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企業公共信用綜合評價評分細則

廣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於2023年2月1日印發廣州市企業公共信用綜合評價評分細則,請做好貫徹實施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企業公共信用綜合評價評分細則
  • 頒布時間:2023年2月1日
  • 發布單位:廣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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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廣州市關於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完善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有關部署和要求,建立健全企業公共信用綜合評價機制,依據《廣州市企業公共信用綜合評價管理辦法(試行)》,制定本評分細則。
第二條 企業公共信用綜合評價遵循以下評價原則:
(一)依法依規。開展企業公共信用綜合評價及相關評價結果的套用應符合法律法規相關要求,防止不當使用。
(二)全面覆蓋。企業公共信用綜合評價應當覆蓋在廣州市行政區域內登記註冊的所有存續企業(除登記註冊狀態為註銷、吊銷、遷出、撤銷的企業外),包括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及其分支機構、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及其分支機構。
(三)客觀公正。從多個維度設計具有代表性、對企業公共信用水平有影響的指標,科學合理設定分值權重,綜合反映企業公共信用水平。
第三條 企業公共信用綜合評價指標體系由遵紀守法、履約踐諾、資質榮譽、社會責任和監管風險5個一級指標構成,並細分為15個二級指標:
(一)遵紀守法指標,包含“行政執法”“司法裁決” “行業領域重點關注名單”3個二級指標,反映企業遵守法律、法規、規章等情況。
(二)履約踐諾指標,包含“契約履約評價”“承諾踐諾”“拖欠公共事業費用”3個二級指標,反映企業契約履約和守信踐諾等情況。
(三)資質榮譽指標,包含“國家綜合信用評價優”“表彰獎勵”“守信激勵”“資質認定”4個二級指標,反映企業獲得榮譽資質等情況。
(四)社會責任指標,包含“社保公積金繳納情況”“納稅信息”2個二級指標,反映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能力。
(五)監管風險指標,包含“國家綜合信用評價差”“變更風險”“關聯失信”3個二級指標,反映企業經營能力和穩定性。
具體指標內容及分值由廣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另行制定。
第四條 根據企業公共信用綜合評價指標體系,建立評分規則,運用模型算法自動計算。
(一)第一步,判斷評價指標的基本特徵。根據指標數據對輸出結果的影響,將評價指標的基本特徵分為正向相關和負向相關兩類。
(二)第二步,確定指標權重。邀請政府部門、信用領域專家、法律專業人士和企業家代表等共同參與,運用大數據技術、層次分析法和德爾菲法綜合分析指標權重,通過AHP分析軟體進行矩陣運算,確定指標權重係數。
(三)第三步,計算指標得分值。根據指標基本特徵、評價數據的分布情況以及對公共信用狀況的影響程度,對數據進行處理,計算出指標得分值Xn
(四)第四步,綜合計分:
其中,Xn為指標得分值;m為指標項數。
第五條 企業公共信用綜合評價結果採用千分制,基礎分為750分,根據正向和負向相關指標加減分。具體等級劃分及釋義如下:
序號
分數區間
等級
等級釋義
1
[800,1000]
A
公共信用綜合狀況極好
2
[780,800)
A-
公共信用綜合狀況優良,評價期內未發現公共信用負面記錄或存在較少且輕微負面記錄
3
[760,780)
B+
公共信用綜合狀況良好,評價期內未產生較嚴重情形負面記錄或存在少量輕微負面記錄
4
[730,760)
B
公共信用綜合狀況較好,評價期內未產生較嚴重情形負面信用記錄或負面記錄較少
5
[720,730)
B-
公共信用綜合狀況尚好,評價期內未產生嚴重情形負面信用記錄
6
[700,720)
C+
公共信用綜合狀況一般,評價期記憶體在較嚴重情形負面信用記錄或負面記錄較多
7
[680,700)
C
公共信用綜合狀況欠佳,評價期記憶體在嚴重情形負面信用記錄或負面記錄多
8
[640,680)
C-
公共信用綜合狀況較差,評價期記憶體在嚴重情形負面信用記錄且負面記錄較多
9
[400,640)及直接判定
D
公共信用綜合狀況差,評價期記憶體在多項嚴重情形負面信用記錄
企業被依法依規納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其信用等級直接判定為D級。
第六條 根據法律、法規、規章或上級政策檔案,以及實際監管要求,需對本細則進行調整的,由廣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按程式予以修訂。
第七條 本細則由廣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八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6年1月31日止。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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