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推進能耗指標最佳化配置和高效利用,保障新舊動能轉換重大項目順利實施,依據《山東省新舊動能轉換促進條例》和《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建立“要素跟著項目走”機制的意見》(魯政辦字﹝2020﹞45號),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能耗指標收儲使用管理辦法(試行)
- 頒布時間:2020年4月29日
- 實施時間:2020年4月29日
- 發布單位: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全文,印發的通知,內容解讀,解讀一,解讀二,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山東省行政區域內能耗指標的收儲、使用和監督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能耗指標,是指用於保障項目實施所收儲的能源消費指標及煤炭指標。
第四條 能耗指標收儲使用管理遵循政府主導、市場運作、精準配置、效率優先原則。
第五條 省發展改革委負責全省能耗指標收儲、使用和監督管理工作,省財政廳負責全省能耗指標收儲資金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能耗指標收儲
第六條 收儲範圍
(一)省級統籌的能源消費指標。
(二)根據全省產業布局調整關停、整合產能騰出的有償用於省級收儲的能源消費指標。
(三)對區域單位能耗產出效益綜合評價結果為C較低效類和D低效率類的設區市調減的能源消費指標。
(四)根據全省產業布局調整關停、整合產能騰出的煤炭指標以及發展核電等新能源、“外電入魯”增量部分替代省內燃煤發電形成的煤炭指標。
(五)其他適用於省級收儲的能源消費指標和煤炭指標。
第七條 收儲數量
(一)國家下達能源消費指標的30%—40%。
(二)經相關方協商確定的關停、整合、壓減產能等騰出的能源消費指標。
(三)區域單位能耗產出效益綜合評價結果為C較低效類和D低效率類的設區市,分別調減省下達的能源消費指標年均值的5%和10%。
(四)全省產業布局調整關停、整合產能騰出的全部或部分煤炭指標,發展核電等新能源、“外電入魯”增量部分替代省內燃煤發電形成的煤炭指標。
第三章 能耗指標使用
第八條 使用範圍
使用省級收儲能耗指標的項目,能效標準應當達到國內先進水平,範圍包括:
(一)年度省重大項目。
(二)省新舊動能轉換重大項目庫優選項目。
(三)省“雙招雙引”重點項目及儒商大會等重大活動簽約項目。
(四)關係全省生產力布局和經濟社會發展的重點項目。
(五)其他項目。
第九條 使用方式
包括依申請使用和市場競購兩種方式。
(一)依申請使用:適用於本辦法第八條前四款規定的項目。
(二)市場競購:適用於所有符合市場競購條件的項目。
對於積極支持、配合開展省級能耗指標收儲的設區市,優先支持其所屬項目獲得依申請使用指標。
第十條 使用價格
(一)依申請使用類
1.實行基準價格制,參照全國用能權交易價格和省內指標需求情況適時動態調整。基準價格暫定為能源消費指標200元/噸標準煤,煤炭指標150元/噸。
2.經評定,對全省產業結構調整有明顯帶動作用的新興產業項目,按照基準價格給予不低於20%的優惠。
(二)市場競購類
在基準價格基礎上,由項目建設單位競價決定。
第十一條 使用數量
省級收儲能源消費指標和煤炭指標總量20%左右用於市場競購類項目,其他指標用於依申請使用類項目。
依申請使用類單個項目使用省級收儲能耗指標,原則上不超過該項目能耗總量或煤炭消費量的50%。省政府認定屬於全省重大生產力布局的項目,使用數量可具體研究確定。
第十二條 使用程式
(一)依申請使用類
1.提出申請。項目建設單位向所在設區市政府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初審符合條件的,由初審部門上報省發展改革委。
2.專家評審。由省發展改革委按程式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依規確定第三方評審機構,由第三方評審機構組織專家對申請使用省級收儲能耗指標的項目進行材料評審和現場核查,出具核查報告,對項目是否符合依申請使用條件、是否享受優惠價格等內容形成評審意見。
3.審核確定。使用省級統籌能源消費指標100萬噸標準煤及以下或煤炭指標100萬噸及以下的,由省發展改革委根據專家評審意見研究確定;使用省級統籌能源消費指標100萬噸標準煤以上或煤炭指標100萬噸以上的,由省發展改革委研究提出初步意見,報省政府研究確定。
經專家評審不符合使用條件或審核確定不予使用省級收儲能耗指標的項目,由省發展改革委回復。
4.指標下達。經審核確定使用省級收儲能耗指標的項目,項目建設單位繳納使用價款,由省發展改革委下達項目能耗指標使用計畫。
(二)市場競購類
1.發布信息。用於市場競購類的能耗指標競購信息在山東省公共資源交易網不定期發布。競購信息包括當次競購的能耗指標數量、基準價格、參與競價的項目建設單位需具備的條件等。項目建設單位依要求參與競購。
2.資格評審。隨機選定組成的專家評審組對申請參與市場競價的項目建設單位資格進行評審,評審結果在山東省公共資源交易網公開。
3.競價確定。競價當日,由能耗指標交易服務機構依程式組織競價,在基準價格基礎上,競價最高的項目建設單位獲得相關指標。
4.指標下達。待項目建設單位繳納使用價款後,由省發展改革委依據競價結果下達項目能耗指標使用計畫。
第十三條 項目建設單位所購能耗指標,納入所在設區市統籌平衡。
第四章 收儲資金管理
第十四條 項目建設單位繳納的使用價款按規定及時足額上繳國庫,省財政廳根據財政管理相關規定負責資金管理。
第十五條 省發展改革委根據年度能耗指標收儲和使用計畫,按規定編制年度能耗指標收儲資金收支項目預算安排建議,按程式報批後執行。
第十六條 收儲資金用於能源消費指標和煤炭指標的收儲,支持能耗“雙控”、煤炭消費壓減、節能和高耗能行業高質量發展等相關支出。
第十七條 建立收儲資金績效評價制度,績效評價結果作為省財政廳安排年度指標收儲資金收支項目預算的依據。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使用能耗收儲指標的項目建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發展改革委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收回下達的使用指標:
(一)未按時如實填報用能單位能耗線上監測系統或填報虛假信息的。
(二)不配合第三方評審機構進行核查的。
(三)向第三方評審機構或政府有關部門提供虛假資料的。
(四)依申請類項目獲得的煤炭指標未用於本項目,轉讓其他項目的。
(五)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九條 第三方評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發展改革委暫停其評審業務,並依照委託契約約定追究其違約責任;給用能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出具虛假核查報告的。
(二)核查報告存在重大錯誤的。
(三)未經許可擅自使用、公布被核查單位的商業秘密的。
(四)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十條 能耗指標收儲管理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關單位依紀依法處理:
(一)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履行相關職責的。
(二)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三)利用職務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四)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十一條 在能耗指標收儲、使用和管理工作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4月28日。
抄送:省委各部門,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省政協辦公廳,省監委,省法院,省檢察院。各民主黨派省委,省工商聯。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2020年4月29日印發
印發的通知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山東省能耗指標收儲使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魯政辦字〔2020〕57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山東省能耗指標收儲使用管理辦法(試行)》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0年4月29日
內容解讀
解讀一
一、起草背景
按照國家工作部署,“十三五”期間我省能源消費增量需控制在4070萬噸標準煤以內,煤炭消費總量壓減10%。因此,各市新上投資項目所需能源消費量,必須符合項目所在地能源消費總量控制目標,其中新上耗煤項目必須落實煤炭消費減量替代。去年以來,為有效拉動投資,省委、省政府和各市研究布局了一批重大項目,但能耗指標不足嚴重製約項目落地。
為破解項目落地能耗指標瓶頸制約,推動能源要素供給改革,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要求,依據《山東省新舊動能轉換促進條例》和省政府《關於建立“要素跟著項目走”機制的意見》,研究制定《山東省能耗指標收儲使用管理辦法(試行)》。
二、《管理辦法》主要內容
《管理辦法》包括總則、能耗指標收儲、能耗指標使用、收儲資金管理、監督管理和附則六章,共22條。主要內容包括以下4個方面。
一是關於能耗指標使用。明確了使用範圍、方式、價格和程式。總體思路是:省級收儲的能耗指標既要保重點,總量的80%左右通過依申請使用方式,保障省委、省政府確定的重大項目落地需求,又要體現公平性原則,總量的20%左右通過市場競購交易方式,用於符合條件的其他項目。
二是關於基準價格。《管理辦法》參照浙江等4個用能權有償交易試點能耗指標成交均價,將我省能耗指標基準價格確定為200元/噸標準煤,煤炭指標150元/噸。對全省產業結構調整有明顯帶動作用的新興產業項目,給予不低於20%的優惠。
三是關於資金管理。明確所有省級能耗收儲指標收繳費用,統一納入國庫,由省財政廳負責管理,專項用於推進全省能耗“雙控”和煤炭消費壓減等工作。
四是關於監督管理。明確了使用指標的項目建設單位、第三方評審機構和能耗指標收儲管理相關部門的違規認定和處罰措施,確保能耗指標收儲使用各環節符合相關法律法規。
三、2020年收儲指標有關情況
結合我省能耗“雙控”考核、壓煤工作和新上耗煤項目煤炭消費減量替代實際,《管理辦法》提出的能耗指標包括能源消費指標和煤炭指標,其中煤炭指標又具體劃分為煤炭替代指標和煤炭消費指標。
(一)能源消費指標,是指項目建設單位因所在市能源消費增量空間不足導致項目無法落地,需有償獲得的能源消費量。2020年,從國家下達我省增量控制目標中收儲了1000萬噸能源消費指標,通過依申請使用和市場競購兩種交易方式,保障項目落地需求,由相關項目建設單位購買使用。
(二)煤炭替代指標,是指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需通過減少存量煤炭消費為新上耗煤項目騰出的煤炭消費量。2020年,計畫從全省相關產能關停及海陽核電發電替代的煤炭消費量中,收儲1000萬噸煤炭替代指標,通過依申請使用和市場競購兩種交易方式,保障項目落地需求,由項目建設單位購買使用。
(三)煤炭消費指標,是指耗煤企業擴大生產或煤炭消費空間不足,需有償使用的煤炭消費量。2020年,從全省外電入魯增量中,收儲100億千瓦時增量、折合400萬噸左右煤炭消費指標,通過依申請使用方式,用於解決部分企業煤炭消費空間問題,由企業購買使用。
為便於各市和項目建設單位操作,依據《管理辦法》主體內容,省發展改革委配套制定了《山東省省級收儲能耗指標交易實施細則(試行)》,其中明確了能耗指標交易、煤炭替代指標交易和煤炭消費指標交易的具體操作流程,並明確了參與交易的各方責任。項目建設單位可依據《實施細則》具體規定參與使用省級收儲的能耗指標。
解讀二
山東省政府辦公廳印發《山東省能耗指標收儲使用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推進能耗指標最佳化配置和高效利用,保障新舊動能轉換重大項目順利實施。
《辦法》明確了能耗指標收儲的範圍,包括省級統籌的能源消費指標,根據全省產業布局調整關停、整合產能騰出的有償用於省級收儲的能源消費指標,對區域單位能耗產出效益綜合評價結果為C較低效類和D低效率類的設區市調減的能源消費指標,根據全省產業布局調整關停、整合產能騰出的煤炭指標以及發展核電等新能源、“外電入魯”增量部分替代省內燃煤發電形成的煤炭指標,其他適用於省級收儲的能源消費指標和煤炭指標。
在能耗指標使用方面,《辦法》明確了使用範圍、方式、價格和程式。總體思路是:省級收儲的能耗指標既要保重點,總量的80%左右通過依申請使用方式,保障省委、省政府確定的重大項目落地需求,又要體現公平性原則,總量的20%左右通過市場競購交易方式,用於符合條件的其他項目。對於積極支持、配合開展省級能耗指標收儲的設區市,優先支持其所屬項目獲得依申請使用指標。
關於能耗指標的使用價格,依申請使用類實行基準價格制,基準價格暫定為能源消費指標200元/噸標準煤,煤炭指標150元/噸,對全省產業結構調整有明顯帶動作用的新興產業項目,按照基準價格給予不低於20%的優惠。市場競購類在基準價格基礎上,由項目建設單位競價決定。
在收儲資金管理方面,《辦法》明確所有省級能耗收儲指標收繳費用,統一納入國庫,由省財政廳負責管理,專項用於推進全省能耗“雙控”和煤炭消費壓減等工作。
關於監督管理,《辦法》明確了使用能耗收儲指標的項目建設單位、第三方評審機構和能耗指標收儲管理相關部門的違規認定和處罰措施,確保能耗指標收儲使用各環節符合相關法律法規。
據介紹,按照國家工作部署,“十三五”期間山東省能源消費增量需控制在4070萬噸標準煤以內,煤炭消費總量壓減10%。因此,各市新上投資項目所需能源消費量,必須符合項目所在地能源消費總量控制目標,其中新上耗煤項目必須落實煤炭消費減量替代。2019年以來,為有效拉動投資,省委、省政府和各市研究布局了一批重大項目,但能耗指標不足嚴重製約項目落地。《辦法》的印發,有助於破解項目落地能耗指標瓶頸制約,推動能源要素供給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