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信用管理辦法》是廣州市氣象局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外文名:廣州市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信用管理辦法
- 文 號:穗氣規字〔2019〕2號
- 實施日期:2019年11月01日
- 發布機關:廣州市氣象局
《廣州市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信用管理辦法》是廣州市氣象局發布的檔案。
《廣州市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信用管理辦法》是廣州市氣象局發布的檔案。全文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本市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信用體系,促進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誠信自律,根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防雷減災管理辦法》《雷電防護裝置...
(六)用於雷電防護裝置檢測的專用儀器設備應當經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檢定或者校準,並在有效期內。第八條 申請甲級資質的單位除了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的基本條件外,還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一)具備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能力的人員,其中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於二名,具有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於六名;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高級...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對檢測不合格的雷電防護裝置,應當提出整改意見;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應當報告當地氣象主管機構,由當地氣象主管機構依法作出處理。第十九條 從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氣象主管機構頒發的資質證。從事電力、通信雷電防護裝置檢測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國務院氣象主管...
第一條 為規範氣象行政許可自由裁量權的行使,維護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象行政許可實施辦法》《升放氣球管理辦法》《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定》《廣州市規範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規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氣象災害防禦重點單位的管理及監督檢查。本辦法所稱氣象災害防禦重點單位(以下簡稱重點單位),是指在發生颱風、暴雨、雷電、大風、高溫、寒冷等災害性天氣時,容易直接或者間接造成人員傷亡、較大財產損失或者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單位。第三條市、縣、區人民政府負責確定並公布本行政...
第二十一條 負責工業和信息化、水務等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電力、供水單位制定電網運營監控和電力調配方案、供水應急預案,保障高溫預警信號生效期間居民生活用電、用水。高溫預警信號生效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廣東省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有關規定,減輕勞動者工作強度,減少或者停止安排戶外作業,保障勞動者身體...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雷電災害防禦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防雷減災工作的組織領導,將雷電災害防禦工作納入同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雷電災害應急處置方案,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第四條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管理和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防雷減災...
第十四條 氣象主管機構受理後,應當委託取得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開展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取得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開展檢測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標準、規範和規程,出具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報告並對檢測報告負責。出具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報告必須全面、真實、可靠。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報告結論應當包含安裝的雷電防護裝置是否...
(五)已有雷電災害防護裝置不接受年度檢測,或檢測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關聯法規:全國人大法律(1)條 第十九條 從事雷電災害防護裝置檢測、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施工的單位和個人對其完成項目的質量依法承擔相應責任。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導致雷擊造成火災、爆炸、人員傷亡以及重大財產損失的,應追究有關單位及其責任人的...
第三十條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建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信用管理制度和守信激勵、失信懲戒機制,將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的檢測活動和監督管理等信息納入信用檔案,並通過信用信息平台及時向社會公布。第三十一條雷電防護裝置檢測相關協會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規範行業行為,提高行業技術能力和服務水平。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
東莞市防雷設施檢測所(現更名為:東莞市氣象公共安全技術支持中心)依東莞市編制委員會檔案成立於1989年12月19日,是東莞市氣象局的下屬的正科級事業單位,也是具有獨立法人的第三方檢測機構,並擁有氣象主管機構頒發的甲級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證、廣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頒發的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CMA)。業務範圍:...
第十一條 各類建(構)築物、場所和設施安裝的雷電防護裝置(以下簡稱防雷裝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防雷標準和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使用要求,並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設計、施工和檢測。 本辦法所稱防雷裝置,是指接閃器、引下線、接地裝置、電涌保護器及其連線導體等構成的,用以防禦雷電災害的設施或者...
防雷裝置檢測機構可以接受防雷工程建設、設計和施工單位的委託,為防雷工程提供技術服務。第十二條(防雷裝置的檢測)按照本辦法第四條規定安裝的防雷裝置,使用單位應當做好日常維護工作,並通過防雷裝置檢測機構的年度檢測。其中,當年竣工的防雷工程應當在投入使用前,申請防雷裝置檢測。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做好居住物業防雷...
加氫站項目竣工後,由建設單位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參建單位進行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合格後,還應按照《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辦法》規定向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備案。消防、雷電防護裝置、環境保護設施、職業病防護設施等專項驗收由建設單位向屬地職能部門申報。第十三條 ...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氣象主管機構給予警告,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並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一)故意破壞或者毀損防雷裝置的;(二)對重大雷電災害隱瞞不報的;(三)防雷裝置檢測單位未按核定的檢測項目、範圍和防雷技術規範、技術標準進行檢測的;(四)...
第十五條 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安裝的防雷裝置,使用單位應當做好日常維護工作。石油、化工、易燃易爆物資的生產和貯存場所,其防雷裝置每半年檢測一次,其他重要單位的防雷裝置每年檢測一次。檢測不合格的防雷裝置,使用單位必須在限期內整改。第十六條 遭受雷電災害的組織和個人應當及時向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報告災情,並...
第十七條遭受雷電災害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向氣象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災情,並積極協助氣象行政主管部門對雷電災害進行調查和鑑定。氣象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雷電災情報告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雷電災害鑑定書。第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應當安裝防雷裝置而未安裝的,由氣象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第十九條...
溯源碼的生成按照雷電防護裝置溯源系統平台給出的要求。溯源碼包括檢測機構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法人責任主體類型、檢測資質(等級、編號)、經營地址、聯繫人等。溯源碼其他信息顯示內容包括但不限於:檢測報告編號、委託單位(受檢單位)、檢測機構、檢測資質(等級、編號)、項目名稱、項目所在地、防雷類別、行業...
第十四條 投入使用後的雷電防護裝置實行定期檢測制度。雷電防護裝置應當每年檢測一次,油庫、氣庫、加油(加氣)站、彈藥庫、化學品倉庫、煙花爆竹、粉塵涉爆、燃氣站場、閥室、燃氣管道及其調壓裝置等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場所的雷電防護裝置應當每半年檢測一次。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應當執行國家有關標準和規範,出具的...
市氣象部門應當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將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機構的檢測活動、檢測質量監督檢查結果納入信用檔案,將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機構的違法失信信息,通過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依法公示。第十七條 供電企業應當定期巡查電力線路,建立用電重點保障單位名錄,保障機關、醫院、學校、通信、重要水利工程和應急搶險等單位的電力供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