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發信息
中共山東省委組織部 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山東省財政廳
關於印發《山東省重點扶持區域引進急需緊缺人才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
魯發改重大辦〔2018〕1397號
有關市黨委組織部和政府發展改革委、財政局:
為全面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加強我省重點扶持區域引進急需緊缺人才項目管理,充分發揮人才項目作用和資金使用效益,加快推進山東省新舊動能轉換重大工程,依據有關規定,對原《西部經濟隆起帶和省扶貧開發重點區域引進急需緊缺人才項目管理辦法》(魯發改區域〔2016〕365號)修訂完善,制定了《山東省重點扶持區域引進急需緊缺人才項目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中共山東省委組織部
2018年12月17日
辦法全文
山東省重點扶持區域引進急需緊缺人才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加強我省重點扶持區域引進急需緊缺人才項目管理,充分發揮人才項目作用和資金使用效益,加快推進山東省新舊動能轉換重大工程,根據《關於加強對西部經濟隆起帶和省扶貧開發重點區域人才支持的意見》(魯組發〔2014〕49號)、《支持引進急需緊缺人才工作實施細則》(魯組發〔2014〕55號)、《關於加快革命老區脫貧攻堅和開發建設的實施意見》(魯辦發〔2017〕15號)、《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山東省新舊動能轉換重大工程實施規劃的通知》(魯政發〔2018〕7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山東省重點扶持區域引進急需緊缺人才項目(以下簡稱“人才項目”)是指省級以資金資助的方式,支持山東省重點扶持區域的企事業單位引進急需緊缺的創新創業人才,依託實體經濟產業項目開展技術攻關和成果轉化,達到一定的創新、經濟等績效目標。學術研究類項目不列入支持範圍。
第三條 重點扶持區域範圍包括,西部經濟隆起帶 59 個縣(市、區)和西部經濟隆起帶區域之外扶貧開發任務較重的 18 個縣(市、區)、4個重點革命老區縣等81個省重點扶持縣級區域(以下簡稱“受援地”,名單詳見附屬檔案)。
第四條 人才項目的目標任務是,2019年-2022年,每年支持100個左右的人才項目,引進一批高水平創新創業人才,帶成果、帶項目到受援地,與產業發展深度對接融合,研發和轉化一批技術創新成果,有效服務本地重點產業發展,助推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加快新舊動能轉換,推動我省實現高質量發展。
第五條 人才項目資助資金,由省財政統籌安排。
第六條 人才項目的組織實施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項目申報指南、資助項目名單等應在各級相關網站上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章 資助對象和標準
第七條 資助對象為受援地轄區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包含市及市以上所屬企事業單位),存續期一年以上,具備與項目實施相匹配的技術研發能力,生產經營、信用記錄狀況良好。
第八條 資助對象所引進的人才,應具有較高的學術或技術水平,其專業領域、研究成果須有效契合項目需求,與資助對象合作緊密,共同推動關鍵核心技術攻關、技術創新研發和成果轉化,在項目建設中發揮重要作用。引進海外人才的,資助對象須對其智慧財產權、保密約定、競業禁止等情況進行評估審查。
全職引進的人才,應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碩士以上學位,須與資助對象簽訂勞動契約。柔性引進的人才,應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博士以上學位,與資助對象有穩定的合作基礎,並簽訂相應工作契約(協定)。
引進人才的時間應符合年度申報指南要求,以引進人才與申報單位簽訂契約(協定)的日期為準。
第九條 資助對象引進相關急需緊缺的人才,必須以實體經濟產業項目為載體,相應開展具有行業先進水平的科技攻關、新技術研究開發、科技成果轉化套用等活動。項目應符合《山東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綱要》、《山東省新舊動能轉換重大工程實施規劃》確定的產業發展重點和有關縣(市、區)的產業發展方向。項目來源包括資助對象的自選項目和經有關部門批准的項目。
第十條 人才項目應在兩年內未獲得過省級同類財政資金的支持。已獲中央財政性資金支持的項目,加上本次申請的資金不應超過項目總投資的70%。
第三章 項目申報、優選與計畫下達
第十一條 人才項目申報採取自下而上、逐級申報、擇優推薦的方式。根據省人才工作領導小組確定的年度工作要求和重點,省委組織部、省發展改革委、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制定下發年度人才項目申報指南。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組織本地人才項目(包括市及市以上所屬企事業單位人才項目)的申報工作,審核(或組織專家評審)匯總並徵得同級黨委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同意後,報上級發展改革部門。全域納入支持範圍的設區市,在申報項目總量內,其省級以上各類開發區可列入支持範圍。市、縣(市、區)發展改革部門應確保申報人才項目的真實性、可行性。
第十二條 人才項目申報單位應按要求提報申請書,內容主要包括:
(一)申報單位情況,包括基本信息、生產經營狀況、科技創新及研發能力情況。
(二)引進人才情況,包括基本信息、五年內主要研究成果和獲獎情況、人才引進時間及方式、人才在項目中的作用。
(三)人才項目概況,包括項目的目的和意義,在國內外同行業的先進性水平,前期工作基礎,擬解決的關鍵問題,擬採取的研究方法、技術路線及可行性分析,工作計畫,預期目標成果、經濟和社會效益,總投資及預算構成等。
(四)相關證明材料,包括承諾人才項目申報信息屬實、在規定年限未得到省級同類財政資金支持的承諾書,申報單位、引進人才、人才項目等方面的書面證明材料,項目經費資金保證,人才介紹項目、項目現場的視頻材料,申報單位與引進人才簽訂的契約(協定)等。
第十三條 省發展改革委負責組織人才項目初審,主要對申報單位、引進人才資格條件,以及申報材料的完整性等進行審核。初審合格的項目,由省財政廳負責審查是否在規定年限內獲得過省級同類財政資金支持。對審查合格的項目,由省發展改革委委託第三方機構組織專家評審和盡職調查。專家評審前,應制定評審工作方案並經省委組織部同意。根據專家評審及盡職調查結果,省發展改革委研究提出擬支持人才項目名單和資助額度,報省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後公示,公示期為7個工作日。
第十四條 人才項目公示期滿,省發展改革委負責下達年度人才項目計畫,省財政廳下達年度人才項目預算指標。市、縣(市、區)發展改革、財政部門接到上級項目計畫和預算指標後,應分別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項目計畫下達和資助資金撥付工作。
第十五條 列入計畫的人才項目,分為重點項目、優秀項目2類,分別獲得不超過200萬元和100萬元的省級資金支持。
省級資金分項目啟動期和結題驗收兩個階段按7∶3比例撥付。
第十六條 對於省委、省政府確定的優先支持區域,按照相關規定,分別在項目申報數量、安排比重等方面給予傾斜。
第四章 資金使用與項目管理
第十七條 人才項目資助資金使用管理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財務制度,專款專用,專賬管理,獨立核算,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滯留、擠占和挪用。
第十八條 人才項目資助資金應依據人才項目計畫,結合項目建設實際,按以下範圍和標準安排使用:
(一)項目研發經費。用於與人才項目密切相關的儀器設備、實驗材料、軟體購置,項目測試、化驗、加工費用,以及實驗室改建費等必要的開支。
(二)項目業務經費。用於與人才項目密切相關的會議、差旅、諮詢、交流合作和智慧財產權事務等必要的經費開支。此項費用須在資助資金總額的15%以內安排使用。
(三)個人生活補助。用於引進人才改善生活使用。此項費用須在資助資金總額的15%以內安排使用。
第十九條 各級發展改革部門應依據職責,確保項目實施進度和建設質量。縣級發展改革部門要深入人才項目現場,審核項目原始資料、了解人才履職情況,指導和服務人才項目實施。市級發展改革部門要建立人才項目聯繫制度,每半年調度報告項目建設情況,推動人才項目建設。省發展改革委依據項目建設實際,組織開展人才項目實施中期檢查、結題驗收和績效評價工作。
第五章 結題驗收與績效評價
第二十條 人才項目須在前期工作的基礎上組織實施,實施期原則上為一年。對於內容複雜、周期長,不能在一年內完成的項目,須明確項目建設周期、各階段計畫及績效目標,列出一年計畫工作量和完成目標。項目實施過程需具備可追溯性。
第二十一條 省發展改革委負責組織人才項目結題驗收工作,主要以人才項目申請書所確定的建設內容和績效目標為依據。項目單位應在項目完成後,及時向縣級發展改革部門報送人才項目總結自評報告,並提供由具有審計資格的第三方審計的財務報告,經市級發展改革部門審核後報省發展改革委。省發展改革委委託第三方開展人才項目現場評估,並綜合自評情況、中期檢查情況確定人才項目驗收結果。
第二十二條 人才項目總結自評報告,內容主要包括:項目實施管理情況、人才參與項目情況、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績效目標完成情況等。相應智慧財產權或技術成果,原則上應當經相關權威機構認證後,方可作為項目績效內容。
第二十三條 結題驗收結果分為通過和不通過。結題驗收未通過的,項目單位應在三個月內完成問題整改,並進行重新驗收。經整改仍不通過的,按程式收回所撥付的人才項目資助資金。
第二十四條 結合結題驗收,開展績效評價。評價內容主要是引進人才和項目單位履行契約情況,項目內容完成情況,資金使用情況,智慧財產權和專利技術取得情況,新工藝新產品開發及套用情況,以及經濟效益指標情況等。
第二十五條 年度人才項目結題驗收結束後,進行年度項目和資金績效總體評價,報省人才工作領導小組。驗收和績效結果在一定範圍內通報,省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對項目結題驗收和績效評價結果進行隨機核查。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有關市黨委組織部,市發展改革委、財政局,應對人才項目執行情況和資金使用情況,加強調度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督促項目單位整改。省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方面,組織對人才項目執行情況進行抽查。
第二十七條 在人才項目實施期內,契約雙方未履行約定義務,或人員發生重大變化,或因不可抗力導致契約無法執行的,項目單位應按程式及時報告有關情況,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財政廳,視情況收回全部或部分資助資金。
第二十八條 在監督檢查中,發現以下行為的,按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一)項目單位、引進人才,存在弄虛作假、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工作契約、不按要求開展評估或接受驗收,或因明顯過錯導致的其它嚴重影響人才項目實施的行為,按照《關於加強人才和用人單位失信行為管理的通知》(魯人組辦發〔2018〕18號)規定,列入失信“黑名單”,在一定範圍內通報相關情況,並收回全部資助資金。性質嚴重的,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二)截留、挪用人才項目資助資金的,嚴格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三)未經批准,擅自改變項目主要研發、建設內容和標準的,收回撥付的人才項目資助資金。
(四)有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依法依紀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委組織部、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19年1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關於印發〈西部經濟隆起帶和省扶貧開發重點區域引進急需緊缺人才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魯發改區域〔2016〕36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