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信用管理辦法

《廣州市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信用管理辦法》是廣州市氣象局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外文名:廣州市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信用管理辦法
  • 文  號:穗氣規字〔2019〕2號
  • 實施日期:2019年11月01日
  • 發布機關:廣州市氣象局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本市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信用體系,促進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誠信自律,根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防雷減災管理辦法》《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辦法》《廣東省市場監管條例》《廣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活動單位的信用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信用管理是指氣象主管機構對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在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活動中所產生的信用信息的採集、公示、使用及監督管理。
第四條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信用管理應當遵循合法、安全、及時、準確的原則。
第五條 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指導和監督全市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信用體系建設工作,制定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信用管理規章制度。
區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所轄行政區域內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的信用管理工作,並將產生的信用信息在1個工作日內報送市氣象主管機構。
第六條 防雷裝置檢測單位信用信息的類別分為基礎信息、守信信息、失信信息和提示信息。
第七條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的基礎信息包括單位信息、法定代表人和負責人信息,主要包括單位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法定代表人和負責人姓名。
第八條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的守信信息包括下列內容:
(一)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授予的表彰、獎勵等信息;
(二)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評定的信用優秀等級的信息;
(三)遵守向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作出的信用承諾的信息;
(四)慈善捐贈活動等信息;
(五)參與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開展的志願服務等信息;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守信信息。
第九條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的失信信息包括下列內容:
(一)適用一般程式作出的行政處罰信息;
(二)被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依法強制執行的信息;
(三)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判決有罪的信息;
(四)拒不執行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生效法律文書,依法進入強制執行程式的信息;
(五)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評定的不良信用信息;
(六)向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提供虛假材料的信息;
(七)違反向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作出的信用承諾的信息;
(八)被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依法處以行業禁入的信息;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失信信息。
第十條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市、區氣象主管機構依法處理,並且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應納入失信信息:
(一)無資質或者超出資質等級承接雷電防護裝置檢測的;
(二)偽造、塗改、出租、出借、掛靠、轉讓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證的;
(三)轉包或者違法分包雷電防護裝置檢測項目的;
(四)以行賄、串標、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承攬業務、騙取中標的;
(五)偽造檢測數據、提供虛假檢測報告的;
(六)與檢測項目的設計、施工單位以及所使用的防雷產品生產、銷售單位有隸屬關係或者其他利害關係的;
(七)未按照有關國家、行業和地方標準開展檢測造成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
(八)對安全生產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
(九)採取隱蔽、欺騙或阻礙等方式逃避、對抗安全監管監察,未按要求整改或拒不整改的;
(十)採用虛假材料進行信用登記或者向氣象主管機構報送虛假材料的;
(十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失信行為。
第十一條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的提示信息包括下列內容:
(一)氣象行政許可信息;
(二)被氣象主管機構或其他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約談的記錄;
(三)市場信用服務機構、行業協會以及信息主體向信息提供單位申報的信息;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反映信息主體履約能力的信息。
第十二條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並且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應納入提示信息:
(一)使用不符合條件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人員從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活動的;
(二)使用不符合相應技術標準的專業設備進行雷電防護裝置檢測的;
(三)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標準和依據適用錯誤或檢測方法不正確的;
(四)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內容和結論不全面、不明確或錯誤的;
(五)已出具檢測報告的檢測項目經氣象主管機構組織的檢測質量考核嚴重不合格的;
(六)檢測原始記錄信息和數據不全、造成檢測報告無法追溯的;
(七)在檢測活動中未採取相應安全防範措施,違反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的;
(八)安全防護用品不合格或過期繼續使用記錄2次以上的;
(九)未履行契約約定引起糾紛,負有主要責任的;
(十)遭到社會投訴且查證事實清楚客觀存在的;
(十一)採取隱蔽、欺騙或阻礙等方式逃避、對抗氣象主管機構監管的;
(十二)經氣象主管機構行政檢查發現的安全隱患,被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的;
(十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提示信息行為。
第十三條 鼓勵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以聲明、自主申報、信用承諾、簽訂共享協定等形式,向市氣象主管機構提供自身信用信息,並對其所提供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十四條 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通過入口網站、信用廣州網和相關信息平台向社會公示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信用信息。
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五條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的信用信息公示期限為:
(一)基礎信息、守信信息有有效期的,公示期限與有效期一致;無有效期的,公示期限至信息被取消之日止。
(二)失信信息、提示信息的公示期限自信息產生之日起3年。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守信信息公示期限內,產生失信信息的,公示期限按失信信息規定執行。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信用信息公示期限屆滿的,轉為檔案保存,但可以查詢。
第十六條 市、區氣象主管機構應當依法管理和使用信用信息,建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領域守信激勵主體名單和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並按照規定向社會公示。雷電防護裝置檢測領域嚴重失信認定標準按照國家和省氣象主管機構的有關規定執行。
對守信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在氣象行政許可、行政監管等方面實行簡化程式、優先辦理、最佳化檢查方式,以及進行宣傳推介等激勵措施。
對嚴重失信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應當將其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市、區氣象主管機構根據部門職責在行政許可、監督檢查等方面依法採取懲戒措施。
對尚未達到嚴重失信認定標準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應當將其作為誠信狀況重點關注對象,加強監管。
第十七條 市、區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建立信用信息異議申訴與覆核制度。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對由氣象主管機構通過入口網站公示的信用信息存在異議,可以向氣象主管機構提出申訴,並提交相關證明材料。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受理異議申請時,對信息予以異議標註,並在收到異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查,作出異議處理決定書並告知申請人。情況複雜的,經單位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處理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延長核查期限應當及時告知申請人。
法律、法規、規章對信用信息異議處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能夠主動配合相關部門調查、通過主動履行法定或者約定義務、積極採取補救措施糾正其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的,可以在失信信息公示3個月後,公開做出信用修復承諾,並向氣象主管機構提交信用修復申請和相關證明材料。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收到信用修復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處理;情況複雜的,經單位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處理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
申請信用修復符合有關規定的,氣象主管機構應當作出信用修復書面決定,並送達申請人。
信用修復後,將按修復結果對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信用重新進行管理。
法律、法規、規章對信用信息修復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信用管理工作應當接受社會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向氣象主管機構舉報信用管理工作中違反法律、法規及本辦法的行為。
第二十條 市、區氣象主管機構工作人員在雷電防護裝置檢測信用管理工作中應當依法履職,對於報送虛假信用信息,故意瞞報信用信息,篡改信用信息的,依法追究主管部門及相關責任人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政策解讀

為建立健全本市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信用體系,促進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誠信自律,廣州市氣象局在深入調研、總結各地實踐經驗和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經充分研究論證,制定了《廣州市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信用管理辦法》(穗氣規字〔2019〕2號,以下簡稱《辦法》),現將有關問題解讀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和必要性
(一)建立健全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信用體系,是落實“放管服”改革,實現政府職能轉變的現實需要。當前我國正在大力推進政府職能轉變、進行“放管服”改革,信用監管已經成為各部門實施監管的重要手段之一,這對於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具有重要意義。2016年6月24日,國務院印發了《關於最佳化建設工程防雷許可的決定》(國發〔2016〕39號),提出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協同推進的改革要求,全面開放防雷裝置檢測市場,允許企事業單位申請防雷檢測資質,鼓勵符合社會組織和個人參與防雷技術服務,同時要求進一步強化建設工程防雷安全監管。建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信用體系,是對國務院“放管服”的積極回響,有利引導和促進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依法自律、誠信執業、規範服務,推動事中事後監管責任的落實,實現政府職能從重資質管理到重市場信用管理的轉變,從重事前審批到重事中事後監管的轉變。
(二)建立健全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信用體系,是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組成部分和創建“信用廣州”公共信用體系的內在要求。2019年5月23日,廣州市政府公布了《廣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規定》(廣州市政府令第166號)。明確了公共信用歸集、披露、查詢、使用、修復等相關規則,要求政府部門建立監管領域信用體系,加強信息共享,消除政府部門之間的信息不對稱。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信用體系作為社會信用體系和“信用廣州”公共信用體系的基礎組成部分,其建立有利於促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有利於拓展政府部門之間的信息交流和共享覆蓋面,發揮激勵懲戒的社會聯動效應。
二、制定的主要依據
《辦法》制定主要依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防雷減災管理辦法》《廣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規定》等法規規定。
三、主要內容
《辦法》共二十一條,主要內容包括:設立的目的和依據、適用範圍、基本原則,信息類別及各類信息內容和情形,信息申報、信息公示及期限、信息管理及使用、信息異議處理及修復,管理工作的分工、監督及責任追究等。具體內容如下:
一是明確了適用範圍(第二條)。是指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活動單位的信用管理。
二是明確了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信用管理的定義(第三條)。是指氣象主管機構對防雷裝置檢測單位在防雷裝置檢測活動中所產生的信用信息的採集、公示、使用及監督管理。
三是明確了信息類別及各類信息的內容,並對失信信息和提示信息情形進行規範。參照《廣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規定》規定,《辦法》將防雷裝置檢測單位的信用信息分為基礎信息、守信信息、失信信息和提示信息四類(第六條),並分別列明這四類信息包括的內容(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依照《防雷減災管理辦法》《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辦法》等規定,將違規行為情形進行梳理界定,依違規行為性質和情節輕重,分類納入失信信息和提示信息情形,共梳理失信信息情形十種(第十條)、提示信息情形十三種(第十二條),對這二類信息情形的規定,嚴格遵循合法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原則。
四是明確了信用處理措施。包括對信用信息來源採集、方式的規定(第十三條);對信息公示途徑、公示期限的規定(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對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措施的規定(第十六條);對信用信息異議處理及信用修復的規定(第十七條、第十八條)。
五是明確了社會監督和責任追究。明確了主管部門及相關責任人在使用和管理信用信息的過程中應當依法履職、接受社會監督,發生違法行為將被追究法律責任(第十九條、第二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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