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氣象災害防禦條例

東莞市氣象災害防禦條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東莞市實際,制定《東莞市氣象災害防禦條例》。

該條例於2022年2月28日東莞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2022年6月1日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三次會議批准。

條例共二十九條,旨在加強氣象災害防禦,避免、減輕氣象災害造成的損失,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東莞市氣象災害防禦條例
  • 頒布時間:2022年6月14日
  • 實施時間:2022年8月1日
  • 發布單位:東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法律效力位階:地方性法規
條例全文,內容解讀,

條例全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氣象災害防禦,避免、減輕氣象災害造成的損失,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和管轄海域內的氣象災害防禦活動。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氣象災害防禦工作的組織、領導和協調,將氣象災害防禦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氣象災害防禦部門聯動和分級負責的工作機制。
市人民政府、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大氣象災害防禦經費投入,保障氣象觀測、預警信息發布和傳播、應急處置、災害評估與調查、人工影響天氣以及基礎設施建設等所需經費的支出。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明確承擔氣象災害防禦職責的機構和專職人員,建立氣象服務體系,加強氣象監測、預警信息接收和傳播、防雷減災、氣象科普、隱患排查、應急處置、氣象災害防禦基礎設施建設與維護等工作。
園區管理委員會按照規定的職責做好氣象災害防禦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市氣象部門負責災害性天氣的監測、預報、預警以及氣候可行性論證、氣象災害風險評估、人工影響天氣等氣象災害防禦的管理、服務和監督工作,指導有關部門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氣象次生、衍生災害的監測、預報、預警和減災等工作。
市應急管理部門負責統一組織、統一指揮、統一協調氣象災害突發事件應急救援,統籌綜合防災減災救災工作。
發展改革、教育、工業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財政、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務、農業農村、文化廣電旅遊體育、衛生健康、林業、城市管理綜合執法、軌道交通、海事、供水、供電、通信等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氣象災害防禦工作。
第五條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氣象災害防禦知識宣傳、預警信息傳播、應急聯絡、災情收集報告、應急演練和應急處置等工作。
第六條 氣象災害防禦有關行業協會應當建立健全氣象行業經營自律規範和職業道德準則,加強行業自律,規範行業行為,開展氣象防災減災培訓,推動行業誠信建設,提高行業技術能力和服務水平, 配合有關部門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氣象災害防禦工作。
第七條 學校應當制定應對惡劣天氣停課安排的應急預案,加強對學生和家長的氣象災害防禦科普宣傳,通過主題班會、安全專題講座、安全知識展覽、安全教育課程等多種方式將氣象災害防禦知識納入安全教育內容,通過培訓學習、應急演練等方式提高學生的氣象災害防禦知識和逃生能力。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市氣象等部門確定氣象災害防禦重點單位,並向社會公布。
氣象災害防禦重點單位應當建立責任到人、措施到位的防禦體系,明確氣象安全風險點、危險源,結合應急預案制定有效的分級管控方法和措施,保障氣象災害預警信息有效接收和傳播,開展氣象安全隱患治理,降低氣象安全風險。
氣象災害防禦重點單位應當確定氣象災害防禦責任人和氣象災害應急管理人,並報市氣象部門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重點單位氣象災害防禦責任人和應急管理人應當履行氣象災害防禦職責。
氣象、教育、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文化廣電旅遊體育、應急管理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對行業內氣象災害防禦重點單位進行指導和監督檢查。
第九條 各類企業、場所權屬單位為氣象災害防禦責任主體,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做好氣象災害防禦設施的管理和維護、氣象災害風險和隱患的排查等工作,受到氣象災害威脅時,應當及時採取組織人員轉移、疏散等應急避險措施。
在建工地、捷運、車站、港口、碼頭、醫院、石油化工等易受氣象災害影響的單位和場所,應當制定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氣象災害應急演練,把氣象災害防禦知識納入崗前安全培訓課程,配備必要的氣象災害應急救援設備和物資,提高氣象災害防禦能力。
物業服務人應當在服務區域內採取合理的氣象災害防禦措施。氣象災害發生時,物業服務人應當服從政府統一指揮,積極採取應急處置措施,組織業主開展自救、互救。
第十條 各類開發區、產業園區、新區和其他有條件的區域應當開展區域性氣候可行性論證和雷電風險評估。區域內符合成果適用條件的工程建設項目不再單獨開展氣候可行性論證和雷電風險評估。
區域氣候可行性論證和區域雷電風險評估由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區域評估的費用不得由市場主體承擔。
第十一條 應急管理、水務、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海事等有關部門應當根據防風需要和各自職責,統籌協調堤防、避風港、避風錨地、緊急避難場所等防禦設施建設,定期組織對有關防禦設施的監督檢查。在沿海沿江路段和易受海水倒灌影響的區域,水務部門應當加強海堤、江堤、擋潮閘等防禦災害的工程體系建設。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當對戶外廣告設施、招牌、市政設施、樹木等的防風加固工作開展監督檢查。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定期對危險房屋、在建房屋建築等的防風加固工作開展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水務部門應當根據氣象部門和水文機構提供的預報預警信息組織實施江河湖庫和水利工程調度,加強水利防洪工程、城市排水(雨水)管網、排澇泵站等工程的管理。
水務部門應當及時組織開展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做好城鎮內河、內湖的清障和排水管網的疏通,加強城市易澇隱患點的監測,及時整治積水易澇區域,在涵洞、地下通道等低洼易澇點設定警示標識。
第十三條 下列部門應當根據預防暴雨氣象災害的需要,在各自職責內,開展相關防禦工作:
(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當巡查易澇點、垃圾填埋場等重點防禦區域,及時清理雨水篦子等排水設施,確保排水順暢;
(二)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務等部門應當督促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對在建工地的簡易工棚、地下空間、邊坡、擋土牆等場所開展安全檢查;
(三)交通運輸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對災害易發區、危險區內的主要道路及附屬設施的監督檢查;
(四)軌道交通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對地勢低洼車站、通風口、過渡段、長大區間等重點區域排水設備設施的監督檢查。
水務部門應當會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部門成立聯合應急小組,在氣象部門發布暴雨黃色及以上預警信號後,在嚴重易澇點現場開展值守。
第十四條 捷運、地下商城、地下車庫、地下通道、地下實驗室等低洼易澇地點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做好排澇設施的完善和維護,配備沙袋、擋水板、排水泵等應急物資和設備,對低洼地段室外供用電設施做好安全防護,設定警示標誌,並根據暴雨等級採取相應措施疏散民眾。
第十五條 雷電防護裝置所有權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應當做好雷電防護裝置的日常維護。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建築物、構築物雷電防護裝置的安裝和維護開展安全檢查,督促建築物、構築物所有權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及時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雷電防護裝置並進行維護。
第十六條 建設工程項目的雷電防護裝置在投入使用前應當經具備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的機構檢測合格。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機構應當按照標準規範進行檢測,檢測不合格的雷電防護裝置,建設單位應當根據檢測報告或者整改意見及時整改。
市氣象部門應當會同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務等部門指導各行業內可能遭受雷擊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的雷電災害防護裝置,按照有關防雷國家標準進行檢測。
市氣象部門應當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將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機構的檢測活動、檢測質量監督檢查結果納入信用檔案,將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機構的違法失信信息,通過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依法公示。
第十七條 供電企業應當定期巡查電力線路,建立用電重點保障單位名錄,保障機關、醫院、學校、通信、重要水利工程和應急搶險等單位的電力供應。用電重點保障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標準或者相關要求配備自備應急電源,滿足長時間停電情況下的電力供應需求。
通信運營單位應當定期巡查通信線路,建立健全應急通信保障體系,完善應急通信系統,保障通信渠道暢通。
第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人口密集區、易澇點、交通和通信幹線、農作物主產區、重要江河流域、森林、漁場、港口、碼頭、旅遊景區(點)作為氣象災害監測的重點區域,在氣象災害監測重點區域和氣象災害易發區域增設氣象災害監測設施,加大氣象災害監測站(點)密度。
第十九條 市氣象部門應當建立並完善災害性天氣的預警信息發布系統,分區域發布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提高災害性天氣預警信息的準確率、時效性,分析災害性天氣可能存在的風險,並及時發布。
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由市氣象部門按職責分工統一通過媒體和通信運營單位向社會發布,並根據天氣變化情況,及時更新或者解除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會發布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
第二十條 市人民政府、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氣象災害易發地段設立明顯的警示牌,在城鎮顯著位置、交通樞紐、公共活動場所、重點工程所在地、緊急避難場所以及氣象災害易發區域,根據需要設立電子顯示裝置、廣播等氣象災害預警傳播設施。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收到市氣象部門發布的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後,應當及時向轄區公眾傳播。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學校、醫院、企業和礦區、車站、港口、高速公路、旅遊景點等場所的管理單位,在收到市氣象部門發布的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後,應當利用電子顯示裝置、廣播等途徑,及時向公眾傳播。
第二十一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市級氣象災害防禦規劃和轄區實際,組織制定本級氣象災害應急預案,並報告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災害性天氣警報、氣象災害預警信號、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啟動標準和程式,及時作出啟動相應級別應急回響的決定。
第二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氣象災害的危害程度和應急預案,宣布採取停工、停產、停運、停業等一項或者多項應急處置措施,下列部門應當根據職責做好搶險救災和保障社會基本運行相關工作:
(一)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啟用應急救援物資儲備,調用救災設備和設施,組織協調開展人員轉移和受災民眾救助工作,向受災民眾提供避難場所和生活必需品;
(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劃定警戒區,標明和封閉危險區域,實行交通管制;
(三)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及時救治受災人員,對受災人員提供醫療救護和衛生防疫等保障措施;
(四)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做好糧食和救災物資的儲備管理工作,依法報請省人民政府實施臨時價格干預措施;
(五)水務部門組織臨時加固堤防和堵截缺口,及時採取河道分洪、開閘泄洪等緊急排水調度措施;
(六)交通運輸部門根據預警信息和有關指令,及時調度在港作業船舶至安全區域避險,督促港口碼頭等運輸企業增設擋水設施等防禦措施;
(七)通信運營單位應當及時啟用應急通信系統,保障搶險救災工作通信暢通;
(八)供水、供電企業應當優先保障應急指揮、搶險、救治、通信、庇護等單位和場所的用水用電需求。
第二十三條 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啟動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氣象災害發生情況和氣象災害應急預案的要求,做好相應的氣象災害應急處置工作。
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啟動後,氣象災害危險區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按照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決定、命令,進行宣傳動員,協助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維護社會秩序,組織民眾開展自救和互救;受到災害威脅時,應當及時組織人員轉移、疏散。
第二十四條 颱風黃色、橙色、紅色或者暴雨紅色預警信號為停課信號,停課信號生效期間,託兒所、幼稚園、特殊教育學校、中國小校、中等職業學校以及校外培訓機構應當停課,並將停課信息告知學生或者家長。未啟程上學的學生不必到學校上課;在校學生(含校車上、寄宿)應當服從學校安排,學校應當保障在校學生的安全;上學、放學途中的學生應當就近到安全場所暫避。
在停課預警信號解除後,託兒所、幼稚園、特殊教育學校、中國小校、中等職業學校以及校外培訓機構,可以根據各種可能由氣象次生、衍生災害引起的安全情況,決定是否繼續停課或推遲上課,並將決定事項上報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放學時段遇暴雨橙色,雷雨大風黃色、橙色、紅色,冰雹橙色、紅色預警信號生效時,所在區域內的託兒所、幼稚園、特殊教育學校、中國小校、中等職業學校以及校外培訓機構,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適當延遲放學。
延遲放學期間,學校應當開放校舍,保障在校學生安全,並及時將延遲放學信息通知學生和家長;在確保全全情況下方可安排學生回家。
第二十五條 颱風預警信號生效期間,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協助當地政府做好漁業防颱風避險工作,督促指導海上漁船、設施和人員撤離避險;商船應當按照海事部門的指令,避開受影響海域,駛離危險區域或者在指定的港區、錨地、停泊區避風;其他船舶應當執行主管部門的防禦指令,及時採取駛離危險水域、回港避風、轉港避風等避險措施。
第二十六條 颱風、暴雨預警信號生效期間,景區、自然保護區、公園、遊樂場等經營管理單位,應當適時採取停止營業、關閉相關區域、組織人員避險等措施。車站、碼頭、捷運、公交等運營單位應當適時調整、暫停或者取消班次,妥善安置滯留乘客。在建工地的管理單位應當對工棚、腳手架、井架等設施和塔吊、龍門吊、升降機等機械、電器設備進行加固,受影響較大的地區應當停止高空作業和戶外施工。
第二十七條 氣象災害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後,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應急管理、民政、財政、氣象、水務、交通運輸、農業農村、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對氣象災害造成的損失進行調查和評估,制定恢復重建計畫。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災情調查和報告等工作。
氣象災害發生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調查人員進行災情調查和事故鑑定。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氣象、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務等部門按照許可權責令改正,並依照國家、省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給予行政處罰;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按照有關防雷國家標準應當安裝雷電防護裝置而拒不安裝的;
(二)使用不符合有關防雷國家標準的雷電防護裝置或者產品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未對雷電防護裝置進行檢測或者經檢測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2022年7月21日,東莞市人大常委會召開《東莞市氣象災害防禦條例》(下稱《條例》)頒布實施新聞發布會。據介紹,《條例》是東莞自2015年以來的第10部地方性法規,已於2022年6月1日獲省人大常委會批准,將於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趙文群介紹,近年來,暴雨、颱風等氣象災害頻發,城市內澇現象突出,造成了一定的經濟損失。東莞2012年頒布實施的規範性檔案《東莞市突發氣象災害防禦規定》已於2017年5月31日失效,在銜接上位法方面缺乏有效抓手。此外,基於東莞特殊的行政架構,鎮街沒有單獨設定氣象管理機構,在實踐中存在基層防災減災應急處置能力有待進一步加強等問題。
即將頒布實施的《條例》共29條,是東莞市第一部氣象災害防禦專項法規,規定了適用範圍,市鎮兩級政府、相關部門及其他主體的氣象災害防禦職責,相關部門預防大風、暴雨、雷電等災害的具體措施,預警信息發布及傳播辦法,應急預案啟動及應急處置措施和法律責任等內容。《條例》還對東莞頻繁發生、影響較大的颱風、暴雨、雷電等氣象災害,分災種、分部門規定了具體的預防措施,將防雷減災納入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的職責範圍,進一步理順氣象災害防禦體制機制,加強氣象災害預防和風險管理,最佳化監測預報預警和傳播機制,完善氣象災害應急處置機制,不斷最佳化氣象災害防禦機制和提升防災減災救災能力,推動東莞氣象災害防禦工作在法治軌道上運行。
在答記者問環節,市氣象局局長凌漢強表示,市氣象局將在《條例》施行後持續開展宣傳,詳細解讀重要內容和具體條款,讓市民們充分了解《條例》的重要意義。據悉,市氣象局在全省率先開展分鎮街氣象預警信號發布工作,根據不同鎮街的災害天氣情況發布相應的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全市自動氣象監測點由原來100多個增加到220個,採用“31631”遞進式氣象服務模式,在颱風、暴雨等重大天氣來臨前,提前發布精細到鎮街的預報預警信息。另外,為提高預警信息發布的覆蓋面,市氣象局開發了網站、微博、微信等新媒體發布手段,初步形成了以“應急氣象”為品牌的多種發布渠道,建立了高級別預警電視電台氣象信息滾動加密播出機制。
市應急管理局副局長表示,《條例》充分考慮了東莞無縣級行政區劃的行政架構情況,將應急回響的責任主體延伸至鎮街一級,有力提高了鎮級啟動應急回響的法律效應。《條例》還規定了各鎮街可以根據地方遭受氣候災害影響實際情況,能夠自行啟動應急回響,真正做到“不等不靠、立即行動、全面部署”。
市水務局總工程師譚淦標對內澇高發地段的防範和管理作出了回應。《條例》頒布實施後,對內澇高發地段的防範和管理主要有三方面的舉措。
一是在暴雨預警信號期間落實現場值守,確保及時採取疏導、封路、圍閉等應急處置措施,並明確各項防禦工作責任人,確保責任到人,提升應急效率。強降雨期間,涵洞、下穿隧道等低洼地段可能會水淹較深,在現場值守人員封堵道路的情況下,呼籲廣大市民要提高安全意識,聽從現場交通疏導,不要冒險涉水通過。
二是各鎮街和單位在汛前做好內河、內湖的清障和排水管網的疏通,在涵洞、地下通道等低洼易澇點設定警示標識,利用視頻監控等信息化手段加強對易澇隱患點的監控。
三是採取工程措施,推進易澇點整治,在“十四五”期間要完成157個存量易澇點的整治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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