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元市防雷減災管理辦法

廣元市防雷減災管理辦法

為了防禦和減輕雷電災害損失,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四川省廣元市人民政府印發了《廣元市防雷減災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元市防雷減災管理辦法
  • 地點:廣元市
  • 實施:2002-6-21
  • 屬性:管理條例
第一條 為了防禦和減輕雷電災害損失,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實施辦法》和中國氣象局《防雷減災管理辦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關聯法規:全國人大法律(1)條 國務院部委規章庫(1)條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防禦和減輕雷電災害(以下簡稱防雷減災)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防雷減災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將防雷減災工作統一規劃,統一部署,統一管理。
第四條 市、縣(區)氣象主管機構是防雷減災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協調、管理和指導所轄行政區域內的防雷減災工作。
其他部門所屬的防雷減災機構,應當接受氣象主管機構的行業管理,密切合作,共同做好防雷減災工作。
第五條 市、縣(區)氣象主管機構的具體職責是:
(一)對從事雷電災害防護裝置檢測、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施工的單位和個人依法實施監督管理;
(二)授權有資質的單位進行雷電災害防護裝置的設計審核、施工監督;
(三)委託有資質的單位對竣工的雷電災害防護裝置進行檢測;
(四)對防雷產品的使用進行監督檢查;
(五)負責組織對重大雷電災害事故進行調查、鑑定;
(六)開展行政執法,查處防雷減災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 公安、消防、建設、質量技術監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各級氣象主管機構實施本辦法。
第七條 市、縣(區)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織開展防雷減災科普宣傳,組織推廣套用防雷減災的新技術、新措施。
第八條 下列場所或設施必須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安裝相應的防雷裝置:
(一)一、二、三類防雷建(構)築物、物資倉庫、露天堆場;
(二)石油、化工、易燃易爆物資的生產或貯存場所;
(三)電力設施、電氣裝置;
(四)通信設施、廣播電視系統、計算機網路系統、計算機場站(室),易燃易爆場所和重點防火單位;
(五)法律、法規、規章、技術標準和規範規定的其他設施和場所。
第九條 從事防雷工程及防雷抗靜電工程設計、施工的單位,應當持有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施工證書,並遵守中國氣象局《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施工資質管理辦法》。
從事防雷工作的從業人員,應取得省級或以上氣象主管機構頒發的資格證書,持證上崗,並接受當地氣象主管機構的監督檢查。
嚴禁無證設計防雷工程。
第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防雷工程和強、弱電接地裝置,建設單位在報送規劃審批時,其防雷工程的設計方案、圖紙和有關資料應經氣象主管機構審核。
其他防雷工程,建設單位應將其設計方案、圖紙和有關資料直接報送氣象主管機構審核。 防雷工程設計審核不合格時,城市規劃、建設、公安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發給相應的許可證,建設單位不得施工。
防雷工程需要變更設計的,建設單位應當按原審核程式報批。
第十一條 對建設項目防雷工程的施工,由氣象主管機構授權的單位進行監督管理和檢測,並將階段檢測結果書面告知施工單位。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審核批准的設計檔案進行施工,並接受氣象主管機構的監督,確保工程質量。
禁止無證施工或超出資質等級承接防雷工程。
第十二條 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有防雷設施的須同時向當地氣象行政主管機構申請防雷工程檢測驗收。經檢測驗收不合格的,需進一步整改完善直至合格。
無防雷設施檢測驗收報告及驗收合格證的建設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三條 防雷設施的產權單位和使用單位應做好防雷設施的維護工作,發現問題應及時維護並報告當地氣象主管機構,確保全全。
第十四條 市、縣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在用防雷裝置安全技術檢測的指導督查和管理。對可能遭受雷擊的建(構)築物和其他設施安裝的防雷裝置進行檢測。
防雷裝置實行定期檢測制度。防雷裝置檢測為每年一次,對爆炸危險環境的防雷裝置可以每半年檢測一次。
第十五條 防雷裝置由具有防雷檢測資質的單位進行檢測。防雷檢測機構對防雷裝置檢測後,應當出具檢測報告,檢測項目全部合格後頒發合格證書。經檢測不合格的,應當責令使用單位或個人限期整改。
檢測防雷裝置必須依照國家有關標準和規範,確保檢測報告的真實、科學和公正。
防雷裝置檢測技術報告是雷電災害重點防護單位安全和消防安全的依據之一,被檢單位應妥善保存。
第十六條 雷電防護產品應當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質量標準,並經質量檢驗合格後,方可銷售、安裝、使用。
進口的雷電防護產品應當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要求。
禁止出廠、銷售、安裝、使用不合格或禁用的雷電防護產品。
第十七條 遭受雷電災害的單位和個人應及時向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報告災情,有關職能部門和受災單位應積極協助氣象主管機構對雷電災害進行調查和鑑定。
調查報告書和鑑定書須及時上報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氣象主管機構。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實施辦法》,由市、縣氣象主管機構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警告,可並處5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必須安裝雷電災害防護裝置而拒不安裝的;
(二)違法從事雷電災害防護裝置檢測、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施工的;
(三)雷電災害防護裝置的設計未經審核同意,擅自交付施工的;
(四)新建、擴建、改建的雷電災害防護裝置竣工後,未經檢測或檢測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五)已有雷電災害防護裝置不接受年度檢測,或檢測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關聯法規:全國人大法律(1)條
第十九條 從事雷電災害防護裝置檢測、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施工的單位和個人對其完成項目的質量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導致雷擊造成火災、爆炸、人員傷亡以及重大財產損失的,應追究有關單位及其責任人的行政責任和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防雷減災工作中違反本辦法,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由其主管部門或授權機關給予行政處分,造成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移送法務部門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對依據本辦法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複議或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決定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有關術語的含義:
(一)“雷電災害”是指因直擊雷、雷電感應、雷電感應的靜電、雷電波侵入等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
(二)“防雷工程”是指按國標、行業技術標準規定設計、安裝的雷電防護裝置和防雷抗靜電接地裝置,按其性能分為:
1、直擊雷防護工程:由按閃器(包括避雷針、帶、線、網)、引下線、接地裝置以及其他連線導體組成,具有防禦直擊雷性能的系統裝置建設項目;
2、雷電電磁脈衝防護工程:由電磁禁止、等電位連線、共用接地網、過電壓保護以及其他連線導體組成,具有防禦雷電電磁脈衝(包括雷電感應和雷電波侵入)性能的系統裝置建設項目。
(三)“防雷裝置”是指具有防禦直擊雷、雷電感應和雷電波侵入的接閃器、引下線、接地裝置、過電壓保護器及其連線導體的總稱。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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