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管理辦法

2022年2月24日記者從山東省發展改革委獲悉《山東省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以省政府規範性檔案正式印發。《辦法》共6章38條,自2022年4月1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2月24日
  • 實施時間:2022年4月1日
內容解讀,解讀一,解讀二,檔案全文,

內容解讀

解讀一

《辦法》概括反映山東省在公共資源交易目錄管理、平台運行、制度規則、監督管理和評標評審專家庫建設等方面的實踐探索和經驗做法,以提高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服務效能,細化平台運行各方主體責任,加強公共資源交易監管為重點,對全省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的建設、運行、服務和監督管理等進行了規範,為構建全省規則統一、公開透明、服務高效、監督規範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體系提供了有力制度保障。
《辦法》明確,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應當立足公共服務職能定位,堅持電子化發展方向,從依託有形場所向以電子化平台為主轉變。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作為公共資源交易平台主要運行服務機構,要依法依規為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提供見證、場所、信息、檔案、專家抽取等服務,開展交易大數據分析,為巨觀經濟決策、最佳化營商環境、規範交易市場提供參考和支撐。
《辦法》要求,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電子系統應當按照交易、服務、監管功能定位分類建設子系統,與相關行政監督部門建設的業務系統實現互聯互通和信息資源共享。要按照公共資源交易領域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及時向社會公開交易信息,最佳化交易流程,推行交易服務“一網通辦”,推動建設一流營商環境。
《辦法》強調,要加強公共資源交易監管,建立公共資源交易數據報送和統計分析制度,強化數據分析、監測預警和綜合利用,增強智慧監管的針對性、精準性,促進市場開放和公平競爭。

解讀二

《辦法》共6章38條。
第一章總則,共7條,主要是對制定《辦法》的目的依據和適用範圍、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的定義和定位、相關部門職責分工、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的定位和職能、交易平台設立評估等作了界定。
《辦法》進一步明確了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的公共服務定位和電子化發展方向;要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要依法依規為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提供見證、場所、信息、檔案和專家抽取等服務,加強對交易數據的大數據分析,為巨觀經濟決策、最佳化營商環境、規範交易市場提供參考和支撐;為規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和交易場所的設立、合併、變更和撤銷行為,《辦法》提出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和交易場所的設立、合併和撤銷應當由同級發展改革或政府指定的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評估意見後,按程式組織實施。
第二章平台運行,共9條,主要明確了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電子系統建設的總體要求,以及交易範圍、交易規則、交易約束、專家抽取、平台安全等內容。
《辦法》對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電子交易系統、電子服務系統、電子監管系統的建設要求和功能定位做了界定;規定全省公共資源交易實行目錄管理,凡列入《山東省公共資源交易目錄》的公共資源交易項目,應當在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進行交易,鼓勵目錄外項目進入平台交易;要求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運行服務機構根據全國分類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規則,完善服務流程和標準。
第三章平台服務,共10條,主要規定了公共資源交易服務效能、信息公開、專家抽取服務、場所設施要求、違規行為報告、數據報送分析、異地評標評審、檔案管理、禁止性規定等內容。
《辦法》要求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運行服務機構應當通過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向社會公開服務內容、服務流程、工作規範、監督渠道以及交易信息,保障市場主體知情權,方便社會監督。為充分發揮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的見證和“第一現場”作用,《辦法》要求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運行服務機構發現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有不良交易行為的,應當立即記錄並提示或告知相關交易主體;發現有涉嫌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保留相關證據並及時報告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處理。為更好保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辦法》詳細列舉了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運行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禁止性行為。
第四章監督管理,共7條,主要明確了聯席會議制度,以及協同監管、信用監管、智慧監管、監管事項、社會評議機制、社會監督機制等內容。
《辦法》要求,省及設區的市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完善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加強公共資源交易政策指導和工作協調;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分領域制定公共資源交易監管事項清單,加強公共資源交易監管;建立市場主體和第三方社會評議機制,對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提供服務情況進行評價。
第五章法律責任,共4條,主要規定了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運行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禁止性規定、信息公開、保密、履職等方面的法律責任。
第六章附則,共1條,主要對辦法施行時間及有效期進行了說明。

檔案全文

山東省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全省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運行,構建規則統一、公開透明、服務高效、監督規範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體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省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的建設、運行、服務和監督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是指實施統一的制度和標準、具備開放共享的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和規範透明的運行機制,為市場主體、社會公眾、行政監督部門等提供公共資源交易綜合服務的體系。
  本辦法所稱行政監督部門是指《山東省公共資源交易目錄》確定的行政監督部門。
  第四條 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應當立足公共服務職能定位,堅持電子化發展方向,從依託有形場所向以電子化平台為主轉變。 
  第五條 省發展改革部門會同省政府有關部門統籌指導和協調全省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相關工作。設區的市發展改革部門或政府指定的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統籌指導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相關工作。
  各級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業領域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 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是公共資源交易平台主要運行服務機構,依法依規為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提供見證、場所、信息、檔案、專家抽取等服務,開展交易大數據分析,為巨觀經濟決策、最佳化營商環境、規範交易市場提供參考和支撐。
  第七條 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公共資源交易場所的設立、合併、變更或撤銷,應當由同級發展改革部門或政府指定的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評估意見後,按程式組織實施。
第二章 平台運行
  第八條 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電子系統應當按照交易、服務、監管功能定位分類建設子系統,與相關行政監督部門建設的業務系統實現互聯互通和信息資源共享。
  政府採購領域信息化系統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建設管理。
  第九條 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電子交易系統由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等各類主體依法建設,為市場主體提供線上交易服務。
  第十條 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電子服務系統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技術標準和數據規範建設,為交易信息匯集、共享和發布提供線上服務。
  第十一條 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電子監管系統應當根據線上監督需求和電子監管事項建設運行,為行政監督部門、紀委監委、審計部門提供線上監督通道。
  第十二條 公共資源交易項目實行目錄管理。凡列入《山東省公共資源交易目錄》的項目,應當在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進行交易。鼓勵目錄外項目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平台交易。
  第十三條 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運行服務機構應當根據全國分類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規則,完善服務流程和標準。
  第十四條 在公共資源交易平台交易的項目,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制定的交易規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預和插手公共資源交易。
  第十五條 列入《山東省公共資源交易目錄》的項目,所需專家應當從省公共資源交易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庫中隨機抽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 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運行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網路信息安全制度,落實安全保護技術措施,保障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安全穩定可靠運行。
第三章 平台服務
  第十七條 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的服務內容、服務流程、工作規範和監督渠道等應當按照國家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服務標準和不同類型公共資源交易項目確定,並通過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電子系統向社會公布。
  第十八條 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運行服務機構應當不斷提高服務效能,最佳化交易流程,推行交易服務“一網通辦”。
  第十九條 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運行服務機構應當按照公共資源交易領域政府信息主動公開有關規定,通過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電子服務系統依法及時向社會公開交易信息。
  第二十條 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當設立獨立的專家抽取場所,為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提供專家抽取服務。
  第二十一條 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運行服務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設定場所、設施,劃分公共服務、交易實施、評標評審等功能區域,配備監控、門禁等必要設施設備。
  第二十二條 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運行服務機構發現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有不良交易行為的,應當立即記錄並提示或告知相關交易主體;發現有涉嫌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保留相關證據並及時報告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處理。
  第二十三條 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當建立公共資源交易數據報送和統計分析制度,加強數據分析、監測預警和綜合利用,定期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報送公共資源交易數據和分析報告。
  第二十四條 積極推行遠程異地評標評審。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負責建設全省遠程異地評標協調系統,為省域內開展遠程異地評標評審活動提供系統支撐。
  第二十五條 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運行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公共資源交易檔案管理制度,將交易服務過程中產生的電子文檔、紙質資料以及音視頻等按有關規定統一歸檔。
  第二十六條 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運行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從事以下活動:
  (一)行使任何審批、備案、監管、處罰等行政監督管理職能;
  (二)違法從事或強制指定招標、拍賣、政府採購代理、工程造價等中介服務;
  (三)強制非公共資源交易項目進入平台交易;
  (四)干涉市場主體選擇依法建設和運行的公共資源電子交易系統;
  (五)非法扣押企業和人員的相關證照資料;
  (六)通過設定註冊登記、設立分支機構、資質驗證、投標(競買)許可、強制擔保等限制性條件阻礙或者排斥其他地區市場主體進入本地區公共資源交易市場;
  (七)違法要求企業法定代表人到場辦理相關手續;
  (八)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省及設區的市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完善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加強政策指導和工作協調,督促任務落實。
  第二十八條 全省公共資源交易採取綜合管理協調、行業監管、紀檢監察和審計監督相結合的監管方式,形成各負其責、相互協調、互為補充的協同監管機制。
  第二十九條 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分領域制定公共資源交易監管事項清單,加強公共資源交易監管,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第三十條 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建立公共資源交易市場主體信用評價體系,依法限制或禁止有嚴重失信行為的市場主體參加公共資源交易活動。
  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運行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公共資源交易信用檔案,記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不良行為信息,整理、保存交易過程中的相關資料,為公共資源交易信用監管提供支持。
  第三十一條 發展改革部門或政府指定的部門應當協調同級行政監督部門加快電子化監督手段運用,依託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電子監管系統,利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開展公共資源交易監測預警,及時調整監管重點,增強智慧監管的針對性和精準性。
  第三十二條 發展改革部門或政府指定的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推動建立市場主體和第三方社會評議機制,組織開展對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提供公共服務情況進行評價。
  第三十三條 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運行服務機構應當暢通社會監督渠道,加強市場主體、行業組織、社會公眾、新聞媒體等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監督,促進市場開放和公平競爭。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運行服務機構未公開服務內容、服務流程、工作規範和監督渠道的,由政府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照規定予以通報批評。
  第三十五條 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運行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禁止性規定的,由政府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依照規定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和有關領導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運行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向他人透露依法應當保密的公共資源交易信息的,由政府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依照規定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和有關領導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運行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弄虛作假和玩忽職守,未依法履行職責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3月31日止。
  抄送:省委各部門,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省政協辦公廳,省監委,省法院,省檢察院。各民主黨派省委,省工商聯。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2022年2月21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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