資原則
企業新建、改建、擴建化工投資項目,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先進性原則。項目必須屬於產業政策鼓勵類或允許類,嚴控限制類項目(搬遷入園項目除外),嚴禁投資淘汰類項目;搬遷入園項目要著力提升工藝裝備水平,實現轉型升級;鼓勵發展產品檔次高、附加值高、替代進口,工藝、技術、裝備水平國際國內領先的項目。
(二)安全環保原則。項目建設的同時,要按照有關規定配套建設安全、環保、消防設施,鼓勵建設安全隱患整治、環保綜合治理項目;嚴格限制新建劇毒化學品項目。
(三)園區化原則。統籌規劃認定一批高水平化工園區,大力推進化工企業進區入園,新建、擴建項目原則上進入省政府公布的化工園區、專業化工園區或化工重點監控點建設。
三、項目管理
(一)嚴把行業準入,嚴格項目審批。
1.所有化工類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核准或備案許可權,上收至市級投資主管部門。
2.除產品填補國內空白或工藝技術達到國內領先水平的創新成果轉化項目和搬遷入園項目外,各地原則上不再核准或備案固定資產投資額低於3億元(不含土地費用)的新建、擴建危化品項目。
3.除列入國家石油和化工產業規劃布局方案、國家“十三五”石油和化工行業發展規劃、省新舊動能轉換重大工程項目、省高端石化產業發展規劃、省高端化工產業發展規劃等省重點項目,以及大型冶金項目現場制氣、冶煉尾氣制硫酸(硫磺)、廢棄物生產有機肥、溴素等不適合入園項目外,嚴格控制在省政府公布的化工園區、專業化工園區和重點監控點之外實施新建、擴建化工項目。
4.危化品儲存、經營、運輸類投資項目由市級及以上主管部門按原程式辦理。
(二)化工園區認定前,嚴格控制新建、擴建化工項目。
省重點項目由省化工產業安全生產轉型升級專項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省化工專項行動辦)牽頭,組織省有關部門聯合審查同意後,按許可權由相應核准備案機關辦理;其它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暫停核准或備案,已完成相關手續尚未開工的暫緩開工建設。
不新增產能的技術改造項目和安全隱患整治、環保綜合治理項目,按許可權由相應核准備案機關辦理。
(三)化工園區認定後,對化工項目實施分類管理。
1.省重點項目、不新增產能的技術改造項目、安全隱患整治項目、環保綜合治理項目、廢棄物綜合利用項目按許可權由相應核准備案機關辦理。
2.涉及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工工藝、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和重大危險源(以下簡稱“兩重點一重大”)的非省重點項目,由省化工專項行動辦牽頭,組織省有關部門聯合審查後,按許可權由相應核准備案機關辦理。
3.“進區入園”搬遷項目、創新成果轉化項目和非“兩重點一重大”危化品項目,由各市化工專項行動辦牽頭,組織市有關部門聯合審查同意後,按許可權由相應核准備案機關辦理。
4.非危化品化工項目,按許可權由相應核准備案機關辦理。
四、辦理程式
(一)需要聯審的項目由項目建設單位編制項目申請報告,按照屬地關係由當地化工專項行動辦受理後,上報省或市化工專項行動辦。
(二)省或市化工專項行動辦牽頭辦理的項目,牽頭辦理部門收到完備的申報材料後,在20個工作日內組織有關部門聯審,出具聯審意見,作為相應核准備案機關辦理核准或備案的依據。
(三)各級核准備案機關在收到聯審意見後,按照有關規定限時辦理項目核准或備案手續。
五、申報材料
需要提交省化工專項行動辦聯合審查的項目,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市化工專項行動辦上報檔案。
(二)項目申請報告。具體內容包括:
1.申報單位基本情況;
2.項目建設內容;
3.產品技術水平分析和技術來源;
4.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
5.資源利用和能耗利用分析;
6.生態環境影響分析;
7.水資源論證分析;
8.經濟和社會效益分析;
9.項目採用國產設備和引進設備清單;
10.項目建設單位對材料真實性的承諾書。
(三)化工園區和專業化工園區內建設的項目,所在園區管理部門出具的意見。
(四)創新成果轉化項目需提供成果鑑定材料。
(五)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應提交的其他檔案。
六、其他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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