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山東省節能考核獎勵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市財政局、經濟和信息化委(節能辦),各省財政直管縣(市)財政局、經濟和信息化局(節能辦):

現將《山東省節能考核獎勵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反映。

山 東 省 財 政 廳 山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2014年5月8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節能考核獎勵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 適用區域:山東省
  • 資金性質:財政專項資金
  • 分配依據:上年度節能工作實施方案評定結果
  • 考核獎勵因素:節能目標和節能措施兩部分
目的意義,資金使用,資金使用,實施方案,考核獎勵,分配因素,實施方案,資金撥付,監督檢查,績效考核,發布施行,

目的意義

為引導市(縣)加大節能降耗工作力度,實現全省節能目標任務,省級每年從節能專項資金中安排部分資金,依據年度節能考核結果,按照因素法以專項轉移支付的方式對各市進行獎勵。為加強考核獎勵資金管理,制定本辦法。

資金使用

考核獎勵資金使用範圍。按照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的“逐步取消競爭性領域專項”的要求,考核獎勵資金堅持公共財政原則,重點支持公共、公益性領域以及能夠在全社會或行業內起到套用推廣作用的示範性項目。

資金使用

第三條 考核獎勵資金使用原則。使用考核獎勵資金堅持“公共財政、效益優先,鼓勵創新、突出重點,公開公平、專款專用”的原則。

實施方案

第四條 報送年度節能工作實施方案。每年省節能主管部門下達年度節能工作重點。各市經濟和信息化委(節能辦)、財政局根據年度工作重點,於3月底前聯合向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財政廳報送年度節能工作實施方案。方案應包括上年度工作總結,特別要根據省確定的考核內容,對本市上年度節能工作完成情況進行量化自評;同時,提出本年度節能工作總體思路、重點工作和年度資金總體安排意見。省經濟和信息化委會同省財政廳組織專家對各市上年度節能工作實施方案進行評定,並將評定結果作為考核獎勵資金分配依據。

考核獎勵

第五條 因素法分配考核獎勵資金。省按因素分配法安排各市考核獎勵資金。市資金分配額度=省級考核獎勵資金總額×市考評因素所得權重。

分配因素

第六條 考核獎勵資金分配因素。考核獎勵因素包括節能目標和節能措施兩部分。
(一)節能目標。
1、省下達的年度萬元GDP節能降耗指標完成情況;
2、節能目標累計完成進度;
3、規模以上工業萬元增加值能耗完成進度;
4、本年度節能目標任務;
5、第三產業增加值(現價)占地區生產總值的比重
(二)節能措施。
1、年度重點節能工作完成情況;
2、市級節能專項資金配套情況;
3、上年度節能考核獎勵資金績效評價情況;
4、各市年度節能工作實施方案可行性、創新性;
5、各市節能重點的示範意義。

實施方案

第七條 省經濟和信息化委根據各市報送的年度節能工作實施方案,結合專家評定情況,分別予以批覆並提出要求。

資金撥付

第八條 省財政廳將考核獎勵資金撥付到市(含省直管縣)財政部門,各市要嚴格按規定使用資金,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截留或挪用。

監督檢查

第九條 各市節能主管部門要對項目實施的全過程進行監督檢查,及時糾正實施過程中發生的偏差,保證項目順利實施。項目完工後,要及時組織驗收。

績效考核

第十條 各市財政部門要會同節能主管部門建立獎勵資金績效考核評價制度,切實加強監督管理,並於每年2月底前,將上年度績效評價情況報省財政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委。

發布施行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省財政廳會同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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