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能耗指標收儲使用管理辦法

山東省能耗指標收儲使用管理辦法是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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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文名:山東省能耗指標收儲使用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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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能耗指標收儲使用管理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2年8月29日

檔案全文

山東省能耗指標收儲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能耗指標最佳化配置和高效利用,保障新舊動能轉換重大項目順利實施,依據《山東省新舊動能轉換促進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山東省行政區域內能耗指標的收儲、使用和監督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能耗指標,是指用於保障項目實施所收儲的能源消費指標及煤炭指標,其中煤炭指標包括煤炭替代指標和煤炭消費指標。
能源消費指標,是指項目建設單位因所在市能源消費增量空間不足導致項目無法落地,需有償獲得的能源消費量。
煤炭替代指標,是指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需通過減少存量煤炭消費為新上耗煤項目騰出的煤炭消費量。
煤炭消費指標,是指耗煤企業擴大生產或煤炭消費空間不足,需有償使用的煤炭消費量。
第四條 能耗指標收儲使用管理遵循政府主導、市場運作、精準配置、效率優先原則。
第五條 省發展改革委負責全省能耗指標收儲、使用組織工作,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分工負責全省能耗指標收儲資金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能耗指標收儲
第六條 收儲範圍
(一)省級統籌的能源消費指標。
(二)根據全省產業布局調整,“兩高”行業跨市域產能整合或向省外轉移產能時,轉出地騰出的能耗指標。
(三)各市通過淘汰落後產能、工藝技術改造等途徑,騰出的自願用於省級收儲的能耗指標。
(四)對區域單位能耗產出效益綜合評價結果為C較低效類和D低效率類的市調減的能耗指標。
(五)全省發展核電、海上風電、“外電入魯”增量部分形成的能耗指標。
(六)其他適用於省級收儲的能耗指標。
第七條 收儲數量
(一)“十四五”期間省級統籌收儲2050萬噸標準煤能源消費指標。
(二)“兩高”行業跨市域產能整合、向省外轉移產能騰出的能耗指標,除焦化、煤電等行業合理確定省級收儲和市級留存比例外,其他“兩高”行業中的50%由省級收儲。
(三)各市通過淘汰落後產能、工藝技術改造等途徑騰出的自願用於省級收儲的能耗指標,省級收儲數量由省、市雙方協商確定。
(四)對區域單位能耗產出效益綜合評價結果為C較低效類和D低效率類的市,以省里分配的能源消費指標和部署的煤炭消費壓減任務為基數,分別收儲5%和10%。
(五)全省“外電入魯”增量部分替代省內燃煤發電形成的煤炭指標,全部由省級收儲;對於全省統籌布局建設的核電和海上風電項目,建成投用後形成的能源消費指標和替代省內燃煤發電形成的煤炭指標,按照省市各50%的比例,實行分級收儲。
國家和省政府政策有調整的,省級收儲能耗指標數量按照最新規定執行。
第八條 收儲程式
(一)制定方案。省發展改革委牽頭,根據工作實際進度安排或各市政府主管部門申請,及時制定全省年度分批次能耗指標收儲工作方案。
(二)評估論證。省發展改革委按程式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依規確定第三方評審機構,由第三方評審機構組織專家對納入收儲工作方案的項目進行材料評審和現場核查,提出符合政策規定的省級收儲項目清單,組織專家論證會,確定評審結果。
(三)審核確定。省發展改革委負責依據第三方評審結果,研究制定收儲方案。其中,對於收儲相關市指標數量在100萬噸及以下的,由省發展改革委審核確定並組織實施;對於收儲相關市指標數量在100萬噸以上的,由省發展改革委報請省政府批准同意後組織實施。
第三章 能耗指標使用
第九條 使用範圍
使用省級收儲能耗指標的項目,能效標準應當達到國內先進水平,範圍包括:
(一)省重大項目。
(二)列入省新舊動能轉換重大項目庫的優選項目。
(三)省“雙招雙引”重點項目及儒商大會等重大活動簽約項目。
(四)關係全省生產力布局和經濟社會發展的重點項目。
(五)其他項目。
第十條 使用方式
包括依申請使用和市場競購兩種方式。
(一)依申請使用:適用於第九條前四類項目。
(二)市場競購:適用於所有符合市場競購條件的項目。
第十一條 使用價格
(一)依申請使用類
1.實行基準價格制,參照全國用能權交易價格和省內需求情況適時動態調整。能源消費指標基準價格200元/噸標準煤,煤炭指標基準價格150元/噸。
2.經評定,對全省產業結構調整有明顯帶動作用的重大項目,按照基準價格給予20%優惠。
3.省級有償收儲的能耗指標,依申請使用價格按照省級收儲價格執行,不執行優惠價格。
(二)市場競購類
在基準價格基礎上,由項目建設單位競價決定。
第十二條 使用數量
省級收儲能耗指標總量20%左右用於市場競購類項目,其他指標用於依申請使用類項目。
項目使用省級收儲能耗指標數量,由第三方機構依據項目實際需求和省級收儲能耗指標總量綜合評定後研究確定。
第十三條 使用程式
(一)依申請使用類
1.申請。項目建設單位向所在市政府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初審符合條件的,由初審部門報省發展改革委。
2.專家評審。由第三方評審機構組織專家對申請使用省級收儲能耗指標的項目進行材料評審和現場核查,出具核查報告,對項目是否符合依申請使用條件、是否享受優惠價格等內容形成評審意見。
3.審核確定。使用省級統籌能源消費指標100萬噸標準煤及以下或煤炭指標100萬噸及以下的,由省發展改革委根據專家評審意見研究確定;使用能源消費指標100萬噸標準煤以上或煤炭指標100萬噸以上的,由省發展改革委研究提出初步意見,報省政府研究確定。
4.指標下達。經審核確定使用省級收儲能耗指標的項目,待項目建設單位繳納指標使用費後,由省發展改革委下達項目能耗指標使用計畫。
(二)市場競購類
1.信息發布。用於市場競購類的能耗指標競購信息在省級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及時發布。競購信息包括當次競購的能耗指標數量、基準價格、參與競價的項目建設單位需具備的條件等。項目建設單位依要求參與競購。
2.資格評審。隨機選定組成的專家評審組對申請參與市場競價的項目建設單位資格進行評審,評審結果在省級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公開。
3.競價確定。依程式組織競價,在基準價格基礎上,競價最高的符合市場競購條件的項目建設單位獲得相關指標。
4.指標下達。待項目建設單位繳納指標使用費後,由省發展改革委依據競價結果下達項目能耗指標使用計畫。
第十四條 項目建設單位所購能源消費指標,不納入所在市能源消費總量控制考核,但納入所在市能耗強度考核。
第十五條 項目建設單位購買煤炭替代指標對應的實際耗煤量,不納入所在市煤炭消費總量考核。
第十六條 項目建設單位購買的煤炭消費指標數量,不得超過企業現有產能所對應的數量。
第十七條 對於積極配合開展省級能耗指標收儲工作的市,優先支持其項目依申請使用省級收儲能耗指標。
第四章 收儲資金管理
第十八條 項目建設單位繳納的指標使用費屬於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應按規定全額上繳國庫,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
第十九條 省發展改革委根據年度能耗指標收儲和使用計畫,按規定編制年度能耗指標收儲資金收支項目預算安排建議,按程式報批後執行。
第二十條 收儲資金用於能源消費指標和煤炭指標的收儲,支持能耗“雙控”、煤炭消費壓減、節能降碳和高耗能行業、新能源產業高質量發展等相關支出。
第二十一條 建立收儲資金績效評價制度,績效評價結果作為以後年度資金安排和分配的重要依據。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使用能耗收儲指標的項目建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發展改革委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收回下達的指標:
(一)向第三方評審機構或者政府有關部門提供虛假資料的;
(二)項目建設單位獲得的煤炭替代指標未用於本項目,轉讓其他項目的;
(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十三條 第三方評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發展改革委終止其評審委託,並依照委託契約約定,追究其違約責任;給被核查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出具虛假核查報告的;
(二)核查報告存在重大錯誤的;
(三)未經許可擅自使用、公布被核查單位的商業秘密的;
(四)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十四條 能耗指標收儲管理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關單位依紀依法處理:
(一)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履行相關職責的;
(二)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三)利用職務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四)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十五條 在能耗指標收儲、使用和管理工作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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