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汽車加氫站管理暫行辦法

鄭州市人民政府於2022年7月15日印發鄭州市汽車加氫站管理暫行辦法.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鄭州市汽車加氫站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7月15日
  • 實施時間:2022年7月15日
  • 發布單位:鄭州市人民政府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鄭州市汽車加氫站建設、經營和管理,預防車用氫能安全事故,促進車用氫能產業持續健康穩定發展,為實現碳達峰、碳中和作貢獻,依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河南省城鎮燃氣管理辦法》《鄭州市燃氣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結合鄭州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鄭州市行政區域內汽車加氫站(含合建站)的規劃建設、應急保障、經營服務、安全管理及相關管理活動。
第三條 市城鎮燃氣主管部門負責本市汽車加氫站監督管理工作。各開發區管委會、區縣(市)人民政府及其城鎮燃氣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汽車加氫站管理工作。發展改革、公安、市場監管、應急、資源規劃、城建等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汽車加氫站的審批和監督管理工作。
(一)市城鎮燃氣主管部門負責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市區汽車加氫站發展規劃,實施市內五區、鄭州經開區、鄭州高新區、鄭東新區汽車加氫站經營許可。縣(市)、上街區城鎮燃氣主管部門負責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內汽車加氫站發展規劃,實施本行政區域內汽車加氫站經營許可。
(二)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汽車加氫站立項(備案)等工作。
(三)資源規劃部門負責汽車加氫站土地審批以及規劃手續辦理工作。
(四)城建部門負責汽車加氫站消防設計審查及消防驗收、配套房屋建設工程施工許可工作。
(五)應急部門負責協調汽車加氫站應急管理工作。
(六)市場監管部門負責汽車加氫站氫氣質量的監督管理和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四條 市、縣(市)、上街區人民政府城鎮燃氣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據國土空間規劃、能源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內汽車加氫站發展規劃。
第五條 在符合相關規範和安全條件的前提下,支持合法建設的汽車加油站、加氣站、充電站利用現有土地改建、擴建汽車加氫站。
第六條 汽車加氫站規劃、建設、管理等應符合《汽車加油加氣加氫站技術標準》(GB50156)、《加氫站技術規範》(GB50516)、《加氫站安全技術規範》(GB/T34584)、《氫燃料電池電動汽車示範運行配套設施規範》(GB/T29124)、《加氫站用儲氫裝置安全技術要求》(GB/T34583)、《氫能汽車用燃料—液氫》(GB/T40045)、《液氫貯存和運輸技術要求》(GB/T40060)、《液氫生產系統技術規範》(GB/T40061)等國家其他現行法律、法規、規範及有關標準規定。
第七條 汽車加氫充電合建站應同時符合《電動汽車充電站設計規範》(GB50966)、《電動汽車充電站通用要求》(GB/T29781)等相關規定,其他合建站也應符合相應的規範要求。
第八條 用於對外經營的加氫站,用地性質應為加油加氣加氫站用地。在核心產業功能區、物流園區、公交場站等場地,可使用工業、倉儲用地、公交場站建設用地等地塊建設企業自用加氫設施,並依法辦理加氫設施立項(備案)、資源規劃、市場監管等相關手續。
第九條 汽車加氫站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必須具備相應資質。汽車加氫站建設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並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竣工驗收情況報城鎮燃氣主管部門備案。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章 經營與服務
第十條 汽車加氫站經營按照《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實行許可制度管理。從事汽車加氫站經營的企業,須依法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汽車加氣站<氫氣>)後,方可從事汽車加氫經營活動。市區汽車加氫站企業由市級燃氣主管部門核發(需徵求開發區、區主管部門意見),縣(市)、上街區加氫站企業由縣(市)、上街區燃氣主管部門核發。
第十一條 從事經營活動的汽車加氫站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汽車加氫站發展規劃。
(二)有穩定的並符合國家標準的氫氣氣源。
(三)有市場監管部門出具的企業營業執照和氣瓶充裝許可證,有固定的、符合消防等安全條件的經營場所和辦公場所。
(四)氫氣輸配、儲存、充裝、供應等設施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和消防安全要求。
(五)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及運行、維護和搶修人員經專業培訓並經城鎮燃氣主管部門考核合格。經專業培訓並考核合格的人員及數量,應與企業經營規模相適應,最低人數應符合以下要求:
1.企業主要負責人,是指企業法人代表(董事長)、企業總經理(總裁),每個崗位1人。
2.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指企業負責安全運行的副總經理(副總裁),企業生產、安全管理部門負責人,企業生產和銷售分支機構的負責人以及企業專(兼)職安全員,每個崗位不少於1人。
3.汽車加氫站操作工不少於6人,並隨經營規模適當增加人數,單班不少於3人。
4.汽車加氫站經營企業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的技術人員不少於1人。
(六)汽車加氫站企業需有完善的管理體系和安全管理制度,有健全的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有與加氫規模相適應的搶險組織及搶險搶修人員、儀器、設備和交通工具。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申請燃氣經營許可證(汽車加氣站<氫氣>),應當向城鎮燃氣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河南省燃氣企業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的目錄清單。
(三)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及運行、維護和搶修等人員所取得的有效期內的汽車加氫站從業人員專業培訓考核合格證書。
(四)相關部門核發的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法律檔案、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氣瓶充裝許可證、防雷裝置檢測報告、完善的管理體系和安全管理制度及健全的安全事故搶險預案。
第十三條 按照《河南省城鎮燃氣管理辦法》的規定,燃氣經營許可證(汽車加氣站<氫氣>)有效期為5年。需要延期的,經營企業應當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發證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合格後換領新證。
經營企業分立、合併、終止經營,或者變更經營許可證載明內容的,應當在30日前向原核發機關提出申請並提交相關資料。經審查符合條件的,原核發機關應當予以辦理。
第十四條 汽車加氫站不得向未經使用登記或者與使用登記證不一致的車用氣瓶加氫,不得向車用氫氣瓶以外的其他氣瓶或者裝置加氫。
第十五條 汽車加氫站經營企業應當定期公示氫氣質量檢測報告,包括氫氣氣源廠家出具的檢測報告和具備資質的第三方檢測機構出具的報告,確保供應的氫氣質量符合國家標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加強對氫氣質量的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加氫站運營方應建立完整運行檔案,記錄加氫站運行、維護、檢驗、監控、故障、人員調整、當日氫氣掛牌價格等數據信息。主要設備運行記錄、卸車記錄、掛牌價格等信息應保存1年以上,監控數據至少保存90天以上。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鎮燃氣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汽車加氫站監督管理制度,加強主管部門專業管理人員培訓,配備相應的監測監管設備,必要時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進行安全檢查,對汽車加氫站經營企業的經營服務、安全管理等進行監督檢查,並按照相關規定組織考核評價,督促不符合要求的企業對存在問題限期整改。
第十八條 汽車加氫站企業應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加強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的專業知識培訓,配備相應的檢查設備,按時完成所有設備的巡檢工作,定期組織應急消防演練,提高汽車加氫站的管理能力。
第四章 安全與應急
第十九條 城鎮燃氣主管部門、應急部門、市場監管部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等部門和屬地政府及相關單位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對汽車加氫站經營活動進行安全監督檢查,發現汽車加氫站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立即組織人員查明情況,及時通知有關單位和個人排除汽車加氫站安全事故隱患。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汽車加氫站不得為氫能汽車充裝:
(一)未取得市場監管部門核發的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
(二)鋼瓶附屬檔案缺失或者高壓管線漏氣。
(三)違規攜帶易燃易爆物品。
(四)存在其他安全隱患的車輛。
第二十一條 汽車加氫站經營企業應當健全氫氣安全保障體系,並對本單位的汽車加氫站設施定期進行安全評估,發現汽車加氫站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及時採取措施消除隱患。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經營服務管理制度。
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責任制度,設施設備安全巡檢制度,設備維修與維護保養制度,崗位操作規程,汽車加氫站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等。
經營服務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加氫站服務管理標準,加氫站服務管理制度,加氫站經營管理制度等。
第二十二條 汽車加氫站經營企業應當制定本單位汽車加氫站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並備案,配備應急人員和必要的應急裝備、器材,並定期組織演練。
第二十三條 汽車加氫站安全事故發生後,汽車加氫站經營企業應當立即啟動本單位汽車加氫站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組織搶險、搶修並向城鎮燃氣主管部門報告。汽車加氫站安全事故發生後,城鎮燃氣主管部門、應急部門、市場監管部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各自職責,採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根據有關情況啟動相應應急預案。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的,按照城鎮燃氣相關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的,涉及公安、應急、消防、市場監管、資源規劃等有關規定的,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根據產業配套、示範推廣等需要,在符合全市氫能產業規劃布局的前提下,經市政府同意,可新增汽車加氫站建設選址點位,並依法依規辦理相關建設手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汽車加氫站,是為氫燃料電池汽車或氫氣內燃機汽車或氫氣天然氣混合燃料汽車等的儲氫瓶充裝氫燃料的專門場所。
合建站,是指與汽車加油站或者加氣站、充換電站(樁)等合併建設的汽車加氫站。
第二十八條 鄭州航空港區汽車加氫站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政策解讀

一、起草背景
氫能是一種來源豐富、綠色低碳、套用廣泛的二次能源,正逐步成為全球能源轉型發展的重要載體之一,對助力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深入推進能源生產和消費革命,構建清潔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體系具有重要意義。為推動國家燃料電池汽車產業持續健康、科學有序發展,國家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科技部、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開展了燃料電池汽車示範套用工作。第一批示範城市群北京、上海、廣州,第二批河南、河北於2021年12月20日批覆落地。為了促進車用氫能產業持續健康穩定發展,規範鄭州市汽車加氫站的建設、運營和管理,保障氫燃料車輛的安全穩定運行,按照省委、省政府和氫能產業試點示範城市建設要求,由鄭州市城市管理局牽頭,會同相關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借鑑國內其它城市經驗,結合我市實際,起草了《鄭州市汽車加氫站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二、目的意義
為燃料電池汽車示範套用提供經濟、安全穩定的氫源保障,有效降低車用氫能成本,建立健全安全標準及監管模式,加強汽車加氫站管理,保障車用氫能供應,預防車用氫能安全事故,維護汽車加氫站經營者和用戶的合法權益,促進車用氫能產業健康發展。
三、起草依據
《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河南省城鎮燃氣管理辦法》《鄭州市燃氣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
四、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鄭州市行政區域內汽車加氫站(含合建站)的規劃建設、應急保障、經營服務、安全管理及相關管理活動。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內汽車加氫站管理,適用本辦法。
五、主要內容
《辦法》共有六章29條。
第一章總則,主要規定了《辦法》的立法目的、依據、原則、適用範圍,以及各相關部門的職責。相關部門職責如下:城鎮燃氣主管部門負責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內汽車加氫站發展規劃,實施汽車加氫站經營許可,加強汽車加氫站監督管理;發展和改革部門負責汽車加氫站立項(備案)等工作;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汽車加氫站土地審批以及規劃手續辦理工作;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汽車加氫站消防設計審查及消防驗收、配套房屋建設工程施工許可工作;應急管理部門負責協調汽車加氫站應急管理工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汽車加氫站氫氣質量的監督管理和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
第二章規劃與建設,主要規定了汽車加氫站規劃與建設的相關要求,明確了汽車加氫站的規劃、建設、運營應符合的法律法規檔案。
第三章經營與服務,主要規定了汽車加氫站經營實行許可制度,明確了從事汽車加氫經營的企業應具備的條件以及申請經營許可證所需材料。
第四章安全與應急,主要規定了汽車加氫站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安全責任制,健全加氫站安全保障體系,制定本單位汽車加氫站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第五章法律責任,明確了違反《辦法》的處理處罰。
第六章附則,對汽車加氫站和合建站進行解釋,明確《辦法》自印發之日起生效。
六、解讀機關和解讀人
解讀機關:鄭州市城市管理局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