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2月15日,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以魯政辦發〔2007〕10號印發《山東省超標準耗能加價管理辦法(試行)》。該《辦法》共12條,自2007年3月1日起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超標準耗能加價管理辦法(試行)
- 印發機關: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文號:魯政辦發〔2007〕10號
- 印發時間:2007年2月15日
- 施行時間:2007年3月1日
通知,管理辦法,
通知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山東省超標準耗能加價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魯政辦發〔2007〕10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山東省超標準耗能加價管理辦法(試行)》已經省政府第8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七年二月十五日
管理辦法
山東省超標準耗能加價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鼓勵節能,約束能源浪費行為,依據《山東省節約能源條例》、《國務院關於加強節能工作的決定》(國發〔2006〕28號)及《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國發〔2006〕28號檔案進一步加強節能工作的實施意見》(魯政發〔2006〕108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超標準耗能是指用能單位超過國家、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或節能行政主管部門頒布的各項能源效率、能源消耗限額標準使用能源。
第三條 對超過限額標準用能的單位實行加價,以能源基準價格為基礎,按照以下標準徵收。
(一)超標準10%以內,超耗部分加價1倍;
(二)超標準10-20%(含10%),超耗部分加價2倍;
(三)超標準20%以上(含20%),超耗部分加價3倍。
能源基準價格為:電每千瓦時0.6元,標準煤每噸500元(原煤和其他能源按國家規定折算為標準煤),並由省物價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規定和能源市場價格變動情況適時調整。
對超標準用能單位除實行加價政策外,應同時限期進行整改,在規定期限內能耗標準仍不能達標的,依法責令其停產或關閉。
第四條 超標準耗能加價費按照單位產品實際消耗能源量與限額標準的差額,分別乘以核算期內合格產品產量、能源基準價格以及相應的加價倍數計算。其中,產品所消耗能源是電能的,直接按電能計算加價費;所消耗能源是電能以外其他能源的,按照國家標準規定的折算係數,折算為標準煤計算加價費。
第五條 超標準耗能加價費的徵收實行屬地管理原則,由設區的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或節能監察機構負責徵收,並全額上繳同級財政,作為市政府節能專項資金的組成部分,由政府財政、經貿、價格主管部門共同監督使用,主要用於支持節能技術產品的研發、節能技術改造和節能獎勵,重大事項經本級政府同意後實施。
第六條 設區的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及節能監察機構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核實用能單位相關數據,確認超耗能源品種、數量和應繳納的超標準耗能加價費,並下達《徵收超標準消耗能源加價費告知書》。超標準耗能單位應當在接到決定書20日內,通過非稅收入代收銀行上繳到財政專戶;逾期不交的,每日按徵收超標準耗能加價費總額的3‰交納滯納金。
第七條 超標準耗能單位收到告知書後,可以向節能行政主管部門陳述意見,或申請聽證。其中,對市級節能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徵收超標準耗能加價費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省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或同級人民政府申請複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八條 超標準耗能單位逾期不履行超標準耗能加價費繳納決定的,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九條 徵收超標準耗能加價費使用省財政廳統一印製的山東省非稅收入繳款書。
第十條 從事超標準耗能加價費徵收管理工作的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有關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已實行差別電價政策的部分高耗能企業,其用電暫不實行超標準耗能加價。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7年3月1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