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新舊動能轉換重大產業攻關項目管理實施細則

《山東省新舊動能轉換重大產業攻關項目管理實施細則》由山東省發展改革委印發,著力構建全社會廣泛參與、全鏈條協同創新、全要素精準保障的新型產業攻關機制,激勵“十強產業”等重點領域重大技術突破、模式創新向大規模產業化加速邁進,全面推動新舊動能轉換縱深突破、產業鏈價值鏈高端躍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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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歷史

2022年6月,山東省發展改革委印發《山東省新舊動能轉換重大產業攻關項目管理實施細則》。

實施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對山東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錨定“走在前列、全面開創”“三個走在前”總遵循、總定位、總航標,激勵“十強產業”等重點領域重大技術突破、模式創新向大規模產業化加速邁進,全面推動新舊動能轉換縱深突破、產業鏈價值鏈高端躍升,根據《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2022年“穩中求進”高質量發展政策清單(第一批)的通知》(魯政發〔2021〕23號)、《省委科技創新委員會2022年工作要點》要求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山東省新舊動能轉換重大產業攻關項目(以下簡稱“攻關項目”)是指聚焦“十強產業”、綠色低碳等重點領域,瞄準產業鏈核心和斷點,依託重大產業技術突破、重大業態模式創新等,以“技術模式創新+產業化”的方式,在關鍵領域打破“卡脖子”制約、鍛長板補短板的引領性、標誌性優質項目。
第三條 攻關項目組織實施應當堅持程式規範、權責清晰、求真求實、績效優先原則,著力構建全社會廣泛參與、全鏈條協同創新、全要素精準保障的新型產業攻關機制。
第四條 本細則適用於攻關項目徵集、評審、立項、實施、評估、驗收、監管等全過程。
第二章 管理機構與職責
第五條 攻關項目管理責任主體包括省發展改革委、“十強產業”專班和其他有關部門,各市、縣(區、市)發展改革部門,攻關項目實施單位等。
第六條 省發展改革委主要職責。 
(一)研究制定攻關項目管理實施細則、年度項目申報指南、中期評估細則、年度項目驗收細則等管理制度;
(二)組建攻關項目庫,對入庫項目實施動態培育和評估;
(三)會同“十強產業”專班等有關部門,組織攻關項目申報受理、組織評審、項目立項、監督檢查、驗收評價等工作;
(四)研究擬定省級財政專項獎勵補助資金預算分配方案以及績效目標;
(五)指導專業服務機構等規範開展項目評審、評估、驗收等相關工作;  
(六)會同“十強產業”專班等有關部門,幫助協調解決攻關項目實施中的重大問題;
(七)法律、法規及職能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十強產業”專班及其他有關部門主要職責。
(一)配合開展攻關項目管理制度制定、產業政策解讀、推進實施評估等工作;
(二)參與攻關項目評審,圍繞產業政策、技術業態先進性、項目建設可行性等提出意見;
(三)參與本產業攻關項目推進實施的監督指導;
(四)參與協調指導解決本產業攻關項目推進實施中的重大問題。
第八條 各市、縣(區、市)發展改革部門主要職責。
(一)負責本區域攻關項目徵集、規範、申報工作;
(二)推動本區域攻關項目實施和專項資金使用全過程監管指導;
(三)督促項目實施單位依據既定計畫高質量推進項目建設;
(四)協助做好盡職調查、評估督導、驗收評價等工作;
(五)在省發展改革委及有關部門指導下協調處理攻關項目推進實施中的重大問題。
第九條 攻關項目實施單位和負責人主要職責。
(一)嚴格遵守本細則有關規定,履行攻關項目實施主體責任,建立健全攻關項目內部管理制度,落實相關保障條件,按期高質量完成攻關任務。
(二)主要負責人是攻關項目實施的第一責任人,負責攻關項目實施全面工作。項目負責人是直接責任人,負責攻關項目實施的組織協調、經費保障、安全保密、研發、投資、誠信和智慧財產權等具體工作。
(三)接受並配合省、市、縣(區、市)有關部門對攻關項目實施和經費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督導評估、驗收評價等,如實提供相關數據資料並及時報告重大事項。
(四)將承擔省新舊動能轉換重大產業攻關項目作為一項重大使命,不折不扣將承諾的攻關任務、建設內容落地落實。
(五)履行實施攻關項目的其他應盡職責。
第三章 申報範圍與條件
第十條 申報範圍包括:
(一)新一代信息技術產業,重點支持大數據、雲計算、工業網際網路、虛擬現實、積體電路、高端軟體、5G、超高清視頻、人工智慧、區塊鏈、衛星套用、量子信息等領域;
(二)高端裝備產業,重點支持汽車、工程機械、農機裝備、數控工具機、海工裝備、食品生產智慧型裝備、軌道交通、氫燃料電池、節能環保裝備、機器人等領域;
(三)新能源產業,重點支持海上風電、太陽能、生物質能、核能等新能源推廣套用,新能源汽車、海上風電、光伏發電、核電、氫能、智慧型電網及儲能等新能源裝備等領域;
(四)新材料產業,重點支持石墨烯、3D列印材料、新興功能材料等前沿新材料,高性能纖維及複合材料、稀土功能材料、新能源材料等關鍵戰略材料,先進鋼鐵材料、先進有色金屬材料、先進化工材料等先進基礎材料;
(五)現代海洋產業,重點支持海洋工程裝備及高技術船舶、海洋生物醫藥、海水淡化及綜合利用、海洋新能源新材料、涉海高端服務、海洋環保等海洋新興產業;
(六)醫養健康產業,重點支持醫療服務、健康教育與管理、健康養老、生物醫藥、高性能醫療器械與裝備、中醫中藥、體育健身、健康旅遊、健康食品、健康大數據等領域;
(七)高端化工產業,重點支持化工新材料、海洋化工、綠色煤化工、精細化工等領域;
(八)現代高效農業,重點支持現代種業、規模種養業、綠色投入品、耕地保護與質量提升、農產品冷鏈物流、鄉村新型服務業和休閒農業等領域;
(九)文化創意產業,重點支持山東手造、創意設計、文化智慧型製造、影視創意、網路視聽、動漫遊戲、數字演藝娛樂、文化會展、數字出版與綠色印刷、研學文旅等領域;
(十)精品旅遊產業,重點支持黃河文化、大運河(山東段)文化、齊長城文化、旅遊景區產品提升、城市休閒旅遊、紅色旅遊、鄉村旅遊、海洋旅遊、旅遊新業態、文旅消費、數字文旅等旅遊領域;
(十一)現代金融服務業,重點支持金融提升服務實體經濟功能,大力發展普惠金融、科技金融、綠色金融、海洋金融、文化金融等新型金融服務;
(十二)現代輕工紡織產業,重點支持高端紡織製造、智慧型綠色印染、高端智慧型家電、食品功能化高值化精深加工、生物發酵綠色化生產、漿紙清潔生產及套用、家具綠色智慧型生產等領域;
(十三)其他推動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的重大技術產業化項目、重大業態模式創新項目。
第十一條 基本條件。
(一)申報主體單位應為山東省行政區域內依法註冊的企業,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正常運營2年以上,與產業緊密結合,能夠實現產業鏈關鍵核心、共性技術的重大突破,具備承擔重大技術模式創新產業化項目的能力。
(二)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發機構、產業智庫(不包括黨政機關或參公管理的事業單位)等可作為聯合攻關單位與企業共同申報,為攻關項目產業化提供智力支持。
(三)申報主體單位該領域自有發明專利,或與聯合攻關單位該領域發明專利應達到10項以上,其中申報主體單位發明專利不少於5項。現代高效農業、文化創意、精品旅遊、現代金融服務、現代輕工紡織產業企業可適當放寬。
(四)申報企業上年度研發經費應占企業主營業務收入4%以上。現代高效農業、文化創意、精品旅遊、現代金融服務、現代輕工紡織產業企業研發經費占比可適當放寬。
(五)申報項目應具備重大技術模式創新產業化的規模條件,投資額度原則上應不低於當年度本產業省級重點項目平均水平。打破“卡脖子”技術制約的產業化項目、引領帶動作用突出的新業態新模式項目等可適當放寬。
第十二條 其他情形。
(一)支持濟南新舊動能轉換起步區、山東自貿試驗區、上合示範區、濟青煙國際招商產業園以及煙臺、臨沂、德州、菏澤4個省級新區等面向世界500強、全球行業領軍企業等,引進落地重大技術突破項目,符合申報條件的予以優先支持;
(二)支持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國家戰略落地落實,戰略區域內符合申報條件的予以優先支持;
(三)不符合申報要求的情形。
1. 無重大創新技術支撐的產業化項目、純技術研發且兩年內無法實現產業化的項目、量產規模擴大或一般技術改造項目;
2. 本期攻關項目前承擔新舊動能轉換重大產業(課題)攻關項目,驗收成績不合格或因非不可抗拒原因未在規定期限內完成驗收的項目實施單位;
3. 本期攻關項目前承擔新舊動能轉換重大產業(課題)攻關項目,在巡視、審計以及發展改革等部門對項目推進實施和經費使用情況督導檢查、審計評估中存在重大問題的項目實施單位;
4. 兩年內同一重大技術創新接受過省級同類財政資金支持的項目實施單位;
5. 項目申報主體單位(含聯合攻關單位)存在環境、安全、智慧財產權、財務稅務等方面的違法違規行為或重大失信行為;
6. 不在山東省域內落地實施的項目。
第四章 申報流程與評審
第十三條 攻關項目申報。
(一)各市、縣(區、市)發展改革部門按照要求組織本區域內攻關項目申報工作;
(二)攻關項目申報單位依據省發展改革委發布的申報通知和申報指南要求,規範編寫申報材料並提交所在地發展改革部門;
(三)各市、縣(區、市)發展改革部門對申報單位的攻關實力、申報條件符合性進行核實,將符合條件的攻關項目逐級報送省發展改革委;
(四)省發展改革委對各市推薦的備選項目進行初核,將符合條件的納入評審範圍。
第十四條 攻關項目評審。
(一)專班初審。“十強產業”專班圍繞產業政策、規劃布局、技術含量等方面,研究制定標準和規則,對本產業備選項目進行研究論證並提出推薦意見。
(二)綜合評審和盡職調查。省發展改革委圍繞技術模式創新、攻關實力、建設方案、經濟社會效益等方面,研究制定標準和規則,對備選項目組織開展綜合評審和現場盡職調查。
(三)全面考察。省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圍繞企業守法經營、社會信用、重複支持等方面,對入圍攻關項目進行全面考察。
第五章 項目立項與推進實施
第十五條 攻關項目立項。
(一)根據項目評審結果,研究提出擬公示攻關項目名單,報省新舊動能轉換綜合試驗區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審定後向社會公示,公示期5個工作日。
(二)對通過公示的攻關項目,由省發展改革委確定立項,實施集中攻關,攻關期兩年。
第十六條 攻關項目推進實施。
(一)省發展改革委將攻關項目納入山東省重點項目督導服務平台,實施月調度、季通報。各市發展改革部門於每月10日前通過平台報送項目進展情況。攻關進度按季度向“十強產業”專班、各市新舊動能轉換綜合試驗區建設領導小組通報,定期向省新舊動能轉換綜合試驗區建設領導小組報告。
(二)實施分類推進,已開工項目要在保證安全和質量的前提下,全面提速、儘早竣工、儘快投產;新開工項目確保立項當年開工並完成項目年度推進任務;對儲備類項目要加快前期工作,努力落實開工條件,確保在中期評估前開工建設;對新開工、完工項目(含集中攻關期以後完工的項目),由市級發展改革部門組織開展現場認定,認定結果報省發展改革委。
(三)加大對攻關項目的協調支持力度,發展改革、自然資源、生態環境、金融等部門全面落實土地、能耗、環境容量、資金等“要素跟著項目走”機制,建立項目審批綠色通道,在依法合規前提下加快項目手續辦理進度。各市制定攻關項目實施方案,“一項目一策”抓好推進落實,保障項目早達產、早見效。“十強產業”專班聚焦項目落地推進中的難點、堵點,下沉一線、靠上服務,主動幫助企業解決實際困難。
第十七條 攻關項目中期評估。
省發展改革委研究制定中期評估實施細則,次年組織開展攻關項目中期評估。中期評估採用項目實施單位自評估和現場檢查評估相結合的方式,中期評估結果作為省級財政專項獎勵補助資金分配、項目動態調整的重要依據。
第六章 項目動態調整
第十八條 攻關項目報告制度和調整機制。
攻關項目實施期間,對項目實施產生重大影響的事項,項目實施單位應當及時逐級向省發展改革委報告。省發展改革委組織專門力量進行核實研判,並作出變更、撤銷、終止等調整決策。
第十九條 攻關項目變更。
因市場環境變化等客觀原因和不可抗拒原因,攻關項目有關內容發生以下變化的,項目實施單位應當逐級向省發展改革委提出變更申請,經審核同意後予以變更。
(一)基本信息變更。攻關項目實施主體單位名稱、註冊地址、單位法人、項目負責人或合作單位發生變化的。
(二)攻關內容變更。在攻關項目實施12個月內,對項目建設方案、建設內容需進行充實完善或微調的。
(三)項目績效變更。在攻關項目實施12個月內,對項目績效進行提升或小幅縮減的。
(四)不予變更的內容或情形。
1. 攻關項目名稱;
2. 攻關項目實施12個月以後,對建設方案、建設內容進行調整的;
3. 攻關項目實施12個月以後,申請降低績效目標的。
第二十條 攻關項目撤銷。
攻關項目存在下列情形的,省發展改革委作出撤銷決定。
(一)經舉報查實,或在審計、巡視、監督檢查、中期評估中發現,攻關項目存在弄虛作假騙取立項的;
(二)項目實施單位存在環保、稅收、智慧財產權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
(三)因管理不善、違規操作,發生重大事故的;
(四)非因不可抗拒原因自行終止項目實施的。
第二十一條 攻關項目終止。
攻關項目存在下列情形的,省發展改革委作出終止決定。
(一)因不可抗拒原因造成攻關項目無法繼續實施的;
(二)項目實施單位倒閉、破產,攻關項目無法繼續實施的。
第七章 項目驗收與評價
第二十二條 驗收內容重點包括: 
(一)攻關項目實施單位自查報告;  
(二)攻關項目如期開(完)工情況;
(三)攻關項目整體投資、年度投資完成情況;
(四)攻關項目重點建設內容完成情況;
(五)研發試驗設備、生產基地及生產線運行情況;
(六)產品檢驗檢測報告或有關產品、運營評定證書;
(七)獎補資金管理使用情況; 
(八)經濟社會效益情況;
(九)專項審計報告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等。
第二十三條 驗收評價流程。
(一)攻關期滿前1個月,省發展改革委發布驗收通知,明確驗收標準,組織各市開展項目驗收評價工作;
(二)根據通知要求,市發展改革部門組織攻關項目實施單位開展自查自評,在全面梳理核實攻關項目實施情況後,形成本市攻關項目預驗收總體情況報告,並報省發展改革委;
(三)省發展改革委組織開展綜合驗收評價。驗收形式採取會議答辯、現場察看、核實資料等相結合方式進行。
第二十四條 驗收評價結果。驗收評價結果分“優秀、合格、不合格”三個等次。評價結果向社會公示。具體標準依據年度驗收評價實施細則執行。
第二十五條 延遲驗收和驗收不合格情形。
(一)因不可抗拒原因造成攻關項目推進實施進展遲滯的,應在驗收工作開展前逐級向省發展改革委提報延遲驗收申請,經同意可延遲驗收,延遲期限一般不超過6個月。
延遲期滿後,省發展改革委組織開展一次性驗收。
(二)對驗收評價結果為“不合格”的,相關市發展改革部門要在15個工作日內向省發展改革委報送整改方案,經同意可啟動整改工作,整改期限一般不超過6個月。
整改期滿後,省發展改革委組織開展復驗。
第八章 獎勵補助資金管理
第二十六條 攻關項目省級獎勵補助資金(以下簡稱“獎補資金”)實行分級管理、分級負責制,並納入省級科技創新發展資金,按照省委科技創新委員會(以下簡稱“科創委”)有關管理規定執行。
省發展改革委對上年度立項入庫項目組織開展中期評估後,研究確定符合給予獎補資金的攻關項目和支持額度,報省新舊動能轉換綜合試驗區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審定後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根據科創委審議通過年度科技創新發展資金框架配置建議,省發展改革委將獎補資金分配建議和績效目標按程式報科創委批准後,省財政廳按規定及時撥付資金,組織指導預算績效管理。省發展改革委負責對預算執行情況以及政策、項目實施效果全面開展績效管理。省審計廳依法依規開展審計監督工作。
各市、縣(區、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財政部門負責獎補資金使用日常監管。
第二十七條 獎補資金分配原則。
綜合考慮年度攻關項目數量、引領帶動作用等因素,獎補資金分配額度向關鍵領域打破“卡脖子”制約、填補空白的引領性、標誌性優質項目傾斜。新興產業關鍵技術套用領域項目額度占比60%左右;傳統優勢產業轉型升級及其他新業態、新模式領域項目占比40%左右。
具體項目獎補資金分配不以攻關項目投資額為依據設定上限和下限。分配額度根據當年攻關項目情況逐一研究確定。
第二十八條 強化獎補資金管理。
(一)各市發展改革和財政部門應當確保省級獎補資金專款專用、及時到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
(二)攻關項目實施單位應當制定獎補資金管理辦法,依法履行財政資金使用有關程式,確保資金使用規範合理、績效目標如期實現。
獎補資金列支範圍:設備購置費、材料費、檢驗測試費、合作交流費、展覽展示費、智慧財產權事務費。文化創意、精品旅遊、現代金融服務產業項目,必要時可列支創意美化、實景修繕、服務平台建設費用。
第二十九條 獎補資金收回情形。
符合第十九條、第二十條所列撤銷、終止情形的,以及非不可抗拒原因在規定期限內驗收評價結果為“不合格”的,予以收回獎補資金。
省發展改革委作出收回獎補資金決定;各市發展改革、財政部門負責將獎補資金按規定交回省財政。
第九章 監督管理與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省、市、縣(區、市)發展改革部門應加強對攻關項目推進實施情況的全過程監督指導;對存在問題的單位、個人進行約談,責令限期整改。
第三十一條 攻關項目責任部門、有關服務機構工作人員及專家,在評審立項、監督管理、評估驗收等環節,存在以下情形的,依法依規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不履行攻關項目管理實施細則、年度項目申報指南、中期評估細則、年度項目驗收細則等管理制度,違規開展攻關項目申報、評審、評估、驗收等工作的;
(二)向有關單位或個人泄漏工作秘密的;
(三)在攻關項目評選實施全過程中存在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行為的;
(四)截留、挪用、無故拖延撥付攻關項目獎補資金的;
(五)存在其他違法違紀違規行為的。
第三十二條 攻關項目申報、實施單位,在項目申報、評審立項、實施推進、中期評估、驗收評價等環節,存在以下情形的,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相關人員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實施失信懲戒,不再接受其申報同類攻關項目,情節特別嚴重涉嫌違法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一)申報資料、攻關績效、有關證明材料等造假,騙取項目立項、獎補資金的;
(二)攻關項目被撤銷的;
(三)不配合責任部門監督檢查、中期評估、驗收評價的;
(四)因失職、瀆職行為,造成獎補資金流失或浪費的;
(五)存在其他違法違紀違規行為的。
第十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細則由省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1年(含)前立項的新舊動能轉換重大產業(課題)攻關項目建設管理依據《山東省新舊動能轉換重大工程重大課題攻關項目管理辦法(試行)》(魯動能辦〔2020〕6號)執行。涉密攻關項目論證實施,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內容解讀

《實施細則》明確,新舊動能轉換重大產業攻關項目是指聚焦“十強產業”、綠色低碳等重點領域,瞄準產業鏈核心和斷點,依託重大產業技術突破、重大業態模式創新等,以“技術模式創新+產業化”的方式,在關鍵領域打破“卡脖子”制約、鍛長板補短板的引領性、標誌性優質項目。
《實施細則》適用於攻關項目徵集、評審、立項、實施、評估、驗收、監管等全過程,參與攻關項目管理的責任主體包括省發展改革委、“十強產業”專班和其他有關部門,各市、縣(區、市)發展改革部門,攻關項目實施單位等,申報範圍包括“十強產業”項目及其他推動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的重大技術產業化項目、重大業態模式創新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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