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暫行辦法 (2012年修訂)

山東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暫行辦法 (2012年修訂)是由山東省省發展改革委2012年頒布的條例條令。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暫行辦法 (2012年修訂)
  • 所屬地區去:山東省
  • 檔案類型:條例條令
  • 發布單位:省發展改革委
第一章,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二章,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三章,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四章,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五章,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附屬檔案,附屬檔案一,附屬檔案二:,附屬檔案三:,

第一章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省級工程研究中心的建設管理,促進科研成果加快向現實生產力轉化,培育和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加快我省高技術產業發展和經濟結構最佳化升級,根據《國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辦法》及有關政策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對省級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簡稱“工程中心”)的申報、審批、評價等管理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工程中心,是指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省發展改革委”)根據建設創新型省份和產業結構最佳化升級的戰略需求,以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增強產業核心競爭力和發展後勁為目標,指導、組織具有較強研究開發能力和綜合實力的高校、科研機構和企業等建設的研究開發實體。
工程中心是我省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四條

工程中心的宗旨是通過建立工程化研究、驗證的設施和有利於技術創新、成果轉化的機制,培育、提高自主創新能力,搭建產業與科研之間的“橋樑”,研究開發產業關鍵技術,加快科研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促進我省產業技術進步和核心競爭能力的提高。

第五條

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務:
(一)根據我省經濟、社會特別是高技術產業發展的需求,研究開發產業技術進步和結構調整急需的關鍵技術;
(二)以市場為導向,把握技術發展趨勢,開展具有重要市場價值的科技成果的工程化和系統集成;
(三)通過市場機制實現技術轉移和擴散,持續不斷地為規模化生產提供成熟的先進技術、工藝及其技術產品和裝備;
(四)通過對引進技術的消化吸收再創新和開展國際合作交流,促進自主創新能力的提高;
(五)提供工程技術驗證和諮詢服務;
(六)為行業培養工程技術研究與管理的高層次人才。

第六條

省發展改革委負責制定並發布工程中心有關政策檔案,組織工程中心的審核、評價等工作。各市發展改革委,省直有關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地區或所屬單位工程中心的申報和管理,督促、協調工程中心的建設和運行。

第二章

申報與審批

第七條

申請建設工程中心的單位(以下簡稱申報單位),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符合省發展改革委發布的工程中心建設領域及相關要求;
(二)在某一技術領域具有較強的科研實力,在工程研究和科技成果轉化方面處於省內同行業領先水平;
(三)具有一批有待工程化開發、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和良好市場前景、處於國內領先水平的科技成果,具有省內一流水平的研究開發和技術集成能力;
(四)擁有實踐經驗豐富的工程研究帶頭人,擁有一定數量和較高水平的工程研究和工程設計人員;
(五)具有以市場為導向,將科技成果向規模生產轉化的工程化研究驗證環境和能力;
(六)具有通過市場機制實現技術轉移和擴散,促進科技成果產業化,形成良性循環的自我發展能力;
(七)具有良好的科研資產和較強經濟實力,有籌措資金的能力和信譽;
(八)原則上採用公司法人形式,確有必要,也可探索其他有效的組織形式;
(九)有健全的人才激勵、智慧財產權管理等制度;
(十)原則上應擁有運行一年以上的市級工程中心;省屬和中央駐魯單位應擁有組建一年以上的工程中心。

第八條

鼓勵由相關領域的優勢科研單位、高校、企業、社會投資機構聯合申請建設工程中心。鼓勵跨地區、跨行業的建設形式,促進區域技術創新和產業發展。

第九條

工程中心的設立採取競爭擇優的方式,原則上每個產業領域只設立一個工程中心。省發展改革委適時發布工程中心建設領域指南,明確工程中心建設重點方向和申報時限要求等事項。

第十條

擬申請工程中心的單位須按照省發展改革委相關檔案的要求,結合自身的優勢和具體情況,委託乙級以上資質諮詢機構編制工程中心資金申請報告(編制提綱見附屬檔案一),報相應主管部門審查。

第十一條

主管部門應認真審查本部門(地區)所屬單位提出的申請,擇優將符合條件的工程中心資金申請報告(一式四份)及相關申報檔案報送省發展改革委。

第十二條

省發展改革委受理主管部門提出的申報檔案後,組織專家對工程中心建設的意義與必要性、申報單位的條件、發展目標等進行評審,提出評審意見。

第十三條

省發展改革委根據專家評審意見,必要時可徵求相關部門和地方的意見,對工程中心申請報告進行審核,經綜合研究後擇優批覆。省發展改革委可採取投資補助的方式擇優對工程中心建設項目予以資金支持。主管部門可對工程中心項目安排一定數額的配套資金。

第十四條

省補助資金主要用於項目購置研究開發及工程化所需的儀器設備、建設產業化或工程化驗證成套設備和試驗裝置、購置必要的技術、軟體等。

第十五條

工程中心建設達到申請報告中設定的發展目標後,申報單位應編制驗收總結報告(編制提綱見附屬檔案二),經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由主管部門向省發展改革委提出驗收申請。

第十六條

省發展改革委組織對工程中心進行驗收。

第三章

運行與管理

第十七條

工程中心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密切跟蹤高技術發展趨勢和市場需求,確定研究方向或承接研究開發任務,實行科研成果有償轉讓和有償服務,實現科研開發—工程化—市場的良性循環,不斷增強自主創新能力,提高市場競爭力。

第十八條

工程中心應當實行開放、流動的用人機制,積極引進海外一流技術人才和管理人才到工程中心參加研究開發工作,吸收和接納相關研究人員攜帶科技成果進行成果轉化。

第十九條

主管部門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建立相應管理制度,加強對工程中心實施情況的監督管理,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稽察、檢查和審計等工作。

第二十條

對於無法完成發展目標的工程中心,主管部門要及時找出原因、明確相關責任,提出處理建議報省發展改革委。省發展改革委根據具體情況給予通報批評、追回省補助資金、撤銷工程中心資格等處理。對情節惡劣或後果嚴重的,依法追究有關負責人的責任。

第二十一條

工程中心應嚴格執行經省發展改革委批覆的申請報告。如出現以下情況需要調整的,應及時報告:
(一)對於不影響實現工程中心功能和任務的調整,由主管部門負責審核,報省發展改革委備案;
(二)對於發生重大變化,影響實現工程中心功能和任務的調整,由主管部門提出調整建議報省發展改革委審核批准。

第二十二條

省發展改革委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的國家工程中心建設領域指南,從省級工程中心中擇優申報國家工程中心。

第四章

評價

第二十三條

工程中心實行優勝劣汰、動態調整的運行評價制度。省發展改革委每兩年對授牌的工程中心進行一次評價。

第二十四條

工程中心應於評價年的3月底前將評價材料報主管部門。評價材料包括:工程中心年度工作報告(編制提綱見附屬檔案三)及其相關附屬檔案和證明材料。(具體評價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條

主管部門對工程中心上報的材料進行審查,並出具審查意見,於當年4月底前報省發展改革委。

第二十六條

省發展改革委委託中介機構對工程中心上報的材料及相關情況進行評價、打分,得出評價結果,形成評價報告。對取得突出成績者進行表彰和獎勵,對管理不善者限期改進。對連續兩次評價不合格者,取消其工程中心資格。

第二十七條

省發展改革委將評價結果通知主管部門,並將其作為工程中心管理的重要依據。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工程中心命名統一為:“山東省××工程研究中心”。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2年4月1日開始施行,有效期至2014年3月31日。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省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附屬檔案

:一、工程中心資金申請報告編制提綱
二、工程中心驗收總結報告編制提綱
三、工程中心年度工作報告編制提綱

附屬檔案一

工程中心資金申請報告編制提綱
一、摘要(2500字以內)
二、建設背景及必要性
1、本領域在國民經濟建設中的地位與作用
2、國內外技術和產業發展狀況、趨勢與市場分析
3、本領域當前急待解決的關鍵技術問題
4、本領域成果轉化與產業化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原因
5、建設工程中心的意義與作用
三、申報單位概況和建設條件
1、申報單位及主要發起單位概況
2、擬工程化、產業化的重要科研成果及其水平
3、與工程中心建設相關的現有基礎條件
四、主要任務與目標
1、工程中心的主要發展方向
2、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務
3、工程中心的發展戰略與經營思路
4、工程中心的預備期和中長期目標
五、管理與運行機制
1、工程中心的機構設定與職責
2、工程中心的運行機制
六、建設方案
1、建設規模
2、建設內容(包括技術方案、設備方案和工程方案及其合理性)
3、建設周期
4、建設地點
七、節能及環境影響
1、節能分析
2、環境影響評價
八、投資估算及資金籌措方案
1、項目總投資估算
2、項目資金籌措方案及其落實情況
九、項目經濟和社會效益分析
1、初步經濟效益分析
2、社會效益分析
十、附屬檔案
1、工程中心法人營業執照
2、工程中心章程
3、前期科技成果證明檔案
4、其他配套證明檔案等
十一、其他需說明的問題

附屬檔案二:

工程中心驗收總結報告編制提綱
一、摘要
二、工作概述
三、主要建設內容的完成情況
包括建安工程、實驗室儀器設備配置、工程化驗證單項工程、配套條件等。
四、財務決算
包括資金籌措、工程決算及審計報告、科研經費、流動資金及其他情況。
五、運行機制
包括組織機構、規章制度、管理與激勵機制、主要負責人和骨幹隊伍等。
六、發展目標完成情況
包括科研開發、工程化、合作關係、技術轉移與擴散、經濟效益等。
七、中長期任務與目標
八、其他需說明的事項
九、相關附屬檔案

附屬檔案三:

工程中心年度工作報告編制提綱
一、發展規劃和目標的實現
1、發展規劃、年度研究計畫的制定與實施
2、發展目標的實現
二、建設情況
1、基礎設施、裝備建設狀況和投資情況
2、創新機制建設和技術隊伍建設
三、工程中心的工作情況
1、承擔的科研任務和完成情況
2、關鍵技術研發的重大進展
3、研究成果、專利、獲獎以及成果工程化和產業化情況
4、國內外技術交流及人員培訓情況
5、對行業的貢獻
四、工程中心運行管理機制
1、治理結構和運行管理機制
2、創新合作、開放交流、人才吸引和激勵機制
3、成果轉化機制的建立和運行情況
五、工程中心的經營和效益
1、資金投入和支出情況
2、總收入、技術收入、產品收入以及其他收入情況和利稅情況
3、經營風險和困難
六、進口科研用品及減免稅額情況
七、其他情況及相關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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