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工程實驗室管理暫行辦法 (2012年修訂)

山東省工程實驗室管理暫行辦法 (2012年修訂)為貫徹落實《中共山東省委、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實施科技規劃綱要,增強自主創新能力,建設創新型省份的決定》(魯發〔2006〕4號)精神,增強我省自主創新能力,建設創新型省份,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省發展改革委)將有重點、有步驟地建設一批省級工程實驗室。

修訂發布,辦法全文,

修訂發布

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印發《山東省工程實驗室管理辦法(2018年修訂)》的通知
魯發改高技〔2018〕1435號
各市發展改革委,各有關單位:
為堅定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不斷提高我省工程實驗室的建設質量和運行水平,加快提升綜合創新能力,強化關鍵核心技術供給,充分發揮對新舊動能轉換綜合試驗區建設和全省高質量發展的引領支撐作用,我委在充分論證基礎上對《山東省工程實驗室管理辦法》(魯發改高技〔2013〕1373號)進行了修訂。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8年12月26日

辦法全文

山東省工程實驗室管理辦法(2018年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山東省委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意見》(魯發〔2015〕13號)、《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山東省創新型省份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魯政發〔2017〕38號)精神,進一步加強和規範山東省工程實驗室(以下簡稱“工程實驗室”)管理,促進工程實驗室健康快速發展,充分發揮對全省新舊動能轉換和高質量發展的重要支撐作用,依據《山東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工程實驗室是依託企業、科研機構或高等院校,圍繞提高產業自主創新能力和核心競爭力,促進產業結構調整,推動產業轉型升級而設立的研究開發平台,是基礎研究成果向工程技術轉化的重要途徑,是我省自主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工程實驗室的主要任務是圍繞重點產業開展核心技術攻關、關鍵工藝試驗研究、重大裝備樣機研製、相關標準制定、創新人才培養、科技成果轉化及為行業提供技術服務等。
第三條 省發展改革委負責對全省工程實驗室建設布局進行巨觀指導,組織開展認定和評價等工作。各市發展改革委(省有關部門、中央駐魯單位)負責工程實驗室的申報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報認定
第四條 工程實驗室認定原則上每年開展一次。省發展改革委發布通知進行安排,明確重點支持領域、申請材料、受理時間等事項。
第五條 申請單位應具備條件
(一)申請單位應具有較強的綜合實力。申請單位為企業的,其固定資產原值應不低於3000萬元,或者研發投入占銷售收入的比重達到8%以上;申請單位為科研機構或高等院校的,擬申報實驗室近三年每年的建設與運行經費應不低於300萬元。
(二)申請單位應具有較高水平的創新團隊,凝聚一批高層次團隊帶頭人和專職科研人員。注重工程實驗室人才隊伍建設,在外部人才引進、在職人員進修培訓、職稱晉升等方面,優先考慮支持。
(三)申請單位應具有先進的研發試驗設施,具備良好的產學研合作基礎。積極參與開展創新創業活動,具有主持國家或省重點科研項目的經歷,擁有一批高水平研發成果和技術儲備。
(四)申請單位應擁有運行一年以上的市級工程實驗室;省屬單位和中央駐魯單位應擁有組建運行一年以上的工程實驗室。
(五)工程實驗室現有研發場所原則上應不少於1200平方米,研發設備原值原則上不少於800萬元,固定科研人員不少於20人。
(六)擬認定工程實驗室應定位明確、發展思路清晰,任務和目標合理。
(七)有規範的工程實驗室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
(八)符合國家和省其他相關規定。
第六條 認定程式
(一)申請單位註冊登錄省級創新平台申報及線上評價系統,按規定填報提交工程實驗室申請材料(含申請報告、運行情況表、真實性承諾及有關證明材料)。
(二)各市發展改革委(省有關部門、中央駐魯單位)組織對本地區申報單位的申請材料進行初審,擇優篩選確定推薦申報單位名單,正式行文報送省發展改革委。
(三)省發展改革委委託第三方機構,通過線上評價和專家評審相結合的方式進行綜合打分,擇優確定年度認定工程實驗室名單,正式公開發布。
第三章 運行評價
第七條 工程實驗室實行定期評價制度。每兩年評價一次,奇數年為評價年,報告期為上一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八條 評價程式
(一)數據採集:3月30日前,各承擔單位在省級創新平台申報及線上評價系統填報工程實驗室運行情況表,提交運行工作報告、真實性承諾及有關證明材料。
(二)數據初審:各市發展改革委(省有關部門、中央駐魯單位)對申報單位提交評價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規範性進行審查。
(三)評價方式:省發展改革委委託第三方機構,採取線上線下相結合、定量定性相結合的辦法進行評價。
(四)評價結果:省發展改革委對評價結果進行審查確認後,正式向社會公布。評價結果60分(含)-75分以上及格;75分(含)-85分為良好;85分(含)以上為優秀。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九條 工程實驗室名稱、建設單位主體如需變更,須經省發展改革委審核批准。
第十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撤銷工程實驗室資格:
(一)連續兩次評價低於65分,或評價低於60分。
(二)不按時提交評價材料。
(三)承擔單位自行要求撤銷。
(四)承擔單位被依法終止。
(五)有重大弄虛作假、偽造、瞞報等行為,或者司法、行政機關認定的其他嚴重違法失信行為。
(六)有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情況。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26日。《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印發〈山東省工程實驗室管理辦法〉的通知》(魯發改高技〔2013〕1373號)同時廢止。
第十二條 山東省工程研究中心、納入我省地方管理的國家地方聯合工程實驗室(工程研究中心)的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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