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節能獎勵辦法

《山東省節能獎勵辦法》經省政府同意,由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於2018年1月9日印發,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月31日。《山東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山東省節能獎勵辦法的通知》(魯政辦發〔2006〕116號)同時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節能獎勵辦法
  • 印發機關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文號:魯政辦發〔2006〕116號
  • 印發時間:2006年12月29日
  • 施行時間:2007年1月1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內容解讀,

辦法發布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山東省節能獎勵辦法的通知
魯政辦字〔2018〕6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山東省節能獎勵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8年1月9日

辦法全文

山東省節能獎勵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新發展理念,認真落實節能考核獎懲制度,切實調動全社會開展節能工作的積極性和創造性,確保完成節能目標任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山東省節約能源條例》和《國務院批轉節能減排統計監測及考核實施方案和辦法的通知》(國發〔2007〕36號)、《國務院關於印發“十三五”節能減排綜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國發〔2016〕74號)、《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山東省“十三五”節能減排綜合工作方案的通知》(魯政發〔2017〕15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原則和獎勵設定
第二條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省政府對在節能管理和服務、節能科研和推廣套用、循環經濟和清潔生產、新能源開發利用等方面,以及推進綠色體系建設、加快新舊動能轉換中取得顯著節能成績的單位及成果給予獎勵,並公布名單。
第三條 省節能獎勵的推薦、評審工作堅持科學、客觀、真實、公開、公正、公平、擇優的原則。
第四條 按照國家、省有關節能目標責任評價考核要求,省級節能主管部門每年對重點用能單位節能工作進行評價考核,將考核結果作為評選的重要依據。
第五條 省節能獎勵包括2個類別、4個子項。
(一)山東省節能突出貢獻單位、山東省重大節能成果每年評選一次,各不超過5個名額,給予每個獲評單位、成果100萬元獎勵。
(二)山東省節能先進單位、山東省優秀節能成果每年評選一次,各不超過50個名額,給予每個山東省優秀節能成果10萬元獎勵。
第六條 省節能獎勵獎金從省財政安排的節能專項資金中列支。
第七條 同一個單位同時具備多項獎勵條件的,不重複進行獎勵。
第三章 範圍、條件和程式
第八條 評選範圍:
(一)山東省節能突出貢獻單位、山東省節能先進單位從我省用能企業、科研機構、節能服務機構等單位中評選。
(二)山東省重大節能成果、山東省優秀節能成果從我省推廣實施的節能技術、產品、設備、工程項目等中評選。
第九條 評選條件:
(一)參評單位須為省內註冊獨立法人。
(二)申報單位年度內未發生重大安全、環保、質量事故,未違反節能法律法規;納入全省節能目標責任考核範圍的,要完成或超額完成省里下達的各項節能目標任務。
(三)山東省節能突出貢獻單位:用能企業須滿足單位產品(產值)能耗連續2年保持全國領先水平,當年實現節能量在2萬噸標準煤以上;科研機構、節能服務機構須在節能管理、科研、技術推廣等方面有重大創新,作出突出貢獻,當年實現社會節能量在1萬噸標準煤以上。
(四)山東省重大節能成果: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節能技術水平居全國領先,推廣實施1年以上。其中,節能技術、產品推廣使用年實現節能量5萬噸標準煤以上;節能工程項目年實現節能量1.5萬噸標準煤以上。
(五)山東省節能先進單位:用能企業須滿足單位產品(產值)能耗連續2年保持全省領先水平,當年實現節能量在2500噸標準煤以上;科研機構、節能服務機構須在節能管理、科研、技術推廣等方面有較大創新,作出較大貢獻,當年實現社會節能量在2500噸標準煤以上。
(六)山東省優秀節能成果: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節能技術水平居全省領先,推廣實施1年以上。其中,節能技術、產品推廣使用年實現節能量1.5萬噸標準煤以上;節能工程項目年實現節能量5000噸標準煤以上。
第十條 評選程式:
(一)具備評選條件的單位按照屬地原則,向市政府提交省節能獎申報表及具有相應資質的機構出具的鑑定報告等有關材料。
(二)市政府將推薦材料報送省經濟和信息化委,並對推薦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三)省經濟和信息化委會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省節能獎評選的組織管理工作;成立由經濟和信息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等部門和企業、科研機構、高等院校、社會團體等單位專家組成的評審委員會,按照本辦法規定開展評審工作,提出獎項候選名單,並在官方網站上公示;根據公示結果,提出省節能獎勵建議名單,報省政府批准。
(四)參評單位及向參評單位提供諮詢服務的人員不得擔任評審委員會成員。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一條 參評單位有弄虛作假行為的,取消其參加評定資格;已經獲得獎勵的,撤銷已獲獎勵,5年內不得再次參加評定。
第十二條 推薦單位及相關工作人員在評定活動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參與騙取節能獎勵的,依據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分。
第十三條 本辦法實施過程中的具體問題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月31日。《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山東省節能獎勵辦法的通知》(魯政辦發〔2006〕116號)同時廢止。

內容解讀

山東省政府辦公廳日前印發《山東省節能獎勵辦法》(下稱《辦法》),以節能考核獎懲制度加速推進全省綠色發展。2018年起至2023年,我省將每年評選一次節能成績顯著的單位及成果,給予最高100萬元的獎勵。
按照《辦法》,省節能獎勵包括2個類別、4個子項。其中,山東省節能突出貢獻單位、山東省重大節能成果每年評選一次,各不超過5個名額,給予每個獲評單位、成果100萬元獎勵;山東省節能先進單位、山東省優秀節能成果每年評選一次,各不超過50個名額,給予每個獲評單位、成果10萬元獎勵。參評單位從我省用能企業等單位中評選,參評成果從我省推廣實施的節能技術、產品、設備、工程項目等中評選。
《辦法》對參評單位、成果給出嚴格標準。參評省節能突出貢獻單位,用能企業須滿足單位產品(產值)能耗連續2年保持全國領先水平,當年實現節能量在2萬噸標準煤以上。科研機構、節能服務機構則需要在節能管理、科研、技術推廣等方面有重大創新,作出突出貢獻,當年實現社會節能量在1萬噸標準煤以上。參評省重大節能成果,需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節能技術水平居全國領先,推廣實施1年以上。其中,節能技術、產品推廣使用年實現節能量5萬噸標準煤以上;節能工程項目年實現節能量1.5萬噸標準煤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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