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事業單位高層次急需緊缺人才特聘辦法》由中共山東省委組織部、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於2017年12月27日印發。《辦法》共十三條,自2018年2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23年1月31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事業單位高層次急需緊缺人才特聘辦法
- 發布機構:山東省委組織部、山東省人社廳
- 印發時間:2017年12月27日
- 檔案編號:魯人社規〔2017〕22號
- 實施時間:2018年2月1日
- 有效期限:2023年1月31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
辦法發布
中共山東省委組織部 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印發山東省事業單位高層次急需緊缺人才特聘辦法的通知
魯人社規〔2017〕22號
各市黨委組織部、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省直各部門(單位)、各高等院校:
現將《山東省事業單位高層次急需緊缺人才特聘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中共山東省委組織部
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17年12月27日
辦法全文
山東省事業單位高層次急需緊缺人才特聘辦法
第一條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根據省委、省政府新舊動能轉換重大工程決策部署,支持和鼓勵事業單位引進高層次急需緊缺人才,形成具有山東特點和區域競爭力的人才制度優勢,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高層次急需緊缺人才特聘,是指事業單位採取專家評議、組織考察的方式引進高層次急需緊缺人才,開闢直接辦理人員聘用和崗位聘用的特殊通道。
第三條事業單位特聘高層次急需緊缺人才,適用本辦法。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除外。
第四條事業單位特聘高層次急需緊缺人才,要面向國內外,遵循科學規劃、按需引進、堅持標準、嚴格考核的原則。
第五條本辦法所稱的高層次急需緊缺人才包括:
(一)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國家“萬人計畫”入選者、百千萬人才工程國家級人選、國家傑出青年基金獲得者、國家優秀青年科學基金獲得者、泰山系列人才工程人選、全國傑出專業技術人才、國家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享受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專家以及其他國家級、省部級高層次創新人才計畫入選者。
(二)主持國家重大科技專項、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重點項目、社會科學基金項目等國家級重點項目人員。
(三)由國家級、省部級高層次創新人才計畫入選者或主持國家級重點項目人員所組建高水平創新團隊的成員。
(四)獲得金鐘獎、梅花表演獎等行業領域國家級獎項人員。
(五)獲得世界技能大賽優勝獎以上獎項、中華技能大獎、國家級一類職業技能大賽前5名人員及其指導教師。
(六)獲得奧運會前六名、世界錦標賽(奧運會項目)前三名和全運會冠軍的退役優秀運動員及其教練員。
(七)其他符合條件的高層次急需緊缺人才。
市、縣(市、區)組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也可結合當地實際,嚴格標準條件,研究確定本地區特聘人才範圍,其中,縣(市、區)確定的特聘人才範圍須報設區的市組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核准。
第六條事業單位特聘的高層次急需緊缺人才,在首次聘用時可不受職稱、任職年限的限制,按照業績、能力、水平直接聘用到相應的專業技術崗位。
第七條事業單位特聘高層次急需緊缺人才,應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核定的崗位數量內進行。確因工作需要,單位暫無相應崗位空缺的可通過申請特設崗位的方式解決。
第八條事業單位特聘高層次急需緊缺人才,可以適當放寬年齡限制,但應當未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
第九條事業單位特聘高層次急需緊缺人才,應當按照人事管理許可權,提前就特聘人員條件、評議委員會構成、特聘工作程式、單位崗位空缺等情況與同級組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進行充分溝通。
第十條事業單位特聘高層次急需緊缺人才,按照下列程式組織實施。
(一)成立高層次急需緊缺人才評議委員會。評議委員會均由業內知名專家組成。
(二)組織評議。評議委員會對擬聘用的高層次急需緊缺人才進行評議,確定擬聘用人選和聘用崗位。
(三)公示。擬聘用人員及聘用崗位信息在組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招聘單位及主管部門網站上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個工作日。
(四)聘用。經公示無異議的,由事業單位或其主管部門填寫《事業單位引進高層次急需緊缺人才登記表》(附屬檔案1)、《事業單位引進高層次急需緊缺人才聘用情況匯總表》(附屬檔案2)和《崗位設定管理手冊》,按照人事管理許可權報組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辦理人員聘用和崗位聘用手續,納入事業單位人事管理信息系統。事業單位與聘用人員根據備案情況簽訂聘用契約,兌現相關待遇。
第十一條採取特聘方式進入我省工作的高層次急需緊缺人才,符合條件的,獲得各級相應的科技項目立項、科技成果獎勵、人才服務綠色通道等政策規定的待遇。
第十二條各級組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與事業單位的主管部門(舉辦單位)負責對高層次急需緊缺人才特聘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管理。對未履行提前溝通程式或未按照規定的人才範圍、程式組織的,不予辦理聘用手續。對違反幹部人事紀律及有關規定的行為應當予以制止和糾正,對直接責任人及相關人員依法依規處理。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2018年2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23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