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氣象局行政許可裁量權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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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第二章 升放氣球資質認定和活動許可
  第九條 本章所稱氣球,包括無人駕駛自由氣球和系留氣球。無人駕駛自由氣球,是指無動力驅動、無人操縱、輕於空氣、總質量大於4千克自由漂移的充氣物體。系留氣球,是指系留於地面物體上、直徑大於1.8米或者體積容量大於3.2立方米、輕於空氣的充氣物體。前述氣球不包括熱氣球、系留式觀光氣球等載人氣球。
第一節 升放氣球資質認定
  第十條 對升放氣球單位實行資質認定製度。
  未按規定取得《升放氣球資質證》的單位不得從事升放氣球活動。
  第十一條 申請升放氣球資質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二)有固定的工作場所,危險氣體的運輸、使用和存放必須符合國家規定;
  (三)有四名以上作業人員,其中至少有一名具有相關專業中級以上技術職稱的人員;
  (四)有必需的器材和設備;
  (五)有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第十二條 申請升放氣球資質的單位,向市級氣象主管機構提出申請時,應提供下列申請材料:
  (一)升放氣球資質證申請表;
  (二)作業人員登記表;
  (三)升放氣球的器材和設備清單;
  (四)安全保障責任制度和措施;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條 市級氣象主管機構受理申請後,應當根據需要,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對申請單位進行現場核查。
  第十四條 申請材料經審核且經現場核查符合要求的,市級氣象主管機構自作出氣象行政許可決定之日起十日內頒發《升放氣球資質證》;不符合要求的,市級氣象主管機構出具《不予許可決定書》。
第二節 升放氣球活動許可
  第十五條 升放氣球活動實行許可制度。
  升放氣球單位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至少提前五日、升放系留氣球至少提前兩日向市或區氣象主管機構提出申請,並按要求如實填寫《升放氣球作業申報表》。
  第十六條 升放氣球活動的審批按照《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升放氣球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氣象主管機構受理申請後,應當根據需要,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對升放氣球活動現場進行核查。
  第十八條 申請材料經審核且經現場核查符合要求的,氣象主管機構頒發《廣州市升放氣球作業審批決定書》;不符合要求的,氣象主管機構出具《不予許可決定書》。
  第十九條 取消升放活動的,升放氣球單位應當及時向氣象主管機構報告;更改升放時間、地點或者數量的,升放氣球單位應當按照本規定重新提出申請。
  第二十條 升放氣球活動必須符合相關安全要求。升放氣球現場情況發生改變,達不到升放氣球安全條件時,氣象主管機構依法可以撤回升放氣球行政許可決定。
第三章 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
  第二十一條 本章所稱雷電防護裝置,是指接閃器、引下線、接地裝置、電涌保護器及其連線導體等構成的,用以防禦雷電災害的設施或者系統。
  第二十二條 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實行審批制度。雷電防護裝置未經設計審核或者設計審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雷電防護裝置未經竣工驗收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下列建設工程、場所和大型項目的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
  (一)油庫、氣庫、彈藥庫、化學品倉庫和煙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設工程和場所;
  (二)雷電易發區內的礦區、旅遊景點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單獨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場所;
  (三)雷電風險高且沒有防雷標準規範、需要進行特殊論證的大型項目。
  第二十四條 安裝的雷電防護裝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防雷標準和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使用要求,並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設計、施工和檢測。
  第二十五條 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審批按照《氣象災害防禦條例》《防雷減災管理辦法》《廣東省防禦雷電災害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一節 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
  第二十六條 建設單位申請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表》;
  (二)雷電防護裝置設計說明書和設計圖紙;
  (三)設計中所採用的防雷產品相關說明。
  第二十七條 氣象主管機構受理申請後,應當委託有關機構開展雷電防護裝置技術評價。
  第二十八條 申請材料、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技術評價報告經審核符合要求的,氣象主管機構頒發《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核准意見書》;不符合要求的,氣象主管機構出具《不予許可決定書》。
  第二十九條 防雷工程的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審核同意的設計方案進行施工,並接受當地氣象主管機構監督管理。在施工中變更和修改設計方案的,應當按照原申請程式重新申請審核。
第二節 雷電防護裝置竣工驗收
  第三十條 建設單位申請雷電防護裝置竣工驗收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雷電防護裝置竣工驗收申請表》;
  (二)雷電防護裝置竣工圖紙等技術資料;
  (三)防雷產品出廠合格證和安裝記錄。
  第三十一條 氣象主管機構受理申請後,應當委託取得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開展雷電防護裝置檢測。
  第三十二條 申請材料、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報告經審核符合要求的,氣象主管機構頒發《雷電防護裝置驗收意見書》;不符合要求的,氣象主管機構出具《不予許可決定書》。
第四章 行政許可決定的變更、撤回、撤銷和註銷
  第三十三條 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準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氣象主管機構可以依法主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
  第三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氣象主管機構或者其上級氣象主管機構,根據利害關係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氣象行政許可:
  (一)氣象主管機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三)違反法定程式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氣象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
  依照前兩款的規定撤銷行政許可,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不予撤銷。
  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撤銷行政許可,被許可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賠償。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撤銷行政許可的,被許可人基於行政許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護。
  第三十五條 複議機關作出的複議決定變更、撤銷行政許可決定,或者法院判決、裁定撤銷行政許可決定的,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告知行政相對人和利害關係人,並且做好後續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氣象主管機構應當依法辦理有關氣象行政許可的註銷手續:
  (一)氣象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終止的;
  (三)氣象行政許可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氣象行政許可證件依法被吊銷的;
  (四)因不可抗力導致氣象行政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註銷氣象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註銷行政許可,應當作出書面決定,並告知申請人註銷的理由和依據。
  第三十七條 變更、撤回、撤銷、註銷行政許可決定,應當以復函形式作出決定,並且應當在政務公開網站進行公告。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各類行政許可事項的辦理時限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執行。
  第三十九條 申請人可以委託代理人提出氣象行政許可申請。
  第四十條 氣象主管機構及其執法人員違反氣象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規定的,由有權機關對有關負責人和責任人予以責任追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政策解讀

 為適應新施行的上位法對氣象行政許可的新要求,紮實推進“放管服”和最佳化營商環境改革,廣州市氣象局對《廣州市氣象局規範行政許可自由裁量權規定》(穗氣規字〔2018〕2號)(以下簡稱《規定》)進行修訂。按照司法行政部門審查意見,原《規定》更名為《廣州市氣象局行政許可裁量權基準》(以下簡稱《基準》)。《基準》於2023年4月17日公布。現將其內容解讀如下:
  一、修訂背景
  原《規定》自2018年4月1日實施以來,為規範我市氣象主管機構行使行政許可自由裁量權發揮了積極作用。但隨著上位法的修訂以及“放管服”改革的推進,原《規定》部分內容已經難以適應當前工作需要,亟需調整和完善。原《規定》修訂的必要性在於:一是與新施行的上位法協調一致需要。2018年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2019年修正)和《升放氣球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36號)、《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定》(中國氣象局令第37號)等相關新修訂法律法規規章相繼施行,對氣象行政許可提出新要求。為加強與新施行上位法有關規定的銜接,需對原《規定》有關內容進行修訂。二是推進“放管服”改革、最佳化營商環境的需要。為落實中央關於推進“放管服”改革和減證便民的部署要求,紮實推進營商環境最佳化改革,確保改革於法有據,需對原《規定》有關內容進行修訂。三是符合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規定的需要。《廣州市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規定》(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2號)第三十一條第四款規定:“在有效期內的行政規範性檔案可以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政策以及實際情況的變化予以修改或廢止,其程式參照本規定執行。”原《規定》的部分內容需要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變化予以修改。
  二、修訂依據
  修訂主要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2019年修正)、《升放氣球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36號)、《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定》(中國氣象局令第37號)等法律法規規章等。
  三、修訂過程
  廣州市氣象局於2021年啟動了對原《規定》的修訂,形成了《廣州市氣象局規範行政許可自由裁量權規定》(修訂徵求意見稿),發函徵求廣東省氣象局、各區氣象局意見,並通過廣州市人民政府網站和廣州市氣象局網站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並對反饋意見進行了吸收採納,形成《廣州市氣象局規範行政許可自由裁量權規定》(修訂送審稿)。按照市司法局審查意見,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22〕27號),《廣州市氣象局規範行政許可自由裁量權規定》(修訂送審稿)多次修改完善,修訂為《廣州市氣象局行政許可裁量權基準》(修訂送審稿)。經部門辦公機構審查、部門法制機構審查、局務會議審議通過、司法行政部門審查同意,《基準》正式公布,於2023年4月17日起實施。
  四、修訂的主要內容
  (一)落實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要求。一是貫徹落實中國氣象局《氣象部門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的指導意見》,《基準》第八條明確了對於我市實行告知承諾制的事項,申請人可自主選擇是否採用告知承諾制方式辦理;二是根據新施行的上位法,對原《規定》第十一條、第二十條、第二十四條、第三十條規定的審批申請材料進行精簡,取消原《規定》第三十三條委託申請的材料要求;三是調整行政審批流程,網上辦理可在廣東政務服務網填寫上傳申請材料,出具辦理結果後,申請人可選擇自行到視窗領取和郵寄兩種方式收取辦理結果。
  (二)明確升放氣球資質認定相關規定。此次修訂新增第二章第一節“升放氣球資質認定”,明確對升放氣球單位實行資質認定製度,無資質單位不得從事升放氣球活動。明確了申請升放氣球資質的條件、方式、環節要求和辦理程式。
  (三)明確市、區級氣象主管機構的具體許可權、流程和辦理時限等內容。《基準》第三條明確了除升放氣球資質認定只能由市級氣象主管機構實施外,升放氣球活動申請、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均可由市或區級氣象主管機構實施。市、區氣象主管機構按照全市統一的辦理流程、審批時限實施氣象行政許可。
  (四)進一步簡化氣象行政許可辦理流程的規定。對原《規定》第十三條、第十六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二條的氣象主管機構內部流程進行簡化,其餘的申請、受理流程作為四種氣象行政許可的共性規定進行合併。《基準》第三條對申請環節進行規定,第四條對受理環節進行規定,第五條對作出決定和辦結環節進行規定。另外,因不同氣象行政許可辦理流程中的現場核查環節有所不同,所以在《基準》第十三條規定受理升放氣球資質認定申請後,對升放氣球資質申請單位進行現場核查;在第十七條規定受理升放氣球活動申請後,對升放氣球活動現場進行現場核查;第二十七條規定受理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後,將委託有關機構開展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技術評價;在第三十一條規定受理雷電防護裝置竣工驗收申請後,將委託有關機構開展雷電防護裝置檢測。
  (五)對原《規定》中直接引用法律、法規、規章的條文進行梳理簡化。
  (六)根據相關上位法調整部分規定。
  1.根據《升放氣球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36號),《基準》第九條明確了“氣球”不包括熱氣球、系留式觀光氣球等載人氣球;
  2.刪除原《規定》第十條“群放單個總質量小於4千克的無人駕駛自由氣球、施放直徑小於1.8米或者體積容量小於3.2立方米的系留氣球”的審批事項;
  3.《基準》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分別新增“雷電防護裝置”的定義以及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的範圍。
  五、需要說明的問題
  (一)何為告知承諾制
  本《基準》所稱告知承諾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向氣象主管機構申請辦理氣象行政許可時,氣象主管機構以書面形式(含電子文本)將證明義務、證明內容以及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一次性告知申請人,申請人書面承諾已經符合告知的相關要求並願意承擔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氣象主管機構不再索要有關證明並依據書面承諾辦理相關氣象行政許可的工作機制。
  (二)如何適用告知承諾制
  對於實行告知承諾制的氣象行政許可事項,申請人可自主選擇是否採用告知承諾制的方式辦理。申請人不願承諾或者無法承諾的,應當提交法律法規要求的證明,或者按照一般程式辦理氣象行政許可事項。申請人有較嚴重的不良信用記錄或者存在曾作出虛假承諾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復前不適用告知承諾制。申請人選擇按照告知承諾制方式辦理、自願簽署告知承諾書並按要求提交材料的,氣象主管機構及其授權的審批機構依法及時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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