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燃料電池汽車加氫站建設管理暫行辦法

《廣東省燃料電池汽車加氫站建設管理暫行辦法》是為了規範廣東省燃料電池汽車加氫站管理工作,助力氫能產業、燃料電池汽車產業健康快速發展,結合廣東省實際情況,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燃料電池汽車加氫站建設管理暫行辦法
  • 實施時間:2023年7月1日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廣東省燃料電池汽車加氫站管理工作,助力氫能產業、燃料電池汽車產業健康快速發展,結合廣東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廣東省內加氫站的規劃、建設、運營和安全等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加氫站,是指為燃料電池汽車的儲氫瓶充裝氫燃料的專門場所,包括單獨建設的加氫站、加氫合建站和制氫加氫一體站。
加氫合建站除加氫站以外的部分適用其原有規定。
第四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是加氫站的行業主管部門,省發展改革、科技、公安、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應急管理、市場監管、消防救援、氣象等部門按照職能職責協同推進,並指導各地市相關職能部門具體實施規劃、立項、審批、驗收、監管等工作。
(一)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加氫站布局規劃編制工作,制定促進加氫站發展的相關政策,負責加氫站項目立項審批(備案)工作;
(二)科技部門積極實施重點領域研發計畫,推動氫能先進技術研發和裝備製造;
(三)公安部門負責組織燃料電池汽車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查處道路交通相關違法行為;
(四)財政部門負責配合相關部門研究制定加氫站建設相關財政補貼政策,並保障落實加氫站建設財政補貼資金;
(五)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將經批准的加氫站布局規劃按程式納入國土空間規劃,並依法做好規劃許可和用地審批等工作;
(六)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加氫站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工作;
(七)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加氫站工程的施工許可和質量安全監管,負責加氫站建設項目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
(八)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車輛許可及行業監管等工作;
(九)應急管理部門負責組織指導協調加氫站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等突發事件應急救援,並依法牽頭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十)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加氫站特種設備和計量器具的安全監督管理,負責對加氫站銷售的氫氣質量實施監督管理,依法核發加氫站的氣瓶(移動式壓力容器)充裝許可證;
(十一)消防救援機構負責對加氫站運營企業遵守消防法律、法規的情況依法進行監督檢查;
(十二)氣象部門負責加氫站雷電災害風險評估的監督管理,以及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
(十三)加氫站統籌建設、運營監管等工作由燃氣主管部門或各地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負責;
(十四)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五條 加氫站建設項目審批過程中,各部門應依據法定職責有序實行同步並聯辦理或提前對接,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做好各自專業範疇的審批工作。各地市加氫站主管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市加氫站相關管理辦法。
第六條 鼓勵各地市根據實際情況對加氫基礎設施建設以及車用氫氣供應量給予補貼。
第七條 鼓勵和支持與高校、科研院所開展加氫站安全科學技術研究和先進技術的推廣套用,提高加氫站安全生產水平和信息化水平。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八條 省發展改革部門會同省住房城鄉建設、自然資源、應急管理、交通運輸等部門制定加氫站布局規劃,加氫站布局規劃應與國土空間規劃相銜接,各地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加氫站主管部門、自然資源等部門制定本地市加氫站建設布局方案。
第九條 加氫站主管部門要加快推進加氫站建設,重點支持加氫合建站和制氫加氫一體站建設。位於高速公路、國道、省道和城市主幹道的加油(氣)站,具備加氫設施建設條件的視同已納入加氫站布局規劃。
在符合省、市加氫站布局規劃和安全條件的前提下,鼓勵加油(氣)站利用現有土地改(擴)建加氫設施,鼓勵新布點加油站同步規劃建設加氫設施。
允許在物流園區、露天停車場、港口碼頭、公交站場和燃料電池汽車運行比較集中的地方,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滿足安全規範要求的前提下,依法依規建設自用的加氫站(限於對自有車輛、租賃車輛等特定車輛加氫),不對外經營服務。
第十條 經營性加氫站建設用地原則上為商業用地。
第十一條 制氫加氫一體站制氫規模不得超過3000kg/d,儲氫容器總容量不得超過3000kg。允許在非化工園區建設制氫加氫一體站。
第十二條 加氫站項目的新建、改建、擴建,應當依法向相關部門提出申請,遵循以下審批流程:
(一)立項審批
由發展改革部門對企業投資建設的加氫站按照布局規劃實行備案管理。
(二)規劃用地審批
建設單位應向城市、縣人民政府自然資源部門分別申請項目用地規劃許可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自然資源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實施供地。具體如下:
1.新建加氫站、需要擴大用地面積的加氫合建站以及在現有加油(氣)站紅線範圍內改(擴)建加氫設施,新增建(構)築物的,應依法依規辦理用地規劃許可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
2.現有加油(氣)站紅線範圍內改(擴)建加氫設施但不新增建(構)築物,原已辦理加油(氣)站用地規劃許可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無需再辦理加氫站用地規劃許可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
3.原未辦理用地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加油(氣)站改(擴)建加氫設施,應依法依規處理後,由自然資源部門辦理用地規劃許可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
(三)建設審批
住建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要求,依法開展加氫站工程項目消防設計審查、施工許可審批工作,審批通過的核發特殊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意見書和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
氣象部門依據《氣象災害防禦條例》《防雷減災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要求,開展加氫站工程項目的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工作,審核通過的出具核准檔案;依據《廣東省防禦雷電災害管理規定》要求,監督項目建設單位組織開展雷電災害風險評估。
(四)竣工驗收
加氫站項目竣工後,由建設單位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參建單位進行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合格後,還應按照《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辦法》規定向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消防、雷電防護裝置、環境保護設施、職業病防護設施等專項驗收由建設單位向屬地職能部門申報。
第十三條 加氫站建設項目的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安全評價和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具有相應的資質,並對其工作成果負責。
第十四條 加氫站建設項目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要求,其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第十五條 加氫站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和廣東省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收集、整理項目建設各環節的檔案資料,建立健全項目建設檔案。
第三章 運營管理
第十六條 對外經營的加氫站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經依法登記的企業,站點布局應符合省、市加氫站布局規劃;
(二)有符合國家標準的氫氣氣源,並與氫氣供應企業簽訂氫氣供應意向協定(制氫加氫一體站除外);
(三)有符合要求的加氫站,加氫站建設應當符合國家及地方現行標準,並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相應的用地、建設審批和通過竣工驗收;有符合標準的氫氣計量、充裝、防雷、安全保護等設施;按要求建立微型消防站,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有完善的視頻監控系統,監控範圍應覆蓋作業區;
(四)有固定辦公場所、經營和服務站點等經營場所;
(五)有完善的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六)應配備與企業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安全管理人員以及加氫作業人員,專職安全管理員至少1人,加氫站作業人員每個班次不少於2人,配備檢查人員每個班次至少1人。其中,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應具備與加氫站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知識及管理能力,經專業培訓和行業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相應的安全資格證書;依法需持證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取得相應作業項目的《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和作業人員證》;其他從業人員依照有關規定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專業技術培訓合格;
(七)有符合國家規定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並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八)依照有關規定進行安全評價;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七條 對外經營的加氫站在投入運行前,應取得氣瓶(移動式壓力容器)充裝許可證。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核發加氫站氣瓶(移動式壓力容器)充裝許可證,具體許可程式按照《特種設備生產和充裝單位許可規則》和《廣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關於氣瓶(移動式壓力容器)充裝單位的許可與監督辦法》要求執行。
第十八條 加氫站運營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用戶服務制度,規範服務行為,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立健全用戶服務信息系統,完善用戶服務檔案,保留原始服務記錄;
(二)供應的車用氫氣應符合國家質量標準;
(三)氫氣銷售價格應根據經營成本和供求狀況等因素合理制定,站內加氫機及其他顯著位置公示車用氫氣價格、業務辦理流程、服務承諾和服務監督電話等信息,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四)設定完備的加氫站標誌標識,為用戶提供明確的出入口指示、道路引導和停車加氫等服務;
(五)加氫站需要停業、歇業的,應當制定停氣工作方案,合理安排停業、歇業時間,應當提前7日將停氣工作方案在加氫站醒目位置進行公開。
第十九條 加氫站應當按照《特種設備使用管理規則》《氣瓶安全技術規程》(TSG23)等有關規定為燃料電池汽車提供車用氣瓶充裝服務。加氫站只能通過加氫機向汽車儲氫瓶加氫,禁止向其他容器加氫(制氫加氫一體站通過氫氣充裝柱向氫氣管束車充裝氫氣除外),禁止在站外加氫。
第二十條 加氫站應對進站氫氣配送車輛進行管理並承擔站內相應責任,不得接收無有效危險貨物承運資質的配送車輛所配送的氫氣入站。
第二十一條 加氫站不得為儲氫瓶超期未檢驗、定期檢驗不合格的燃料電池汽車加氫。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條 加氫站運營企業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運行現場安全管理制度;
(三)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
(四)安全檢查管理制度;
(五)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六)設備設施維護保養制度;
(七)安全生產投入保障制度;
(八)應急管理制度;
(九)事故管理制度;
(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第二十三條 加氫站運營企業應對設備設施日常運行、維護保養、應急維修、備品備件和更新報廢等提出安全管理規定,制定站內主要設備安全操作規程,在主要操作點上標示相關安全負責人的姓名和聯繫方式等信息,在危險區域及重要設備處張貼設備安全操作規程、相應安全警示標誌。
定期開展設備維護、保養、檢驗和檢查,並做好相關記錄。及時發現、消除安全隱患,不得使用存在安全隱患的設備。
雷電防護裝置應按法律法規要求,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雷電裝置防護檢測機構每半年進行一次安全檢測。
消防設施應每年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完好有效。
第二十四條 加氫站運營企業應依法定期開展防火巡查和安全檢查,明確巡查、檢查的內容和周期。對檢查中發現的隱患,應立即進行整改。對暫時無法整改的隱患,應制定有效防範措施,明確整改完成期限。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並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員,設定警戒標誌,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對暫時難以停產或者停止使用的相關生產儲存裝置、設施、設備,應當加強維護和保養,防止事故發生。
第二十五條 加氫站加氫作業時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操作人員應按照操作規程規範操作,不得進行有可能帶來安全隱患的操作,對於其他人員的不安全行為負有提醒、勸誡、制止的義務;
(二)操作人員應站在車輛側面引導車輛進站,並與加氫島保持安全距離;
(三)檢查車用儲氫瓶(或儲氫容器)及其安全裝置、閥門等是否齊全,確認其處於檢驗合格有效期內,並且壓力、接口等參數與充裝設備相匹配後,方能進行加注;
(四)加氫膠管不得交叉或與其他設施纏繞;
(五)加氫過程中應監視加氫機計量儀表,操作人員不可中途離開加氫區;
(六)加氫過程中,操作人員不可站立於正對加氫槍區域,不可跨過加氫膠管;
(七)加氫過程中禁止清掃、維修車輛等容易產生靜電的一切危害作業安全的活動;
(八)加氫合建站氫氣配送車輛不宜與其他配送車輛同時作業。
第二十六條 加氫站運營企業應當為從業人員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用品和安全防護用具。
第二十七條 加氫站運營企業應當根據加氫站可能發生的氫氣泄漏、火災、爆炸或其他事故編制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並按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等相關檔案要求,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演練。
第二十八條 加氫站運營企業應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每三年對加氫站進行一次安全評價,出具安全評價報告。
第二十九條 加氫站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同時按照應急預案實施現場處置。
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迅速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立即如實報告屬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
第五章 信息化建設
第三十條 省發展改革委組織住建、市場監管、交通運輸、應急管理、消防等部門,建立統一監管平台。
第三十一條 加氫站運營企業應建立和使用加氫站數據採集和智慧型化管控平台,採用信息化技術對站內氫氣設備運行、氣瓶充裝記錄、氫氣質量、安全監控、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每車次加氫數量和當日氫氣掛牌價等信息進行管理,並定期保存以下數據,其中音視頻數據的保存時限不少於三個月;非音視頻數據的保存時限不少於一年。
(一)氫氣設備運行日誌(運行參數,維護保養記錄,檢驗標定記錄)。
(二)充裝、加注信息。
(三)氫氣質量記錄。
(四)安全監控系統數據(報警參數、音視頻監控)。
(五)每車次加氫數量和當日氫氣掛牌價。
(六)隱患、事故處置記錄。
(七)應急演練記錄。
(八)人員基礎信息電子檔案。
加氫站其他數據的採集應符合相關部門的監管要求。
第三十二條 加氫站運營企業應當按照相關要求,將有關信息數據實時接入地市加氫站統一監管平台,各相關管理部門可依託平台開展監管工作。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各相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盡職免責、失職追責”的原則,依法依規開展行政審批,強化事中、事後監管。
第三十四條 加氫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職能部門,加強對加氫站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發現事故隱患的,應當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不及時消除隱患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加氫站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法採取措施,及時組織消除隱患,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毀、擅自拆除加氫站設施,不得損毀、覆蓋、塗改、擅自拆除或移動加氫站的安全警示標誌。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危害加氫站設備設施及其安全警示標誌的行為,有權予以勸阻、制止;經勸阻、制止無效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加氫站主管部門、公安部門等有關部門舉報。
第三十六條 支持加氫站行業主管部門組建加氫站行業協會,由協會建立行業自律機制,依法制定加氫站行業行為準則和服務規範,並為政府的監督管理工作提供技術支持與服務,提高政府監管能力。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加氫合建站,是指加氫站與加油站、加氣站等設施兩站合建或多站合建的場所的統稱。
制氫加氫一體站,是指將制氫系統和加氫系統合建,為燃料電池汽車充裝氫燃料的專門場所。
自用型加氫站,是指企業利用自有土地建設僅供企業內部自有車輛、租賃車輛等特定車輛加氫使用的且不對外經營的加氫站。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實施期間,如遇國家政策性調整,以調整後的國家政策為準。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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