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城市管理領域公共信用信息分級使用管理辦法

《廣州市城市管理領域公共信用信息分級使用管理辦法》是廣州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城市管理領域公共信用信息分級使用管理辦法
  • 文  號:穗城管規字〔2020〕9號
  • 實施日期:2021年03月01日
  • 發布機關:廣州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印發通知,辦法全文,政策解讀,

印發通知

穗城管規字〔2020〕9號
廣州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關於印發廣州市城市管理領域公共信用信息分級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我局制定了《廣州市城市管理領域公共信用信息分級使用管理辦法》,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專此通知。
廣州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2020年12月28日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廣州市城市管理領域信用體系建設,規範城市管理領域公共信用信息的管理和使用,根據國家及省、市關於城市管理、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政策要求及《廣州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及其駐街(鎮)派出機構(以下統稱“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城市管理領域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組織對城市管理領域公共信用信息的採集、報送、分級分類、披露、使用及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管理領域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可用於識別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等信息主體在城市管理領域信用狀況的數據和資料。
  第四條 城市管理領域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活動應當以合法、公正、安全、準確、及時為原則,遵循國家及省、市的統一要求,切實維護信息主體的合法權益,不得泄露國家秘密,不得侵犯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不得超越行政管理需要的範圍。
  第五條 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是城市管理領域公共信用信息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制定統一業務規範,指導、監督、管理全市城市管理領域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活動及建設市城市管理公共信用信息系統。
  各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按統一業務規範開展本區域城市管理領域公共信用信息採集、報送,做好信息的記錄、更新維護、分級使用及信息安全等工作。
  第六條 市城市管理公共信用信息系統是城市管理領域公共信用信息的統一歸集平台,並與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統等相關係統實現對接。各級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須按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信息資源目錄及時向系統報送信息。信息歸集應當採用信息自動轉錄的方式,避免信息重複報送。
第二章 信息分類分級
  第七條 城市管理領域公共信用信息的信息類別按內容分為基礎信息、守信信息、失信信息和提示信息。基礎信息是指能識別信息主體身份狀況的信息;守信信息是對信息主體信用狀況有正面影響的信息;失信信息是對信息主體信用狀況有負面影響的信息;提示信息是指能反映信息主體在城市管理領域相關行為狀況的信息。
  第八條 失信信息按程度劃分為嚴重失信信息、一般失信信息、輕微失信信息三個等級。
  第九條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被認定為嚴重失信信息:
  (一)未獲得相關許可無證照從事燃氣,生活垃圾運輸、處理,建築廢棄物排放、運輸、消納等經營活動的;
  (二)未落實安全生產責任,造成較大及以上等級安全事故等嚴重後果的;
  (三)在城市管理領域採購項目招投標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且情節嚴重的;
  (四)無正當理由逾期不履行城市管理部門行政處罰或行政處理決定的;
  (五)因城市管理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嚴重失信信息。
  第十條 一般失信信息是指尚未達到嚴重失信信息認定標準,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失信信息:
  (一)因違反城市管理領域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被處以行政處罰的;
  (二)將餐廚垃圾、廢棄食用油脂等生活垃圾交給未經許可的單位或個人收運的;
  (三)違反相關信用承諾、經三次催告後仍無正當理由嚴重拖延城市管理領域項目工期超過契約約定期限20%的;
  (四)造成一般等級安全生產事故並負主要責任的;
  (五)在日常監督檢查、辦理行政許可、申報資金支持、評優評先或其他城市管理領域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
  (六)暴力阻礙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行政權力的;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一般失信信息。
  第十一條 輕微失信信息是指除嚴重失信信息和一般失信信息之外的失信信息,包括但不僅限於:
  (一)在市容環衛、城鎮燃氣等領域的日常監督檢查中被認定不合格且不在規定期限內整改的;
  (二)違反告知義務或信用承諾的;
  (三)無正當理由欠繳燃氣費、生活垃圾處理費或環境衛生服務費,經催告後超過六個月仍未繳納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輕微失信信息。
第三章 信用計分制
  第十二條 本辦法實行信用計分制,符合誠信加分或失信扣分情形的,應於公共信用信息產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加分值或扣分值進行記錄,並與公共信用信息同步報送至市城市管理公共信用信息系統。每個信息主體累計對應一個信用分值。
  第十三條 每個信息主體原始信用分為100分,在城市管理領域無失信記錄且未被納入國家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的信息主體即為城市管理領域誠信主體。
  第十四條 信用分總分達到120分以上且本年度內未產生失信信息的,為城市管理領域優良誠信主體。
  對信息主體加分規則如下:
  (一)被區級以上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予以行政獎勵的,加20分;
  (二)一年內參加城市管理領域志願者活動每累計達10個小時的,加5分;
  (三)存在其他良好守信行為的,每項加5分。
  以上守信行為的加分有效期為一年。
  第十五條 對信息主體扣分規則如下:
  (一)每產生一項嚴重失信信息,取消所有加分並扣30分;
  (二)每產生一項一般失信信息,扣10分;
  (三)每產生一項輕微失信信息,扣5分。
  第十六條 失信主體按信用狀況劃分為輕微失信主體、一般失信主體、嚴重失信主體三個等級。信用分在70分(含)以下的,為嚴重失信主體;高於70分且低於80分的,為一般失信主體;80分(含)以上且低於100分的,為輕微失信主體。
  對於存在嚴重擾亂城市管理秩序行為,行為性質特別惡劣、造成社會負面影響特別巨大且符合《國務院關於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規定情形的,經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負責人同意,該類信息主體即為嚴重失信主體。
  被納入國家聯合懲戒對象的信息主體,同步納入城市管理領域嚴重失信主體。
  第十七條 失信信息因披露期限屆滿或其他原因不再披露的,自動從計分範圍中刪除。
  第十八條 失信主體名單根據計分情況產生並進行動態調整。被列入城市管理領域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應自列入名單起七個工作日內告知當事人,未經告知不得對該主體名單信息予以公開。
第四章 信息披露和使用
  第十九條 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應在入口網站統一向社會公開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優良誠信主體名單。
  自然人的公共信用信息可以通過查詢、政務共享的方式披露,一般不對外公示。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條 基礎信息、守信信息有有效期的,其公示期限與有效期一致;無有效期的,公示期限至信息被取消之日止。失信信息、提示信息的公示期限自信息產生之日起不超過3年。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信息披露期限屆滿的,轉為檔案保存。
  第二十一條 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在日常監督檢查、行政審批、政府採購、政府投資項目招標、財政資金扶持、專項資金安排、表彰獎勵等工作中,應當主動查詢和使用城市管理領域公共信用信息。
  第二十二條 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建立失信提醒機制,對於不同程度的失信主體,分別採取以下措施:
  (一)對於輕微失信主體,採取口頭或書面方式予以告誡、提醒;
  (二)對於嚴重失信主體及一般失信主體,採取書面方式予以告誡、警示,督促停止失信行為、責令整改。
  第二十三條 對於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信用主體,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可在職權範圍內依法依規對其採取以下措施:
  (一)在辦理城市管理領域行政許可中,不予採用容缺受理、承諾告知制等信用行政審批形式;
  (二)在城市管理領域採購和活動中限制列入比選對象;
  (三)限制參與城市管理領域的各類表彰獎勵活動;
  (四)在日常監管中,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加大檢查頻次;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四條 對於被列入一般失信主體名單的信用主體,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可在職權範圍內依法依規對其採取以下措施:
  (一)取消參與城市管理領域的各類表彰獎勵資格;
  (二)在日常監管中適當加大檢查頻次。
  第二十五條 鼓勵行業協會按照行業標準、行規、行約等,視情節輕重對失信會員實施警告、行業內通報批評、公開譴責、不予接納、勸退等約束措施,對守信會員實施表彰獎勵、重點推介等措施。
  第二十六條 關於公共信用信息異議投訴和處理,按照《廣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規定》第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條規定執行。
第五章 信用修復
  第二十七條 鼓勵失信主體實施信用修復。失信主體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可申請進行信用修復:
  (一)失信信息所涉及的法定責任和約定義務已履行完畢,造成的社會影響基本消除;
  (二)按要求作出信用承諾;
  (三)失信信息披露期限已達3個月以上;
  (四)符合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及信用主管部門的其他信用修復要求。
  第二十八條 申請信用修復的失信主體應向相關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相應證明材料,證明材料包括罰款繳納賬單、現場整改照片、整改報告、企業信用報告、信用承諾書、參與信用類培訓證書、社會公益服務證書、誠信表彰獎勵證書等。
  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應在收到修復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查,作出修複決定書並告知申請主體。情況複雜的,經單位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處理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延長核查期限應當及時告知申請主體。已完成修復的失信信息不再進行披露,標註後轉為檔案保存。對已完成信用修復的主體,解除相應的失信懲戒措施,但法律法規及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受理修復申請的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可結合公共信用信息查詢情況、信用報告、現場核查情況、誠信約談記錄、參與信用類培訓或社會公益服務證明材料等審核失信主體信用修復情況,並可將守信信息作為審核的參考依據之一。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須對本部門公共信用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及分級使用的合規性負責。
  第三十條 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應定期對本部門報送的公共信用信息及信息分級使用情況開展自查。發現信息錯誤、失效、不完整或不規範使用等情況的,應當及時更正,並反饋至市城市管理公共信用信息系統。
  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應在規定期限內受理信息主體提交的異議申請,並定期對市城市管理公共信用信息系統歸集的信息進行檢查。發現信息不準確、不完整、不及時的,應通知信息報送部門重新報送。
  第三十一條 有關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不依法履行職責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1年3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限至2024年2月29日。

政策解讀

  《廣州市城市管理領域公共信用信息分級使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以部門規範性檔案印發,為做好該規範性檔案的實施工作,現解讀如下:
一、制訂背景
  近年來,國家及省、市高度重視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以信用為核心的新型市場監管機制逐步形成。2019年6月發布的《廣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規定》為我市信用信息歸集、披露、使用等行為提供了依據和指導。規範信用信息管理,是行業信用體系建設的一項重要任務,也是推進信用體系建設運行、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營造誠信環境的保障。我局在《廣州市城市管理第十三個五年規劃(2016—2020年)》中提出運用信用體系建設規範城市管理重點行業市場,已在建築廢棄物運輸行業管理等領域形成較好的信用建設工作基礎。
  為加強我市城市管理領域公共信用信息的歸集、分級分類、披露、使用、權益保護和監督管理等工作,推進公共信用信息資源有效利用,我局在總結已有實踐經驗和參考其他地區做法的基礎上,組織制定了《辦法》。
二、主要內容
  (一)總體框架。
  本辦法分為七章三十二條。
  1.總則。對構建城市管理領域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總體機制提出要求,明確制定目的和依據、適用範圍、信用信息定義、工作原則和部門職責分工等。
  2.信息分類分級。提出城市管理領域信用分類分級評價方法,明確信用信息的類型、失信信息等級及劃分標準。
  3.信息計分制。提出城市管理領域公共信用信息的計分規則、優良誠信主體及各類別失信主體標準、信用主體名單管理要求等。
  4.信息披露和使用。提出城市管理領域公共信用信息披露方式和要求,以及城管部門在行政管理工作查詢和使用公共信用信息、推行守信激勵失信懲戒措施的要求。
  5.信用修復。對信息主體申請信用修復的業務處理規則及信用修復條件做出了規定。
  6.監督管理。主要從信息安全、信息保密、異議處理等方面明確相關部門及人員的管理責任,並提出了信用核查措施。
  7.附則。對《辦法》的實行日期、修訂要求進行了規定。
  (二)重點內容。
  1.信息報送與歸集。
  信用信息報送與歸集是實現全市城市管理信用體系建設“一盤棋”的基礎性工作,有利於破解各區信用信息孤島。本辦法要求各級城管部門按規定目錄開展信用信息歸集,同時要求以城市管理公共信用信息系統作為統一歸集平台,以形成信息歸集的統一工作機制。此外,本辦法還明確市級城管部門作為信息歸集的統籌協調部門,確保信息歸集的質量、時效。
  2.信用信息分級。
  《辦法》結合城市管理工作特點,探索按失信行為性質嚴重程度對失信信息進行等級劃分,為我市城管領域失信主體的分類管理提供條件。為做好“信用中國”網站行政處罰信息信用修復工作,《辦法》信用信息修復機制與《“信用中國”網站行政處罰信息信用修復指南》精神保持一致。
  3.失信主體和優良誠信主體。
  加強失信主體信用監管是信用體系建設一項重要任務。對城市管理領域嚴重失信主體進行公示,有利於提高違法失信成本,並可推動其他政府部門及市場機構對城市管理領域嚴重失信主體進行懲戒約束,為未來實現“失信處處受限”的跨部門、跨領域聯動監管格局打下基礎。鑒於城市管理領域監管執法事項較多,且信用信息資源目錄中以輕微失信行為信息居多,本辦法推行信用分扣分制,通過扣分事項累積方式,對多次違法違規的行政相對人予以約束。同時,為鼓勵信息主體自覺守信,通過信用加分的方式,將符合優良誠信標準的主體進行公示,以引導行業自律。
  4.信用信息使用。
  信用信息使用有利於提升監管執法效能,也是引導各類主體遵紀守法、誠信經營的必要舉措。因此《辦法》將信用信息使用與城管日常業務工作結合起來,推動各級城管部門在日常監督檢查、行政審批、政府採購、評優評先等工作中查詢信用信息、套用信用評價結果,採取激勵和約束措施,構建形成創新信用分類監管體系,以提升行政管理水平。
  5.信用修復。
  信用修復是鼓勵失信主體糾正失信行為、重建信用記錄的重要途徑,在實際工作中,失信主體對於修覆信用有著切實的需求。國家鼓勵開展信用修復,通過推進開展信用修復,可以推動失信主體積極提升自身誠信度,發揮信用在經濟社會活動中的引導作用。本辦法參考《“信用中國”網站行政處罰信息信用修復指南》、《廣東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統信用修復工作指引》,結合城市管理工作實際,提出了信用修復的實施條件、參考依據、職責分工和工作流程。
三、解決的主要問題
  (一)理順工作機制,確保《辦法》的實用性和可操作性。
  構建統一信用信息管理機制有利於推進信用信息共享套用,發揮“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的信用約束作用。城市管理業務具有覆蓋面廣、領域分散的特點,為理順工作機制,《辦法》重點提出了城市管理部門工作職責和任務,明確信用信息歸集、共享的要求,通過推行統一的信用信息目錄管理方式,實現對從城市管理各領域、各區域的信用信息資源統籌規劃和利用,使信用信息資源更好為監管執法和公共服務提供支撐。
  (二)適應發展形勢,確保《辦法》的時效性和適用性。
  近年來國家及省、市對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重視程度前所未有,廣州市當前也正在創建國家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示範城市。城市管理領域信用信息管理需要服務創建工作大局,同時相關工作要求也必須符合國家及省、市政策檔案精神和法律法規規定。《辦法》結合城市管理業務實際提出的信用信息管理內容對上級部門關於“雙公示”(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信用信息公示)、異議處理、信用修復等要求進行了回響,可推進城市管理領域信用體系建設格局形成。
  (三)推行分類管理,確保《辦法》的科學性與合理性。
  當前,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已成為我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重點,通過推行信用分級分類管理,將有利於深入探索信用分類監管機制,為構建更科學的監管執法機制提供基礎。城市管理部門作為重要的監管執法部門之一,每年歸集大量監管執法方面信用信息,《辦法》實現對信用信息資源的有效利用,根據失信行為性質、處罰結果及社會危害程度對城市管理領域失信信息進行分級,基於信用分計分制對信用主體進行分類,從而更好地推行信用分類監管,進一步推動落實“放管服”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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